声明:本书为八零电子书(txt80.cc)的用户上传至本站的存储空间,本站只提供TXT全集电子书存储服务以及免费下载服务,以下作品内容之版权与本站无任何关系。 ---------------------------用户上传之内容开始-------------------------------- 哈佛百年经典第02卷:国富论 作者:亚当·斯密 著/查尔斯·艾略特 主编 内容简介 被誉为第一部系统的伟大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的内容极为丰富,包括的不仅是政治经济学、而且囊括了经济史、经济学说史和财政学。在该书里,斯密缔造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概括了古典经济学在它的形成阶段的理论成就,最先系统地阐述了政治经济学的各个主要学说,对它的形成和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以后的经济学家和经济政策的决策者,都不能跳过亚当斯密这座高山。 第一篇 第一篇 论劳动生产力增进的原因以及劳动产品自然而然地分配给各阶级人民的顺序 第一章 论劳动分工 劳动生产力的最大提高,以及运用劳动时所体现出来的更大的技巧、熟练程度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劳动分工的结果。 通过考察某些特定制造业的运作方式,可以方便读者理解劳动分工在社会一般业务中所带来的结果。人们通常认为,一些小型制造业的劳动分工最精细。这不是因为小型制造业的劳动分工真正比大型制造业的劳动分工更精细,而是因为那些要为少数人提供少量需求的小型制造业必然雇用少量的劳动者;各工作部门雇用的工人往往可集中在同一工场内,使观察者一览无余。反之,那些要为大多数人提供大量需求的大型制造业,各工作部门均雇有大量工人,不可能把他们全部集中在同一工场内,想同时看见多个部门的工人,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尽管这类大型制造业划分的工作部门实际上比更小型的制造业多,但由于这种划分不像小型制造业那样十分明显,所以很少有人注意到。 扣针制造业是极小的,但它的劳动分工常引起人们的注意。我们以它为例。一个劳动者,如果他既没有受过相应职业(劳动分工已使其成为一种专门职业)的训练,又不熟悉该职业所用机器的操作(劳动分工使得机械发明成为可能),那么,无论他多么努力,也许一天也不能造出一枚针,当然更不可能造出二十枚了。但按照现在的经营方法,不仅整个工作已成为一种专门职业,而且它又分成若干部门,其中大多数又成为更加专门的职业。一个人抽铁丝,另一个人将其拉直,第三个人将其切断,第四个人削尖铁线的一端,第五个人磨铁丝的另一端,以便装上针头。要做圆头,就需要两三道不同的工序。装圆头,涂白色,以及最后的包装,都是专门的职业。采用这种方式制针,要经过十八道工序。在有些制造厂,这十八道工序分别由十八名工人担任,然而,在其他制造厂,有时一个人要兼任两三道工序。我见过一家这种类型的小制造厂,由于只雇用了十名工人,因此有些工人担任了两三道工序。尽管他们很贫穷,所使用的必要的机器很简陋,但他们如果努力,一天也能造出约十二磅重的针。每磅有四千多枚中等大小的针,照此计算,这十名工人每天就能造针四万八千多枚,也就是每人每天可造针四千八百枚。但如果他们独自工作,没有接受专门训练的话,那么,他们肯定不能每人每天制造二十枚针,说不定连一枚也造不出来。他们不但造不出现在由适当分工合作而加工数量的二百四十分之一,就连这数量的四千八百分之一,或许也无法完成。 就其他各种工艺及制造业而言,虽然多数不能进行这样精细的分工,每道工序也不能变得如此简单,但劳动分工的效果与这类极小型制造业相似。然而,凡能采用分工的工艺,一旦采用分工制,便会相应地提高劳动生产力。各种行业与职业的划分,似乎就是这种好处造成的。如果一个国家的产业与劳动生产力的改进程度极高,则各行业的分工通常也都会达到极高的程度。落后社会中一人独任的工作,在进步的社会中,一般由几个人分担。在进步社会中,通常农民只是农民,制造者只是制造者。而且,生产任何一种完全制造品所必要的劳动,也往往由多人分担。以麻织业和毛织业为例,从亚麻和羊毛的生产,到麻布的漂白与烫平,或呢绒的染色和最后一道加工,各部门所使用的是不同的技艺。因性质的不同,农业很难像制造业那样进行精细的分工,各种工作也难以彼此截然分开。木匠的职业与铁匠的职业,通常是完全分开的,但畜牧者的业务与种稻者的业务很难截然分开;纺织工与织布工通常是两个不同的人,但锄地、耙地、播种和收割,却往往由同一个人担任。随着季节的变化,农民需要从事各种各样的劳动,但要固定一个人只从事其中的某种劳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所以,农业上劳动生产力的增进水平,总跟不上制造业上劳动生产力的增进水平的主要原因,也许就是农业难以采用完全分工的劳动制度。现在最富裕的国家的农业和制造业,均优于其所有邻国,但其制造业的优越程度普遍大于农业的优越程度。富国的土地通常都耕耘得较好,投入到土地上的劳动与费用也更多,生产出来的产品与土地的面积和肥沃程度也成正比;但是,这种产量优势很少在比例上大大超过所投入的劳动和费用。在农业方面,富国的劳动生产力未必总比穷国的劳动生产力高很多,或者至少从来不像制造业的一般情况那样高很多。所以,同样优质的谷物,在富国市场上的售价未必都比穷国便宜。就富裕和进步程度来讲,法国远胜波兰,但同一品质的波兰谷物与法国谷物同样便宜。论富裕与进步程度,法国要稍逊于英国,法国产谷省产出的谷物与英格兰所产谷物一样好,在大多数年份价格也差不多。但英格兰的耕地比法国的耕地耕种得好,法国的耕地比波兰的耕地耕种得好得多。穷国的耕作尽管不及富国,但穷国生产的小麦,在品质优良及售价便宜方面,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与富国竞争。但是,穷国在制造业方面却不能和富国竞争;尤其是富国在土壤、气候以及位置上适合某种制造业时,穷国更加不能和富国竞争。法国丝绸之所以比英国丝绸更好更便宜,是因为丝绸业——至少在今日原丝进口税很高的情况下——更适合于法国气候,而不适合于英国气候。但英国的铁器和粗毛织物却远胜于法国,而且品质同样优良的英国货物,其价格比法国要便宜得多。而在波兰,除了生存所需的少数粗糙的家庭制造业外,几乎没有其他制造业。 劳动分工导致了相同数量的人能够完成的工作数量的极大增加。其原因有三:第一,劳动者的技巧以及熟练程度因为专业而迅速提高;第二,节省了从一种工作转移至另一种工作的时间损失;第三,大量机器的发明便利和简化了劳动,使一个人能够干多个人的活。 第一,劳动者熟练程度的提高,势必增加他所能完成的工作量。通过将每个工人的业务减少为某种简单操作并使该操作成为其终生的唯一职业,劳动分工必然大大提高工人的熟练程度。一位习惯使用铁锤但从未加工过铁钉的普通铁匠,如果在某一特定场合必须制钉时,我确信,他一天最多只能加工出两三百颗质量低劣的钉子来。即便他习惯制钉,但若不以制钉为专业或主业,就算竭尽全力,很难一天加工出八百颗或一千颗以上的钉子。我见过几个专以制钉为业的不满二十岁的青年人,他们尽力工作时,每人每天能加工出两千三百多颗钉子。但制钉绝不是最简单的操作。同一人既要鼓炉、调整火力,又要烧铁、挥锤打制。在打制钉头时,他还得调换工具。比较起来,扣针和金属纽扣的加工所需的各道工序要简单得多,而以此为终生职业的人,其熟练程度往往要高得多。所以,在此类制造业中,有几种操作的迅速程度简直使人难以想象,如果不是亲眼所见,你绝不会相信人的手能有这样大的本领。 第二,由一种工作转移至另一种工作,往往会损失一些时间,从节省下来的时间中获得的利益,比我们初看时所想象的大得多。不可能很快由一种工作转移至使用完全不同工具而且在不同地方进行的另一种工作。一位耕种一小块土地的乡村织布工由织机转到耕地,又由耕地转到织机,一定会损失大量时间。倘若这两种手艺能在同一工场内进行,那么损失的时间无疑要少得多,但即便如此,时间上的损失还是很大的。人由一种工作转到另一种工作时,往往要闲逛一会儿。在开始新工作之初,很难立即全神贯注地积极工作,按他们自己的话来说,总不免心不在焉。而且他们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往往工作不认真,总是磨磨蹭蹭。对于每半小时就要换一次工作和工具,而且一生中几乎每天必须从事二十项不同工作的农村劳动者来说,闲荡、偷懒、随便等习惯是自然养成的,甚至是必然会养成的。这些习惯使他们常迟缓懒惰,即使在情况紧迫的时候,也不会精神勃勃地干。因此,纵使没有熟练程度方面的缺陷,仅这个原因也一定会大大减少他所能完成的工作量。 第三,每个人都知道,运用适当的机械能在很大程度上便利和简化劳动,无须举例说明。在这里,我要说的是,能够使劳动变得便利和简化的机械的发明,起初也起因于劳动分工。当人类把全部注意力集中在某个单一目标而不是分散在多个事物上时,他们就更能发现达成这一目标的更简单更迅捷的方法。分工使每个人的全部注意力自然地集中在某个非常简单的事物上。因此,只要工作性质还有改进的余地,受雇于每个特定劳动部门的人中,总会有人发现一些比较简单和便利的方法,去完成自己的工作。今日,那些分工最精细的制造业中所使用的机械,很大一部分是普通工人发明的。因为他们从事非常单纯的操作,自然更容易找到更简单更迅捷的操作方法。只要你常去参观制造厂,你一定会看到一些非常巧妙的机械。这些机械正是普通工人为了使他们担任的那部分工作能简单迅捷地完成而发明出来的。最早的蒸汽机,起初需雇用一个男孩,按活塞的升降,不断开闭汽锅与汽筒间的通道。有一次,一个担任这项工作的男孩,因为想在工作期间去和同伴玩耍,便用一条绳子把开闭该通道的阀门的把手系在机器的另一部分上。于是,阀门就可自行开闭,这个男孩也便可以自由自在地与同伴玩耍了。一个因为贪玩而想出来的办法,成为蒸汽机的大改良之一。 可是,机器的一切改进绝不是都由机器使用者发明的。当机器制造成为一种专门行业时,很多改进出自机器制造者的聪明才智,而有些改进出自哲学家或思想家的聪明才智。他们的职业不在于制造任何实物,而在于观察一切事物,往往能够把各种相距甚远且完全不相同的事物结合起来。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哲学或推想也像其他职业那样,变成某一特定阶级人民的主要或专门职业;像其他职业那样,这类职业又被分成了许多部门,而且每个部门都是某类哲学家们的职业。哲学的这类分工,就像其他职业的分工那样,提高了熟练程度,节省了时间。每个人对各自的专业工作内行,总体来说,不仅完成了更多工作,而且大大增加了科学数量。 在一个管理有素的社会里,各行各业的产量由于分工而大增,进而让最下层人民普遍富裕起来。劳动者除了满足自身所需外,还有大量劳动产品可以出售;同时,有相同处境的所有其他劳动者都能用自己生产的大量产品,去交换其他劳动者生产的大量产品或等价品。别人所需的物品,他能充分供给;他自身所需的,别人亦能充分供给。于是,社会各阶级普遍富裕起来。 考察一个文明繁荣国家的最普通工匠或日工的便利品,你就会发现,用自己劳动的一部分(尽管只是一小部分)来生产这类便利品的人数,是难以计数的。例如,日工所穿的粗毛呢外套,就是大量劳动者共同劳动的产物。为完成这种家常的产物,必定需要牧羊的、剪羊毛的、梳羊毛的、染工、粗梳工、纺工、织工、漂白工、裁缝工,以及其他许多人共同工作。加之这些劳动者所居住的地方往往相隔很远,因此,需要很多商人和运输工把材料从一个地方运至另一个地方。染工所用药料,常购自世界各个遥远的地方,要把各种药料从不同地方收集起来,需要大量商业和航运业,需要雇用大量船工、水手、帆布制造者和绳索制造者。要生产这些最普通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需要种类繁多的劳动。姑且不谈那些复杂机器,如水手工作的船、漂白工用的水车或织工用的织机,仅就简单机器如牧羊人剪毛用的剪刀来说,其制造就须经过许多种类的劳动。要加工这种剪刀,矿工、熔铁炉建造者、伐木工、熔铁厂烧炭工人、制砖工、泥水匠、护炉工、磨坊设计与建造工、锻工、铁匠等,必须把他们的技艺结合起来。如果我们用同样的方式考察一个劳动者的服装和家庭用具的所有不同组件,如贴身穿的粗麻衬衣、脚上穿的鞋子、睡觉用的床及其所有部件、做饭用的厨房炉灶、从地下挖出的或许需要经过水陆运输才能送到他手边供他做饭用的煤炭、厨房用的全部他它器具、所有餐桌上的用具、刀子和叉子、盛放食物和分取食物的陶制盘子和锡镴盘子、加工面包和啤酒所需的各种人手、透热气和光线并能遮蔽风雨的玻璃窗、让世界北部成为非常舒适的住所的大发明所需的一切知识和技艺,以及工人们加工这些便利品所用的各种器具等。总之,如果我们考察一下这一切,并考虑投入到每样东西上的不同劳动,我们就会明白,没有成千上万人的帮助与合作,一个文明国家里的最卑微的人,即便想按照他所习惯的简单、舒适的方式生活,也是不可能取得生活用品的。诚然,与富贵人家的极度豪华、奢侈相比,一个最卑微的人的生活用品无疑是极其简单和平常的。可是,这或许是真实的,一个欧洲君主的生活用品并非总是大大超过一个勤劳、节俭的农民的,但这个农民的生活用品,总是超过很多主宰数以万计赤身裸体的野蛮人生命和自由的非洲君主的。 第二章 论引起劳动分工的缘由 劳动分工带来如此多的好处,但它原本不是人类智慧的结果,而是人类智慧预见到并想要得到分工所带来的普遍富裕。劳动分工是人性的某种倾向的必然结果,尽管这种结果非常缓慢与逐渐,这种倾向就是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 这种倾向是否是一种人性中无法进一步说明的初始本然之一,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否是理性和言语能力的必然结果,并不是我们现在研究的主题。这是一种人类共有的倾向,而在其他动物那里是找不到的。其他动物,似乎既不了解这种交易,也不了解任何其他形式的契约。两只猎狗追逐同一只兔子,有时似乎在协同行动,将兔子向另一只猎狗驱赶,或在另一只猎狗把兔子驱赶到它那边时,进行拦截。但是,这种协同行动并不是契约的结果,而只是在某一特定时刻,出于对同一目标的欲望而偶然发生的。没有谁见到过两只狗公平且慎重地交换骨头;也没有人见过,一只动物以某姿势或自然嚎叫向另一只动物示意说:这是我的,那是你的,我愿意用我的交换你的。 当一只动物想要从一个人或者另一只动物处获得什么东西,除了博得施与者的欢心外,没有其他的说服手段。一只小狗想要获得食物,就会向母狗百般献媚;一只西班牙猎狗会做出种种娇态,以引起正在就餐的主人的注意,并施与食物。对于人类,我们有时也会采取这种手段。如果他没有别的办法让他人按照他的喜好行事,他就百般恭顺,阿谀奉承,以博取他们的欢心。不过,他没有时间每一次都这么做——在文明社会中,他总是需要他人大量的合作与帮助,然而他的一生中不足以结交几个朋友。 任何一种动物,一旦长大成年,都能够完全独立,而且在自然状态下,不需要其他同类的帮助。但人类不一样,他几乎随时都需要其他同胞的帮助。要想得到他们的恩惠,仅凭善意是不行的。如果他能激发他们的利己心,使其有利于他,并向他们表明,他要求他们所做之事对他们自己是有利的,他就更可能如愿以偿。无论是谁,如果他想与其他人做买卖,他都会这样提议:如果你给我想要的东西,你会得到你想要的东西,这就是交易的含义。正是这种方式使我们得到彼此所需的大部分帮助。 我们期望的饭食,不是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所祈求的不是他们的人性,而是他们的利己心。我们从不向他们谈及我们自己的需要,只说他们的好处。除乞丐外,没有人愿意完全靠别人的恩惠生活,即使乞丐也不会一味依赖别人的恩惠。的确,乞丐生存所需的一切都是乐善好施的人的施舍。尽管这种施舍从根本上给乞丐提供了他生存所需的一切必需品,却没有,也不能随时随地给他提供他所需要的必需品。与其他人一样,他的大部分临时需要是采用与他人相同的方式,通过契约、交换和买卖而得到满足的。他用一个人给他的钱去购买食物,用另一个人给他的旧衣服去交换更合身的旧衣服,或住所,或食物,或钱,并用这些钱去购买自己需要的食品、衣服或住所。 就像我们通过契约、交换和买卖从别处得到我们所需要的大部分帮助那样,劳动分工最初也正是这种交换倾向引起的。例如,在一个以狩猎或游牧为生的部落中,有个比其他任何人都更加迅捷更加熟练地制造弓箭的人,他往往用自己制作的弓矢去交换他人的家畜或鹿肉。结果他发现,他用这种方式得到的家畜或鹿肉,比他自己亲自到野外捕猎得到的要多。于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把制造弓箭变成自己的主要职业,于是成了一个武器制造者。另有一个人,因善于建造小茅房或移动房屋的框架和屋顶,常被其邻居请去造屋。他习惯用这种方式为邻居服务,而邻居们也以牲畜和鹿肉为酬。他最终发现,完全从事这一职业,变成一个房屋建筑者更符合自己的利益。同样,第三个人变成了铁匠或铜匠,第四个人变成了毛皮或皮革的硝皮人或鞣革人——毛皮或皮革是野蛮人衣着的主要组成部分。于是,由于肯定能用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剩余部分去交换自己所需的别人的劳动产品的剩余部分,这就鼓励大家从事一种专门的职业,并培养和完善他们从事这一职业所具备的才能或天资。 实际上,人们天赋的差异比我们意识到的要小得多。成年人从事不同职业时所表现出来的极不相同的才能,在很多场合,与其说是劳动分工的原因,倒不如说是劳动分工的结果。例如,两个性格极不相同的人,一个哲学家,一个街道搬运工,他们之间的差异,人们通常错误地认为不是由习惯、风俗与教育造成的,而是由其天赋造成的。但实际上,当他们来到这个世界,在人生的前七八年,他们的天赋或许极其相似,恐怕连他们自己的父母或玩伴也不能看出任何显著的差异。大约在这个年龄,或者随后不久,他们逐渐从事极不相同的职业。于是,他们的才能逐渐表现出差异,这种差距逐渐增大,直到最后他们中任何一个都认为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相似之处。 如果不互通有无,以物易物以及互相交易的话,那么每个人就必须亲自生产自己生活所需的一切必需品和便利品。若每一个人必须履行相同的职责,做相同的工作,那就不可能存在因工作差异而引起的巨大的才能差异了。 正如这种交换倾向造成不同职业的人之间的才能差异那样,交换倾向使得这种差异体现价值。许多种被认为同族的动物,它们的天赋差异,比人类在未受教育和习俗熏陶以前所表现出来的自然才能要明显得多。一个哲学家与街道搬运工在天赋方面的差异,远不及大猛犬之于猎犬,猎犬之于西班牙猎狗或西班牙猎狗之于牧羊犬。但是,这些同种但不同族的动物,对彼此并没有用处。大猛犬的力量,并不能因猎犬的敏速、西班牙猎狗的精明或牧羊犬的驯服而有任何增加。因缺乏交换和交易的能力与倾向,不能把这些不同的天赋和才能变成共同的财富,给同种的动物提供更好的便利。每个动物仍然被迫自立并保护自己,丝毫得不到大自然赋予它同类的那种不同才能的好处。相反,人类之间的不同才能对彼此都有好处。他们通过互通有无,以物易物和交换,形成一种共同财富,各个人都可以交换到他所需要的其他人的才能所生产出来的产品。 第三章 论劳动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 劳动分工的原因是交换,而这种分工的范围必然受到交换能力范围的限制,换言之,要受到市场范围的限制。当市场很小时,没有任何人被鼓励去专门从事一种职业,因为他没有能力用他自己生产的,远超自己消费的劳动产品的剩余部分,去交换他所需要的由他人生产的剩余劳动产品。 有些行业,即便最低级的行业,也只能在大城市进行。例如,一个搬运工在其他地方就找不到工作并生存下去。对他来说,一个村庄太小了,即便一个普通小镇也很少能大到足以让他找到稳定职业。在散布于苏格兰高地之类的荒凉农村中的独家住宅和细小村落,每个农夫必须得为他自己的家庭屠宰牲畜、烤面包和酿酒。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甚至很难找到一个铁匠、木匠或泥瓦匠。要想在二十英里内找到两个这样的人,就更难了。由于那些稀稀落落的人家之间的最近距离也有八到十英里,所以他们只好亲自动手干大量类似零活。在人口众多的国家,他们会雇请一些工人来帮忙。农村工人几乎都要兼任使用同一材料的行业里的各种不同的工作。一个乡村木匠要干与木材有关的各种工作;一个乡村铁匠要干与制铁有关的所有工作。农村木匠不仅是木匠,同时又是细木工和家具制造者,甚至还是雕刻师、车轮制造者、耕犁制造者,乃至手推车和四轮运货马车制造者。铁匠的工作更加繁杂。在苏格兰高地的穷乡僻壤,就算制钉人之类的职业也不可能有假如他每天能加工一千颗钉,一年工作三百天,照此速度,他每年能加工三十万颗钉。即便这样,他一年也不可能售出一千颗,而这仅是他全年中一天的工作量。 与陆运相比,水运为各种产业开拓了更加广阔的市场。因此,正是在海岸以及通航河道的两岸,各种产业自然地开始分工,并得以改进。这种改进往往经过漫长的时间才能逐步推广到一个国家的内地。一辆由两个人驾驭,八匹马拉的宽幅货运马车,要花大约六个星期的时间,才能运送四吨货物,往返于伦敦和爱丁堡之间。但是,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一艘由六人或八人驾驶的货船,可以运送200吨货物往返于伦敦港和利斯港之间。由此可见,在同一时间内,通过水运,一艘由六人或八人驾驶的货船可以在伦敦和爱丁堡之间来回运送由100人驾驶,400匹马拉的50辆宽幅货运马车所能运送的相同数量的货物。因此,把200吨货物从伦敦陆运至爱丁堡,最低的费用相当于100个人三个星期的生活费,以及与400匹马50辆四轮运货车的损耗相当的费用。然而,若采用水运,相同数量货物的运输费用充其量也不过是六人至八人的生活费,载重200吨的一艘货船的消耗,以及水运保险费与陆运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因此,两地之间,假如只能选择陆运的话,那么除了那些重量轻价格高的货物,就没有其他货物能从一地运至另一地了。这样,两地间的商业,就只有现时的一小部分,而两地间对产业发展提供的刺激,也只有现时的一小部分。如果没有水运的话,偏远地区的商业可能就无法进行。有什么货物能负担得起伦敦至加尔各答之间的陆上运费呢?即便有这种货物,又有什么输送手段能使这些货物安全通过两地间的众多野蛮民族的领土呢?然而,现今的事实是,两地间进行着大规模的商业,通过相互提供市场,为彼此的产业发展给予了很大的鼓励。 由于水运带来如此多的便利,所以工艺和产业的改进,最初都发生在水运发达的地方。但这种改进总要隔许久才能推广到内地。一国的内陆地区,由于与河道距离甚远,所以只能在邻近的地方实现商品的流通,而很难为自己的大部分货物找到长期的市场。所以,内陆地区的货物销量,在长时间内,必定与邻近地方的财富与人口数量成正比。也正因此,它的改良的进步总落后于邻近地方。在我们的北美殖民地,种植园往往都是沿海岸或通航河流的两岸设立,很少扩展到离它们很远的地方。 根据最可靠的历史记载,首先开化的乃是地中海沿岸各国。地中海是世界上迄今最大的内陆海,没有潮汐,因而除风起浪涌外,没有可怕的波涛。地中海由于水面平坦如镜,岛屿众多,临海岸很近,对航运有利。在指南针尚未发明,造船术尚不完美的时期,人们不敢离海岸太远,而置身于海洋的惊涛骇浪之中,地中海因为独特的地理环境,而非常有利于航运的发展。在古代,驶出海克力斯之柱(即直布罗陀海峡),长久以来被航海界视为最了不起的功绩。就连当时以造船业和航海业著称的腓尼基人和迦太基人,也是过了许久才敢于去尝试。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是唯一敢做这种尝试的国家。 在地中海沿岸各国中,农业与制造业开发最早改进最大的国家,要首推埃及。上埃及将其土地范围延伸至尼罗河两岸数英里内;在下埃及,尼罗河分成众多支流;这些支流,只要略施人工,就可在境内各大都市间、各重要村落间、村野各农家间,提供水上交通通道。这种交通便利,与现今荷兰境内的莱茵河和麦斯河差不多。范围如此广泛便捷的内陆航运,是埃及进步得那么早的原因之一。 东印度的孟加拉各省,以及中国东部的一些省份,农业和制造业的改进似乎也有同样久远的历史,尽管这种久远的程度,还没有得到我们欧洲历史权威的证实。在孟加拉,恒河及其他几条大河形成了许多可以通航的支流,其方式与埃及的尼罗河无异。在中国东部各省,也有数条大江大河,它们的支流和水道构成了一个河道网,相互交叉,为内陆航运提供了比尼罗河、恒河,甚至二者加在一起还要更广阔的领域。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古代的埃及人、印度人还是中国人,都不鼓励与外国进行贸易。他们的财富似乎全部来自内陆的航运。 非洲内陆地区,黑海和里海以北极远的亚洲地区,古代的塞西亚,即今日的鞑靼和西伯利亚,以及巴伐利亚、奥地利和匈牙利,似乎一直都处于野蛮未开化状态。鞑靼海是不能通航的冰冻海洋,尽管有若干世界著名大河流经鞑靼,但因它们彼此间的距离太遥远,在其国内的大部分地区不利于商业和交通。在欧洲,有波罗的海与亚得里亚海;在欧亚大陆之间,有地中海与黑海;在亚洲,有阿拉伯海、波斯湾、印度洋、孟加拉湾以及暹罗海湾,将海上贸易带入大陆的内部地区。但非洲却一个大内海也没有,境内的内陆河又相距甚远,很难进行大规模的内陆航行。此外,一国境内,即使有大河贯穿其中,但如果没有支流,其下游又需流经他国才能注入海洋,这样的情况下,这个国家也不能有大规模的商业。因为上游国能否与海洋相通,随时都要受到下游国的支配。多瑙河的航运对巴伐利亚、奥地利和匈牙利来说,没有巨大的用处,但倘若它们中间的任何一国独占该河流注入黑海之前的全部航道,情况就会不同了。 第四章 论货币的起源和用途 劳动分工完全确立以后,一个人自己的劳动产品仅能满足他自己需要的很小一部分。他用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中超过他自己消费的剩余部分,去交换他所需要的别人劳动产品的剩余部分以满足自己的绝大部分需求。于是,每个人都靠交换而生活,或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个商人,而社会本身亦逐步演变成为一个完全的商业社会。 但在劳动分工之初,这种交换必定经常遭遇各种阻碍与困难。假如一个人所拥有的某种商品超过了他自身的需求,而另一个人所拥有的这种商品却不能满足他自己的需求,此时,前者当然很乐意出售这部分商品,而后者当然也乐意从前者手中购买剩余商品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后者并没有前者希望获取的东西,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无法进行。屠户把自己消费不了的肉放在店内,酿酒师和烙面师都愿意从屠夫店中购买自己所需要的肉。但是,假如他们手中除了各自行业的不同产品外,没有其他东西可用来交换,而屠户已经有了现时所需的麦酒和面包,那么,他们彼此之间无法进行交易。在此情况下,屠户不能做酿酒师和烙面师的商人,而酿酒师和烙面师也不能做屠户的顾客,他们不能相互提供服务。自劳动分工确立以来,各时代各社会中,精明的人为了避免这种不便,除了自己的劳动产品以外,必定还会随身带一定数量的其他物品,这种物品会受到所有人的欢迎,他拿着这种物品就可以去交换任何人的劳动产品,而不会被拒绝。 为达到这个目的,人们先后想到并用过许多种物品。在未开化时代的社会,牲畜曾被作为商业上的通用媒介。尽管牲畜必定是极方便的商业媒介,但我们却发现了,古时候往往以交易所得的牲畜头数去估价。荷马曾说:代奥米德的铠甲仅值九头牛,而格罗卡斯的铠甲却值一百头牛。在阿比西尼亚,盐作为商业和变换的媒介;在印度沿海的某些地方,人们以某种贝壳为媒介;纽芬兰用干鳕鱼;弗吉尼亚用烟草;我国的一些西印度殖民地用砂糖;其他国家则用兽皮或鞣皮。据我所知,在当今苏格兰的一个小村庄,人们带着铁钉而不是钱去购买麦酒和面包。 可是,在所有国家,由于不可抗拒的理由,人们都最终决定使用金属来实现这种职能。没有任何其他商品比金属更容易没有损失地被保存,不容易磨损,还可以没有损失地被分割成许多小块儿,而这些小块儿很容易再次熔合起来。由于其他任何商品都不具备这种特性,所以金属成为最合适的商业和流通的媒介。例如,一个人想要买盐,但是假如他只能以牲畜作为交换,那他一次只能买与整头牛或整头羊价值相等的盐。因为他用于交换的商品是不能分割的,分割之后就不能复原。所以,他一次所购价值势必相当于整头牲畜的价值,不能少于这个限度。如果他想购买更多的食盐,出于同样的理由,他就只能用两三头牛或羊,购入两倍或三倍数量的盐。反之,假如他用以交易的物品不是牛或羊,而是金属,他就可以更容易地按照他当时需要的商品的准确数量,按比例分割相当数量的金属,去购买相当价值的物品。 为达到这种目的,各国使用了不同的金属作为商业媒介。古斯巴达人用铁,古罗马人用铜,而富裕的商业国的国民却使用金和银。 用作商业交换媒介的金属,最初似乎都是粗条的,未加任何印记,也没有铸造。普林尼引用一位古代历史家蒂米阿斯的话说:在瑟维阿斯·图利阿斯时代以前,罗马人还没有铸造货币,他们只能用没有印记的铜条去购买各自需要的东西。这些粗条金属,在当时充当着货币的角色。 用这种粗金属做货币带来了两大不便:一是称量的困难;二是化验纯度的困难。贵金属在数量上的少许差异,会带来价值上巨大的差别。但要准确称量这类金属,至少需要极精密的砝码和天平。黄金的称量尤其是一种精密的操作。当然,廉价金属小小的称量误差对其价值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因此,没有精确称量的必要。但是,如果一个穷人每次购入或卖出价值一个法新(英国从前使用的铜币,价值1/4便士——译者)的货物时,每个法新的重量都得称一下,就不免令人觉得麻烦极了。 化验金属纯度的工作更加困难烦琐。除非使用适当的溶剂,把放在坩埚里的一部分金属完全熔化,否则化验的结果是很不可靠的。但是,在铸币制度尚未建立之前,除非通过这种既困难又烦琐的程序,否则人们很容易上当受骗。他们卖出货物换来的不是一磅重的纯银或纯铜,而是掺了假的粗糙且廉价的东西。因此,为避免这种行为,促进贸易,鼓励各种产业和商业,所有进步国家都认为,有必要对购买货物的常用金属,按照数量加盖官印。这就是铸币制度和造币厂的起源。这种制度的性质,与麻布和呢绒检查官制度完全相同。这些检察官的任务是,通过加盖公印,确定市面上各种商品的分量,以及统一它们的品质。 最初加盖在金属货币上的官印,其目的似乎只在于确保金属的品质或纯度。这种保证是最困难的,但又是最必要的。这种刻印,就像现在加盖在银器皿或银条上的银纯度标记。或者,现在有时加盖在金条的一边而不盖住金块的全面的西班牙标记,也是如此。它所确定的是金属的纯度,而不是金属的重量。亚伯拉罕称银四百舍客勒给伊弗伦,用来支付麦比拉的田价。据说,当时商人通用的货币是银子,只论重量,不论个数。在古代,撒克逊人入主英格兰,国王向人民征收的税赋,不是货币,而是实物,亦即各种粮食。向人民征收货币,是从征服者威廉开始的。不过,当时纳入国库的货币,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按重量而不是按个数收缴的。 要准确称量金属,是很麻烦和很困难的,这便促成了铸币制度的产生。铸币的两面均加盖有官印,有时边缘也有官印,以确保金属的纯度和重量。从此以后,铸币就像现在这样按个数流通,省去了称量的麻烦。 那些铸币的名称,起初似乎是表示它们所含金属的重量或数量。瑟维阿斯·图利阿斯率先在罗马铸造货币,当时,罗马币阿斯(AS)或庞多(Pondo)含有一罗马磅重的纯铜。阿斯或庞多就像我们的特鲁瓦磅那样,分为十二盎司,每盎司含有一盎司的纯铜。在爱德华一世时代,一英镑含有一陶尔磅重的纯银。每陶尔磅似乎比一罗马磅要重些,但比一特鲁瓦磅要轻些。直到亨利八世第十八年,英国造币厂才开始采用特鲁瓦磅。法国的利佛在查理曼时代一特洛伊磅重的一定纯度的白银。当时,特鲁瓦是法国东北部香槟省的一个城市,欧洲各国人民时常出入它的市场,于是大家都熟悉并尊重这个有名市场所用的权度量衡器。从亚历山大一世到罗伯特·布鲁斯,英格兰的磅也像英镑一样,含有一磅相同重量和纯度的白银。在英格兰、法兰西和苏格兰流通的每便士,最初都含有一便士重的白银,即一盎司的二十分之一或一磅的二百四十分之一的白银。先令最初似乎是重量的名称。亨利三世时期的一部古老法律规定:当小麦的售价为每夸特十二先令时,价值一法新的面包须重十二先令四便士。不过,先令对便士或先令对磅的比例,似乎不像便士对磅的比例那么稳定和统一。在法国前几位国王统治时期,法国的苏(Sou)或先令,有时含五便士,有时含十二便士,有时含二十乃至四十便士。在古代的撒克逊人中,有时一先令似乎只含五便士。其含量的变化,与其邻国人即法兰克人的情况大致相似。在自查理曼大帝以来的法国人中,以及在自征服者威廉以来的英国人中,镑、先令与便士的比例,似乎和现在完全相似,尽管各自的价值非常不同。我相信,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的君主,都是贪婪和不公的,他们会滥用臣民的信任,逐渐减少铸币中金属的含量。在罗马共和国后期,罗马的阿斯降到原来的二十四分之一,含量名为一磅,实则仅为半盎司。英格兰的镑和便士,现今价值大约相当于当初的三分之一,但含量大约相当于当初的三十六分之一;法国的镑和便士,大约仅相当于当初的五十六分之一。通过采用这些办法,君主和国家就能用比原来要求的较小量的白银去偿还债务,履行各种契约。实际上,政府的债权人因此被剥夺了应得债款的一部分。国内一切其他债务人被允许拥有相同的特权,可用同样面值的贬值新币去偿还旧币债务。所以,这些做法常常对债务人有利,而对债权人是不利的。有时,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比公共大灾祸更容易带来更大更普遍的个人财产革命。 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货币成为所有文明国家的普遍商业媒介,并通过这种媒介买卖或交换各种货物。 我现在要考察人们在以货币交换货物,或用货物交换货物时自然遵循的规则。这些规则决定商品的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 应当注意的是,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含义。它有时表示某一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占有该物所传达的购买其他货物的力量。前者可叫作使用价值,后者可称为交换价值。具有最大使用价值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甚至根本没有交换价值;反之,具有最大交换价值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甚至根本没有使用价值。没有什么东西比水更有用,但我们不能用它购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去交换它。反之,钻石几乎没有什么使用价值可言,但须有大量其他货物才能与之交换。 为了探讨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我将努力阐明以下三点: 第一,什么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换言之,是什么构成了一切商品的真实价格? 第二,构成商品真实价格的组成部分是什么? 第三,什么情况使上述价格的某些部分或全部,有时高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有时又低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换言之,使商品市场价格或实际价格有时不能与其自然价格一致的原因是什么? 关于这三个问题,我将在以下三章尽可能详细且清晰地说明。不过,为了详细说明某些情况,在有些地方可能会使人感觉冗赘,要请读者忍耐;有些地方虽经我竭力作详尽的说明,恐仍难免说得不够清楚,要请读者细心体会。为了确保我说得明白易懂,我愿意冒冗赘之险。但对一个极其抽象的问题,即使竭尽全力,恐仍难免有些不清楚的地方。 第五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或其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但在劳动分工一旦完全确立之后,一个人所需要的东西,仅有极小部分源自他自己的劳动,而他需要的大部分东西须源自他人的劳动。所以,他是贫是富,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或要看他能够买得起多少劳动。任何商品的价值,对于一个拥有它,但不自己消耗它,而愿意用它去交换其他商品的人来说,等于他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每一件物品的真实价格,即想要得到这件物品的人实际上付出的费用,乃是为获得它而付出的辛苦和麻烦。对于已得到并想处置此物或想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实价值,等于因占有它而自己省去的并强加到别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烦。用货币买到的或用货物换来的物品,都是用劳动买来的东西,就像我们用自己的辛苦得来的一样。那种货币或那些货物确实让我们省去了自己的辛苦。它们含有一定劳动量的价值,我们用以交换其他当时被认为含有同量劳动价值的物品。劳动是第一价格,是最初用来购买一切货物的定价。用来最初购得世间一切财富的,不是黄金或白银,而是劳动。财富的价值,对于拥有它并愿用它去交换一些新产品的人来说,恰恰等于它让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 正如霍布斯所说:财富就是权力。然而,获得或继承大笔财产的人,未必就能获得或继承民政或军政权。他的财产或许可以给他提供获得这两种权力的手段,但仅有财产未必就能给他政权。财产能够直接给他的是购买力,即对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劳动产品的支配权。他的财产的多少与这种支配权的大小成正比;或者说,财产的多少与他所能购买或支配的他人的劳动量或他人劳动产品的数量成正比。一件物品的交换价值,必然总是精确地等于这件物品给其所有者提供的劳动支配权。 尽管劳动是所有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商品的价值通常不是按劳动估量的。要确定两种不同劳动之间的比例,往往很困难。仅靠两种不同工作所花费的时间,往往是不能确定这一比例的。不同工作的难易和所运用的精巧程度,同样须考虑进去。一个小时的困难工作比一个小时的容易工作也许包含更大的劳动量;与普通的职业相比,需要花十年时间才能学到的技艺,一个小时的工作比普通行业中技艺的一个月的劳动量,可能还要多。但是,很难找到精确衡量这种困难程度或精巧程度的尺度。当然,在交换不同种类劳动的不同产品时,通常都会考虑劳动的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但是,在进行交换时,不是用准确尺度来衡量的,而是通过市场上的讨价还价,按照日常买卖的大致而不是精确计算来调整的等价交换。 由于每种商品频繁地与其他商品而不是劳动交换,即与其他商品而不是劳动相比较,所以,它更自然地采用某种其他商品的数量而不是它所购得的劳动量去衡量其交换价值。多数人对于用一种商品的数量表示的东西比用一种劳动量表示的东西更容易理解。前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而后者是抽象的概念。虽然抽象概念能被充分理解,但它不是那样明显和自然的。 但是,当物物交换停止,货币成为商业的普遍媒介时,每件特定商品更频繁地同货币而不是任何其他商品进行交换。屠户很少把自己的牛肉或羊肉带到面包师或酿酒师那里去换面包或啤酒,而是把牛肉或羊肉拿到市场去换取货币,然后再用货币去买面包或啤酒。他出售牛羊肉得到的货币量,决定着他后来能够购买到的面包和啤酒的数量。因此,对他来说,更自然与明显的是,用货币的数量,即他用肉直接换来的商品的数量去衡量他的牛羊肉的价值,而不是用面包和啤酒的数量,即他只有通过其他商品的介入才能交换到的商品的数量去衡量。即是说屠夫的肉每磅值三便士或四便士,而不是三磅或四磅面包,或三夸脱或四夸脱淡啤酒。所以,每件商品的交换价值更多地用货币量去衡量,而不是用它所能交换得到的劳动量或其他商品的数量去衡量的。 可是,像任何其他商品一样,金和银的价值是变化的,有时高,有时低;有时容易买到,有时难以买到。某一特定数量的金和银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或交换到的商品量,往往取决于交易发生时已发现的金矿和银矿储量大小。十六世纪在美洲发现了大量的金银矿,这一发现使金银的价值在欧洲几乎降至原价的三分之一左右。由于把这些金属从矿山运送到市场时花费的劳动较少,所以,进入市场后,这些金银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也较少。这次变革在金银价值方面是非常巨大的,但却不是历史上唯一一次。作为一种度量单位,应该是固定和精确的。但是比如一步之长,两臂合抱之宽或一手所握之重,本身就是不断变化的,用它们作为测量方法,本身就是不精确的。自身价值不断变化的商品,也不能成为衡量其他商品价值的精确尺度。但是劳动另当别论,等量的劳动,无论何时何地,对劳动者来说拥有同等的价值。如果劳动者在健康、力量和精神状态以及技巧和熟练程度等方面总是处于一般状态,那么在劳动时,总是必然付出相等数量的安逸、自由与幸福。无论他所得到回报的货物数量是多少,他所支付的价格必定总是相同的。当然,虽然他的劳动所能购得的货物数量,有时多,有时少,但是,变动的只是这些货物的价值,而不是购买这些货物的所付出的劳动价值。不论何时何地,凡是难于找到或需花费大量劳动才能获得的东西,必然价格昂贵;凡是容易找到或只需花费少量劳动就能获得的东西,其价格必然便宜。所以,只有自身价值从不变化的劳动,才是随时随地可用来衡量与比较各种商品价值的最后和真实标准。劳动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货币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 可是,对于劳动者来说,虽然等量劳动总有等量价值,但在雇用劳动者的人看来,它的价值却时高时低。他有时用较大量的货物,有时用较少量的货物,去购买同等数量的劳动。对他来说,劳动的价格同其他一切货物一样是不断变化的。在他看来,劳动似乎有时昂贵,有时便宜。但实际上,在前一场合,货物便宜;在后一场合,货物昂贵了。 所以,从普通的意义上来看,劳动也像商品一样,具有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其真实价格,就是劳动报酬的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而名义价格,就是劳动报酬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劳动者的贫富、劳动报酬的高低,不与他的劳动的名义价格成比例,而与其劳动的真实价格成比例。 就商品与劳动而言,其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有时在实践中也有大量用途。同一真实价格往往具有相同的价值,但同一名义价格的价值,却往往因金银价值变动而产生巨大差异。因此,假如一个人要以永久租佃为条件售卖地产,如果他真要使地租的价值永久不变,那就不能把地租定为特定数额的货币。如果把地租定为特定数额的货币,其价值难免发生以下两种变化:第一,因同一面额铸币中不同时代所含的金银数量的不同而产生的价值变化;第二,因同等数量的金银在不同时代具有相同的价值而产生的变化。 君主和国家常设想通过减少铸币内所含的纯金属的数量让他们获取暂时利益,但很少有人设想增加这种数量的好处。我相信,各国铸币内所包含的纯金属数量几乎都在不断减少,从未有任何增加,所以,这种变化几乎总是在降低货币地租的价值。 美洲矿山的发现降低了欧洲金银的价值。人们普遍认为,金银的价值还会逐渐下降,而且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下降(但我认为这没有确定论据)。按照这种推测,即使地租不是用特定数量的某种面额的货币去规定的(如多少英镑),而是用多少盎司的纯银或某种标准白银来规定的,这种变化更有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货币地租的价值。 用谷物规定的地租比用货币规定的地租能更好地保持地租的价值,即使在铸币面额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地方。伊丽莎白第十八年规定,国内各大学的地租的三分之二用货币支付,其余三分之一必须用谷物,或实物,或按当时最近市场上的谷价折合成货币支付。由谷物折合货币的部分,只占三分之一。但是到现在——按布勒克斯顿博士的话说——这三分之一的地租已经两倍于其余的三分之二了。照此计算,各大学的货币地租,几乎已经降至原有价值的四分之一,或原来所值谷物的四分之一了。但是,自腓力普和玛利王朝以来,英国铸币的面额几乎或根本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同一数量的镑、先令或便士,几乎含有同一分量的纯银。由此可见,各大学货币地租价值的下跌,完全是由银价的下跌引起的。 如果银价在下跌,同时铸币内所含的纯银量也在减少时,货币地租的损失就会更大。苏格兰铸币的含银量的变动比英格兰的要大得多,而法国又比苏格兰大得多。所以,法国和苏格兰原本很有价值的地租,到现在几乎一文不值。 在两个相隔久远的时代里,等量的谷物,比等量的金银或其他货物,更可能购买等量的劳动。所以,在两个相隔久远的时代里,等量的谷物更可能保持几乎相等的真实价值,能让其所有者购买或支配他人几乎等量的劳动。换言之,等量的谷物比等量的其他商品更可能购买或支配等量的劳动,因为,即便是等量的谷物也不可能购买或支配绝对等量的劳动。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或劳动的真实价格,正如我在后面的章节要说明的那样,在不同场合是大不相同的。在一个进步社会,劳动者所享有的生活资料比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要丰富,而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又比一个倒退的社会丰富。在一定时间内,谷物以外的其他任何商品所能购得的劳动量,将会与它当时所能购买的生活资料的数量成比例。所以,用谷物计算地租,只受一定数量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的变化的影响。而用其他商品计算的地租,不但要受一定数量的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的变化的影响,而且还要受一定数量的该商品所能购买的谷物数量变动的影响。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谷物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化,从一个世纪到另一个世纪来说,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化要小得多,但就一年一年来说,却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大得多。正如我在后面的章节说明的那样,劳动的货币价格并不随谷物的货币价格而逐年波动,它似乎不与谷物的暂时或偶然价格相适应,而与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相适应。我在后面的章节要说明,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受白银的价值,受向市场供应白银的矿山出产量,以及将特定数量的白银运送到市场所需的劳动量消费的谷物的数量支配。尽管白银的价值在不同世纪变化很大,但在半个世纪到一个世纪的各年中,它的价值往往不会有太大变动,或者说几乎没有什么变化。所以,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在很长的时间内有可能维持不变或几乎不变。只要社会在其他方面保持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劳动的货币价格也不会发生变化。不过,谷物的暂时或偶然价格却经常出现今年比去年高一倍,例如,从每夸特二十五先令涨到每夸特五十先令。但当谷价涨至每夸特五十先令时,谷物地租的名义价值和真实价值就要比以前高出一倍,或者说可以支配两倍的劳动量或更大数量的其他商品,但在这些波动中,劳动货币价格和大多数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仍保持不变。 由此可见,劳动才是唯一衡量价值的普遍和精确尺度。换言之,任何时候任何地点用来比较不同商品价值的唯一标准,应该是劳动。我们不能用白银的数量去衡量不同商品在不同时代的真实价值,也不能用谷物的数量去衡量其不同年份的真实价值。但是,我们可以用劳动量非常精准地衡量不同商品在不同世纪或不同地区的真实价值。就不同时代而言,谷物是比白银更合适的衡量尺度,因为等量的谷物比等量的白银更能支配等量的劳动。然而,就不同年份而言,由于等量的白银比等量的谷物更能支配等量的劳动,所以白银是比谷物更好的衡量尺度。 区分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对确定永久地租或缔结长期租地契约可能有用,但对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通的买卖,却没有任何用处。 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有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成比例。例如,在伦敦市场上出售任何商品得到货币越多,它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就越大;反之,得到的货币越少,它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就越小。所以,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货币乃是所有商品的真实交换价值的精确尺度。但只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方,它才是这样。 在相距很远的地方,商品的真实价格与货币价格不成比例,而从一地往另一地贩运货物的商人只考虑商品的货币价格,或者说,他所考虑的只是购买商品所花的白银与出售商品换回的白银之间的差额。在中国广州,半盎司白银可支配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数量,比伦敦的一盎司白银可支配的还要大。因此,对在两地出售同一种商品的人来说,在广州售价为半盎司的商品,也许比在伦敦售价为一盎司的商品更有价值。不过,如果伦敦商人能在广州以半盎司的白银购买的某种商品,在伦敦以一盎司的价格出售,就获得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好像伦敦和广州的银价完全相同一样。至于广州的半盎司白银比伦敦一盎司白银能够支配更大劳动量或更大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对这个商人来说并不重要。在伦敦,一盎司的白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的数量,总是半盎司的白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的数量的两倍,这正是他想要的。 由于一切买卖行为是否适当,最终都取决于商品的名义价格或货币价格,而日常生活中几乎所有交易都受其支配,所以,人们大都注意其名义价格而不是真实价格,是不足为怪的。 但是,在这本书中,有时比较不同时间与地点的某种特定商品的不同真实价值,或它在不同场合赋予它的所有人对他人劳动的支配力,是有益的。此时,我们所要比较的,不是出售某种特定商品所得不同数量的白银,而是这些白银能够购买的不同劳动量。但是,要确切了解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的劳动时价,是很难的,因为很少有地方经常记录谷物的时价。但对于谷物的时价,人们一般都比较清楚地知道,历史学家和作家们也常注意到。所以,一般来说,谷物的时价虽然并不总是与劳动的时价保持相同比例的涨落,但因为二者总是以最近似的比例涨落,所以我们应该对此感到心满意足。我在下面要做几个这种比较。 在产业进步的过程中,各商业国发现了将几种金属铸成货币所带来的便利:大额付款用金币;一般数额的买卖用银币;数额更小的买卖用铜币或其他金属铸币。在这三种金属中,人们往往选定其中的一种作为主要的价值尺度。而这种金属,往往也是最早作为商业媒介的金属。如果没有其他金属货币可用,他们就会将这种金属当作主要流通货币,即使后来需求已经改变,但是人们往往仍旧使用。 据说,罗马人在第一次普尼克战争前的五年里才开始铸造银币,在此之前只使用铜币。所以,铜似乎一直是罗马帝国所采用的价值尺度。在罗马,全部账簿的记录和不动产价值的计算,似乎都是用阿斯(AS)或塞斯特蒂(Sestertii)计算。阿斯是一种铜币的名称,而塞斯特蒂表示两个半阿斯。所以,尽管塞斯特蒂阿斯最初是一种银币,但它的价值却是用铜来衡量的。在罗马,对于负债很多的人,人们都说他借了别人很多铜。 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北方民族,自他们定居起,就开始使用银币,且在之后多年也没有金币和铜币。撒克逊人入主英格兰时,英格兰只有银币;直到爱德华三世时代,才有了少许金币。在詹姆士一世之后,才有铜币。所以,在英格兰——我相信,在近代欧洲各国——但在大不列颠,直到爱德华三世的时代才有少许金币,在詹姆士一世以后才有铜币。所以,我相信,人们出于相同的理由,在英格兰以及所有其他现代各国采用白银记录账簿,计算所有货物以及所有财产的价值。当想要表示一个人的财产数量时,我们很少提及金几尼的数量,而只是提及多少磅纯银。 我认为,各国最初采用的法定支付货币只能用被特别看成价值标准或尺度的那种金属铸成的。在英格兰,黄金铸成金币后很长一段时间不被看成法定货币。金币与银币价值的比例不是由法律或公告规定,而是由市场决定。假如债务人主动提出用金币偿债,债权人可以拒绝,也可以接受按照他和他的债务人同意的金价计算方式偿债。铜现在不是法定货币,只用来兑换小额银币。在这种情况下,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已不仅是名义上的区别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人们逐渐更加熟悉多种金属铸币的使用,因此更加了解它们之间的价值比例。我相信,大多数国家,这才发现确定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比例的便利,并用法律予以确定,比如,怎样重量和纯度的几尼应该兑换二十一先令,或用作偿还同等数额债务的法定货币。在这种状态下,在这一法定比例持续有效期间,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只是名义上的了。 然而,由于这种法定比例的变化,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变得或至少似乎变得不仅是名义上的了。例如,如果一几尼的法定价值降至二十一先令或升至二十二先令,一切用银币表示的账目和几乎所有债务,大部分可以像以前那样用等量的银币偿还,但所需的金币数量就有很大的差异,在一几尼低于二十先令时,所需的金币数要大些;当一几尼高于二十二先令时,所需的金币数要小些。在这种情况下,与金价比较,银价似乎更不易于变化。黄金的价值好像取决于它所交换的白银数量,而白银的价值好像并不取决于它所换取的黄金的数量。但这种差异完全是因为人们习惯用银币而不是金币去记账以及表示不同大小数额的习惯。例如,德拉蒙先生的一张面额为二十五几尼或五十几尼的期票,在其法定比例发生变化之后,仍可像以前那样以相同的方式用二十五几尼或五十几尼的银币支付。在这种变化发生之后,会像以前那样用相同数量的金币但完全不同数量的银币支付。就这张期票的支付而言,黄金的价值似乎比银币变化得更少。这时,就好像白银的价值是用黄金来衡量,而白银不能用来衡量黄金的价值。假如用这种方式记账以及表示期票和其他债务的习惯应该变得普遍的话,那么黄金而不是白银会被看成价值的标准或尺度的特定金属。 事实上,在不同金属铸币的各自价值的法定比例持续不变期间,最珍贵金属的价值便支配整个铸币的价值。十二枚铜便士以常衡(十六盎司为一磅)计,含半磅的铜,但由于不是品质最好的铜,所以在未被铸成铜币之前,几乎不值七便士的银币。可是,由于法律规定十二枚这样的便士可兑换一先令,于是它在市场上被看成价值一先令,并可随时兑换成一先令。甚至在大不列颠最近的金币改革之前,金币——至少是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那部分金币,与大部分的银币相比,其金的含量和纯度很少下跌至标准重量之下。可是,磨损的二十一先令的银币仍被视为等同无大损耗的一几尼金币。最近,由于法律规定,英政府已经采取措施,使金币也像别国通用铸币那样接近标准重量,官署要依据重量计算,否则不得收受金币。在这个法令有效期间,金币的重量会与标准非常接近。但是银币仍然处于磨损剥蚀严重的状态,不过到了市场上,磨损的银币二十一先令,仍然被认为值优良的一几尼金币。 很显然,金币改革抬高了能与金币兑换的银币的价值。 金条和银条的市场价格的偶然波动是由像所有其他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相同的原因造成的。这些金属因各种海路和陆路事故的经常损失,因滑动和金属镀层,细带和修饰,铸币磨损的不断损耗,在没有自己的金银矿的所有国家,需要持续的进口以弥补这种损失和损耗。我认为,进口商们像其他所有商人一样,会竭尽全力让其偶然的进口符合他们所判断的可能是眼前的需求。然而,虽然他们很注意,但仍然有进口量过多或过少的情况。当进口的金条或银条超出需要时,他们有时愿意低于普通价格或平均价格出售一部分,而不是冒着承受风险的麻烦。另一方面,当进口的金条或银条低于需要时,他们就高于这个价格出售。但在所有波动情况下,金条或银条的市场价格在数年里保持稳定与持续的状态,或者是或多或少低于这一价格: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这种稳定与持续的高于或低于这一价格,受到铸币状态时某种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在当时使得更高或更低价值的铸币的数量超出了它应包含金条或银条的精确数量。这种影响之所以稳定与持续是与造成这种稳定与持续的原因成比例的。 在任一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任一特定国家的货币,是否或多或少是价值的准确尺度,要看通用的铸币是否准确符合它的标准,也就是说,要看铸币所包含的纯金量或纯银量,是否准确符合它应当包含的纯金量或纯银量。例如,在英格兰,如果四十四个半几尼恰好包含一英镑重的标准金,即十一盎司纯金和一盎司合金,那么,英格兰的金币在任一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都可成为货物实际价值的精准尺度。然而,假若磨损与消耗使得四十四个半几尼的标准金含量低于一英镑,而且磨损的程度又参差不齐,则这种价值尺度就会像其他度量衡一样,难免有些不准确。由于恰好符合其标准的度量衡并不多见,所以商人们尽可能用这种方式去调整自己货物的价格:不是按照度量衡应有的标准,而是凭自己的一般经验所发现的实际的那种度量衡标准去调整。由于在铸币过程中出现了相似的混乱,货物价格也同样不是按铸币应当包含的纯金量或纯银量,而是按商人一般以经验所发现的实际含量来作调整。 应当指出的是,所谓的商品货币价格,我所理解的总是指这些商品出售所得的纯金量或纯银量,不考虑铸币的名称。例如,我把爱德华一世时的六先令八便士视为当今一英镑的货币价格;因为根据我们的判断,它包含相同数量的纯银。 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之前的初期野蛮社会,交换物品的唯一标准,似乎就是获取各种物品所需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例如,在以狩猎为生的民族中,如果捕杀一只海狸所需的劳动通常是捕杀一头鹿所需劳动的两倍,那么,一只海狸理当换回两头鹿。所以说,两天或两小时劳动产物的价值是一天或一小时劳动产物的两倍,是理所当然的。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更为艰苦,那么,人们自然要加以适当考虑这种更艰苦的情况。一小时艰苦程度较高的劳动所获得的产物,往往可以交换一种艰苦程度较低但需花费两小时才能获得的劳动产物。 如果某种劳动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那么,人们出于对这种才能的尊重,自然会给它们的产品高于其所花时间赢得的价值。这种才能的获得,需要经过长期实践,给予其产品较高的价值仅仅是对获得这种才能必须花费的时间和劳动的合理报酬。在进步的社会里,这种特别艰苦的工作和特别熟练的劳动,一般都考虑在劳动工资中。在社会的最初及最不开化时期,这种做法可能已经出现。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全部产物均属于劳动者自己。获得或生产一种商品所需的劳动量是决定应当购买、支配和交换的劳动量的唯一标准。 资本一旦在个别人手中积累起来,其中的一些人自然会用这些资本给那些勤勉的人提供原材料或生活资料,以期提供出售他们的劳动产物,获取原材料增值所带来的利润。在用整个制成品去交换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时,劳动产物的价格,除了足以支付原材料的价格和工人的工资外,还须剩余一部分,作为企业家冒险进行资本投入获得的利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使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用来支付企业家的利润,以此来充抵他所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全部资本。假若他出售劳动产品的预期所得不足以弥补他所垫付的资本,那么,他便不会有兴趣去雇用工人;而且,如果他获得的利润不能与他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某个比例,那么,他就不会有兴趣投入巨额资本,而只是会进行小额投资。 也许有人认为,资本的利润只是某种特定劳动工资的别名,即监督和指挥这种劳动的工资。但利润和工资是完全不同的,并受到完全不同的原则的支配,而且与这种所谓监督和指挥的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技巧不成比例。利润完全受所投资本的价值的支配,利润的大小与资本的多少成比例。例如,假定某个地方,制造业资本年利润一般为10%,有两个不同的制造厂,分别雇用二十名工人,工资每人每年十五英镑,即每个工厂每年需支付的工人工资是三百镑。再假定一家工厂每年使用的粗糙原料值仅七百英镑,而另一家工厂使用的精细原料值七千英镑。在此情况下,前者每年投入的资本不过一千英镑,而后者却达到七千三百英镑。因此,按10%的利润计算,前一企业家每年的预期利润仅一百英镑左右,而后一企业家每年的预期利润则可达七百三十英镑左右。尽管他们的利润相差较大,但是他们的监督和指挥劳动却完全相同或接近相同。在许多大工厂里,这种劳动几乎全部委托给一个重要雇员。这个雇员的工资准确地表示了这种监督与指挥劳动的价值。在决定这个雇员的工资时,不但要考虑他的劳动和技巧,而且也要考虑他所负的责任;不过,他的工资和他所管理监督的资本并不保持一个确定的比例。而这种资本的所有者,虽然摆脱了几乎所有劳动,但仍然希望他的利润与其资本保持一定的比例。因此,在商品价格中,资本的利润就成为一个与劳动工资完全不同的组成部分,而且受完全不同的原则的支配。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全部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在多数情况下须与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分享。获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付出的劳动量,也不能单独决定它所能购买、交换或支配的劳动量。很显然,还必须考虑垫付劳动工资和提供原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一旦任何国家的土地完全成为私有财产,地主也会像所有其他人一样,喜欢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产物也要求地租。森林中的树木,田野上的草,大地的各种自然果实,在土地公有时代,劳动者只需花时间去采摘,而现今却需付出固定的额外代价。他必须把他采摘或生产的东西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部分东西,或这部分东西的价格,便构成了地租,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成为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的是,价格这三个不同组成部分的真实价值,是用它们各自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的。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构成劳动(或工资)的那部分的价值,而且还要衡量价格中构成地租和利润的那两部分的价值。 无论在什么社会,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归根结底都分解为这三个部分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在进步的社会里,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分解成这三个部分,只是它们的比例不同而已。 就谷物的价格而言,其中的一部分支付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耕畜的维持费,第三部分支付农场主的利润。这三个部分似乎直接或最终构成谷物的全部价格。也许有人认为,还有第四部分,用来抵偿农场主的资本,即补偿耕畜或其他耕种农具的损耗。但必须考虑到,耕畜和其他农具的价格,本身就是由上述三个部分构成的。例如耕马,就是养马地的地租,养马人的工资以及农场主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的利润。因此,尽管谷物的价格还要考虑支付耕马的费用及其维持费,但全部价格仍旧直接或最终由地租、劳动及利润这三个部分组成。 就面粉或谷物粗粉的价格而言,我们必须把谷物的价格,磨坊主的利润以及雇工的工资加在一起;就面包的价格而言,我们必须把面包师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加在一起。但把谷物运到面粉厂,将面粉运到面包师那里也需要劳动;运输工人的工资以及这些工资的利润也必须加在其价格内。 就像谷物的价格一样,亚麻的价格分为三个组成部分。麻布的价格由刷洗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的工资以及他们各自雇主的利润组成。 任何特定商品,越接近于最终完成阶段,其价格中的工资和利润部分的比例,和地租部分比较就越大。随着制造业的推进,不仅利润的项目增多,而且每一种后面的利润都比前面的利润大,因为获取利润的资本更大。例如,雇用织工的资本必须大于雇用纺工的资本。因为,雇用织工的资本,除了要支付纺工的资本和利润,还要支付织工的工资。利润必然总是与资本保持着一定的比例。 然而,在最进步的社会里,总有少数商品的价格,只能分为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两个部分;还有更少数商品的价格,仅由劳动工资构成。例如,海鱼的价格通常只由两部分决定:一部分是支付渔夫的劳动,另一部是分支付渔业资本的利润。就像我在后面要说明的那样,尽管地租有时也占一部分,但它很少计算在价格内。内河渔业的情况则完全不同,至少在欧洲大部分地区是如此。鲑鱼业要支付地租,尽管这种地租称作真正的土地地租,却像工资与利润一样,构成鲑鱼价格的一部分。在苏格兰的某些地方,少数穷人沿着海岸采集通常叫作“苏格兰玛瑙”的小卵石。雕石者付给他们的价格就只有他们的劳动工资,不包含地租和利润。 但是,任何商品的最终全部价格仍然必须由这三个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构成。在商品的价格中,除去土地的地租以及商品生产、制造以及运至市场所需的全部劳动的价格,剩余部分必然是某人的利润了。 分开来说,每一件特定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由这三个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构成,因此,构成一国全部劳动年产物的使用商品的价格,必然由这三个部分构成,并作为劳动工资、土地地租或资本利润分配给国内的不同居民。每个社会每年的劳动所得或生产的全部商品的价格,原本就是照这种方式分配给社会的不同成员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使用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种最初来源。一切其他收入归根结底都来自这三种来源的其中一种。 无论是谁,只要他的收入来自他自己的资源,他的收入就必定来自他的劳动、资本或土地。来自劳动的收入称为工资。来自资本运作的收入称为利润。自己的资本不用,而转借他人,以这种方式获得的收入称为货币的利息。出借人给了借款人获得利润的机会,借款人自然要支付一部分利润作为出借人的利息。由借款获得的利润,一部分当属承担资本运作风险的出借人,另一部分则当属给出借人提供获取利润机会的借款人。利息总是一种派生的收入,只要借款人不是一个举新债还旧债的挥霍无度的人,那么,他偿还利息所用的款项,如果不是来自使用货币所得的利润,一定是来自他某种收入源泉。全部来自土地的收入称为地租,归地主所有。农场主的收入,有一部分来自他的劳动,另一部分来自他的资本。对农场主而言,土地只不过是让他能获取劳动的工资和资本利润的工具。全部赋税以及全部来自赋税的收入,如薪金、养老金和各种年金,归根结底均来自这三个原始的收入来源,都直接或间接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中支付。 当这三种不同的收入属于不同的人时,很容易区别,但当它们属于同一个人时,往往互相混淆,至少按通常说法是如此。 耕种自己一部分土地的乡绅,在支付耕作费用以后,应该获得地主的地租以及农场主的利润。但是,他习惯于将自己的全部所得称作利润,于是,就把地租和利润混为一谈了,至少按通常说法是如此。我们在北美和西印度的种植园主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大部分是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因此,我们常听他们谈到种植园的利润,很少听他们谈到种植园的地租。 一般农场主很少雇用监工来管理农场的工作。他们也常常干大量的农活,如犁田、耙地等。因此,他的所得,在支付地租之后,剩下的不仅应当包含用来偿还耕种所用的资本及其普通利润,而且包含用来支付他们作为劳动者和监工应得的工资。在支付资本和收回地租以后,剩下的叫作利润。但工资显然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又把工资和利润混为一谈了。 一个独立的制造业者,有足够的资本去购买原材料以及维持自己的生活,直到将产品投放市场。他的所得包括两部分:一是他作为工人的劳动工资;二是他作为老板的资本利润。但是,他把这些所得统称为利润。所以,又把工资、地租和利润混淆在一起了。 一个亲自动手耕耘自己花园的花匠,身兼三个不同的角色:地主、农场主和劳动者。因此,他的产品应当支付地主的地租、农场主的利润以及劳动者的工资。但是,他通常把他的全部收入看成他的劳动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把地租、利润与工资混为一谈了。 在文明国家,由于很少有商品的交换价值单由劳动产生,所以,地租和利润在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中占据了大部分。因此,一国劳动的年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远远大于生产、制造乃至运输这些年产物所需的劳动量。假若一个社会每年所能购买的劳动量,都用于再次投入生产,那么,由于劳动量逐渐扩大的缘故,后一年的年产物的价值总比前一年的大。可是,无论哪个国家,每年的劳动产物都不是仅仅用来维持勤劳的人民的生活。每年都有大部分年产物被懒惰的人消费。根据年产物在这两个不同阶层中的不同分配比例,它的普通或平均价值是逐年增加、减少,还是年复一年保持不变,要看这些年产物在这两个阶层之间的分配比例。 第七章 论商品的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 在每个社会或其邻近地区,不同用途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都有一个普通率或平均率。这一比率,像我将在后面说明的那样,自然部分受到社会一般情况,即他们的财富或贫穷、进步退步或停滞状况的支配,部分受到各种用途的特定性质的支配。 同样,在每个社会或其邻近地区,地租也有一个普通率或平均率。这一比率,像我将在后面说明的那样,也是部分受到土地所在地的社会或其邻近地区的一般情况的支配,部分受到土地的天然或改良的肥沃程度的支配。 这些普通率或平均率可称作当时当地通行的工资、利润或地租的自然价格。 当一种商品的价格不多不少,恰恰足够支付生产、制造这种商品乃至将其运送至市场所使用的按自然价格支付的地租、工资和利润时,那么,这种商品就可以说是按它的自然价格出售的。 因此,这种商品就恰恰是按照它的价值出售的,或者说恰恰按照将把它投入市场的人的真实成本出售的。任何商品的最初成本并不包含再次贩卖这一商品的利润的人的利润,但若他不能按照当地的一般利润率的价格出售这种商品,那他显然就会蒙受损失。因为,假如他采用其他方法使用他的资本,他就可能获得那笔利润。而且,他的利润就是他的收入,即生存的适当来源,就像他在生产货物并将其运送至市场时给工人垫付工资或生活费一样,他也要给他自己垫付生活费。他自身的生活费,大体上与从他要出卖的商品中获取的利润相当。因此,除非他们让他获取利润,否则,他就收不回已经支付的成本。 因此,虽然让他获取这种利润的价格未必总是商人出售货物的最低价格,但可能是他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出卖这些货物的最低价格,至少是在他完全自由或可能随意经常变换职业的时候。 任何商品出售的实际价格叫作它的市场价格。商品的市场价格,或高于它的自然价格,或低于它的自然价格,或与它的自然价格完全相同。 任何特定商品的市场价格,都受到实际运送到市场数量与愿意支付它的自然价格的人的需求量,或愿意支付它出售前所需支付的地租、劳动工资和利润的全部价值之间的比例的支配。这些人可以称作有效需求者,而他们的需求可称作有效需求。因为,它足以将商品送入市场。它与绝对需求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贫民也有拥有一辆四轮大马车和六匹马的需求,而且想拥有。但他的这种需求不是有效需求,因为没有任何商品是为了满足他的这一需求被送入市场的。 当进入市场的任何一个商品的数量达不到它的有效需求,那些愿意支付将该商品进入市场所需的地租、工资和利润的全部价值的人就不能得到他们所需数量的供给。他们当中有些人不愿意放弃,宁愿出更高的价钱。于是,在需求者中间便开始了竞争,而市场价格或多或少高于其自然价格,这要看短缺的数量或竞争者的富有程度和奢华习性正好或多或少造成的价值激烈程度。但在同样富有和同样奢侈的竞争者间,相同的缺乏程度通常会引起或大或小的激烈程度,而这种激烈程度要看这种商品对求购者的重要性的大小。所以,当城镇被封锁或发生饥荒时,生活必需品的价格非常昂贵。 当进入市场的商品数量超过它的有效需求,这种商品就不能全部卖给那些愿意支付将其送入市场所需的地租、工资和利润的全部价值的人。一部分商品必须出售给那些出价较低的人,并且他们所出的低价必须降低全部商品的价格。于是,商品的市场价格便或多或少地降至自然价格以下。但下降程度要看超额量在多大程度上加剧卖方的竞争,或立即脱手商品对他们的重要性。易腐烂商品进口过多引起的竞争要比耐用品进口过多引起的竞争大,卖方竞争更加激烈。例如,柑橘输入过多引起的竞争就比旧式铁器输入过多引起的竞争更激烈。 当进入市场的商品数量正好满足有效需求,市场价格便等于或接近其自然价格。全部商品都能以这一价格售出,而不能以更高的价格售出。不同商品之间的竞争迫使他们接受这一价格,但并不迫使他们接受更低的价格。 每种进入市场的商品数量自然会与其有效需求相符。当商品供应量不超过其有效需求时,对所有使用土地、劳动或资本将这些商品带入市场的人有利;相反,当商品供应量不少于有效需求时,对其他人有利。 如果市场上一种商品的供应量超出它的有效需求,那么,其价格的某些组成部分必定会低于其自然价格。如果是地租,那么,地主的利害关系会立刻促使他们收回一部分土地;如果是工资或利润,劳动者及其雇主的利害关系也会促使他们收回一部分劳动或资本。于是,进入市场的商品数量不久就会正好满足有效需求,价格中所有组成部分会升至其自然价格,而商品的整个价格也会升至其自然价格。 然而,如果进入市场的商品数量低于其有效需求,那么,其价格的某些组成部分必定会高于其自然价格。如果是地租,那么,所有其他地主的利益会自然而然地促使他们准备更多土地去生产这种商品;如果是工资或利润,那么,所有其他劳动者或商人的利害关系,会马上促使他们使用更多的劳动或资本去生产这种商品,并将其投放市场。于是,进入市场的商品数量不久就会正好满足其有效需求,其价格的所有组成部分不久就会降至自然价格,而商品的整个价格也会达到其自然价格。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自然价格是中心价格,所有商品的价格不断受其吸引。各种意外的事件有时使它们停留在这个中心价格之上,有时迫使它们略低于这个中心价格。可是,尽管有各种障碍阻止商品价格固定在这个恒定的中心,但商品价格时时刻刻都在趋向这个中心。 每年将某种商品投放市场所使用的全部劳动量,自然会以这种方式与其有效需求相符。其目的自然是把适当商品量投入市场,以满足有效需求,而不超过需求。 但是,在某些行业中,等量的劳动在不同年份生产的商品数量是不同的,在某些行业中,却是相同的,或相差无几。例如,在农业中,相同数量的劳动者在不同年份所生产出的谷物、葡萄酒、油、酒花的数量是不同的;可是,相同数量的纺织工每年所生产出的麻布和呢绒的数量却完全相等或几乎相同。与有效需求相符的只是某个行业的平均产量。而且,由于它的实际产量有时比它的平均产量大得多或小得多,所以投放市场的商品数量有时会大大超过其有效需求,有时会低于其有效需求。因此,即使那种需求应维持不变,它们的市场价格仍不免出现大的波动,有时低于其自然价格,有时高于其自然价格。在其他行业中,当等量劳动的产量保持不变或大致相同,它就能更准确地符合其有效需求。因此,当有效需求维持不变时,商品的市场价格可能保持不变,并且与自然价格完全相同,或大致相同。根据大家的经验,麻布和呢绒的价格不像谷价那样常常变动,也不会出现谷价那样大的变动。一种商品的价格仅随需求的变动而变动,而不是随着投入市场去满足需求的数量的更大更频繁的变动而变动。 任何商品市场价格的偶然与临时波动,主要对价格中的工资部分和利润部分产生影响,而对其中的地租部分则影响较小。以货币支付的地租丝毫未受到其比率或价值的影响。以原生产物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支付的地租的年价值,无疑受其所有市场价格的偶然与临时波动的影响,而其年率很少受到这些波动的影响。在议定租佃条件时,地主和农民都尽力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去适应这种比率。他们所竭力适应的不是产品的偶然与临时价格,而是产品的平均与普通价格。 这些波动影响商品的价值和工资或利润的比率,要根据市场上囤积的商品或劳动过多还是过少,工作已经完成还是有待完成而定。一次国丧会抬高黑布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上黑布存货往往不足),增加大量这种商品的商人的利润。但它对织布工人的工资却没有任何影响。提高熟练裁缝工资的不是劳动存积不足,而是市场上商品存量不足;不是有待完成的工作,而是已经完成的工作。由于有待完成的工作比已经完成的工作要多,所以,有效需求便大于现有供给量。它降低有色丝绸和摆布的价格,进而降低拥有大量这类商品的商人的利润。同时,它也会降低生产这类商品的工人的工资,因为生产这类商品需要停止六个月,或者十二个月。于是,市场上的商品和劳动就供过于求。 但是,虽然某种特定商品的市场价格持续以这种方式增加,但许多商品,有时由于特殊的意外事故,有时由于自然的原因,有时由于警察的特殊规定,其市场价格会在相当长时期内大大超过其自然价格。 当有效需求增加以及某种特定商品的市场价格碰巧超出了它的自然价格时,用存货供应市场的商人们通常会小心翼翼地隐瞒这种变化。要是被人知道,其丰厚的利润定会诱使许多新竞争者用同样的方式使用其存货,以至有效需求得以充分满足,其市场价格很快就会降至其自然价格,甚至会降至其自然价格之下。如果市场离供货人的住处很远,他们或许有时能保密数年,而在这数年内,他们就能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独享丰厚的利润。不过,必须承认的是,很少能有人长久地保守这种秘密,他们只能在较短时间内独享那丰厚的利润。 制造业方面的秘密比商业方面的秘密能保守得更长久些。一个染工,如果发现了用材料加工一种特定染料的方法,而且这些材料的成本仅是通常使用的材料的一半,那么,他就可以通过良好的管理,终生独享该发现的好处,甚至可作为遗产留给其子孙。他的丰厚回报来自他个人劳动的高价格,而且适当地包含了这种个人劳动的高工资。但因为他资本的每一部分重复获利,因而他的利得总额与其资本总额保持一定比例。这种利得通常都不说它是劳动的高工资,而说它是资本的额外利润。 然而,市场价格的这种抬高,显然是特定偶发事件引起的后果,其作用有可能持续多年。 有些自然产物需要一种特殊土壤与特殊位置,以致一个大国适合生产这些产物的土地难以满足其有效需求。因此,投放市场的总量可能售给那些愿意支付比生产所需土地的地租、制造和投放市场所需劳动的工资和资本的利润(按其各自的自然率计算)更高价格的人。这种商品可能连续几个世纪以这种价格出售;其中支付的土地地租一般高于其自然率。生产这样珍贵产物的土地的地租,例如法国的某些具有特优土壤和位置葡萄园的地租,与其邻近地区的其他同样肥沃和精耕细作的土地的地租就不会保持一定的比例。反之,把这种商品投放市场所需的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很少超过邻近地区用于其他业务的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的自然比例。 市价格的抬高,显然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后果。这些自然原因会使有效需求不能得到充分供给,并因此永久持续下去。 给个人或商业公司以垄断权,其作用与商业或制造业中保守秘密相同。通过使市场存货经常不足的办法,垄断者们就可以将其商品以大大超出其自然价格的市场价格出卖,进而他们的报酬,无论是工资或是利润,都大大超过其自然价格。 无论何时,垄断价格是能得到的最高价格。然而,自然价格或自由竞争的价格,虽不是在任何时候,但在长时间内,却是最低的价格。在任何时候,垄断价格都是通过向买主榨取而得到的最高价格,或许是买主同意支付的最高价格。而自然价格或自由竞争的价格,却是卖者通常能接受的最低价格,与此同时,也是他们能够继续营业的最低价格。 同业组织的排他特权,学徒法规以及将某些特殊行业的竞争人数限制得更少的各种法规,虽然在程度上不及垄断,但在趋向上却与垄断相同。它们是一种扩大的垄断,往往使所有行业的某些特定商品的市场价格长时间超出其自然价格,并使生产这些商品所需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略高于其自然价格。 市场价格的这种抬高,是由警察的各种规定造成的。只要这些规定继续有效,市场价格就会保持这种抬高。 尽管任何一种特定商品的市场价格会长期高于其自然价格,但很少能长期低于其自然价格。无论价格中的哪个组成部分低于自然价格,利益受到影响的人都马上会感受到损失,进而立刻就会收回相应的土地,劳动或资本,使投放市场的商品数量,恰恰只能满足有效需求。因此,商品的市场价格不久就会升至自然价格。至少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情况是如此的。 在制造业繁荣的时候,相同的学徒法规与其他公司法规,虽能使劳动者的工资提高到自然价格之上,但在制造业衰退的时候,却使劳动者的工资跌至自然价格之下。这是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这些法规阻止其他竞争者进入这一行业;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些法规阻止他做其他职业。不过,这些法规对提高劳动者的工资起着相当长久的作用,但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却起不了那么长久的作用。就前者而言,这些法规的作用可持续多个世纪;就后者而言,当一些在产业繁荣时受过职业训练的劳动者死去的时候,这些法规的作用便不能持续下去。在他们死去以后,接受这一职业教育的劳动者人数自会适应有效需求。警察必须像印度和古埃及的警察那样凶暴(在那里宗教教义规定每个人必须继承父业,如果改行,他就犯了最可怕的渎圣之罪)。只有这样,才能在任一特定行业和长达几代人的时间内,使劳动工资或资本利润降至自然价格之下。 关于商品的市场价格偏离其自然价格,无论是偶然的或持久的,我想我现在有必要说的仅此而已。 自然价格本身随其组成部分,即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自然率的变化而变化。而在任何社会,这种自然率会随社会的情况、贫富、进步、退步或停滞的变化而变化。我将在以下四章内尽我所能详细清楚地解释这些变化的原因。 第一,我要努力说明,哪些情况自然而然地决定工资率,而这些情况,又如何受社会贫富、进步、退步或停滞的影响。 第二,我要努力说明,哪些情况自然而然地决定利润率,而这些情况,又如何受上述类似社会状况变动的影响。 第三,我要努力说明,支配这一比例的所有不同情况。货币工资与货币利润虽因劳动及资本的用途不同而大不相同,但各种劳动用途的货币工资和各种资本用途的货币利润之间似乎通常都存在某种比例。正如后面的章节要说明的那样,这种比例部分取决于各种用途的性质,部分取决于所在社会的不同法律和政策。但是,这种比例,虽在许多方面受法律和政策的支配,但似乎不受所在社会的贫富、进步、退步或停滞等状况的影响,而在所有这些不同状况中保持不变,或几乎不变。 第四,我要努力说明,哪些情况支配土地地租,哪些情况使它全部土地的生产物的真实价格上涨或下降。 第八章 论劳动工资 劳动的产物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 在土地私有与资本积累以前的原始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产物属于劳动者。既没有地主也没有雇主同他分享这些劳动产物。 假如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劳动工资将会随着劳动分工引起的劳动生产力改进而增加。一切都逐渐更加便宜,因为只需要较少的劳动就可以把它们生产出来。而且,在这种状态下,等量劳动生产出来的商品自然可以互换,所以,要购买各种商品,只需少量的劳动产品。 但是,尽管所有东西实际上已经变得便宜,但表面上却有许多东西比以前更昂贵,或交换更大数量的其他货物。比如,我们假设大多数行业的劳动生产力提高到十倍,或者一天的劳动的产量十倍于最初劳动量,但某一种行业的劳动生产力却仅提高了一倍,也就是说,一天的劳动产量只两倍于以前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大多数行业中一天的劳动产物去交换某一行业中一天的劳动产物,那么,前者的原始工作量的十倍只能购买到后者原始工作量的两倍。因此,后者的任一特定数量,例如一磅,似乎比以前贵五倍。但实际上,它要便宜一半。尽管要用其他货物五倍的数量去购买它,只需一半的劳动量去购买或生产它。所以,获得这种产物比以前容易一半。 但是,劳动者独享全部劳动产物的原始状态,在初次实行土地私有和资本积累之后,便不能持续下去了。因此,在劳动生产力尚未得到显著改善之前,这种原始状态已经结束了,进而就没有必要去进一步追溯它对劳动报酬或劳动工资的影响了。 一旦土地成为私有财产,地主就会要求劳动者从土地生产出来或采集到的几乎所有物品中分给他一定的份额。因此,地主的地租便成为在土地上的劳动产物中扣除的第一个项目。 一般耕作者大都没有维持生活到庄稼收割的资料。他们的生活费通常是由雇用他们的农业家从他的资本项下垫付的。除非他能分享劳动者的生产物,换言之,除非他在收回资本时得到相当的利润,否则他就不愿雇用劳动者。因此,他的地租便成为其土地上的劳动产物首先要扣除的。 其实,利润的扣除,不仅在农业生产物方面如此,一切其他劳动的生产物莫不如是。在一切工艺和制造业中,大部分劳动者在作业完成以前都需要雇主给他们垫付原材料、工资与生活费。雇主分享他们的劳动产品,换言之,就是分享劳动对原材料所增加的价值,而这一分享的份额便是他的利润。 种田人有生活资料并把自己的生活资料维持到庄稼收获的时候的情况很少发生。他的生活费用一般由雇主,也就是雇用他的农场主垫付。假如农场主不能分享种田人的劳动产物并且他的资本不能获得利润,他是不会雇用农民并垫付其生活费的。因此,农场主的资本利润是劳动产物中第二个要扣除的。 几乎所有其他任何劳动产物,同样需要扣除利润。在所有工艺和制造业中,大部分工人都需要一个雇主给他们提供工作原料,并在工作结束前给他们垫付工资与生活费。雇主分享工人的劳动产物或所提供的原料上增加的价值。这个份额就是利润。 有时候确有这样的事情:一个独立的工人有足够的资本去购买他的工作所需材料,并维持自己的生活直到工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他既是雇主,也是工人,所以,他享受自己劳动的全部产物,或原材料所增加的全部价值。它包括通常属于两个不同人的不同收入,即资本利润和劳动工资。 但是,这些情况并不经常发生。在欧洲,一个雇主下面工作的工人有二十名,自己独立工作的工人只有一个。而且,“劳动工资”一词,都通常理解为,当劳动者是一个人,而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是另一个人时,通过劳动获得的工资。 ( 重要提示:如果书友们打不开t x t 8 0. c o m 老域名,可以通过访问t x t 8 0. c c 备用域名访问本站。 ) 劳动的普通工资,到处都取决于劳资双方签订的契约。双方的利益绝不是相同的。劳动者渴望多得,而雇主希望少给。劳动者都想为提高工资而联合起来,而雇主们却想为降低工资而联合起来。 然而,在所有一般情况下,要预见劳资双方谁在争议中占有利地位,谁能迫使对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条件,是不难的。因为人数较少,雇主们能够更容易联合起来。而且,法律准许或者至少没有禁止他们联合起来,但禁止劳动者联合起来。我们没有任何议会通过的法律去反对联合起来去降低工作价格,但有许多法律反对提高工作价格。在所有这类争议中,雇主们能坚持更长的时间。地主、农场主、制造商或商人,即使不雇用任何一个工人,往往也能靠他们已经获得的资本生活一到两年。可是,如果没有工作,许多工人不能维持一周,很少有人能维持一个月,几乎没有人能维持一年。从长远来看,雇主需要劳动者的程度,或许和劳动者需要雇主的程度一样,但雇主的需求不如劳动者那样迫切。 我们很少听说雇主们的联合,但经常听说工人们的联合。但是,谁要是因此认为雇主们实际上很少联合,那他未免不懂世故,不了解问题的真相了。雇主们为使劳动工资不超过其实际比率,总是随时随地都有一种心照不宣但始终如一团结一致的联合。破坏这种联合是一种最不受欢迎的行为,会遭受邻居和同业者的耻笑。我们的确很少听到这种联合,因为它是一种无人听说过的普通联合或者自然联合。雇主们有时候也参与某些特定的联合将劳动工资降低到这一比率之下。这些联合通常是悄悄地秘密地进行的,直到实施的时刻,让工人们毫无抵抗地屈服,就像他们有时候所做的那样,自己虽感到切肤之痛,但从不被他人说起。然而,这种联合常常会遭到工人们对抗的防御性联合。而且,即便没有这种联合的挑衅,工人们有时候也会为提高劳动价格自动联合起来。他们通常的理由,有时是粮食价格太高,有时是雇主从他们的劳动中获取的利润太多。但是,他们的联合,无论是防御性的还是攻击性的,他们总是声闻遐迩。为了迅速解决问题,他们总是大喊大叫,有时甚至采用可怕的暴力。他们处于绝望的境地,像绝望的人那样放纵荒唐地放纵自己的行为。他们要么饿死,要么威胁他们的雇主立即答应他们的要求。在这些情况下,雇主也像另一方一样大喊大叫,不断请求地方行政官的帮助,要求他们严格执行那些已经制定的严厉反对佣工、工人和工匠联合的法律。于是,工人们很少从那些纷乱的联合引起的暴力中获益。这些联合,部分因为地方行政官的干预,部分因为雇主们更能持久,部分因为大多数劳动者为了目前的生计不得不屈服,往往以其头目受到惩罚或灭亡而告终。 在与其工人们的争议中,雇主们往往处于有利地位,但仍然存在一个比率,这个比率似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降低到最低劳动的普通工资之下。 人必须靠自己的劳动生活,而且他的工资至少须足以维持其生活。在多数情况下,他的工资必须略多一些,否则他不可能抚养他的家庭,而且不能传宗接代。因此,坎梯隆先生似乎认为,最低级普通劳动者必须随时赚取至少双倍于自己生活费的钱,以便能抚养两个孩子。由于妻子必须照料孩子们,其劳动所得只够维持自己的生活。可是,据计算,半数儿童在未成年前就死了。因此,按照这种计算方法,最贫穷的劳动者必须试图至少养育四个孩子,以便能有两个孩子活到成人的年龄。但是,坎梯隆先生认为,四个孩子的必要扶养费被认为几乎等于一个成年人的生活费。他还认为,一个强壮奴隶的劳动价值等于其生活费的两倍。而且,一个最低级普通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不可能低于一个强壮奴隶的劳动价值。于是,至少似乎可以肯定的是,为养育家庭,一对夫妻的劳动,即使是最低级的普通劳动所得,必须能够稍稍超过维持他们自身生活所需要的费用。但是,这种超额,是按什么比率,是按上述比率还是其他比率,我不想加以确定。 然而,有些情况会使劳动者处于有利地位,并让他们能够得到大大超过上述比率的工资。很显然,这个比率的工资是符合一般人道标准的最低工资。 无论哪个国家,当那些靠工资生活的人,如工人、工匠、佣工的需求不断增加时,当每年提供的就业机会比前一年多时,劳动者就没有联合起来去提高工资的机会。劳动力缺乏导致雇主之间的竞争,出更高的价钱雇用劳动者,于是他们就自愿打破雇主们不涨工资的自然联合。 很显然,对靠工资生活的劳动者的需求,定会随着预定用来支付劳动工资的资金的增加而成比例地增加。这种资金有两种:一是超过维持生活所需的收入;二是超过雇主自己使用所需的资财。 当地主、年金领取者或有钱人的收入超过他足以满足维持其家庭的生活时,他把剩余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用来雇用一个或更多的佣工。随着剩余额的增加,他自然或会增加佣工的数量。 若一位独立的劳动者,如织工和鞋匠,拥有的资本超过他足以购买原材料以及维持他自己在货物出售之前的生活,他自然会用这超出的资本去雇用一个乃至更多的工匠,以便从他们的劳动中获利。这种超出资本的增加,他的工匠人数自然也会增加。 因此,对以工资为生的劳动者的需求,必定随着一国的收入和资本的增加而增加。没有收入和资本的增加,就没有对以工资为生的劳动者的需求的增加。而收入和资本的增加,就是国民财富的增加。所以,对以工资为生的劳动者的需求,自然也随国民财富的增加而增加。国民财富不增加,对以工资为生的劳动者的需求不可能增加。 引起劳动工资上升的不是国民财富的实际大小而是它的不断增长。因而,最高的劳动工资不在最富的国家出现,而在最繁荣,或致富最快的国家出现。目前,英格兰的确比北美任何地方富有得多,其劳动工资也比北美任何地方都要高。在纽约,普通劳动者每日挣美币三先令六便士,折合英币两先令;造船的木匠挣美币十先令六便士,外加价值英币六便士的糖酒一品脱,全部折合英币六先令六便士;建筑木匠和砖匠挣美币八先令,折合英币四先令六便士;裁缝工人挣美币五先令,折合英币两先令十便士。这些价格全都在伦敦价格之上。据说,其他殖民地的工资也和纽约同样高。北美各地的食品价格都比英格兰低得多。北美从来没有听说过饥荒。在歉收的时期,即使出口量减少,他们总能满足自己的供给。因此,如果北美殖民地劳动的货币价格高于其宗主国,那么,其真实价格,即劳动购买和提供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的实际支配能力,在比例上必定更高。 但是,虽然北美并没有英格兰那样富裕,但比英格兰更繁荣,并以更快的速度获得财富。任何国家繁荣最具决定性的标志是其居民人数的增加。在大不列颠及大多数其他欧洲国家,在五百年内,其居民人数未能增加一倍,但在北美英属殖民地,居民人数在二十年或二十五年内,就增加了一倍。目前,导致居民人数增加的主要原因,不是新居民的不断移入,而是人口的迅速繁殖。据说,当地的高龄居民往往能亲眼看到五十、一百甚至一百个以上的直系子孙。丰厚的劳动报酬使得多子女家庭成为父母富裕与繁荣的源泉,而不是家庭负担。在每个孩子离开父母之前,其劳动能给他们带来净一百英镑的收入。一个带着四五个孩子的年轻寡妇,很少有机会在欧洲中层或下层人中间找到自己的第二任丈夫,但在北美,常有人求婚,这是一种财富。小孩子的价值是婚姻的最大鼓励。所以,我们对北美人常常早婚就不足为奇了。尽管早婚造成人口的大量增加,但北美人仍不断抱怨人手缺乏。劳动者需求以及维持这些劳动者的资金增加似乎仍然比找到可雇用的劳动者更快。 虽然一个国家很富有,但如若长久陷于停滞状态,我们就不能指望找到极高的工资。用于支付工资的资金,即居民的收入与资本,也许能达到极大的数额,但是,假如资金在数个世纪保持不变或几乎不变,那么,每年所雇用的劳动者人数就很容易供应,甚至超过下一年所需的劳动者人数。于是,既不会出现人手不足,雇主也不会为了得到劳动者而竞相抬高价格。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人数会自然增加,并超过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由于就业机会常常不够,所以,劳动者不得不竞相降价以期获得就业。假如,这种国家的劳动工资,已经足够养活劳动者以及他们各自的家人,那么,劳动者之间的竞争与雇主们的利益,不久就会使工资降至与普通人工资一致的最低比率。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之一,即世界上土地最肥沃,耕种最好,人民最勤劳以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然而,它似乎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五百年前到访中国的马可·波罗所描写的耕种、产业及人口众多状况,与当今旅行家们的描述几乎没什么差别。或许早在马可·波罗时代之前,中国的财富就已经发展到其法律与制度所允许的最大程度。虽然旅行家的描述在许多方面不一致,但对中国劳动的低工资以及劳动者养活一家人的困难,却众口一词。如果耕地一整天的劳动所得能让农民在晚上购买少量的米的话,他就满足了。技工的状况就更糟了。他们不像在欧洲那样优哉游哉地待在工场等待顾客上门,无所事事地在自己工场内等候顾客,而是携带各自的工具沿街不停地奔走,就像祈求工作一样叫卖自己的服务。中国下层人民的贫困程度,远远超过欧洲最贫穷人民的贫困程度。据说,在广州附近,成千上万的家庭在陆地上没有住所,故常栖息在河流与河道里的小渔船上。由于缺少粮食,他们往往争夺欧洲船只抛弃的最肮脏的垃圾、动物尸体的腐肉,比如死猫或死犬,纵使一半已经烂掉并发臭,一样受到欢迎,就像别国人得到卫生食品那么高兴。中国鼓励结婚,不是因为孩子有利可图,而是因为有摧毁儿童的自由。在各大都市,每夜总有一些孩子被抛弃在街头巷尾,或者像小狗一样淹死在水里。做这种可怕的事情据说是一种公开的职业,一些人以此谋生。 然而,虽然中国或许处于静止状态,但似乎并未倒退。在那里,居民既没有遗弃任何一座城镇,也没有荒废任何一处曾经被耕种的土地。因此,每年被雇用的劳动量须保持不变或几乎不变,而且,用于支付维持劳动工资的资金没有明显减少。所以,尽管最下层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很缺乏,但他们必须想尽办法维持自己的种族,以便保持正常人口数量。 在用于维持劳动工资的资金明显减少的国家,情况则另当别论。各种职业每年对佣工与劳动者的需求量会比上一年少。由于不能在他们自己的行业中找到工作,许多在上层阶级中长大的人只能在最下层的职业中找工作。于是,在最下层的职业中,不仅本阶层的人已经过剩,而且还有许多其他阶层的人纷纷拥入。在这种情况下,职业竞争变得异常激烈,以致劳动工资降至劳动者生活资料极其贫乏,生活极其痛苦的水平。即使接受这些苛刻条件,还会有许多人找不到工作。他们要么饿死,要么被迫靠乞讨渡日,要么去干罪大恶极的勾当去获取生活资料。于是,穷乏、饥饿与死亡会立即在下层阶级中流行开来,并逐步蔓延至整个上层阶级,直至该国的人口数量减少到收入和资本足以维持的程度,而其他的收入与资本均已被苛政或灾难摧毁了。孟加拉及东印度的其他殖民地的情况大致如此。如果一国土地肥沃,人口数量已经大大减少,获取生活资料并不十分困难,但每年仍有三四十万人因饥饿而死亡,那么,我们就可以断言,这是因用于维持劳动贫民的资金迅速减少造成的。保护和统治北美的英国宪法结构与压迫和统治东印度的商业公司结构之间的差异,通过这些国家的不同情况得到很好说明。 因此,丰厚的劳动报酬,既是国民财富增加的必然结果,也是国民财富增加的自然征兆。另一方面,劳动贫民的生活资料缺乏是社会停滞不前的征兆,而劳动者处于饥饿状态是社会快速倒退的征兆。 当前,大不列颠的劳动工资似乎明显超过维持劳动者一家生活所需的数额。为证明这一点,我们无须做烦琐或未必有结果的计算,去推定劳动者养活一家人所需的最低工资。许多清晰的征兆表明,在大不列颠的任何地方,劳动工资并不受与普通人的最低工资一致的比率的支配。 首先,在大不列颠几乎所有地方,夏季工资与冬季工资之间存在差别,即使是最低级的劳动。夏季工资总是最高的。但是,由于数额巨大的燃料开支,所以一家人的冬季生活费是一年中最高的。生活费最低时,工资反而最高,所以,很显然,支配工资的,不是所需的生活费,而是工作的数量及其假定的价值。的确,或许有人会说,劳动者应将夏季工资的一部分存起来,用以支付冬季的费用。劳动者全年的工资并未超过一家人全年所需的生活费。然而,奴隶或完全靠他人才能生存的人,也不会享受这样的待遇。他的日常生活资料与他的日常需要成比例。 其次,大不列颠劳动工资不随食物价格的波动而波动。食物价格每年都在变,甚至每月都在变。但是,许多地方的劳动的货币价格,有时经过半个世纪还保持不变。因此,如果这些地方的劳动贫民,在物价最昂贵的日子,能够养活一家人,那么,在食物适度充足时,他们必定生活得很安逸;当食物价格便宜时,他们生活得很富裕。在过去十年中,大不列颠许多地方的高物价并未造成劳动的货币价格的合理上涨。的确,有些地方的劳动的货币价格提高了,但那更多的是由劳动需求增加引起的,而不是由食物价格的上涨引起的。 再次,就不同年份而言,由于食物价格的变动大于劳动工资的变动,所以,就不同地方而言,劳动工资的变动大于食物价格的变动。在大不列颠几乎所有地方,面包和肉类的价格总体来说是相同的或大致相同的。这些商品以及大多数其他零售商品(劳动贫民购买所有物品的方式),在大都市和在偏远地方,价格是同样便宜,或者,大都市比偏远地方更便宜。我将在后面说明其原因。但是,大都市及其附近地区的劳动工资,往往比数英里以外的地方的劳动工资高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即高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二十五。伦敦及其附近地区的劳动的普通价格,基本上是每天十八便士。而数英里以外的劳动价格即降至十四便士或十五便士。爱丁堡及其附近地区的劳动的普通价格可以说是每天十便士,而数英里以外的地区就低至八便士。八便士是苏格兰低地大部分地方的普通劳动的普通价格。在那里,价格的变动比在英格兰小得多。劳动价格的这种差异,似乎总是不足以使一个人由一个教区搬到另一个教区,但这种差异,必定会导致最庞大的商品运输,不仅从一个教区到另一个教区,而且从大不列颠的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甚至从世界的一端到另一端,不久就使它们降至大致相同的水平。毕竟,人性善变,反复无常,但根据我们的经验,人类显然是安土重迁的。所以,假如贫民能在大不列颠的劳动价格最便宜的地方养活一家人,那么,他们在劳动价格最高的地方必定生活优裕。 最后,劳动价格的变化在时间上或地点上与食物价格的变化不一致,而是常常相反的。 谷物是普通人的食物,其价格苏格兰比英格兰高,因此,苏格兰几乎每年都从英格兰购进大量谷物。可是,英格兰谷物在其出售地苏格兰的售价必须高于其购买地英格兰的卖价,但相同质量的英格兰谷物的售价不能比在苏格兰市场上出售并与其竞争的谷物的价格高。谷物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谷物在磨坊磨出的面粉量。在这方面,英格兰谷物大大优于苏格兰谷物,所以,从外表看或与其体积甚至同它的重量大小的比例看,尽管英格兰谷物比苏格兰谷物贵一些,但就其质量或重量而言,通常比苏格兰谷物便宜得多。相反,劳动价格在苏格兰比在英格兰低。因此,如果贫民能在联合王国的这一地区(即苏格兰)养活一家人,那么,他们在联合王国的另一地区(即英格兰)必定过着优裕的生活。的确,燕麦片是苏格兰普通百姓食物中最大量和最好的食物,其质量总体上比英格兰同等级的邻近区域的燕麦片要差得多。然而,这种生活方式的差异不是工资差异的原因而是工资差异的结果。但由于奇怪的误解,我常听到有人将其说成是原因。一个人富有而其邻居贫穷,不是因为前者坐四轮大马车出行,而后者只能步行,而是因为前者富有才能拥有四轮大马车,后者因为穷只能步行。 英格兰、苏格兰两地的谷物价格上个世纪比现在高。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其证据对苏格兰比对英格兰更具决定性。在苏格兰,它是由政府档案证明的,并根据市场的实际状况每年对苏格兰各县的不同谷物进行宣誓定价。如果这种直接证据需要旁证来证实,那么,我会说,法国或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情况一直如此。对法国而言,我们有最明确的证明。尽管可以肯定,上世纪英格兰、苏格兰两地的谷物价格稍高于现在,但同样可以肯定的是,上世纪的劳动价格比现在便宜得多。因此,假如贫民在上世纪能够养活他的家人,那么,他现在必定过着更舒适的生活。上世纪,苏格兰大部分地方的普通劳动的最普通日工资,夏季为六便士,冬季为五便士。在苏格兰高地及西部各岛,工资还是一星期三先令或接近三先令。现在,苏格兰低地的普通劳动的最普通工资为一天八便士。在爱丁堡附近地区以及毗邻英格兰的各县(也许是这种毗邻的关系),以及在劳动需求最近已大大增加的格拉斯科、卡朗和爱州等附近,普通劳动的最普通工资为一天十便士,有时为一先令。由于英格兰农业、制造业和商业的改进远比苏格兰早,劳动的需求以及劳动的价格必然因此而增加。所以,无论上世纪还是现在,英格兰的劳动工资均高于苏格兰。自那时起,英格兰的劳动工资已经大大上涨,但考虑到英格兰各地工资支付方式的更多,所以,要确定究竟上涨了多少工资更加困难。1614年,一名步兵一日的饷银与现在相同,都为八便士。最初规定军饷数额时,自然会以普通劳动者的普通工资为标准,因为步兵通常来自这个阶层。查尔斯二世时代的高等法院院长黑尔斯计算了一个六口人(父亲母亲,能做些事情的子女二人,全不能做事的子女二人)的劳动者家的开销为一星期十先令,或一年二十六英镑。他认为,如果他们不能靠自己的劳动赚取这一数额,他们就得去乞讨或盗窃来凑够此数。他好像对这个问题进行过非常仔细的研究。1688年,政治算数技能得到戴维南特博士称赞的格雷戈里·金计算了劳动者与佣工的普通收入,每个家庭(平均为三个半人)一年为十五英镑。从表面上看,虽然他的计算与黑尔斯的计算存在差异,但实际上两者非常接近。他们两人均认为,这类家庭每人一星期的开销约为二十便士。从那时起,在英国的大部分地方,家庭的货币收入与货币费用均得到较大增长,但有的地方增长多一些,有的地方增长少一些。而且所增加的,不像最近公布的关于现在劳动工资增长的那些夸张报告所说的那么多。必须指出的是,任何地方的劳动价格都不能精确地估算。因为,同一地方同一种类的劳动所支付的劳动工资是不同的。它不仅要考虑劳动者不同的能力,还要看雇主是慷慨还是吝啬。在工资没有法律规定的地方,我们能确定的,只是最普通的工资。而且,经验似乎表明,法律从来都不能对工作进行恰当的规定,虽然总是试图那样做。 在当今时代,劳动的真实报酬,即劳动所能给劳动者生产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真实数量或许在比例上的增加已经超过了货币价格的增加。不仅谷物的价格较之以前略微便宜,而且为勤奋的贫民提供惬意和卫生食物的许多其他东西的价格也已经便宜很多了。例如,目前英国大部分地方的马铃薯价格只有三十年或四十年前的一半。以前用锄头,现在普遍用犁种植的芜菁、胡萝卜、卷心菜等的价格,可以说与马铃薯的情况相同。而且,各种各样的蔬果价格也更便宜。大不列颠上世纪所消费的大部分苹果和洋葱都是从佛兰德斯进口的。麻布和呢绒初加工的大改进给劳动者提供了更好更便宜的衣服。同时,粗金属制造的大改进,不仅给相关劳动者提供了更廉价更好的专业工具,而且提供了许多惬意便利的家具。的确,肥皂、食盐、蜡烛、皮革及发酵酒的价格因课税而被抬高。然而,劳动贫民必须消费的物品数量却极其有限,而且这些物品的价格上涨并不抵消其他多数物品价格的下跌。世人普遍抱怨的奢侈之风已波及最下层的人民,劳动贫民现在也对以前满足他们需求的相同食物、衣服及住所感到不满足。这些可使我们确信,劳动的货币价格及其真实价格增加了。 下层人民生活状况的改善,是对社会有利还是不利呢?一看就知道其答案极为明显。在任何巨大的政治社会,佣工、劳动者和工人都占大部分。大部分人生活状况的改善绝不能被视为对整个社会不利。大部分社会成员处于贫穷与悲惨状态的社会绝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而且,当给整个社会提供食物、衣服和住所的人能够分享一部分自己的劳动产品并使自己得到过去的食物、衣服和住所时,才能算是公正的。 毫无疑问,贫穷不鼓励人们结婚,但未必总是阻止人们结婚。它甚至似乎对繁衍后代有利。苏格兰高地处于半饥饿状态的妇女常生育二十多个子女,而娇生惯养的阔太太们往往不能生育,即使生,一般只生两三个。不孕症在上层社会的女人中极为普遍,但在下层社会的女性中极为少见。女性的奢侈,虽能刺激享乐的欲望,但往往会削弱,甚至常常会彻底摧毁生育能力。 虽然贫穷不阻止生育,但对养育子女极为不利。不耐寒植物生长出来,在寒冷的土壤和恶劣的气候环境中不久也会枯死。我常听说,在苏格兰高地,一位母亲生育二十个子女,但活下来的只有两个。几个经验丰富的军官告诉我,在他们团出生的士兵子女远远不能补充本团的士兵人数,甚至连吹鼓手都不能提供。然而,在兵营附近经常见到大量在别处很少见到的可爱孩子。看来这些孩子很少能活到十三四岁。有些地方的孩子在四岁前就死去一半;许多地方的孩子在七岁前死去一半;在几乎所有地方,孩子在十岁前死去一半。然而,在所有地方的普通百姓的孩子中都会见到这么高的死亡率,这些普通百姓不能像上层社会的人那样去照料和养育自己的子女。尽管他们婚后所生的孩子比那些上层社会的人所生的孩子要多,但他们的孩子能活到成年的比例却较低。在育婴堂及教区慈善会养育的孩子的死亡率仍然要比普通人的孩子的死亡率高。 各种动物的繁殖都自然地与其生活资料成比例,没有任何一种动物的繁殖会超过这一比例。可是,在文明社会,只有下层社会的人的生活资料的缺乏才能限制人类进一步繁殖。要限制进一步繁殖,除了杀死他们多子女婚姻所生的大部分子女外,没有其他方法。 通过使劳动者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给养从而养育更多的孩子,劳动的丰厚报酬,自然会加宽和扩大上述限度。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扩大上述限度尽可能保持劳动需求所需要的比例。如果劳动需求持续增加,劳动报酬势必鼓励劳动者结婚和生育,使他们能够持续增加人口数量,以满足不断增加的劳动需求。如果劳动报酬在任何时候低于该目的所需要的,那么,人手缺乏很快就会提升劳动报酬。如果劳动报酬在任何时候超过该目的所需要的,那么,过量的人口生育很快就会使劳动报酬降至其必要的比率。一种情况下,市场上劳动供应不足,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市场上劳动供应过剩,其结果都会很快迫使劳动价格回到社会需要的合理的水平。正是采用这种方式,劳动者的需求就像对其他商品的需求一样势必支配劳动者的生育。生育过缓时,则加快其生产;生育过快时,则抑制其生产。世界上所有不同的国家,无论在北美,在欧洲,还是在中国,支配和决定人口繁育的正是这一需求。这种需求成为北美人口迅速增加的原因,成为欧洲人口缓慢而逐渐增加的原因,成为中国人口不增不减的原因。 据说,奴隶的损耗使其雇主蒙受损失,而自由雇工损耗则使其自身蒙受损失。然而,后者的损耗实际上与前者的损耗一样都使雇主蒙受损失。支付给各种工匠和佣工的工资,必须使他们能够按照社会对其需求的增加、减少或停滞等情况,维持其人口数量。但是,虽然自由雇工的损耗使其雇主遭受损失,但与奴隶的损耗相比,雇主遭受的损失又少得多。用于补充或弥补奴隶损耗的资金通常由疏忽的雇主或粗心大意的监工管理,而弥补自由佣工损耗的资金却由自由佣工自己管理。在富人家中普遍流行的经济管理混乱自然造成前者管理的混乱,而穷人的厉行节约与精打细算也会自然地在后者的管理中得以实施。于是,在不同的管理方式下,相同的目的需要有大不相同的费用去实施。因此,从不同时代和国家的经验来看,我相信,自由人完成的工作最后比奴隶完成的工作便宜。即便在普通劳动工资很高的波士顿、纽约和费城,情况也是如此。 因此,劳动的丰厚报酬既是财富增加的结果,又是人口增加的原因。对劳动的丰厚报酬的抱怨就是对最大公共繁荣的必然结果与原因的悲叹。 也许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在进步状态下,不是在社会达到绝顶富裕的时候,而是在社会日益富裕的时候,劳动贫民,即大多数人的条件似乎是最幸福最舒适的。在社会静止状态下,他们的生活条件是艰难的;在退步状态下,他们的生活是痛苦的。对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来说,进步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欢乐和热诚的状态。静止状态是呆滞的状态,而退步状态则是凄凉的状态。 由于劳动的丰厚报酬鼓励普通百姓生育,因而也增加了他们的勤勉。劳动工资是勤勉的鼓励。勤勉像人类的其他品质一样,越受到奖励就越勤奋。丰富的生活资料增加劳动者体力、改善条件和丰衣足食地终其一生的美好希望,以及促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因此,在劳动工资高的地方,我们总是发现工人比低工资地方的工人更积极,更勤奋,更快速高效。例如,英格兰的劳动者比苏格兰劳动者更积极,更勤奋,更快速高效;大城市附近的劳动者比偏远农村的劳动者更积极,更勤奋,更快速高效。的确,当一些劳动者能在四天中赚取维持其一星期的生活资料时,他们便会在其余三天无所事事。然而,就大部分劳动者而言,情况并非如此。相反,当工人通过计件工资获得丰厚报酬时,他们极易操劳过度,没几年就把身体搞垮了。在伦敦及其他一些地方,木匠的最佳精力不能持续八年以上。这种事情在许多其他按件计酬的行业里时有发生。制造业通常按件计算工人工资,连农村劳动在工资比普通情况高的地方,也是按件计算工资。几乎所有技工都会因操劳过度以及从事某种特殊工作而患上某种特殊疾病。意大利著名医生拉马齐尼写过一本关于这类疾病的专著。我们不把我们的士兵看成我们中间最勤劳的人,但当他们从事某些特殊工作并按件领取丰厚的工资时,他们的军官常常必须与他们约定,他们每日的报酬按照支付的比率不允许超过一定数额。在订立这项规定之前,士兵们因相互竞争以及渴望得到更多报酬常常操劳过度,以致损害了自己的健康。一星期中有四天过度操劳往往是造成其余三天无所事事的真正原因。这无所事事的三天是世人大声抱怨以及抱怨最多的。连续几天从事大量的劳动(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之后,大多数人自然会强烈地想放松一下。除非受到外力或某种强大需要的抑制,这种欲望几乎是不可抗拒的。这是天性的要求,在紧张劳动之后,必须用某种嗜好去缓解,有时只是悠闲自得一下,有时却是闲游浪荡和消遣娱乐。如果不这样做,其后果常常是很危险的,有时甚至是致命的,不然,迟早会患上某种职业的特殊疾病。如果雇主老是听从理性及人道的命令,那么,他们应当鼓励工人们适度工作,而不是操劳过度。我认为,在每个行业,一个适度工作以便能够继续工作的人,不仅能长期保持健康,而且在一年中能完成最大量的工作。 有人认为,在物价便宜的年份,劳动者普遍更懒惰;在物价昂贵的年份,劳动者则更勤奋。他们于是得出结论:生活资料丰富时,劳动者的勤奋程度就降低;生活资料缺乏时,劳动者的勤奋程度就提高。生活资料比平时稍稍丰富一些也许使一部分劳动者变得懒惰,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如果说它会影响到大部分人,或者说人们吃得好时比吃得不好时总体上要工作得更好,或者说人们在意志消沉时比兴致勃勃时工作得更好些,或者说人们在生病时比健康时工作得更好些,似乎是不大可能的。值得注意的是,饥荒年份往往是普通百姓生病与死亡的年份,而生病和死亡势必减少他们的劳动产物。 在生活资料充足的年份,佣工往往离开他们的主人,靠自己的勤奋去获得生活资料。但是,通过增加维持佣工的资金,同样廉价的食品价格鼓励雇主,尤其是农场主,雇用更多的佣工。在这种情况下,农场主希望通过维持稍多的劳动佣工从谷物中获取比在市场上出售更多利润。佣工需求量增加,但由于供应这种需求的人数减少了,所以劳动价格往往在物价便宜时上升。 在生活资料缺乏的年份,生存的困难与不确定使所有这些佣工渴望回到原来的雇主那里去工作。但是,通过减少用于维持佣工的资金,昂贵的食品价格使雇主们倾向于减少而不是增加现有佣工。在物价昂贵的年份,贫穷的独立劳动者往往把他们用来给自己提供工作的材料的少量库存全部消费,于是,他们为了生存被迫成为雇工。由于求职的人数超过了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许多人只好接受比平时更低的条件,以求找到工作。因此,在物价昂贵的年份,佣工和帮工的工资往往很低。 所以,各种雇主总能在物价昂贵的年份比在物价便宜的年份从他们的佣工那里获得更多的好处,而且,雇主们发现佣工们在物价昂贵的年份比在物价便宜的年份更谦恭更具依赖性。于是,雇主们自然认为物价昂贵的年份对他们更为有利。而且,地主和农场主这两个最大的雇主阶级还有另外的原因喜欢物价昂贵的年份,那就是,前者的地租与后者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食物的价格。然而,想象人们在为自己工作时比在为他人工作时的工作要少些,那是再荒谬不过的了。贫穷的独立劳动者通常要比按件计资的帮工勤奋,因为,前者享有自身勤奋的全部产物,而后者须与其雇主分享。当处于分开独立状态时,前者不太容易受到坏同伴的引诱。这种同伴在大制造厂中常常败坏他人的道德;独立劳动者比起那些按月或按年雇用的无论干多干少工资和生活费都一样的佣工,优越性可能更大一些。在物价昂贵的年份,独立劳动者对各种帮工和佣工的比例会增加,而在物价便宜的年份,其比例会下降。 麦桑斯是一位博学多才的法国作家,在圣埃蒂安选举时担任税收官。他试图通过比较三种不同的制造业生产的产品的数量与价值,来说明穷人在物价便宜时所做的工作比物价昂贵时所做的工作要多。这三种制造业分别是:埃尔伯夫的粗毛织业以及卢昂各地的麻织业与丝织业。根据他从官署登记簿抄写的报告,在物价便宜的年份,这三类制造业生产的产品数量及价值一般都比物价昂贵的年份高;在物价最低的年份生产的产品数量与价值往往最大,而在物价最昂贵的年份,生产的产品数量与价值最小。这三类制造业似乎均处于停滞状态,或者,尽管其产量一年不同一年,但总体来说,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 苏格兰的麻织品业以及约克郡西区的粗毛织业都是正在发展的制造业,其产量与价值虽时有变动,但总体上一直在增加。然而,当考察它们已经公布的年度生产报告,我未能发现产量的变化与四季的物价高低有什么合理的联系。的确,在物资十分匮乏的1740年,这两种制造业的产量极大地下降,但在物资仍然十分匮乏的1756年,苏格兰制造业的产量却比普通年份高。在美国印花税法废止之后,约克郡制造业减少了,但直至1766年,其产量才恢复到1755年的水平。在1766年和1767年,其产量大大超过以往任何一年,而且从那时起持续增加。 产品销往远方的所有大制造业的产品,与其说必然取决于产地四季物价的贵贱,倒不如说必然取决于消费国中影响其需求的各种情况,取决于和平或战争,取决于其他竞争制造业的兴衰,取决于主要消费者的心情好坏。而且,可能在物价便宜的年份完成的大部分临时工作从未记录在制造业的公开登记簿上。离开雇主的男佣工变成独立劳动者,而妇女们回到其父母家中,普遍从事纺织,给自己和家人加工衣服。甚至连独立劳动者也未必都生产公开出售的商品,而是被邻居雇用,生产家庭用品。所以,他们的劳动产品,经常没有记录在公开登记簿上。这些记录有时极其夸张,而我们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却往往据此妄断最大帝国的兴衰。 虽然劳动价格的变化并非总是与食物价格的变动一致,有时甚至完全相反,但我们不能因此误认为食品价格对劳动价格没有任何影响。劳动的货币价格必定受以下两种情况的支配:一是劳动需求;二是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价格。劳动需求,按照它是增加、减少或不增不减,即按照它所需要的人口增加、减少或不增不减,决定着必须向劳动者提供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数量,而劳动的货币价格取决于购买这一数量所需要的金额。因此,在食物价格便宜的时候,虽然劳动的货币价格有时候很高,但在食物价格昂贵而劳动需求持续不变的情况下,劳动的货币价格会更高。 劳动的货币价格,在突然和特别充裕的年份,有时上升,而在突然和特别匮乏的年份,有时下跌,正是因为在突然和特别充裕的年份,劳动需求增加,而在突然和特别匮乏的年份,劳动需求减少。在突然和特别充裕的年份,许多雇主手中的资金足以维持并雇用比上一年更多的勤奋劳动者,而超过平时需求的劳动者未必都能被雇用。于是,为了雇用更多的劳动者,雇主们便相互竞争以求雇到需要的工人,进而有的时候抬高了劳动的真实价格及货币价格。 在突然和特别匮乏的年份,情况正好相反。用来雇用劳动者的资金较上一年少,大量的工人失业。于是,他们为获得职业而相互竞争,这在有的时候就降低了劳动的真实价格与货币价格。在生活资料特别匮乏的1740年,许多人只要有饭吃就愿工作。在接下来的几个生活资料充裕的年份,要雇到劳动者和雇工就比较困难了。 通过降低劳动需求,物价昂贵的年份的物资匮乏会降低劳动价格,就像食物的高价会抬高劳动的价格;相反,通过增加劳动需求,物价便宜的年份的物资充裕会抬高劳动的价格,就像食物的便宜会降低劳动的价格一样。在食品价格正常变化的年份,两种对立原因似乎互相抵消。这也许就是劳动工资比起食物价格来,到处都更稳定更持久的部分原因。 通过增加价格中工资那一部分增高的比例,劳动工资的增长必然抬高许多商品的价格,并按照价格增高的比例,减少国内外这些商品的消费。然而,造成劳动工资增长,即资本的增加的原因,会提高劳动生产力,使较少的劳动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雇用大量劳动者的资本所有者势必尽力妥当地划分和分配他们劳动力,使其生产尽可能多的产品。由于相同的原因,他力图把他和他的工人们所能想到的最好机械提供给他们。在某一特定工场内劳动者中发生的事实,由于相同原因,也会在整个社会的劳动者中发生。劳动者的人数愈多,他们的分工当然就愈精细。更多的人参与发明完成各自工作的最适用的机械,所以这种机械就容易发明出来。因此,由于这种改进,许多商品能用比以前更少的劳动生产出来,劳动价格的增加被劳动量的减少抵消了。 第九章 论资本利润 资本利润的增减与劳动工资的增减,同样取决于社会财富的增减,但财富状态对二者的影响却大不相同。 资本的增加提高了工资,但同时也会降低利润。当许多富商的资本投入同一行业,他们之间的相互竞争自然会降低这一行业的利润;当同一社会各种行业的资本都增加时,相同的竞争必定在它们所有的行业中产生相同的效果。 前面已经提到,即便某一特定地方和某一特定时间,要确定劳动的平均工资也是不容易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能确定的只不过是最普通的工资。但就资本的利润而言,我们也很少能够确定。利润总是上下波动,即便经营某特定行业的人,也未必总能告诉你他每年的平均利润是多少。他的平均利润不但要受他所经营的那些商品的价格变动的影响,而且还要受他的竞争者和顾客的运气的好坏,商品在海陆运输上甚至在仓储中可能遭遇的众多意外事故的影响。因此,平均利润不仅年年在变日日在变,甚至时时在变。要确定一个大国内各种不同行业的平均利润必定更加困难;至于要精确判断以前或近期的平均利润,必定是完全不可能的。 虽然我们不可能精确地确定目前或以前的资本平均利润,但可以从货币的利息上形成某种概念。可以制定这样一个原则:在使用货币获利很多的任何地方,通常要为使用这些货币支付很多的报酬;在使用货币获利较少的任何地方,通常要为使用这些货币支付较少的报酬。因此,根据任何国家市场的一般利息率,我们可以确信,资本的一般利润必定随市场的一般利息率的变化而变化。利息率下降,利润也下降;利息率上升,利润也上升。因此,利息的变化可以让我们形成利润变化的某种概念。 至亨利八世第三十七年,所有超过百分之十的利息被宣布为非法。由此可见,在此之前的利息有百分之十以上。在爱德华六世统治时期,宗教热情禁止一切形式的利息。然而,这一禁令,像相同类型的所有其他禁令一样,据说没有产生任何效果,高利贷的恶性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于是,亨利八世的法令,因伊丽莎白女王第十三年的法令第八条的规定,才又产生了效力。直到詹姆士一世第二十一年,法定利息率才从百分之十降至百分之八。复辟后不久,利息率减为百分之六。安妮女王第十二年,再减至百分之五。所有这些法律规定看来都是非常恰当的。它们似乎都遵循了市场利息率具有良好信用的人通常借款的利息率,并没有走在前面。自安妮女王时代以来,百分之五的利息率似乎高于市场利息率。在最近一场战争之前,政府曾以百分之三的利息率借款,而首都及王国的其他许多地方,有良好信用的人则以百分之三点五、百分之四、百分之四点五等利息率借款。 自亨利八世以来,国家的财富与收入一直在不断增加,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其速度似乎在逐渐加快,而不是放慢。它们不仅在加快,而且越来越快。这期间的劳动工资一直在不断增加,而大部分工商业的资本利润却一直在减少。 在大城市经营一种行业往往比乡村需要更多的资本。每一种行业使用的庞大资本和众多富裕的竞争者,往往造成城市资本利润率低于农村资本利润率。但是,大城市的劳动工资一般要比乡村高。在欣欣向荣的大城市,拥有大量生产资本的人往往雇不到他们所需数量的劳动者,于是,他们便竞相提高劳动工资,以便雇到尽可能多的人,这样就抬高了劳动工资,降低了资本利润。在偏远地区,由于没有充足资本去雇用需要的劳动者,求职者往往竞相降价,以求找到工作,于是劳动工资下降,而资本利润增加。 虽然苏格兰的法定利息率与英格兰的相同,但市场利息率却高得多。苏格兰有良好信用的人,通常很少能以少于百分之五的利息率借款。就连爱丁堡的私立银行开出的期票也要支付百分之四的利息,这种期票的一部分或全部可随时兑现。伦敦的私立银行对存入的资金不给付利息。在苏格兰经营的几乎所有行业,所需资本都比英格兰少。所以,苏格兰的普通利润率要高于英格兰的。上面已经说过,苏格兰的劳动工资要低于英格兰的。苏格兰不仅比英格兰穷得多,其发展速度也明显缓慢得多。 在本世纪,法国的法定利息率一直未受市场利息率的支配。1720年的法定利息率,从二十分之一降至五十分之一便士,即从百分之五降至百分之二。1724年,法定利息率提高至三十分之一便士,即提高至百分之三点三。1725年时,又升至二十分之一便士,即升至百分之五。1766年,在拉弗迪执政时,又降至二十五分之一便士,即百分之四。后来,神父特雷又将其恢复到百分之五的利息率。多次剧烈的降低利息,其目的被认为是在为降低公债利息率作准备。这个目的有时确已达到。就目前而言,法国也许没有英国那么富有。虽然法国的法定利息率常常低于英国,但其市场利息率却高于英国。因为,像其他国家那样,法国有多种安全和容易的逃避法律的方法。据在英、法两国经商的英国商人说,法国的贸易利润比英国高。毫无疑问,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许多英国人不想把资本投在贸易被鄙视的国家,也不愿投在贸易受到高度尊重的国家。法国的劳动工资比英国的低。当你从苏格兰来到英格兰,你可能注意到两地普通百姓在衣着和面容方面的差异充分表明他们生活状况的差异。当你从法国回到英国,这种对比就更加鲜明了。法国无疑比苏格兰富裕,但其发展速度似乎不及苏格兰。人们普遍甚至流行的看法是,它正在退步;我的理解是,这种看法即使对法国来说,也是没有根据的;但是,既看到苏格兰的现在又见过它二三十年前状况的人绝不会有这种看法。 另一方面,按领土面积与人口数量的比例,荷兰比英格兰富有。荷兰政府以百分之二的利息率借款,而信用良好的私人以百分之三的利息率借款。荷兰的劳动工资据说比英格兰的高。众所周知,荷兰人的贸易利润比欧洲任何其他民族的人都低。一些人认为,荷兰的贸易正在衰退。就某些特定的行业而言,情况也许的确如此。但这些症状似乎足以表明,该国并没有出现总体意义上的衰退。利润减少时,商人们往往会抱怨商业衰退了;但利润减少是商业繁盛的自然结果,或所投资本比以前多的自然结果。在最近一次战争期间,荷兰人乘机获得了法国的全部转口贸易,而时至今日,仍有很大一部分掌握在荷兰人手中。荷兰人拥有的英法两国的国债成为荷兰人一大笔财产。仅就英国而言,据说就达约四千万镑(但我认为这个数字太夸张)。荷兰人还把巨额资金借给其他国家的私人,因为这些国家的利息率比荷兰的高。这些情况无疑表明荷兰人的资本过剩,或者说,他们的资本已增加到超出在本国商业中勉强有利可图的程度。但这些情况并不表明商业已经衰退。正如一个人的私人资本,尽管是在经营某一特定行业获得的,但可以增加到在这一行业中无法运用的程度,而这一行业仍继续发展;大国的资本也可能就是这种情况。 在北美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劳动工资、货币利息以及资本利润都比英格兰高。不同殖民地的法定利息率和市场利息率从百分之六到百分之八不等。然而,劳动的高工资和资本的高利润同时存在是新殖民地特殊情况下所特有的现象,而在其他情况下是很少见的。与多数其他国家相比,按其与领土面积的比例,新殖民地的资本在某个时间内必定会供应不足;按其与资本量的比例,必定在某个时候人口数量不足。他们的土地超过他们现有资本所能耕作的土地。因此,他们只把现有资本用于耕种那些土质最肥沃和位置最适宜的土地,即靠近海滨和通航河流沿岸的土地。购买这类土地的价格往往低于其自然生产物的价值。用于购买和改良这类土地的资本必定产生极大的利润,进而使他们能够支付非常高的利息。这种有利可图的投入使资本得到快速积累,并使种植园主能够非常迅速地增加自己的佣工人数,以致超过他在一个新殖民地所能找到的人数。于是,他们能给在新殖民地找到的劳动者提供非常丰厚的报酬。可是,随着殖民地的增加,资本的利润便逐渐减少。当土质最肥沃和位置最好的土地已被全部占有,耕种土质和位置较差的土地所能获得的利润只能更少,而用在土地上的资本也只能提供更低的利息。目前,大部分殖民地的法定利息率和市场利息率也因此大大降低了。随着财富、改良及人口的增加,利息就降低了。但劳动工资并不随着资本的利润而跌落。无论资本利润如何,劳动的需求会随资本的增加而增加。利润下降之后,资本不但继续增加,而且比以前增加得更快。勤劳的民族与勤劳的个人都是如此。带来小额利润的大量资本通常比带来巨额利润的小量资本增加得更为迅速。俗语说,货币产生货币。当你已经得到了少许,你就不愁得不到更多。巨大的困难是如何去得到这少许的钱。资本的增加与劳动的增加(即对有用劳动需求的增加)两者之间的关系已作了部分的说明,以后在讨论资本积累时,还将作更充分的说明。 新领土的获得或新行业部门的开展,即使在财富正在迅速增加的国家,有时会提高资本利润,进而增加货币利息。如果该国的资本不足以应付这种新获得或新发展给个人带来的全部业务,那么,只能将其投入在能提供最大利润的那些行业部门。以前投在其他行业的资本,必定有一部分撤回来,转投新的更有利的行业。因此,所有旧行业的竞争便没有以前那么激烈了,而市场上各种货物的供给也不像以前那么充足了。货物价格势必或多或少地上升,并给那些经营这些货物的人带来更大的利润,使他们也能以更高的利息率借款。在最近一次战争结束后不久,一些信用良好的个人以及某些伦敦的最大公司,通常以百分之五的利息率借款,而在战前,他们没支付过百分之四或百分之四点五以上的利息。我国占领北美和西印度曾增加我国领土与贸易一事,就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用不着设想我国资本已经减少。旧资本经营的新业务的大量增加,必然会减少许多行业的资本数量。由于这些行业竞争少,利润势必增加。我将在后面提到为什么大不列颠的资本存量并没有减少,即便它为最近一次战争付出了巨额费用。 然而,社会资本存量或用于维持工人的资金的减少,不但会使劳动工资降低,而且还会使资本利润以及货币利息增高。通过降低劳动工资,社会剩余资本的所有者们能够以比以前更少的花费向市场提供货物;由于供应市场的资本较以前少,所以,他们就能以更高的价格出售这些货物。他们在货物上的花费减少了,于是从中获得的就更多了。因此,他们在两端的利润的增加能够支付更高的利息。在孟加拉及东印度的其他英属殖民地如此突然如此容易获得的巨大财富足以让我们相信:在那些被破坏的国家,非常低的劳动工资会带来非常高的资本利润。而且,货币利息也相应地非常高。在孟加拉,钱往往以百分之四十、五十或六十的利息借给农民,并以下一期的收成做还款抵押。由于支付如此高昂利息的利润必然会吞噬地主的几乎所有地租,如此苛刻的高利息,也必然会侵占利润的大部分。罗马共和国衰亡以前,各省在其总督们毁灭性的暴政下,似乎都有同样高的利息。西塞罗的书信告诉我们,道德高尚的布鲁塔斯曾以百分之四十八的利息在塞浦路斯借款。 当一个国家获得的财富已达到它的土壤、气候的性质和相对于他国而言的位置所允许获得的最大限度时,它就不可能再进一步向前发展,但并不退步。在这种状态下,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也许会非常低。假如一个国家的人口生育已完全达到其领土能维持或其资本能雇用的程度,就业竞争必将异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工资将会降至足以维持现有劳动者人数的地步;但是,由于该国的人口已非常饱和,人口数量不可能再增加。如果一个国家的资本与各种必须经营的业务所需要的资本相比,已达到饱和程度的话,那么,每个特定部门使用的资本数量,取决于该行业的性质和范围允许达到的程度。所以,由于各地的竞争十分激烈,普通利润会降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不过,也许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财富曾经达到这种程度。中国似乎已停滞了很长时间,其财富或许早已达到与其法律和制度一致十分富有的程度。可是,在其他法律与制度下,中国的土壤、气候和位置可容许的限度可能比上述限度大很多。一个忽视或鄙视对外贸易,只允许外国船只驶入它的一两个港口的国家,不能经营不同法律和制度下可能经营的相同数量的贸易。而且,在一个富人或大资本所有者享有极大安全,而穷人或小资本所有者享受不到任何安全,而且随时都可能被下级官吏借口执行法律而被掠夺的国家,不同部门投入的资本,绝不可能达到这些业务的性质和范围容许的限度。在不同部门,对穷人的压迫势必确立富人的垄断地位。富人们垄断全部贸易业务,就能获取巨大利润。所以,据说中国的普通利息率为百分之十二,而资本的普通利润必定足以负担如此高的利息。 法律上的缺陷有时会使其利息率提高到大大超过一国的贫富所需要的状况。当法律不强制人们履行合同时,那就会使所有借款人所处的地位与受管制国家中破产者或信用不好者的地位差不多。收回借款的不确定性使得出借人索要通常要求破产者支付相同的高利贷利息。在蹂躏罗马帝国西部各省的野蛮民族中,长久以来,合同履行全靠合同当事双方的信用,君主的法院很少干涉此事。当时的高利息率,恐怕就是其中的部分原因吧。 当法律完全禁止利息时,它并不阻止收取利息。许多人必须借钱,但没有谁在借款时不考虑这笔钱的使用是否恰当,即使用这笔钱能够得到多大的回报,以及有无规避相关法律的困难与危险。孟德斯鸠先生解释的所有伊斯兰国家中出现的高利息率,不是因为他们贫穷,而是部分地方因为法律禁止利息,以及部分地方因为借款难以收回。 最低的普通利润率必须总是高于足够补偿所投资本遭遇的偶然损失。只有这一剩余才是纯利润或净利润。通常情况下,所谓毛利润,不但包括这一剩余,而且还包括为补偿偶然损失而保留的部分。借款人所能支付的利息,只与纯利润成比例。 最低的普通利润率必须同样高于足够补偿虽已十分谨慎但仍可能遭遇的偶然损失。如果无此剩余,那么,出借资金的唯一动机就只能是仁慈或友情了。 在一个已经获得了足够财富,而且每个特定业务部门都有可使用的最大数量资本的国家,由于普通净利润率很低,所以这种利润能够负担的普通市场利息率也很低,于是,除了最富有的人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可能靠自己的货币利息生活。所有小有产者或中等有产者被迫自己监督自己资本的运作。几乎每一人都成为商人或从事某种职业,这是必然的。荷兰似乎正在接近这一状态。在荷兰,不是商人就不能算时髦人物。需要使得几乎每一个人都惯常地去经营某种行业。时尚到处都受习俗的支配。就像不穿衣服会被人耻笑一样,在某种程度上,不像他人那样被雇用也是如此。正如一个文官在军营或营地显得不自在,甚至还可能被人瞧不起,一个游手好闲的人在商人中也是如此。 在大部分商品的价格中,最高的普通利润率或许会吞噬应当属于土地的全部地租,剩下的仅够支付商品生产及投放市场所需的劳动的最低工资,即仅够维持生存的工资。当劳动者工作时,总得设法养活他们,但别人未必都付钱给地主。东印度公司佣工在孟加拉进行的贸易,其利润率恐怕与这个比率相差不远。 通常的市场利息率与普通纯利润率之间应维持的比例必然随着利润的涨跌而涨跌。在大不列颠,商人们所谓的双倍利息被看作有益的,适中的,合理的利润。我认为,这所谓的有益的,适中的,合理的利润,只不过就是普通的通常利润。在一个普通纯利润率为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的国家,当借钱做生意时,用利润的一半作为利息,或许是合理的。借款人需承担资本风险,在某种程度上,他向出借人担保资本;在大部分行业,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既可作为这种担保所冒风险的足够补偿,也可作为运作这笔资本的足够回报。可是,在普通利润率低得多或高得多的国家,利息与纯利润之间的比例也许不相同。当利润率很低时,利润的一半或许不能支付利息;当利润率很高时,利润的一半就能支付利息。 在财富迅速增加的国家,许多商品的价格中,低利润率可以补偿高劳动工资,并且使这些国家能够以他们不兴旺的邻国一样便宜的价格出售商品,因为这些邻国的劳动工资较低。 实际上,高利润比高工资更可能提升劳动价格。例如,假若麻布制造业不同劳动者,如梳麻工、纺工、织工等的工资,提升至每日两便士,那么,一匹麻布应提升的价格,只等于生产这匹麻布所雇的工人数,乘以这些个人生产这匹麻布的工作天数,再乘以两便士。商品价格中属于工资的那部分贯穿整个制造阶段,只按算术级数递次增加。但雇用这些工人的所有雇主的利润,如果都抬高百分之五,那么,商品价格中归于利润的那部分,在一切制造阶段,就按几何级数递次增加。梳麻工的雇主在卖麻时,要求在他所垫付的材料和工人工资的全部价值基础上,再另加百分之五。纺工的雇主,也要求在他所垫付的麻价和纺工工资的全部价值基础上,另加百分之五。织工的雇主,也同样要求在亚麻纱价和织工工资的基础上另加百分之五。在提升商品价格的过程中,工资的增加所起的作用与单利在债务积累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利润增加所起的作用与复利所起的作用一样。我国商人和主要制造业十分抱怨高工资在提高物价,从而减少国内外商品销售的不良影响,但他们对高利润的不良影响却只字不提。他们对自己的回报产生的恶果保持沉默。他们只对他人得利而产生的恶果抱怨。 第十章 论工资与利润随劳动与资本用途的不同而不同 总的来说,不同劳动与资本在其用途方面的利弊,在同一地方,必定完全相等,或不断趋于相等。假如在同一地方,任何一种用途明显要比其余的用途更有利或更不利,那么,许多人会蜂拥而入或退却。于是,其优势很快就会回到其他用途的水平。至少,在各种事物都听任其自然发展的社会,在有完全自由的社会,以及每个人完全自由地选择他认为合适的职业并在他认为合适时常变换职业的社会,情况的确如此。每个人的利益会促使他去寻找有利的用途,避开不利的用途。 的确,欧洲各地的货币工资及利润随着劳动和资本用途的不同而差异巨大,但这种差异部分是由各种用途本身的某些情况造成的。实际上或至少,人们想象这些情况弥补某些用途的少量货币收益,抵消其他用途的大量货币收益;这种差异也部分是由欧洲各地不让事物有完全自由的政策造成的。 我把本章分为两部分,以便分别讨论某些情况及某种政策。 第十一章 论地租 作为使用土地所支付的价格,地租自然是承租人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能支付的最高价格。在决定租约条件时,地主试图让留给土地租地人的土地产品的份额,仅足够维持其用来提供种子、支付劳动、购买和维持牲畜以及其他农具的资本,并提供本地区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这一数额显然是承租满意的且不遭受损失的最小份额,地主绝不会多留给他任何东西。超过这一份额的生产物或那一部分产物的价格,地主自然会设法留给他自己,作为地租,这显然是承租人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能支付的最高份额。的确,有时候由于慷慨,更多的是由于无知,地主接受比这一数额略低的地租;有时候,虽然比较少见,由于承租人的无知,他愿意按照本地区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而言,支付更多或接受略少的地租。但这种比例仍可视为自然地租,或自然会使大部分土地出租的租金。 也许有人认为,地租只不过是地主为改良土地所支付的资本的合理利润或利息。毫无疑问,在某些场合,情况可能部分是这样,但只不过是部分如此而已。对于未改良的土地,地主也要求收取地租,而所谓土地改良所付出的利润或利息,一般只是这种原始地租的附加额。土地改良所需的资本未必总是由地主支出的,有时候,承租人也可以支出资本。不过,在续订租约时,地主通常同样要求增加地租,好像土地改良的资本是由他出的。 有时,地主对完全不能进行人工改良的土地也要收取地租。巨型海藻(kelp)是一种海草,经过燃烧之后,可提供一种制造玻璃、肥皂以及其他用途的碱盐。这种海草生长在大不列颠的几个地区,尤其是苏格兰高水位标志之下的岩石上,每天被海潮淹没两次,所以,生长在这些岩石上的海草绝不是靠人工增多增加其数量的。但是,地主对生长在属于他的海岸范围内的这种海草,也像对待他的谷地一样要求收取地租。 设得兰群岛附近海域的鱼类极为丰富,因此鱼构成当地居民粮食的大部分。但是,居民要想从水产物获利,就不得不居住在近海地带的陆地上。因此,地主收取的地租就不是和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利益成比例,而是和他从土地和海上两方面获得的利益成比例。这种地租部分是用鱼缴纳的。地租构成鱼类商品价格一部分的实例很少见,我们在设得兰群岛看到的就是其中的一个实例。 因此,作为使用土地所支付的价格,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它一点儿不与地主改良土地所支出的资本成比例,或者它不与地主所能收取的地租成比例,而是与农场主所能支付的数额成比例。 经常送往市场出售的土地产品的普通价格必须足够偿还将这些产物送往市场所需垫付的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如果普通价格超过此数,其剩余部分自然就是地租。若不超过此数,商品虽仍然可以送入市场,却不能给地主提供地租。价格是否超过这一限度,取决于需求。 对土地产物某些部分的要求,总是使它以较高的价格出售,超过将它送往市场的原价;另外的部分则可能或者不可能卖到这么高的价格。前者总是能给地主提供地租,而后者有时可能,有时不可能提供地租,这取决于不同情况。 因此,应当指出,地租构成商品价格一部分的方式与工资和利润是不同的。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价格高低的原因,而地租的高低,却是价格高低的结果。商品的价格的有高有低是因为这种商品上市所需支付的工资与利润有高有低。但这种商品能提供高地租,能提供低地租,或不能提供地租,却是因为这种商品价格有高有低。但商品价格大大超过或稍稍超过足够支付工费及利润的数额,或是仅够支付工资及利润。 本章分为三部分,主要讨论: 第一,总能提供地租的那部分土地产品; 第二,有时能提供有时不能提供地租的那部分土地产品; 第三,这两种不同的天然产物,互相比较和制造品比较时,在不同改良阶段时期自然产生相对价值的变动。 第二篇 第二篇 论资财的性质及其蓄积和用途 导言 当社会处于原始状态时,没有劳动分工,很少进行交易,每个人都为自己提供一切所需东西。此时,没有必要去预先积累或积蓄资财,用于事实社会业务。人人都力图依靠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身随时发生的需要。饿了便到森林去打猎;衣服破烂时,便剥兽类的皮来穿;当房屋开始倒塌时,便利用附近的树木和草皮加以修葺。 在彻底实行劳动分工之后,一个人自己劳动的产物,仅能满足自身随时发生的需要的极小部分。其他绝大部分需要依赖他人的劳动产物来供给,他用自己的产品或自己产品的价格(二者是一回事)去购买。但是,在他自己的劳动产品已经完成且已出售之前,他是无法购买的。因此,他必须在某个地方积累各种存货以维持他自己的生活,并为他自己的工作提供原料和工具,至少是自己的产品已经完成并出售的时候。一个织匠在织物尚未完成,尚未卖掉以前,要不是在自己手中或他人手中有所积蓄,足以维持他的生活,并给他提供原料和工具,他就织不出任何东西。很显然,这种积蓄必须在他开始从事这项职业很久以前完成。 按照事物的本性,资财的积蓄必须在分工以前进行;只有在预先积累的资财越来越多的时候,劳动分工才能越来越细。相同数量工人所能加工的原料数量,随着越来越细的分工,增加的比例就会越来越大;由于每个工人所承担的操作越来越简单,所以各种新机器的发明使得操作更加简便。于是,当劳动分工推进的时候,雇用工人数目不变,所必须预先积累的食物供应,要和在分工没有这样推进时相同;而必须预先积累的原料和工具,却要比在分工没有这样推进时所需要的数量更大。况且,一种行业分工越是精细,它的工人人数往往越是增加;更确切地说,使他们分工能够越来越精密的,就是他们人数的增加。 要这样大大改进劳动生产力,预蓄资财是绝对必要的。而这种积蓄,自然会导致这种改进。运用自己的资财维持他人劳动的人,自然希望在资财运用时能够尽量完成尽可能多的工作。所以,他尽力最适当地分配工人的职务,并向他们提供他自己能够发明的或有能力购买的最好的机器。但在这两方面,他的能力如何往往要看他的资财数量以及所雇工人人数。因此,在每一个国家,其劳动数量随着使用劳动的资财增加而增加,而且,由于上述资财增加的结果,同量劳动能够完成数量大得多的工作。 资财增加对劳动及其生产力的效果通常就是这样。 我在本篇将要尽力说明的是资财的性质、资财积累对各种资本的影响、各种资本的不同用途的效果。本篇共分五章。第一章说明个人资财或大于社会的资财,自然分成不同部分或部门。第一章说明货币作为社会总资财的一个特殊部门,货币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在第三章和第四章,我试图考察在这两种情况下,它发挥作用的方式。第五章,即最后一章,我将讨论资本的不同用途对国民劳动量及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量会产生什么不同的直接影响。 第一章 论资财的分类 如果一个人拥有的资财仅够维持他数日或数周的生活,那么他就很少会想到用这笔资财取得任何收入。他将尽可能节约地消费它,并希望在用完它之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某种东西来取代它。在这种情况下,他的收入完全来自他的劳动。这是每个国家大部分劳动穷人的生活状况。 如果他拥有的资财足够维持他数月或数年的生活,那么他自然希望其中的大部分可以提供收入;他将只保留一小部分用作直接消费,维持他的生活直到这种收入开始带来。于是,他的全部资财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他希望能为他取得这种收入的,称为资本。另一部分是为他提供直接消费的,由三部分组成:一、原为这一目的而保留的那部分资财;二、逐渐得来的收入,不论来源如何;三、用以上两项之一在前几年购得但至今尚未完全消费的东西,如存积的被服、家具等。这三种东西的一种、两种或全部,构成人们普通积存的资财以供自己直接消费。 有两种不同的方法可以采用资本为使用者提供收入或利润。 第一,资本可用来生产、制造或购买货物,然后将其出售以获取利润。这样使用的资本,在货物保留在手或处于同一状态时,不能给使用者提供任何收入或利润。商人的货物在未卖出并换得货币之前,不能给他提供收入或利润;货币在未重新换成货物以前,也不能给他提供任何收入或利润。商人的资本不断以一种形态用出而以另一种形态收进;而且只有通过这种流通或连续交换,才能为他提供利润。因此,这样的资本可称为流动资本。 第二,资本可用来改良土地、购买机器和生产工具或不改变主人或不再进一步流通而可提供利润的东西。这样的资本可称为固定资本。 不同行业使用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比例是大不相同的。 例如,商人的资本全是流动资本。他无须使用机器或生产工具,除非把他的商店或货仓也看作生产工具。 每个工匠师傅或制造业者的资本,一部分须以生产工具的形式固定。这部分在有些人那里很小,而在另一些人那里很大。裁缝师傅除了一包针外,不需要其他的生产工具。鞋匠师傅的生产工具更值钱些,虽然资本不多。与鞋匠相比,织匠的生产工具就贵得多了。但是,这类工匠的资本,绝大部分是流动资本,以工人工资或原料价格的形式,会通过商品的价格带着利润偿还他。 其他制品就需要更多的固定资本了。例如,一个大铁工厂,要设置熔铁炉、锻冶厂、截铁厂,非有大笔费用不可。在煤矿和其他矿山,排水和其他用途所需机器的费用更高。 就农场主而言,用于购买农具的那部分资本就是固定资本,而用于维持工人与支付工资的那部分资本则是流动资本。他通过保留前者和放弃后者而获取利润。他的耕畜就像他的耕种用具一样是固定资本;耕畜的维持费就像雇工的维持费一样是流动资本。农场主通过保有耕畜,放弃它们的维持费而获取利润。购入并养肥以便出售而非以劳动为目的的牲畜,其价格和饲养费都是流动资本。农场主靠出卖这些牲畜以取得利润。在饲养牲畜的国家,购入一群羊或一群牛的目的并非代耕或贩卖,而是为了得到它们的毛、奶或羔羊或牛犊,买入的羊或牛就是固定资本。利润是通过付出它取得的,这种流动资本随它自己的利润以及牲畜的全部价格(毛、奶和幼畜的价格)的利润一同回到他的手中。种子的全部价值也可称为固定资本。种子虽往返于土地与谷仓之间,但未更换主人,所以不能适当地称为流动资本。农场主获取的利润,不是靠出售种子,而是靠种子增殖。 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的总资财,即是其全部居民或成员的总资财,所以,自然分作这三个部分,各有各的功能或作用。 第一部分是留作用于目前消费的,其特性是不提供收入或利润。它由食物、衣服、家具等组成,是已经由消费者购买,但尚未完全消费掉的资财。一个国家在任何时候的全部住宅也是第一部分资财的一种。投在房屋上的资财,如该屋是由其所有者自住,那么,从那时起,即失去资本的作用,也不再给它的所有人提供任何收入。住宅不能对居住者的收入作出贡献;虽然住宅像衣服和家具一样无疑对居住者很有用,但只构成其支出的一部分,而不构成其收入的一部分。将房屋出租可以获得租金,但房屋本身不能生产任何东西,所以承租人仍须从劳动、资本或土地上所得的收入来支付租金。因此,尽管房屋能为它的主人提供收入,因而起到了资本的作用,但不能给公众提供收入,不能起到资本的作用,它丝毫不能增加全体人民的收入。衣服和家具有时也能提供收入,从而对某些个人起到资本的作用。在化装舞会流行的国家,就有人以出租化装衣服一晚为业。家具商人常常按月或按年出租家具;殡仪馆往往按日或按星期出租殡仪用具。还有许多人出租设备齐全的房屋收取租金,不仅因为使用房屋,而且因为使用家具。但是,由此得来的收入,最后总是从其他收入来源去取得。在个人或社会的所有各种留作直接消费的资财中,用于房屋的资财是消费的最慢的。衣服可以穿几年,家具可使用五十年或一百年,但建筑坚固,保护完好的房屋却可使用几百年。不过,尽管它们的总消费时期较长,但它们仍然实际上是留作直接消费的资财,像衣服和家具一样。 在社会总资财的三个部分中,第二部分就是固定资本。其特性是不必经过流通或更换主人,就能提供收入或利润。它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第一是一切有用的机器和生产工具能便利和简化劳动。 第二是一切有利润可图的建筑物,如商店、货栈、工场、农屋、农舍连同它们的所有必要建筑物;畜舍、谷仓等,不仅给出租房屋的主人提供收入,而且是占有它并为它支付租金的人获取收入的手段。这些建筑物和住宅大不相同。它们可以看作一种生产工具。 第三是土地的改良。在清理、排水、圈围、施肥等最适于耕种的状态方面所做的有利可图的资财支出。经过改良的农场好像有用的机器,可以便利和简化劳动,使等量的流动资本能提供更多的收入。改良的农场和这些机器同样有利并更为持久,往往不需要其他修理。只要最好地使用农场主的资本去耕种。 第四是社会所有居民或成员学到的有用才能。学习这种才能需要接受教育,进行研究或做学徒,所花费用不少。这样花去的资本,好像已经实现并且固定在学习者的身上。这些才能是他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也是他所在的社会财产的一部分。工人熟练程度的提高同样可以看作便利和简化劳动的机器和生产工具,尽管要花费一定费用,但这种费用可以得到偿还,并带来利润。 社会总资产自然分成的三部分中的第三部分,也就是最后一部分,是流动资本。其特性是,只有通过流通或更换主人,才能提供收入。它也由以下四项组成: 第一是货币。只有通过货币,其他三项才能流通并分配给真正的消费者。 第二是屠夫、畜牧人、农场主、谷物商、酿酒人等手中持有的食物。他们出售这种食物以获取利润。 第三是生产者、制造者、布商、绸缎商、木材商、木匠和细木匠、砖瓦匠等人手中的衣服、家具或房屋等材料。不论这些材料是否是纯粹的天然原料或半加工的材料,只要未曾制成衣服、家具或房屋,仍然掌握在上述那些人手中。 第四和最后是已经制成但仍在制造者或商人手中,未曾卖给或分配给真正消费者的物品,例如锻冶店、木器店、金店、宝石店、瓷器店里经常看到的制成品。这样,流动资本包含商人手里掌握的食物、原料和各种制成品以及它们流通并将它们分配给最后使用或消费它们的人手中所需的货币。 在这四项中,食物、原料和制成品——通常在一年内,或在一年左右,会从流动资本变成固定资本或留作直接消费的资财。 固定资本都是由流动资本变成的,而且需要由流动资本来不断支持。全部有用的机器和生产工具最初都出自流动资本。流动资本提供建造机器的原料,提供维持建造机器的工人的费用。机器制成以后,又常需有流动资本来修理。 不通过流动资本,任何固定资本都不能提供任何收入。制造所用的材料以及工人维持生存所需的食物均出自流动资本。没有流动资本,即使最有用的机器和生产工具,也不能生产任何东西。无论土地如何改良,如果没有流动资本去维持耕作和收获的工人,是不能提供任何收入的。 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唯一目的和目标就是维持并增加用作直接消费的资财。人民的衣食住读依赖这种资财。人民的富裕或贫穷取决于这两种资本所能提供的用作直接消费的资财是丰饶还是不足。 为了补充社会上固定资本和供直接消费的资财,需要不断从流动资本中抽出十分庞大的一部分,所以流动资本需要不断补充。没有这种补充,流动资本就不复存在。这种补充有三个主要来源:土地的产物、矿山的产品以及渔业产品。这三个资源不断提供食物和原料补充,其中一部分随后被加工制成成品,另一部分补充从流动资本不断抽出的食物、原料和制成品。还需从矿山采取所需要的维持和补充用来作为货币的金属。因为,货币虽在普通的经营过程中不像其他三项那样必须从流通中抽出,以便置于社会总资本的其他两个部分中,但也像其他东西一样,必然难免被磨损,有时遗失和运往国外,须不断加以补充,虽然数量很小。 土地、矿山和渔业都需要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来经营;其产品不仅能够偿还投入的资本,而且还能偿还社会一切其他资本,并带来利润。于是,农场主每年给制造业者补充他在前一年消费的食物和使用的原料,制造业者向农场主补充他在同一时期内使用和消耗的制成品。这是每年在两类人中进行的真实交易,尽管不是用制成品和天然产物进行的直接交易,因为很少有这样的交易发生;农场主向他出售自己生产的谷物、牲畜、亚麻和羊毛,并从他那里购买自己需要的衣服、家具以及生产工具。购买谷物、牲畜、亚麻、羊毛的人,不见得就是卖衣服、家具、工具的人。所以,农场主用自己的天然产物换取货币,然后用货币去随意购买他所需要的制成品。经营渔业和矿业的资本甚至可以用土地补充(至少是部分的)。从水里捕鱼是土地的产品;从地里采矿是地面上的产物。 在自然丰富程度相等时,土地、矿山和渔场的产量就会和经营它们的资本数量与资金用法是否恰当成比例。在资本数量相等且使用方法同样适当时,它们的产量就和自然丰富程度成比例。 在每个比较安定的国家,任何有常识的人都将竭力使用他自己能支配的资财以获取目前的享乐或未来的利润。如果用来获取目前的享乐,那就是留作直接消费的资财。如果用来追求未来利润,那它就必须保留它或放弃它。保留的是固定资本,放弃的是流动资本。在较安全的地方,一个人如果不把他所能支配的一切资财——不管是自有的还是向他人借的——用于这些用途之一,那他一定是发疯了。 然而,在那些不幸的国家,由于人们常畏惧有权有势者的暴虐,他们往往把自己的大部分资财藏匿起来,以便在遇到他们认为经常会遭受的灾难威胁时,随时把它带到安全地方。据说,在土耳其和印度,我相信在亚洲其他各国,这都是普通的做法。在封建暴虐时代,我们的祖先似乎也是这样做的。在那时,发掘的宝物被视为欧洲最大君主不可忽视的一项收入。凡埋藏地下且无从证明属于谁的物品,一律视为国王所有,而不是发现者或土地所有者的,除非所有者的特许状中有明文规定。在当时,金银矿的地位也完全相同,除非特许状中有明文规定,否则土地的让与权中从不包含金银矿。但铅、铜、锡、煤等除外,因为它们被认为是不重要的东西。 第二章 论作为社会总资财的一个特殊部门或作为维持国民资本的费用的货币 我在第一编里已经指出,因为商品的生产和上市都使用劳动、资本与土地,所以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分解为三部分:一部分为劳动工资;另一部分为资本利润;第三部分为土地地租。诚然,有些商品的价格仅由两部分构成,即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甚至极少数商品的价格仅由一部分构成,即劳动工资。但无论如何,每一种商品价格终归成为上述那三个部分中的一个部分或全部,不归于地租也不归于工资的部分,必归于某人的利润。 如前所述,分开来看,每种商品的情况是如此,合起来看,构成每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全部商品的情况也是如此。这种商品的总价格或总交换价值一定也分解为这三个部分并分配给该国的不同居民,作为他们的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者土地地租。 然而,尽管一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全部价值是这样划分的并成为各居民的收入,但是,好像个人私有土地的地租分为总地租和纯地租一样,国内全部居民的收入同样可分为总收入和纯收入。 个人私有土地的总地租包含农场主付出的一切;在总地租中,减去管理上、修缮上所需的各种必要费用,其余留给地主支配的部分,称为纯地租。换言之,所谓纯地租,就是在不伤害其财产的条件下可供地主直接消费的资财,或者说,可用来购置衣食和车马、装饰房屋、家具、享受和娱乐的资财。地主的实际财富与纯地租成比例,而不与总地租成比例。 一个大国全体居民的总收入包含他们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物。在总收入中减去维持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费用,其余留给居民自由支配的便是纯收入。换言之,所谓纯收入,乃是不损害他们的资本,供居民直接消费的资财,可以用来购买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便利品、娱乐品等。国民的真实财富与他们的纯收入成比例,而不与他们的总收入成比例。 很显然,补充固定资本的费用绝不能算在社会纯收入之内。有用的机器,需修补而方能使用;耕种所需的工具,需修补后才能使用;有利可图的建筑物,需修缮后才有利可图。这种修葺所要的材料,只是把各种材料加工为成品所需要的劳动产品,均不能算作社会的纯收入。诚然,这种劳动价格也许会成为社会纯收入的一部分,因为从事这种劳动的人可能要把工资的全部价值留作自己直接消费的资财。但就其他劳动而言,不仅劳动的价格属于这类资财,而且劳动的产品也属于这种资财;劳动的价格属于留作自己直接消费的资财,劳动的产品则成为别人直接消费的资财。别人的生活资料、便利品和娱乐品都随工人的劳动而增加。 固定资本的目标在于增加劳动生产力,即使同一数目的工人能够完成更大数量的工作。设备完全且所有必要建筑物、篱笆、沟渠、排水和道路均处于良好状况的农场,和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农场相比,即使广狭相等,肥瘠相等,劳动人数相等,役畜数目相等,所获产物也一定多得多。有最精良机器设备的厂坊,和工具不怎么完备的厂坊比较,虽所雇工人的人数相等,其产量也一定会多得多。适当地花在固定资本上面的任何费用,一定都能很快地带来很大的利润,而且年产物价值由此而来的增加,会比这类改良物所必要的维持费多得多。不过,这种维持费需动用这种年产物的一部分。原来可直接用于增加食物、衣服、住宅等社会生活资料和便利品的生产,就有一部分改作他用。这新的用途当然是很有利的,但与原来的用途不同。因此我们说,机械方面的改进,使同一数目的工人,得以较便宜较简单的机器,进行同量的工作,这确实是社会的福利。从前比较昂贵复杂的机器,其修补常需花去一定数量的材料和人工。现在机器改良了,这一定数量的材料和人工,可以被节省下来,再凭借某种机器的力量,用来增加产品的数量。例如,大制造厂主原来每年需以一千镑作为机器修理费,现在,倘若能够把修理费变成五百镑,其余五百镑可用来增购材料和增加工人。于是,机器所生产的产品数量,自然就会增加。产品的增加自然会带来社会福利的增加。 在一个大国,固定资本的维持费可与私有土地的维修支出相比。保持土地产物从而保持地主的总地租和纯地租的数额,都常需有维修费。但是,当措施得当时,维修费减少;当产物不减少时,则总地租至少总会保持不变,而纯地租则一定会增加。 但是,固定资本的维持费,虽然不能列在社会纯收入之内,但流动资本的维持费却有所不同。流动资本包含四部分,即货币、食物、原料和制成品。前面已经说过,后三个部分经常从流动资本中抽出,变成社会的固定资本或留作直接消费的资财。这些消费品中不用作维持固定资本的那部分,全部变成留作直接消费的资财,成为社会纯收入的一部分。所以,维持这三部分流动资本,并未从社会纯收入抽出任何部分的年产物,除了维持固定资本必需的之外。 就这点而言,社会流动资本便与个人流动资本不同。个人流动资本决不能算作个人纯收入;个人纯收入全由他的利润构成。但社会流动资本,虽由社会内各个人的流动资本组成,但不能因此便说社会流动资本绝对不是社会纯收入的一部分。商店内的货物,虽然不是商人自己留作直接消费的资财,但可以是别人留作直接消费的资财。由其他财源取得收入的其他人,可以经常为商人补充货物的价值,并支付利润。商人或其他人的资本均不会减少。 因此,货币是社会流动资本中的唯一项目,其维持费可以使社会纯收入有所减少。 就对社会收入的影响而言,固定资本与货币构成的那部分流动资本很相似。 第一,机器和工具的建造与维持需要一些费用。这些费用,虽然是社会总收入的一部分,但是从社会纯收入中扣除下来的。货币也是如此。货币的收集与弥补,也需要一项费用,这种费用虽然是社会总收入的一部分,但也是从社会纯收入中扣除下来的。货币是商业上的伟大工具,有了它,社会上的生活资料、便利品、娱乐品才得以适当的比例,经常被分配给社会成员。但由于它是非常昂贵的工具,其维持须花费社会上一定数量的极有价值的材料即金银和一定数量的极其精巧的劳动,不是用来维持这种伟大而昂贵商业工具,社会上每个人通过它得到自己的生活资料、便利品和娱乐品。 第二,无论个人或社会,构成固定资本的机器和生产工具均不构成个人或社会总收入或纯收入的一部分;同样,虽然货币要通过使社会全部收入在社会成员间进行经常的分配,但货币本身并不是这种收入的一部分。货币只是货物流通的巨轮,而与通过它来流通的货物大不相同。构成社会收入的只是货物,而不是流通货物的巨轮。在计算社会总收入或纯收入时,我们永远必须从货币和货物的每年流通总量中扣除货币的全部价值,没有一个法新的货币是总收入或纯收入的组成部分。 这个命题之所以显得可疑和矛盾,是因为文字的暧昧不明。如果解释适当,理解无误,那几乎是不言自明的。 当我们谈及一定数额的货币时,有时指的仅是货币内含的金块,有时又暗指它能购买的货物或持有货币所赋予的购买力。譬如,当我们说英格兰的流通货币为一千八百万镑时,我们只不过想表示某些作者所计算或设想在英格兰流通的金块数量。但是,当我们说一个人的年收入为五十镑或一百镑时,我们通常所指的不仅是他每年可收入的金块量,而且是他每年可以购买或可以消费的货物价值。我们通常要表示的是他的生活方式应当是什么,或他所能正当享受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数量与质量。 当我们用一定数额的货币表示货币内含的金块数量和暗指这些货币能够购买的货物时,这一数额的货币所表示的财富或收入,绝不能同时等于这两种价值,却只能等于二者之一。即说等于货币的价值比说等于货币本身更恰当。 例如,如果某人每星期的养老金是一几尼,一星期内,他可用这一几尼购买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便利品、娱乐品。其数量是多少,他每星期的真实财富以及他每星期的真实收入就是多少。他每星期的收入绝不能既与一几尼相等,又与这一几尼所能购买的货物相等。它只等于这两种相等价值之一。事实上,与其说等于前者,毋宁说等于后者;与其说等于这一几尼,毋宁说等于这一几尼所值。 如果付给这个人的养老金不是金币,而是一几尼的票据,那么,肯定不能说他的收入就是这样一张纸,而应当说是用这张纸所能换得的东西。这一几尼可以被看作这样一张票据:有了这张票据,他可以从邻近所有商人那里得到一定数量的必需品和便利品。接受一几尼的人的收入,不是由这块金子组成的,而是由这块金子所能得到或交换的东西组成的。如果这一几尼不能换得任何东西,那么,它的价值就像给破产者所开的票据一样,不比任何其他废纸更有价值。 尽管一个国家的全体居民每星期或每年的收入都可以,而且实际上通常也是用货币支付,但他们每星期或每年的真实收入加起来的大小,总是和他们用这种货币所能购买的消费品的数量成比例。他们的全部收入显然不是既等于货币又等于消费品,而只等于这两种价值之一,说等于后者比说等于前者更恰当。 于是,我们常用一个人每年领取到的金块数量来表示他的收入,这是因为这些金块的数量规定他的购买力的大小或他每年所能取得的消费品的价值。我们仍然把他的收入看作由这种购买力,而不是表达购买力的金块构成的。 如果这个道理对个人来说已足够明显的话,那么,对一个社会来说,就更加明显了。一个人每年领取到的金块数量往往恰好等于他的收入。他所领取到的金币数量,最能简单直白地表示他收入的价值。但在一个社会中流通金币数量,决不能等于社会全体成员的收入。同一几尼的金币作为支付每星期养老金的手段,今天可以付给一个人作为他的养老金,明天也可以付给另一个人作为他的养老金,后天又可以付给第三个人作为他的养老金。所以,在任何一个国家,每年流通的金币数量的价值必然小于每年支付给他们的所有货币养老金。这种陆续支付的全部货币养老金的购买力或用它能陆续购买的货物,必然恰好等于这些养老金的价值,也一定就是所有领取养老金的人的收入。因此,构成社会收入的不可能是金块,因为社会上所有的金块的数量比这种收入的价值要小得多。构成社会收入的只是购买力,只是那些辗转在各个人手中流通的金块所陆续购得的货物。 因此,货币是流通巨轮,是商业的伟大工具。像一切其他生产工具一样,尽管它是资本的一部分,是资本的一个极有价值的一部分,但不是它所属的社会收入的组成部分;虽然构成货币的金块在每年流通的过程中把应当属于每个人的收入分配给他们,但那些金块本身却不构成收入的一部分。 第三,构成固定资本的机器和工具,与由货币构成的那部分流动资本有些相似。建造和维持这些机器节省的费用,在不降低劳动生产力的情况下,都使社会纯收入增加;同样,节省收集和维持由货币构成的那部分流动资本的支出,也能使社会纯收入增加。 节省固定资本维持费,为什么能使社会纯收入增加?这个问题是能够明白的,而且我们曾做过部分解释。每项工程的经营者的全部资本,必然会分作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在其资本总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这一部分小些,那一部分就必然要大些。提供材料、付给工资以及推动产业的是流动资本。所以,节省固定资本维持费,在不降低劳动生产力的情况下就一定会增加推动的基金,从而增加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增加社会的真实收入。 以纸币代替金银货币,是用一种不那么昂贵但有时同样方便的商业工具去代替另一种极其昂贵的商业工具。有了纸币,流通似乎使用了一种新轮子,它的建造费和维持费却比旧轮子少。但这种作用是采用何种方式完成的,它又如何增加社会的总收入或纯收入,道理还不十分清楚,所以,需要进一步的解释。 纸币有好几种,而银行和银行家的流通券则是最著名的一种,也是最适于这种目的的一种。 当一个国家的人民对某个银行家的资产、正直和谨慎抱有信心,相信他会随时兑换自己可能接到的他所发行的本票,这些票据就会和金银币一样流通,因为人们深信用这些票据可以随时兑换金银币。 假设某个银行家把十万镑本票贷给他的顾客,由于这些票据的作用与货币相同,债务人付给银行家的利息就和银行家贷给他的一样也是货币。这种利息便是银行家得利的来源。由于发出去的票据有一部分会不断回来兑现,但总有一部分票据会连续几个月或几年在社会上流通。所以,他发出去的票据通常只有十万镑在流通,但只要有两万镑金银币,通常就足够应付兑现了。于是,这种票据的发行使两万镑金银币发挥了十万镑金银币才能完成的职能。同一数量消费品的交换、周转和分配,可通过这十万镑票据实现,和通过十万镑金银币相同。因此,国内流通用途,可省八万镑的金银币。假如在同一时间有许多银行和银行家都在办理相同的业务,那么整个流通就可以由五分之一本来需要的金银币来完成。 让我们假设,如果某个国家在某个时刻的全部流通货币为一百万镑,这个数目已够使其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物得以流通。再让我们假定,后来有许多银行和银行家发行凭票支付的本票一百万镑,而在金柜内仅保留二十万镑,以备不时之需。于是,在流通中会有八十万镑金银币和一百万镑的银行券,总共有一百八十万镑纸币和硬币。但国内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以前仅需一百万镑来流通并分配到它的合适的消费者手中,而年产物是不能通过银行的运作来立即增加的。所以,一百万镑就足以使这些年产物流通,进行买卖的货物和从前完全一样,相同数量的货币足以进行这种买卖。流通的渠道,如果我们可以使用这个词的话,将仍然和以前完全相同。我们假定一百万镑足以充满渠道。因此,超过这个限度注入的货币不能在其中流通,而只能溢出。现在,我们灌注下了一百八十万镑。八十万镑一定会溢出来,这一数额超过了该国流通中所能使用的货币的数目。但是,尽管这一数目的货币不能在本国使用,它却是大有价值的,不能任其闲置。因此,一定会把它送到国外去寻找在本国寻找不到的有利可图的用途。不过,纸币不能运往国外,因为远离发行的银行,远离可使用法律强迫其兑现的国家,在普通支付中是不被接受的。所以,送到国外去的一定是八十万镑金银币,而国内流通的渠道由一百万镑纸币充满,而不是以前充满它的一百万镑金银币。 如此大量的金银送往国外绝不是毫无所得的,也绝不是送给外国国民作为礼物的。它们将用来换进各种外国货物,供本国人消费或转卖给别国人消费。 假如用它们在一个外国购买货物以供应另一个外国的消费,即从事所谓的转口贸易,他们所得到的利润将使他们自己国家纯收入的增加。这就像新创设的基金一样,可以被用来进行新的贸易;国内的业务现在由纸币来经营,金银变成了从事这种新贸易的基金。 如果他们用这些金银币购外国货物来供国内消费,第一,他们可以购买什么也不生产的懒惰人们所消费的东西,如外国葡萄酒、外国绸缎等;或者第二,他们可以购买额外的原料、工具和食物,以维持和雇用更多的勤劳人民,这些人民再生产出他们每年消费的价值,外加利润。 如果用于前一种途径,就无异鼓励奢侈,增加开支和消费,而不增加生产,或者说是设置一种永久的基金来支持这种开支,无论就哪个方面来说,对社会都是有害的。 如果是用于后一种途径,它可鼓励勤劳,虽然会增加社会消费,但也会提供维持这项消费的永久性基金。消费者会把每年消费的全部价值再生产出来,并提供利润。社会的总收入,即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增加额,等于工人的劳动在其加工的原料上增加的全部价值;社会纯收入的增加额等于这一价值减去机器和生产工具的必要开支以后剩下的价值。 由于银行的运作而被迫送往国外的大部分金银比被用来购买外国货物供本国消费,事实上是而且一定是用来购买第二类货物。这似乎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虽然有的人的收入没有增加,但他的开支却大大增加。但我们可以肯定,绝对没有一个阶级的人全都这么办。因为谨慎从事的原则虽然不能支配每个人的行为,但至少会影响每个阶级的大多数人的行为。但是,把懒惰的人作为一个阶级来看,他们的收入不能因银行业的这种运作而有丝毫增加。因此,他们的一般支出也不会因这种运作而大大增加,尽管其中少数人的支出可能增加,而且实际上又确实增加了。因此,懒惰人对外国货的需求仍然和从前一样,或者差不多一样;在由于银行业的这种运作而被迫送往国外的货币中,有一小部分用来购买外国货物供本国消费,这一部分有可能是用来购买这些懒惰人需要的物品。其中大部分自然会用于雇用勤劳的人,而不是用来维持懒惰。 当我们在计算任何社会流动资本所能推动的劳动量时,我们只应该考虑由食物、原料、制成品造成的那一部分,而把货币构成的另一部分扣除,货币只能起到使三者流通作用。要推动劳动,三件东西是必不可少的:供制作的原料、用来进行制作的工具以及完成制作的工资或报酬。货币既不是制作的材料,也不是供制作的工具;工资虽普遍用货币支付,但工人的真实收入也像其他人的真实收入一样,不是货币,而是货币的价值;不是金块,而是金块所买到的货物。 任何资本所能推动的劳动量,显然等于该资本能供给以材料、工具以及适应于工作性质的维持费的工人的数量。货币之所以必要,是为了购买原料和生产工具,以及维持工人的生活。但全部资本所能推动的劳动量肯定不等于用以购买的货币和货币购买到的原料、工具和维持费,而只等于这两种价值之一,说等于后者不如说等于前者恰当。 纸币代替金银币之后,全部流通资本所能提供的原料、食物和维持费的数量的增加,与过去用来购买它们的金银币的全部价值相等。巨大流通和分配轮毂的全部价值,现在被加在本来靠它而流通的货物的价值上面。这种作业在某种程度上与某种巨大工程的经营者相似。由于机器的某种改进,他拆掉旧机器,把新旧机器的价格差额加在他的流动资本上,即加在用来购置原料和给工人提供工资的基金上。 一国流通的货币,对于用它来流通的年产物的全部价值究竟应该保持什么比例,也许是不可能确定的。不同的作者计算为全部价值的五分之一、十分之一、二十分之一乃至三十分之一。但是,无论流通货币与年产物全部价值之间的比例是多少,由于只有一部分,往往是很小一部分年产物预定用作劳动的维持费,货币对这一部分年产物的比例肯定是很大的。因此,用纸币代替后,流通所需的金银币就减少到以前的五分之一,如果其余五分之四的大部分价值被加在用来维持劳动的基金内,那当然会大大增加这种劳动的数量,进而大大增加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价值。 最近二十五至三十年间,在苏格兰几乎所有大城市甚至乡村都设立了银行公司,推行这种业务。其效果正如上面所描述的那样。国内的营业几乎完全用这些银行发行的纸币来进行,通常都用纸币来购买东西并进行支付。除兑换二十先令的银行券票,很少出现银币,金币尤其少见。尽管这些银行的行为并非全是无可非难的,于是要求议会立法进行管理,但国家显然从银行业得到巨大益处。我听说,格拉斯哥自银行创立以来,其贸易在十五年间增加了一倍;自两家公立银行在爱丁堡开设以来,苏格兰的贸易增加三倍以上,一家是1695年通过议会立法开设的“苏格兰报行”,另一家是1727年由皇家特许状设立的“皇家银行”。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苏格兰的一般贸易,尤其是格拉斯哥的贸易是否真的增加了这么多,我不敢确定。如果情况真是如此,那么其效果似乎太大,不能仅用银行业务去解释。不过,如果说苏格兰的贸易和劳动在这时已经大有增加,而且极大地促进了这种增加,这都是毫无疑问的。 在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联合之前在苏格兰境内流通银币,以及随后的一段时间内返回苏格兰重铸的银币的价值为四十一万一千一百一十七镑十先令九便士。尽管没有得到关于金币的记录,但从苏格兰造币厂的旧账簿来看,似乎每年铸造的金币的价值略超过银币。当时有许多人担心银币一旦进入苏格兰就收不回来,不曾将银币送往苏格兰银行重铸;此外,也有一些英格兰银币并不需要重铸。可见,联合之前在苏格兰流通的金银币的总价值估计不下于一百万镑。这一数额似乎构成苏格兰全部流通量,因为苏格兰银行的流通量虽没有其他银行与之匹敌的,但在全部流通量中仅占极小一部分。现在苏格兰的全部流通量估计不下两百万镑,其中金银币最多不超过五十万镑。但是,苏格兰的金银币流通量虽是大减,其真实财富和繁荣却丝毫未受到影响;反之,它的农业、制造业和贸易,它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均显著增加。 大多数银行和银行家发行的本票,主要是通过贴现汇票,即在汇票到期前垫付货币。在垫付的款项中扣除汇票到期前应付的决定利息。通过汇票到期后的支付,偿还银行垫付的数目以及作为利润的利息。银行家给贴现商人预支的不是金银币,而是他们自己的本票。他的好处是通过贴现可以增加自己的本票发行量,他凭自己的经验发现,这类本票都在流通。因此,他能从较大数量的发行额中获取利息纯收入。 苏格兰的商业规模现在还不是很大,在上述两家银行公司初次创立时就更小了。如果这两家公司将业务限制在票据贴现内,它们的营业就会更小。于是,它们发明了另一种方法来发行本票:凡是能找得到两个信用卓著且拥有良好地产的人做担保,开设他们所称的现今账户,给予他一定数额(如两三千镑)的信贷,并在此限额内预支给他的钱,他应在被请求时连同其法定利息偿还。我相信,世界各地的银行和银行家都会给予这种信贷的。但据我所知,苏格兰银行公司所接受的还款条件的宽松是他们特有的,这也许是他们营业兴盛,国家得益的主要原因。 在苏格兰,凡具有上述信用条件而按照此方法向银行借到一千镑的人,可以随时分期还款,有二三十镑就可还款一次。银行方面就从每次收款的日期起,至全数偿清的日期止,计算每次所收回的数额,并在全部金额的利息中,扣除相应数目的利息。各种商人和实业家都感到在银行设立现金账户的便利,因而乐于促进银行的这类业务,在一切支付中乐意接受它们的银行券,并鼓励自己所能影响到的人都那样做。在顾客申请贷款时,银行大都以自己的本票支付。银行用本票支付制造业者的贷款,制造业者用本票购买农场主的原料和食物,农场主用本票支付地主的地租,地主用本票支付商人提供的各种便利品和奢侈品,商人最后又把它送回银行去平衡自己的现金账户或偿还其他借款。于是,国家的全部货币业务均采用银行券进行。银行的业务自然也就兴旺了。 通过这种现金账户,商人们可以随意做比以前更大的生意。假设有两个商人,一个在伦敦,一个在爱丁堡,他们在相同的贸易中投入了相同的资本。爱丁堡商人因有现金账户,他的生意规模就会比伦敦商人的更大,能够雇用更多的人。伦敦商人因没有现金账户,需在自己金柜内或在他的银行家的金柜内保有巨额货币(银行家不支付利息),以应付不断提出的偿还赊购的要求。假定这一数目在通常情况下是五百镑,那么,他的货仓中的货物必然因此而减少五百镑。假设商人保有的存货普通每年脱售一次。由于他必须保持五百镑不用,所以每年售出的货物就少了五百镑,他每年的利润和他所能雇用来办理销售的工人人数均相应都减少了。反之,爱丁堡的商人无需保有货币来应付这种不时的需要。万一遇有急需,他可通过银行的现金账户去付款,逐渐用今后出售货物所得的货币或纸币去偿还这种借款。与伦敦商人比较,他可毫无顾虑地用同量资本去囤积更多的货物,从而为他自己赚取更大的利润,并经常雇用更多的勤劳人民准备货物上市。因此,国家也可以从中获得巨大好处。 诚然,英格兰银行通过贴现汇票所给予英格兰商人的便利,可等于现金账户给予苏格兰商人的便利。但要记住,苏格兰商人也可和英格兰商人一样容易地向银行贴现汇票。除了贴现票据,苏格兰银行还有现金账户提供的额外便利。 在任何国家,各种纸币能毫无阻碍地到处流通的全部金额绝不能超过其所代替的金银币的价值,或(在商业状况不变的条件下)在没有这些纸币的场合所必须具备的金银币的价值。例如,苏格兰流通的纸币,假设最低的是二十先令纸币,那么,能在全苏格兰流通的纸币其总额绝不可超过国内每年交易二十先令及二十先令以上的价值的交易通常所需的金银币的数额。如果超过了这个总额,其过剩的部分既不能在国内流通,也不能输往国外,只能马上回到银行去兑换金银币。得到钞票的人立即觉得他们所有的钞票超过国内交易的需要。既然他们不能把纸币送往国外,当然马上会转向银行,要求其兑现。因为过剩的钞票一旦换成金银币被输往国外,很容易就有用处;在钞票还是钞票的时候,却一点儿用处也没有。总之,过剩的数额将全数回到银行兑现,如果银行兑现困难或迟缓,回到银行去的钞票,还会更多。由此造成的恐慌,必然会加剧挤兑。 每种商业普通开支包括房租以及雇工、办事员、会计师等的工资。除了这些项目之外,银行还有两项特有的开支:第一,在自己的金柜内随时保持大量的货币,以应付自己发行的银行券持有人随时提出的兑现要求,它损失的是这笔钱的利息;第二,应付兑现要求的金柜一旦变空,要立即进行补充。 一家发行纸币超过国内流通所需的银行公司,由于超过部分将不断回到银行并请求兑现,所以必须增加自己金柜中经常保持的金银币数量,而且要按照彼此更大的比例,因为银行券的归来,其速度比超额部分的扩大要快得多。所以,银行不仅要按被迫增加的比例,而且还要按更大的比例增加第一项的开支。 这样一家公司的金柜,不但应更充实,而且肯定会空竭得更快。因此,为了补充金柜,不仅需要较大的开支,而且需要较常的和不间断的开支。但是,源源不断从金柜中流出来的铸币却不能在国内流通,它是用来代替国内流通中不能使用的纸币的,所以也不能在国内流通中使用。然而,铸币是不会被闲置的,它必须以某种形式流入国外,以寻求在国内找不到的其他有利用途;但金银币的不断输出,由于增加了寻找新的金银币去补充空竭得非常迅速的金柜的困难,定会进一步增加银行的开支。所以,像这样的银行,必须按强迫增加的业务比例,增加第二项的开支,其增加幅度比第一项更大。 假设某家银行发行的全部纸币为四万镑,而这恰是国内流通所能容易地吸收和使用的数目,为应付随时可能的兑现需要,银行金柜需随时保持一万镑金银币。假使该银行企图发行四万四千镑的纸币,增加的四千镑,即超过社会容易吸收和使用的数目,几乎一发行就会回到银行。为应付随时可能提出的兑现要求,银行金柜中应该随时保持的金银币数目是一万四千镑,而不是一万镑。于是,他不但不能从过剩的四千镑中获得利息,而且还要负担不断收集这四千镑金银币的所有损失。这些金银币一旦送收金柜,马上又会流出。 如果所有银行都懂得而且注意自身的特殊利益的话,流通过程中就不至于出现纸币过剩。但每家银行并不总是懂得或注意自己的特殊利益,因此,流通中经常出现纸币过剩的现象。 由于纸币的发行量过大,其超额部分被不断送回要求兑换金银。许多年来,英格兰银行被迫铸造的金币每年多达九十万镑至一百万镑不等,平均计算的话,每年大约要铸八十五万镑。由于大量铸造金币,该银行(由于在几年前金币已处于磨损变坏的状态)不得不以每盎司四镑的高价购入金块,随后以每盎司三镑十七先令十便士半的低价发行铸币,损失达百分之二点五至百分之三。虽然银行免付铸币税,一切铸币费用由政府承担,但政府的慷慨不能完全阻止银行支出的增加。 由于同样的超额发行,所有苏格兰银行不得不经常雇用代理人在伦敦收集金银币,其费用很少低于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收集到的货币通常用马车运回,运送人以百分之零点七五或每百镑十五先令的额外开支作为保险费。但代理人所收集的货币,还往往不能及时补充银行迅速空竭的金柜。在这种情况下,各家银行的办法是向它们在伦敦的通信银行按照自己所需的数额开出汇票。当这些通信银行向它们开出汇票索取借款以及利息和佣钱时,那些由于发行过度而处于困境的银行常常因无法满足这些要求,不得不向原债权人或伦敦的其他通信银行再次开出汇票;同一金额,或者说同一金额的汇票,有时会在伦敦、爱丁堡间往返两三次以上。债务银行总要支付全部积累金额的利息和佣金。即使那些从不曾以不谨慎著称的银行,有时也不得不使用这种自取灭亡的方法。 英格兰银行和苏格兰银行为收回在国内流通中无法使用的纸币而付出的金币,同样无法在国内流通中使用。这种金币有时以铸币形式,有时熔成金块输往国外,熔成金块后有时以每盎司四镑的高价售给英格兰银行。输往国外或熔成金块的铸币是最新,最重的,最好的。因为留在国内保持铸币形态的重币和轻币的价值都是一样。但在国外以及在国内熔化时,重币的价值就更大。尽管英格兰银行每年都铸大批新币,却惊奇地发现,每年铸币的缺乏和去年没有什么不同。而且,尽管英格兰银行每年发行大量良好的新币,铸币的状况不见得一年比一年好,而是变得一年比一年更坏。他们发现每年不得不铸造与前一年相同数量的金币;由于金块价格的不断上涨以及铸币的不断磨损和剪铰,造币费用一年大过一年。必须指出,英格兰银行因给自己的金柜提供铸币,也不得不间接地为整个联合王国提供铸币。铸币常以各种方式从各个银行的金柜中流向全国各地。因此,为支持纸币过度发行的英格兰和苏格兰银行所需的铸币,所有因纸币造成的国内必需的铸币的缺乏,英格兰银行都得出来供应。苏格兰各银行因为自己的不谨慎和不小心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不过英格兰银行不仅为自己的不谨慎,而且为几乎所有苏格兰银行的更大的不谨慎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联合王国两个地区的一些大胆设计家的过度贸易,是造成纸币超额流通的最初原因。 银行可以适当地给商人或任何经营者垫支的不是它从事贸易的全部资本,甚至也不是这种资本的大部分;而只是它不得不留着不用,作为应付不时之需的那部分现款。假如银行垫支的纸币从不超过这个价值,它就绝不可能超过在没有纸币时必然在国内流通的金银币的价值,它绝不可能超过国内流通所容易吸收和使用的数量。 当一家银行向一个商人贴现一张由真实债权人向真实债务人所开的真实汇票时,这张汇票一到期便会由债务人真实支付,银行垫付的只是它必须留着不用,作为不时之需的现款价值的那部分。汇票到期后的兑付,就向银行偿还了垫支的价值及其利息。要是银行只和这类顾客做生意,它的金柜就像一个水池,虽有水不断流出,也有水不断流入,出入数量相等,因此,无须特别关心或注意,水池总是一样充满或几乎一样充满。银行金柜的补充不需要多少费用,甚至完全不需要费用。 一个不从事过度贸易的商人,即使没有票据需要贴现,也往往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现金。如果银行方面除给他的汇票贴现外,还在这种场合给他开设现金账户,按苏格兰银行业的宽松条件接受他用随时出售的货物得到的货币分期陆续偿还,这就全部免除了他保留一部分现款以应付不时之需的必要性。当确有需要时,他就可凭自己的现金账户去应付。不过,银行在与这类客户往来时应该十分注意,看它在一个短时期中(比方说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或者八个月)内,从他那里通常收回的偿还款是否完全等于通常贷给他的款额。如果在这短时期内,偿还款大都等于银行的垫支额,就可以放心地同这种顾客往来。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从银行金柜经常流出的流量很大,但经常流入的流量也至少同样大,所以,无须特别留心或注意,金柜总是同等或接近同等地充满,用不着额外的开支去补充。反之,如果顾客偿还的数额常常远远少于贷出的数额,银行就不能放心继续和他往来,至少不能继续按照这种方式和他往来。在这种情况下,金柜的流出量必远大于流入量。除非不断有大量的开支去补充,金柜很快就会枯竭。 因此,苏格兰各银行在一个长时期内非常谨慎地要求其所有顾客经常定期地归还贷款。如果顾客不能照办,那无论他的财产或信用如何,银行也不想同他们往来。由于这样的谨慎,银行方面不仅几乎完全节省了补充金柜的特别开支,而且还得到了其他两种很大的益处。 第一,由于这样的谨慎,银行能对自己的债务人的兴旺或衰落状况进行大致的判断,除自己的账簿所能提供的之外,不必另去搜集别的证据;债务人偿债情况是否正常大都取决于其业务的兴旺或衰落。一个向半打或一打债务人带出自己货币的私人,他自己或他的代理人可能要经常留意并观察他们每个人的行为和状况。但银行可能向五百个人贷款,而且除自己账簿所提供的资料外,时常还有非常不同的目标去留意,所以,不可能经常获得大多数债务人的信息。苏格兰各银行要求所有债务人必须常常还款,也许它们看到了这一点。 第二,通过这种留意,银行方面就能保证自己不发行超过国内流通所能吸收和使用的纸币。当银行在较短的时间内观察到某个客户在大多数情况下的还款完全等于银行向他垫支的款额,那就可证明银行贷给他的纸币额并没有超过他在无银行贷款时为应付不时之需所必须保留的金银币数量,从而可以证明银行发出去的纸币额,也未曾超过国内在无纸币的场合所应流通的金银币数量。债务人还款的经常性、正规性和数额足以表明银行方面垫支的数额并没有超过顾客在无借贷时所必须以现金形式保留以应付不时之需的那部分资本,也就是说,并没有超过顾客在无借贷时所必须以现金形式保留,使得他的其余资本可继续不断使用的那部分资本。在这种场合下,只有这一部分顾客的资本,在相当长时期内,继续不断以铸币或纸币时而收回、时而付出。如果银行垫支的数目普遍超过了他的这部分资本,在短期内,他的一般偿还数额就不可能等于他所垫支的数目。就银行的金柜说,这种来往的流入,不可能等于这种来往的流出。银行垫支的纸币,因为超过了在无纸币垫支时顾客会不得不以应付不时之需的金银币数量,很快就会超过在无纸币时国内流通的全部金银币数量(假定商业状况保持不变),因而超过了国内流通所能够容易吸收和使用的数量,这种过剩的纸币不久就会回到银行来兑换金银币。这第二种好处,与第一种好处相比较,同样是实在的,但不像第一种好处那样被苏格兰各银行完全了解。 当部分地通过贴现票据的便利,部分地通过现金账户的便利使任何一国的有信用的商人免除保持部分资金不用,作为应付不时之需的现款的必要时,他们从银行和银行家所能合理预期的帮助也就到头了。为银行和银行家自身利益与安全着想,它们也只能做到这个地步,不能再做什么了。为银行本身利益着想,商人的流动资本不能全部贷自银行,即使大部分也不行。因为商人的流动资本,虽继续以货币的形式时出时入,但全部收回的时候,距离全部付出的时候太远了,要在短时期内符合银行的利益,使偿还的数额等于垫支的数额,那是办不到的。至于固定资本,就更不应该大部分贷自银行了。比方说,制铁家建立铁厂、铁炉、工场、仓库、工人住宅等的资本,又比方说开矿家开坑掘井、排除积水、建筑道路车轨的资本,土地改良家开垦荒地、排除积水、修筑围墙、建农舍、厩舍、谷仓等必要建筑物的资本,都不宜大部分贷自银行。固定资本的收回,比流动资本的收回缓慢得多。固定资本一经投下,即使投下的方法非常适当,亦要经过许多年才能收回。这样长的时间,当然不利于银行。固然,企业家可以很适当地使用借入的资本进行他的大部分计划,但要使债权人不吃亏,债务人应持有充分资本,足够保证(如果我可以这样说)债权人资本的安全,足够使债务人的营业计划纵使失败,亦不致使债权人蒙受损失,这样对债权人才算公道。然而,即使如此,非数年不能偿清的借款,仍以不向银行借贷为上策。那最好提出抵押品,向那些专靠利息为生的私人借贷;因为他们不想投资营业,但愿把钱供给有信用的人,数年不还,亦未尝不可的。不取抵押品,无须印花费、律师费,就以货币贷入,而偿还条件又像苏格兰银行肯接受的那么简单的银行,对于这样的商人企业家来说,当然可说是最方便的债权人。不过,像这样的商人,对于这样的银行来说,却是最不方便的债务人。 二十五年来,苏格兰各银行所发行的纸币,至少也十足地等于国内流通界所易容纳的数额了。对于苏格兰各种事业,银行的帮助已经是尽了全力了,为银行本身利益计,它们只能办到这样。而且事实上,它们的营业,已有些微过度的地方。因为这种过度,银行方面已经吃亏了,至少,利润是减少了。在这一种营业上,经营规模只要略微过度,便不免有此结果。不幸,逐利常情,得陇望蜀,商人们、企业家们还以为未足,他们以为银行信用事业,可任意推广,推广银行信用事业,除了增添少数纸张费以外,用不着增添什么费用。他们埋怨银行理事先生们眼光狭窄、态度畏葸。他们说,银行信用事业还需扩充到和国内各种事业的扩充相称的程度。他们所谓的事业推广,是指把事业推广到超过他们自己的资本或能够凭借抵押品向私人借得的资本所能经营的范围。他们以为,他们短少的资本,银行有设法供给的义务。他们觉得,他们所希望得到的全部资本,银行是理当供给的。但银行方面的意见不同。于是,在银行拒绝推广信用的时候,有些企业家想出了一个法门。这个法门,在一段时期中,显得对他们很适用,虽所费大得多,但其有效性却和极度推广银行信用事业无异。这法门就是大家知道的循环划汇。不幸的商人,在濒于破产的时候,往往利用这种办法。由这办法取得资金,在英格兰是行之已久了。据说,上次战争期间,因营业利润极大,商人们往往不度量自己的资本,把事业过分推广起来,于是,这种循环划汇的办法大为流行。后来,这种办法又由英格兰传入苏格兰。在苏格兰,商业是有限多了,资本亦有限多了,所以这办法传入苏格兰后,比较起来,愈见流行。 这种循环划汇办法,在一般实业家心里,当然都很明白,似乎没有说明的必要。但本书读者未必都是实业家,而且,这种办法对于银行的影响,即使一般实业家也似乎不大了解,所以,我将设法来作尽可能明了的说明。 当欧洲野蛮法律还没有强迫商人履行契约的时候,商人间形成一种习惯,即赋予汇票以非常的权利,使得以汇票(尤其是定期很短不过两三个月的汇票)进行借款,比以任何其他种证据都容易成功。汇票到期,承兑人若不能立即照付,他马上就算破产。于是持票人可制作成拒付证书,持向出票人索款。如果出票人也不能立即照付,亦就算破产。又如果汇票在未到期以前,辗转流通,或以购货,或以借款,迭经数人之手,这些人各在票背签署名号,作为签保,这些人就也对这汇票负完全责任,如果汇票到了自己面前,自己不能立时照付,也马上被宣告破产。这种惯例,将近二百年来,已为欧洲各国法律所采纳。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即使信用有疑问,但因汇票期限如此短促,多少对持票人是一种保障;虽然他们都有破产的危险,但不见得在这短促期间内,他们都会破产。房子已经倾斜了,不能持久了,今晚就会倒塌吗,不见得吧,我姑且冒险住一晚——这是倦行者的心事,正好比喻汇票持有人的心理。 假设爱丁堡商人甲向伦敦商人乙开出汇票,限期两个月,要乙付银若干。事实上,伦敦商人乙并无所负于爱丁堡商人甲。他所以愿承兑甲的汇票,因为两方协商的条件,是在付款期限未到以前,乙亦可向甲出一张汇票,数额相等,外加利息佣钱,兑期亦为两个月。所以,在两个月的限期未满以前,乙向甲出一张汇票,甲又在这汇票期满以前,再向乙出第二张汇票。在这第二张汇票未满期以前,乙再照样向甲出汇票,都以两个月为期。这样循环下去,可连续至于数月,甚而至于数年,不过,乙向甲开出的一切汇票,积累下来的利息佣钱,都要算在里面。利息率为每年百分之五,佣钱每次至少百分之零点五。如果每年来往六次,佣钱就要加六倍,所以只靠这种办法筹款的甲,每年费用就至少也在百分之八以上。如果佣钱高涨,或如要对以前汇票的利息和佣钱付复利,那么,利上算利,费用就要更大。这就是所谓循环借款的办法。 据说,国内大部分商业上的投资,普通利润是在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之间。用这样的方法借得货币的营业,如果除了偿付借钱的巨大费用,还能提供很好的剩余利润,那非是一种非常幸运的投机不行。但是,近来有许多规模巨大的计划,在若干年中除靠这种方法从巨额费用借来的资金外别无其他资本。无疑的,这些计划家在他们的黄金梦中,看到了大利润的非常鲜明的幻象。但是,当他们醒了,或在他们营业结束时,或在他们无力再继续经营下去时,我相信,运气好的能够实现所做的梦的,没有几个。 爱丁堡的甲向伦敦的乙开出的汇票,经常由甲于到期前两个月持向爱丁堡银行贴现。伦敦的乙随后向甲开出的汇票,也照样地经常由乙持向英格兰银行或伦敦的其他银行贴现。银行贴现这些循环汇票所付出的大都是钞票。在爱丁堡,是付苏格兰银行的钞票;在伦敦,是付英格兰银行的钞票。固然贴现的汇票,到期都照兑,不过,为贴现第一张汇票而实际付出去的价值,却永远没有实际归还贴现它的银行。因为在第一张汇票将到期的时候,第二张汇票又开出了,数额还更大。没有这第二张汇票,第一张汇票根本就没有兑付的可能。所以第一张汇票的兑付全然是个名义。这种循环汇票的流转,使银行金柜在发生了出流之后,一直没有入流来补还这项出流。 银行因贴现这些循环汇票而发的纸币,往往达到进行大规模农业、工业或商业计划所要使用的全部资金的数目,而不仅限于在没有纸币的情况下,企业家必须以现金形式保持在手中,以备不时之需的那部分资金的数目。所以,银行发出的这种纸币,大部分是社会所不能容纳的,是超过国内在无纸币的情况下流通界应有的金银价值的。过剩的部分,马上会回到银行,要求兑换金银。银行必须尽其所能,设法寻求这项金银。这是这些计划家施巧用计向银行弄去的资本,不但没有经过银行知道或得过银行慎重考虑后的同意,甚至,银行在若干时间中,可能毫不觉得曾贷给了他们这些资本。 设甲乙二人,狼狈相倚,互出循环票据,向同一银行贴现。银行方面,当然不久就能发觉他们的行径,就能明白看出,他们营业但自己并没有资本,他们的资本全然是它借给他们的。但是,假如他们不常在一家贴现,时而这家,时而那家,而且两人并不一直互向彼此开出汇票,而兜个大圈子,经过许多其他计划家,这些计划家以利益所在,互相帮忙,最后由其中之一,向他们开出汇票,那么,哪一张是真实汇票,哪一张是虚伪汇票,就不易辨认了。是有真实债务人和真实债权人的汇票呢,或是除了贴现汇票的银行别无真实债权人,除了猎取货币的计划家别无真实债务人的循环汇票呢,那就难以知道了。即使银行最终察觉了这点,但可能已经太晚,这样的汇票已经贴现不少了。这时,拒绝他们,不再贴现,必然会使他们一齐破产,而他们破产,可能使银行随着破产。为顾及自身利益与安全计,在这危险境况中,银行方面也许只好再冒险继续贴现一些时候,企图慢慢把贷款收回,或者加重贴现条件,迫使他们逐渐转向其他方面或者别的银行设法,从而使自己尽快从这个圈套中摆脱出来。然而就在英格兰银行,伦敦各家主要银行,以及比较慎重的苏格兰各银行,陷入过深,开始对贴现提出较苛的条件时,这班计划家不仅惊慌起来,而且愤怒起来。他们自己的苦恼无疑是直接起因于银行方面这种慎重的必要的准备措施,但他们竟把自己的苦恼说成是全国的苦恼。他们说,这种全国的苦恼,完全是由于银行方面见识卑陋,举措失当;他们想努力使国家臻于繁荣富裕的境地,而银行却吝于帮助。他们似乎认为银行按照他们所希望的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借给他们资金,乃是银行的义务。然而就事实说,要挽救银行自身的信用,要挽救国家的信用,银行拒绝对借款已经过多的人继续按照这种方法贷给信用,是这时候唯一可实行的办法。 在这喧扰和窘困之中,苏格兰如果开设了一家新银行,声言以救国难为职责,它立意很慷慨,但措施失当了,而且似乎不甚明了它所企图救济的困难,其性质是怎样,其原因是什么。这银行的借贷,无论就现金结算法说,或就贴现汇票说,都比其他银行宽大。就后者说,它几乎不问汇票是真实汇票还是循环汇票,一律予以贴现。这银行曾明白宣布宗旨说,只要有相当的保证,甚至需要非常长的时期才能偿还(像改良土地用的)的资本,也全部可以向银行借取。甚至说,促进这样的土地改良,是银行所以设立的一个爱国目标。由于对现金结算,票据贴现采取这样宽大的政策,银行必然发行大量钞票,其过剩的部分,既然不易为社会所容纳,当然随发随回来兑换金银。银行金柜,本来就不大充实。它从两次招股募到的资本虽号称十六万镑,但实收不过百分之八十,而且是分期缴纳。大部分股东,在第一次缴入股款后,即向银行用现金结算法借贷。银行理事先生们,以为股东借款当受同样宽大的待遇。所以,有大部分股东缴了第一期股款以后,其余各期缴入的,几乎全是在现金结算法下借出的款项。这样,他们后来的交股,就不过是把先从银行某一金柜提去的款项,放入银行的另一金柜。所以,银行金柜,即使原本充满,供过度的发行,亦必使银行金柜很快耗竭,只好走上失败的途径,向伦敦银行开出汇票,期满时再开,加上利息佣钱的数目,从而兑付前一汇票,除这种办法外,没有其他能及时补充金柜的耗竭。这银行的金柜,原来就不很充实,据说,营业不过数月,就不得不乞助于这个办法。幸而,各股东的田产,不下数百万镑,他们认购股份时,实际上即等于把这田产保证银行的一切借条,有如此充实的保证作为银行信用的后盾,所以,借贷政策虽如此宽大,银行营业,仍能赓续两年有余。到非停业不可时,发出的纸币额,已近二十万镑了。这种纸币,随发随回,因要支持这些纸币的流通,它屡向伦敦各银行开出汇票。积累下去,到了银行不得不倒闭的时候止,汇票价值已在六十万镑以上。这样,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这银行借出去的,也达八十万镑以上,取息百分之五。对那二十万镑用纸币借出去的放款所收的百分之五的利息,也许可视为纯利,因为除了管理费外,没有其他扣除。但那六十多万镑向伦敦出汇票借来的,其利息佣钱等,却在百分之八以上。所以,两者对比,银行借出的金额,其中要吃亏百分之三以上的利息,不止四分之三。 银行经营的结果,正和它的创办人的本意相反。他们的目的,似乎在于对国内那些他们认为有勇敢进取精神的企业,给予支持,同时把苏格兰各银行,尤其是在贴现方面被指责为过于畏缩的设于爱丁堡的各银行排挤掉,从而把整个银行营业集于一身。无疑的,这银行曾给各计划家以暂时的救济,使他们在无可奈何的境地下,多拖延了两年左右。但事到尽头,仍不过使他们陷入债务愈深,因此到了失败的时候,他们的损失更重,他们债权人的损失也更重。所以,这些计划家所加于自己及国家的困难,这银行不但没有加以救济,事实上,反而使它加深了。为他们本身计,为他们债权人计,为国家计,他们大部分的营业,不如早两年停止的好。不过这银行所给予各计划家的暂时性的救济,结果成为对苏格兰其他银行永久性的救济。在苏格兰其他银行不肯贴现循环汇票的时候,这新银行对出循环汇票的人,却伸出双手欢迎。赖有它,其他各银行,很容易就脱离了厄境,不然它们就绝无法摆脱这厄境,一定要受巨大损失,甚或在一定程度上名誉还要遭受损失。所以这银行经营的结果,加剧了它所要减除的国家灾难,但却使它所要取而代之的各竞争银行免受大灾难。 这银行初成立的时候,有些人认为,银行金柜虽易枯竭,但来借贷纸币的都提出了担保品,拿这种担保品作担保,取得钱来补充金柜,绝不是难事。但我相信,不久,经验就告诉了他们,这个筹款方法,未免远水救不得近火。这样不充实而又易干竭的金柜,除了走上没落的途径,向伦敦各银行开出一次汇票,满期时再开出一次汇票,层叠下去,积累的利息佣钱愈来愈多外,简直没有第二种办法可用以补充。即使这种办法,足使它在需要款项的时候,能立刻借到,但结果不仅无利可图,且一定次次受损失,以致作为一个营利的公司,终必一败涂地,虽然灭亡的过程,没有像采取一再出要这种费用更大的筹款方法那么快。它仍不能从所发纸币的利息取得利润,因为纸币既是超过国内流通领域所能吸收和使用的,必然随发随回来换取金银,而为了兑换,银行方面须不断地借债,借债的全部费用以及探听谁有钱出借、和有钱的人磋商、写债券、立契约等所需费用,全须银行负担。出入对比,显然对银行有损而无益。用这方法补充金柜,好比叫人持水桶到远井汲水来补充只有出流而无入流的水池。也是一定要失败的。 这种办法,虽对这作为营利机构的银行,不但可适用,而且有利,但对于国家不仅无利且有大害。这种办法,丝毫不能增加国内出贷的货币量,只能使全国的借贷事项都集中在这家银行身上,而使它成为全国总贷借机关罢了。要借钱的,将不向有钱出借的私人借贷,而都来请求这个银行。私家借贷,一般不过数人或数十人,债务人的行为谨慎与否,诚实与否,都为债权人所熟悉,并有选择甄别的余地。和银行来往的,动辄数百家,其中大多数的情况,往往为理事先生所不深悉,选择甄别当然无所措手,因之,比较起来,银行在贷出上,当然不如私家谨慎。事实上,和这样一个银行来往的,本来大部分就是幻想的计划家,就是一再开出循环汇票的出票人。他们把资金投在奢侈浪费的事业上,这些事业,即使得到一切可能的帮助,亦必难于成功,即使能够成功,亦绝不能偿还所花费。他们也绝不能拿出足够的基金,维持等于其所雇用的那么多的劳动。反之,私家借贷,就没有这种现象。诚实俭朴的私家的债务人,大概总是用借入的资本,经营与他们自己的资本额相称的事业。这些事业,也许没有那么宏大,那么惊人,但更稳当,更有利,定能偿还投下的资本并给予大的利润,定能提供一笔基金,足以雇用比他们原先雇用的多得多的劳动。所以,即使新银行的计划成功,结果也丝毫不能增加国内的资本,徒使大部分资本,不投在谨慎有利的事业上去,而改投到不谨慎的无利益的事业上去。 有名的劳氏,以为苏格兰产业不振的原因,就是缺少货币来经营。他提议设立一个特别银行,使该银行所发纸币,等于全国土地的总价值。他觉得,这是救济货币缺少的好办法。在他最初提出这个计划的时候,苏格兰议会亦觉得不可采纳。后来奥林斯公爵摄法兰西政治,却就他的原议略加改正而采行了。可任意增加纸币数额的观念,即是所谓密西西比计划的实在根据。这个计划,就银行业说,就买卖股票生意说,其狂妄在世界上都是空前的。杜浮纳在其《对林托一书的评论》中,曾详细说明这个计划的内容,这里不再赘述。这计划所根据的原理,在劳氏所著关于货币与贸易的一篇论文(那在他最初提出这个计划时,就在苏格兰发表了)中,亦有说明。在这篇论文以及其他根据同一原理的著作中所提出的那些宏伟而空幻的理论,至今犹在许多人脑中留有很深刻的印象。最近受人攻击认为营业毫无节制的苏格兰及其他各处银行,恐怕亦多少受了这个理论的影响。 英格兰银行是欧洲最大的银行,它是1694年7月27日由国会议决以敕令设立的。当时它借给政府的数目,共计一百二十万镑,每年可向政府支取十万镑,其中,九万六千镑作为利息(年利百分之八),四千镑作为管理费。革命建立起来的新政府的信用一定还很差,否则不会有这样高的利息。 1697年,银行资本增加了一百万零一千一百七十一镑十先令。因此,这时其总资本达二百二十万零一千一百七十一镑十先令。这次增资,据说旨在维持国家信用。1696年,国库券要打四成、五成或六成折扣,银行纸币要打二成折扣。这时,正在大量改铸银币,银行认为宜暂时停止纸币兑现,而这必然会影响银行信用。 按照安妮女王第七年第七号法令,银行以四十万镑贷给国库。加上原来借给政府的一百二十万镑,贷给政府的钱总计达到了一百六十万镑。因此,1708年,政府信用已等于私人,因为政府能以百分之六的利息率借到款项,而这正是当时市场上普通的利息率。按照同一法令,银行又购买了利息六厘的财政部证券一百七十七万五千零二十七镑十七先令十便士半。银行资本准备再增加一倍。所以,在1708年,银行资本就等于四百四十万零二千三百四十三镑,贷给政府的总额就等于三百三十七万五千零二十七镑十七先令十便士半。 1709年,英格兰银行按照百分之十五的比例催收股款,收得了六十五万六千二百零四镑一先令九便士。1710年,又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催收股款,收得了五十万零一千四百四十八镑十二先令十一便士。两次催收的结果,银行资本达到五百五十五万九千九百九十五镑十四先令八便士。 按乔治一世第三年第八号法令,英格兰银行又吃进财政部证券二百万镑,因此,就这时计算,银行贷给政府的金额,已有五百三十七万五千零二十七镑十七先令十便士。按乔治一世第八年第二十一号法令,银行购买南海公司股票四百万镑。因要购买这项股票,银行不得不再增募资本三百四十万镑。这时总算下来,银行贷给政府的金额为九百三十七万五千零二十七镑十七先令十便士半。但其资本总额却不过八百九十五万九千九百九十五镑十四先令八便士。两方对比,银行贷给政府的有息贷款,已多于其母本,或者说,已多于其要对股东分派红利的资金了。换言之,银行已开始有不分红利的资本,而这种资本已多于分红的资本了。这种情况一直继续至现今。1746年,银行陆续贷给政府一千一百六十八万六千八百镑,银行陆续募集的分红利资本亦达一千零七十八万镑。自此到今日,这两个数目都没有改变。遵照乔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五号法令,为了延续银行营业执照,银行同意缴给政府十一万镑,不取息,亦不要偿还,所以,这不曾增加银行贷出额,亦不曾增加银行资本额。 银行红利,时有高低,视各时期银行对政府贷款的利息的高低以及其他情况为转移。这贷款利息率已由百分之八逐渐减至百分之三。过去几年间,银行红利常为百分之五点五。 英政府稳定,英格兰银行亦随之稳定。贷给政府的金额不损失,银行债权人亦不致有所损失。英格兰不能有第二个银行由国会议决设立,或有六人以上的股东。所以英格兰银行已非普通银行可比,它是一个国家大机关了。每年公债利息的大部分,是由它收付;财政部证券,是由它流通;土地税、麦芽税的征收额,往往是由它垫付。这些税的税款,纳税人往往逾期好几年不到国库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主事者明察,但由于对国家的职责,亦不免发行逾量的纸币。它也贴现商人汇票。有时,不仅英格兰,就连汉堡、荷兰的巨商,亦求它借贷。据说,1763年,有一次,英格兰银行在一星期内贷出了将近一百六十万镑,大部分还是金块。数额是否如此巨大,期间是否如此短促,我不敢妄断。但英格兰银行,却真有时迫不得已,竟以六便士的银币来应付各种支出。 慎重的银行活动,可增进一国产业。但增进产业的方法,不在于增加一国资本,而在于使本无所用的资本大部分有用,本不生利的资本大部分生利。商人不得不储存只应急需的滞财,全然是死的资财,无所利于商人自己,亦无所利于他的国家。慎重的银行活动,可使这种死资财变成活资财,换言之,变成工作所需的材料、工具和食品,既有利于己,又有利于国。在国内流通即国内土地和劳动的生产物所赖以年年流通年年分配给真正消费者的金银币,像在商人手上的现钱一样,也是死的资财。这种死资财,在一国资本中,虽是极有价值的一部分,但不能为国家生产任何物品。慎重的银行活动,以纸币代替大部分的这项金银,使国家能把大部分这项死资财,变作活动的资财,变作有利于国家的资财。流通国内的金银币,可与通衢相比。通衢,能使稻麦流转运到国内各市场,但它本身却不产稻麦。慎重的银行活动,以纸币代金银,比喻得过火一点儿,简直有些像驾空为轨,使昔日的大多数通衢,化为良好的牧场和稻田,从而,大大增加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但是,我们又必须承认,有了这种设施,国内工商业固然略有增进,但用比喻来说,和足踏金银铺成的实地相比,这样由纸币的飞翼飘然吊在半空,是危险得多的。管理纸币,若不甚熟练,不用说了,即使熟练慎重,恐仍会发生无法制止的灾祸。 比方说,战争失败,敌军占领首都,维持纸币信用的库藏,亦陷敌手。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流通全靠纸币进行的国家,比起大部分靠金银来流通的国家,当然要困难得多。平常的通商手段既全无价值,除了物物交换,除了赊欠,就不能有所交换。一切赋税,既常以纸币缴纳,君主也就无法支付军饷,充实武库。在这种情况下,全用纸币的国家比之大部分用金银的国家更难恢复原状。因此,一国君主,要把他的领土随时都保持在易于防守的状态,就不仅要防止那种能使发行纸币银行破产的纸币发行过剩现象,还要设法使银行所发纸币不在国内流通界占较大的部分。 国内货物的流通,可分作两个用途:一、商人彼此间的流通;二、商人与消费者间的流通。同一货币,无论其为一张纸币或一枚现金,可能有时用于前一种流通,有时用于后一种流通,但由于这两种流通是同时不断进行的,所以,各需一定数量的货币来经营。商人彼此间流通的货物的价值,决不能超过商人和消费者间流通的货物的价值。商人所买的一切,终需卖给消费者。商人彼此间的交易,往往是批发,所以每次总须有大量货币。商人和消费者间的交易,往往是零售,所以每次有小量货币(如一先令或者半便士)就够了。但小量货币流通得比大量货币快得多。一先令比一几尼流转得快,半便士又比一先令流转得快。因此,以年计算,全部消费者所购买的价值,虽至少应等于全部商人所购买的价值,但消费者每年购买所需的货币量,却比较小得多。由于流通速度较快,同一枚货币,作为消费者购买手段的次数,比作为商人购买手段的次数多得多。 纸币可加统治,或使其单在商人之间流通,或推广其流通范围,使商人与消费者间的交易,亦有大部分使用纸币。如果钞票面额,没有在十镑以下的,像在伦敦情况那样。那么,纸币的流通,势必只限于商人彼此之间。消费者得到一张十镑的钞票,在第一次买东西的时候就需兑换这张钞票,哪怕所购仅值五先令。所以在消费者把这张钞票用去四十分之一以前,钞票早已回到商人手上了。苏格兰各银行所发的钞票,却有小至二十先令的,在这种情况下,纸币的流通范围就会自然推广。商人与消费者间的交易也有大部分使用纸币。在国会议决禁止通用十先令和五先令的钞票以前,消费者购物便常使用小额纸币。北美洲那里发出的纸币,竟有小至一先令的,结果,消费者购物几乎都用钞票。至于约克郡,有些纸币,仅值六便士,结果如何,更不用说了。 发行这样的小额纸币,如果得到准许而且普遍实施,即无异奖励许多普通人去开银行,并使他们有力量成为银行家。普通人所发出的五镑甚至一镑的票据,大家会拒绝不用;但他发出的六便士票据,大家却不会拒绝。这些乞丐般的银行家,当然很容易破产,结果,对于接受他们钞票的穷人,可能引起很大的困难,甚至极大的灾难。 把全国各地银行钞票的最低面额,限为五镑,也许是较好的办法。这样,各地银行所发的钞票,大抵就会只在商人彼此间流通,像在伦敦一样。在伦敦,发行的钞票的面值不得少于十镑。五镑所能购得的货物,虽仅等于十镑的一半,但在英国其他各地,人们对五镑,正像豪华伦敦人对十镑那样重视,而且一次花掉五镑,也像伦敦人一次花掉十镑那样稀罕。 如果纸币像在伦敦那样,主要在商人间流通,市面上的金银便不致贬乏。如果现在苏格兰尤其是像在北美洲那样,纸币的流通,推广到商人与消费者间交易的大部分,市面上的金银就会全被驱逐,国内商业会至用纸币进行。苏格兰禁发十先令和五先令的钞票,曾稍稍减轻市面上金银缺乏的困难;若再禁发二十先令的钞票,当有更大的功效。听说,美洲自从禁发若干种纸币以来,金银已更丰饶了。在纸币未曾发行以前,听说美洲的金银还更丰饶。 虽然纸币应当主要限于商人之间的流通,但银行在这种场合,仍能帮助国内工商业,几乎像在纸币差不多占全部通货的场合一样。因为商人为应付不时之需而需储存的滞财,本来就只在商人之间流通的。在商人与消费者的交易上,商人没有储存滞财的必要。在这种交易上,商人只有钱进,没有钱出。所以,虽然银行钞票的发行,只限于如此数额,使得只在商人之间流通,但银行通过贴现真实汇票及现金结算办法,依然能够使大部分商人不必储有那么多的现金,专门用来应付不时的需要。银行依然能够对各种商人提供它们所能提供的最大贡献。 也许有人说,银行钞票无论数额大小,只要私人愿意领受,就应在许可之列。政府禁止其领受,取缔其发行,实在是侵犯天然的自由,不是法律应有的。因为法律不应妨害天然的自由,而应予以扶持。从某观点来说,这限制诚然是侵犯天然的自由。非但会危害全社会安全的少数人的天然自由,却要受而且应受一切政府的法律制裁,无论政府是最民主的政府或是最专制的政府,法律强迫人民建筑隔墙,以预防火灾蔓延,其侵犯天然的自由,无异于我们这里主张以法律限制银行活动。 由银行钞票构成的纸币,若由信用良好的人发行,无条件的,只要拿来,随时都能兑现,那就无论从哪方面说,它的价值,都等于金银币,因为它随时可以换得金银。任何货物,用这种纸币买卖,其价格一定像用金银买卖一样便宜,不会稍贵。 有人说,由于纸币的增加,通货总量随之增加,从而导致全部通货价值降低,所以,必会提高商品的货币价格。这话,不见得可靠,因为有多少纸币加进来,就有多少金银会改作他用,所以,通货的总量,不一定会增加。一个世纪以来,苏格兰粮食价格,以1759年为最低廉。但那时因有十先令和五先令银行钞票的发行,纸币之多,实非今日可比。再者,现在苏格兰银行业的增加,总算可以了,但现在苏格兰粮食价格和英格兰粮食价格的比例,却和先前没有两样。英格兰的纸币可算多了,法兰西的纸币可算少了,但两国谷物价格的贵贱,却多是相等。 在休谟发表《政治论文集》的1751年和1752年间,以及在苏格兰增发纸币之后,粮食价格极明显地涨了起来,但其原因,与其说是纸币增加,倒不如说是天时不正。 如果构成纸币的钞券是否能够立即兑现,还需取决于发行人的有无诚意,或取决于持券人未必都有能力履行的一种条件,或者要在若干年后才能兑现,而且目前不计利息,那情形就不同了。这样的纸币,当然要按照立即兑现的困难或不可靠性的大小,或者按照兑现期间的远近,而多少跌在金银价值之下。 数年前,苏格兰各银行,常在所发行钞票上加印选择权条款。依此条款,凡持票求兑者,或见票即兑,或见票六个月后兑现,但添付六个月的法定利息,可由银行理事抉择。有些银行的理事先生,有时利用这个条款,有时威胁持大批钞票求兑者,要他们满足于一部分的兑现,否则就要利用这个条款。那时候,苏格兰的通货,大部分是这些银行的钞券。能否兑现,大是疑问,其价值当然会低落在金银之下。在这弊病未经消除的期间(尤其是1762年、1763年和1764年),卡莱尔对伦敦实行平价汇兑,达弗里斯距卡莱尔不及三十英里,但对伦敦的汇兑,却往往贴水百分之四。很明显,这是因为卡莱尔以金银兑付汇票,达弗里斯则以苏格兰银行钞票兑付汇票。这钞票要兑换现金,不一定有把握,只是和铸币比较,价值就跌了百分之四。后来,国会禁止发行五先令和十先令钞票的命令,又规定钞票不得附加选择权条款,英格兰对苏格兰的汇兑才恢复自然汇率,即顺应于贸易情况和汇兑情况的汇率。 约克郡纸币竟有小至六便士的,但持票人按规定要存票至一几尼才可要求兑现。这个条件,在持票人方面,往往难以办到。故其价值亦低在金银价值之下。后来,国会议决废止这种规定,认为它不合法,并且像苏格兰一样,禁止发行二十先令以下的钞券。 北美洲纸币,非由银行发行,亦不能随时兑现。它是由政府发行的,非经数年,不能兑现。殖民地政府虽不付持票人以任何利息,但曾宣告纸币为法币,需按面额价值接受支付债务。但是,即使殖民地政府非常稳固,在一般利息是六厘的地方,十五年后才能支付的一百镑钞票,其价值和四十镑现金差不了多少。所以,强迫债权人接受一百镑纸币作为清偿以现金借给的一百镑债务,未免太不公平,任何以自由标榜的政府大概都未曾试行过。这显然像诚实坦率的道格拉斯博士所说,是不诚实的债务人欺骗债权人的一种勾当。1772年,本雪文尼亚政府第一次发行纸币,佯言纸币价值与金银相等,严禁人们以纸币卖货时索取比以金银卖货较高的售价。这个法令,言专横,则与其本意所要支持的法令无异;言无效,则有过于其本意所要支持的法令。法律可以使一先令在法律上等于一几尼,因为它可以指导法庭解除这样拿出一先令的债务人的义务。但是,售货与否,卖者各有自由。强卖者视一先令为一几尼,却是法律所办不到的。所以,有的时候英国对一些殖民地的汇兑,一百镑可以等于一百三十镑,而对另一些殖民地,一百镑却简直可以等于一千一百镑,虽有这样的法令,亦无可奈何。试一研究其中原因,就知道价值悬殊,乃是因为各殖民地发出去的纸币额,极不相等。而且,纸币兑现期限长短不一,兑现可能性亦大小不同。 这样看来,国会议决殖民地以后发行的纸币,都不得定为法币,是最适当不过的。为什么各殖民地都不赞成这个议决案呢? 与我国其他殖民地比较,本雪文尼亚对发行纸币往往比较持重。那里的纸币,据说,从来没有低落到未发行纸币以前的金银价值以下。但在纸币第一次发行以前,本雪文尼亚已提高殖民地铸币的单位名称,且由议会议决,英国五先令的铸币,在殖民地境内流通,可以当作六先令三便士,后来又提高至六先令八便士。所以,殖民地货币一镑,即使在通货是金银币时,和一英镑比较,价值已低百分之三十以上,在通货是纸币时,其价值低于英镑一镑的价值,很少大大超过百分之三十。主其事者,以为这样提高铸币单位名称,使等量金银在殖民地比在母国当作更大的数目使用,即可防止金银输出,却不知道殖民地铸币的单位名称提高后,由母国运来的货物的价格,亦必按比例提高,金银输出,还是一样迅速。 殖民地纸币,允许人民按其面额用以缴纳本州各种赋税,不折不扣。所以,即使纸币真的或被认为要在很久以后才兑现,其价值亦定可多少增加一些。不过这种增加价值,要看本州发行的纸币额怎样超过本州缴纳赋税所能使用的纸币额,而有多少不等。据我们考察所得,各州纸币额都大大超过本州缴纳赋税所能使用的纸币额。 一国君主,如果规定赋税中有一定部分必须用纸币缴纳,那么,即使纸币什么时候兑现,全视国王的意志,亦定能多少提高纸币的价格。发行纸币的银行,若测度纳税所需,使所发行纸币额,常常不够应付纳税人的需求,那纸币价值,即将高于它的面值,或者说,纸币在市场上所能买得到的金银币,会多过它票面所标记的数量。但有些人就根据这点,来说明所谓阿姆斯特丹银行纸币的升水,即说明它的价值何以高于通用货币,虽然据他们说,这种纸币不能凭所有者的意志随便拿到银行外面去。他们说,大部分外国汇票,需以银行纸币兑付,换言之,需在银行账簿上转账;该银行理事先生,故意使银行纸币额常常不够应付这种用途的需要。他们说,这就是阿姆斯特丹银行纸币常比金银币价值高百分之四甚至百分之五的理由。但我们将在后面看到,这种说明是很不确切的。 纸币价值虽可落在金银价值之下,但金银价值不会因纸币价值下落而下落。金银所能换得的他种货物的量,不会因此减少。金银价值对其他货物价值的比例,无论在什么场合,都不取决于国内通用纸币的性质与数量,而取决于当时以金银供给商业世界大市场的金银矿藏的丰瘠,换言之,取决于一定数量金银上市所需要的劳动量对一定数量他种货物上市所需要的劳动量的比例。 银行发行钞票,若有限制而且可随时兑现,即可不致妨碍社会安全,而银行的其他营业,亦可任其自由。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地,近年来,银行林立,许多人引为隐忧。但其设立,不仅无害于社会;相反,社会安全反而增进了。银行林立,竞争者多,为提防同业进行恶意的挤兑,各行的营业自必格外慎重,所发行的纸币,亦必对现金数额保持适当的比例。这种竞争可使各银行的纸币,限制在较狭窄范围内流通;可使各银行在流通中的纸币因而减少。全部纸币既分别在更多的区域流通,那么,一个银行的失败(这是必有的事),对于公众,影响必定较小。同时,这种自由竞争,又使银行对于顾客的营业条件,必须更为宽大,否则将为同业所排挤。总之,一种事业对社会有益,就应当任其自由,广其竞争。竞争愈自由就愈普遍,那事业就愈有利于社会。 第三章 论资本积累并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劳动 有一种劳动加在物上能增加物的价值;另一种劳动,却不能够。前者因可生产价值,可称为生产性劳动,后者可称为非生产性劳动。制造业工人的劳动,通常会把维持自身生活所需的价值与提供雇主利润的价值,加在所加工的原材料的价值上;反之,家仆的劳动,却不能增加什么价值。制造业工人的工资,虽由雇主垫付,但事实上雇主毫无所费。制造业工人把劳动投在物上,物的价值便增加。这样增加的价值,通常可以补还工资的价值,并提供利润。家仆的维持费,却是不能收回的。雇用许多工人是致富的方法,维持许多家仆是致贫的途径。但家仆的劳动,亦有它本身的价值,像工人的劳动一样,应得到报酬。不过,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可以固定并且实现在特殊商品或可卖商品上,可以经过一段时间,不会随生随灭。那似乎是把一部分劳动贮存起来,在必要时再提出来使用。那种物品,或者说那种物品的价格,日后在必要时还可用以雇用和原为生产这物品而投下的劳动量相等的劳动量;反之,家仆的劳动,却不固定亦不实现在特殊物品或可卖商品上。家仆的劳动,随生随灭,要把它的价值保存起来,供日后雇用等量劳动之用,是很困难的。 有些社会上等阶级人士的劳动,和家仆的劳动一样,不生产价值,既不固定或实现在耐久物品或可卖商品上,亦不能保存起来供日后雇用等量劳动之用。例如,君主以及他的官吏和海陆军,都是不生产的劳动者。他们是公仆,其生计由他人劳动年产物的一部分来维持。他们的职务,无论是怎样高贵,怎样有用,怎样必要,但终究是随生随灭的,不能保存起来供日后取得同量职务之用。他们治理国事,捍卫国家,功劳当然不小,但今年的政绩,买不到明年的政绩;今年的安全,买不到明年的安全。在这一类中,当然包含着各种职业,有些是很尊贵很重要的,有些却是最不重要的。前者如牧师、律师、医师、文人;后者如演员、歌手、舞蹈家。在这类劳动中,即使是最低级的,亦有若干价值支配这种劳动价值的原则,就是支配所有其他劳动价值的原则。但这类劳动中,就连最尊贵的,亦不能生产什么东西供日后购买等量劳动之用。像演员的对白,雄辩家的演说,音乐家的歌唱,他们这一班人的工作,都是随生随灭的。 生产性劳动者、非生产性劳动者以及不劳动者,同样仰食于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这生产物的数量无论怎么大,绝不是无穷的,而是有限的。因此,用以维持非生产性人手的部分愈大,用以维持生产性人手的部分必愈小,从而次年生产物亦必愈少;反之,用以维持非生产性人手的部分愈小,用以维持生产性人手的部分必愈大,从而次年生产物亦必愈多。除了土地上天然生产的物品,一切年产物都是生产性劳动的结果。 固然,无论在哪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都是用来供给国内居民消费,给国内居民提供收入,但无论出自土地或出自生产性劳动者之手,它们都是一出来就自然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往往是最大的一部分)是用来补偿资本,补充从资本取出来的食料、材料和制成品;另一部分,则或以利润形式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收入,或以地租形式作为地主的收入。就土地产品说,一部分是用来补偿农场主的资本,另一部分是用来支付利润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收入,或支付地租作为地主的收入。就大工厂的生产物说,一部分(往往是最大的一部分)是用以补偿厂商的资本,另一部分则支付利润,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收入。 用来补偿资本的那部分年产物,从来没有立即用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而是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至于一开始即指定作为利润或地租收入的部分,则可能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也可能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 把资财一部分当作资本而投下的人,莫不希望收回资本并赚取利润。因此,他只用以雇用生产性劳动者。这项资财,首先对其所有者提供资本的作用,以后又构成生产性劳动者的收入。至于他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的那一部分资财,从这样使用的时候起,即由他的资本中撤出来,放在他留供直接消费的资财中。 非生产性劳动者和不劳动者,都需仰给于收入。这里所谓的收入可分为两项:一是在年产物中有一部分,一开始即指定作为某些人的地租收入或利润收入;二是在年产物中又有一部分,原是用来补偿资本和雇用生产性劳动者的,但在归到获得它的人们手中后,除维持他们的衣食外,他们往往不分差别地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和非生产性劳动者。例如,不仅是大地主和富商,就连普通工人,在工资丰厚的场合,也常雇用个把家仆,看回木偶戏。这样,他就拿一部分收入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了。并且,他也许要缴纳一些税。这时,他所维持的那些人,虽然尊贵得多,但同样是不生产的。不过按照常情,原想用来补偿资本的那部分年产物,在还未用以雇用本要雇用的足够的生产性劳动者,推动他们工作以前,绝不至于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劳动者在获得工资以前,要想用一部分工资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是绝不可能的。而且,那部分工资往往不多。这只是他节省下来的收入;就生产性劳动者的情况来说,无论怎样,也节省不了许多,不过,他们总有一些。就赋税来说,因为他们这一阶级的人数是很多很多的,所以,他们每个人所缴纳的税很有限,但他们这一阶级所缴纳的税却很可观。地租和利润,在任何地方,都是非生产性劳动者生活所依赖的主要资源,而且最容易节省。它们的所有者可以用来雇用生产者和非生产者。而他们似乎特别喜欢雇用非生产者。大领主的费用,通常情况下,多数费用是用于供养游惰人民,而用于供养勤劳人民的费用却很少。富商的资本虽只用来雇用勤劳人民,但像大领主一样,他的收入也大都用来豢养不生产的人。 我们说过,由土地和生产性劳动者生产出来的年产物,一旦生产出来,就有一部分被指定作为补偿资本的基金,还有一部分作为地租或利润的收入。我们都知道,在任何国家,生产者对非生产者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两个部分的比例。而且,这一比例,在贫富国家间又极不相同。 现在,欧洲各富国,土地产品的极大部分都是用来补偿独立富农的资本,其余则用以支付他的利润与地主的地租。然而在过去封建社会之时,年产物的极小部分就足以补偿耕作的资本。那时耕作所需的资本就是牛马而已,而天然产物已经供给它们足够的食物,因此,它们也是天然产物的一部分。地主拥有这些牲畜,借以土地耕作者使用。地主不仅拥有牲畜,连土地的其余产物,也归地主所有,或作为土地的地租,或作为无甚价值的资本的利润。土地耕作者们或是他主的奴仆,或是他们的身家财产,都同样是地主的财产。那些不是奴仆的耕者,是可以随意退租的佃户。他们所缴纳的地租名义上和免役租一样,但实际上依然等于全部土地产品。而且,在和平的时候,地主可随时征用他们的劳役,在战争的时候,他们又需出去服兵役。他们虽然住得离地主的家远一些,但他们隶属于地主,无异于住在地主家里的家奴。他们的劳役既然都需听地主支配,土地产品当然也全部属于地主。现在欧洲情况却大不一般。在全部土地产品中,地租所占的比例几乎不超过三分之一,有时还不到四分之一。但在数量方面,改良土地的地租,大都是昔日的三倍或者四倍;现今在年产物中取出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和往日年产物的全部比较,似乎就有三倍或四倍之多了。随着科技的发展,农业的日益进步,就数量来说,地租虽是日增,但对土地产品的比例,却是日减。 就欧洲各富国来说,大资本现今都投在商业和制造业上。古代贸易很少,制造业简陋,所需资本极少。可是它们所提供利润一定很大。古时利息率很少在百分之十以下。这可证明它们的利润必定足够提供这么大的利息。现在,欧洲各进步国家的利息率,很少在百分之六以上;最进步国家的利息率,且有时低至百分之四、百分之三甚或百分之二。因为富国的资本比贫国多得多,所以富国居民由资本利润而得到的收入也比贫国大得多。但就利润与资本的比例说,那就通常小得多。 与贫国比较,富国用来补偿资本的那部分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就相当大了。不仅如此,与直接归作地租和利润的部分比较,它在年产物中所占比例也大得多。此外,与贫国比较,富国雇用生产性劳动的基金,也要大得多。我们说过,一国的年产物,除了一部分定为雇用生产性劳动的基金外,其余部分是用来雇用生产性劳动,还是用来雇用非生产性劳动,并不一定,但往往都是用来雇用非生产性劳动。与贫国相比,富国用来雇用生产性劳动的基金份额,在年产物中所占比例,也大得多。在任何国家,这两种基金的比例,都直接决定一国人民的性格——是勤劳还是游惰。与过去时代相比,我们是更勤劳的,因为现在我们用在勤劳人民身上的基金份额要比游惰人民身上的份额大得多。我们祖先,因为没受到勤劳的充分奖励,所以游惰了。俗话说:劳而无功,不如戏而无益。像英国和荷兰这样的大城市,给予资本的运用的工业城市中,人民大都是勤劳的,认真的,兴旺的。在主要依靠君主经常或临时驻节来维持的都市,人民的生计主要仰给于收入的花费,这些人民大都是游惰的、堕落的、贫穷的,比如罗马、凡尔赛、贡比涅、枫丹白露。讲到法国,除了卢昂、波尔多两市,其他各议会城市的工商业毫不足道。一般下等人民,由于大都依靠法院人员以及前来打官司的人的费用来维持,所以,大都是游惰的,贫穷的。卢昂、波尔多两市,由于地势关系,商业颇为发达。卢昂必然是巴黎所需物品的集散地点,无论物品是由外国输入或由沿海各地运来。波尔多则为加龙流域所产葡萄酒的集散地点,这些地方产酒丰富,世界闻名,外国人都喜欢饮用,所以输出很多。这样好的地势,当然会吸引资本投到这方面来。因此这两个城市的工业才蒸蒸日上。为了维持本市的消费,人们投下资本,但投下的资本为数有限,绝不能超过本市所能使用的限度。巴黎、马德里、维也纳的情形,也都是如此。在这三个城市中,巴黎要算最勤劳的了,但巴黎是巴黎本市制造品的主要销售市场;巴黎本城的消费是一切营业的主要对象。既为王公驻节之所,又为工商辐辏之地,既为本市消费而营业,又为外地及外国消费而营业的城市,在欧洲只有伦敦、里斯本和哥本哈根。这三个城市所处的地位都很有利,适合于作为大部分远方消费物品的集散地点。但在花费大收入的城市,除把资本用于供应本地的消费外,想有利地使用资本,就不像在下等人民生计专靠资本的运用来维持的工商大城市那么容易。大部分的人靠花费收入来维持生活,都游惰惯了,逐步地同化了一些勤勉做事的人。所以,在这些地方使用资本自然比在其他地方不利。英格兰和苏格兰未合并前,爱丁堡的工商业很不发达。后来,苏格兰议会迁移了,王公贵族不一定要住在那里了,那里的工商业才慢慢振兴起来。但苏格兰的大理院、税务机关等未曾迁移,所以仍有不少收入是在那里花费。因此,就工商业来说,爱丁堡远不及格拉斯哥。格拉斯哥居民的生计,大都靠资本的运用。再者,我们有时看到,在制造业方面很有进展的大乡村的居民,往往由于公侯贵族卜居其间,而变得懒惰和贫困。 所以,无论在什么地方,资本与收入的比例,似乎都支配勤劳与游惰的比例。资本占优势的地方,多勤劳;收入占优势的地方,多游惰。资本的增减,自然会增减真实劳动量,增减生产性劳动者的人数,因而,增减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增减一国人民的真实财富与收入。 由于节俭,资本增加;由于奢侈与妄为,资本减少。一个人节省了多少收入,就增加了多少资本。增多的资本,他可以用来雇用更多的生产性劳动者,亦可以有利息地借给别人,使其能雇用更多的生产性劳动者。个人的资本,既然只能由节省每年收入或每年得利而增加,由个人构成的社会的资本,亦只能由这个方法增加。 资本增加的直接原因,是节俭,不是勤劳。诚然,未有节俭以前,须先有勤劳,节俭所积蓄的物,都是由勤劳得来。但是若只有勤劳而无节俭,有所得而无所贮,资本绝不能加大。节俭可增加维持生产性劳动者的基金,从而增加生产性劳动者的人数。他们的劳动,既然可以增加工作对象的价值,所以,节俭又有增加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的趋势。节俭可推动更大的劳动量;更大的劳动量可增加年产物的价值。 每年节省的像每年花费的一样,经常被消费掉,而且,几乎是同时被消费掉。只是消费的人不同罢了。富人每年花费的收入部分,大都由游惰的客人和家用的婢仆消费掉,这些人消费后不会留下什么作为报酬。至于因要图利而直接转为资本的每年节省下来的部分,也同样并几乎同时被人消费掉,但消费的人是劳动者、制造者、技工。他们会再生产他们每年消费掉的价值,并提供利润。现在假定他的收入都是货币,如果他把它全部花掉,他用全部收入购得的食品、衣服和住所,就将分配给前一种人。如果节省的一部分,为图利而直接转作资本,亲自投用,或借给别人投用,那么,他由这节省部分购得的食品、衣服和住所,就将分配给后一种人。消费是一样的,但消费者不同。 节俭的人,每年所节省的收入,不但可在今年、明年供养若干更多的生产性劳动者,而且,他好像工厂的创办人一样,设置了一种永久性基金,将来随便什么时候,都可维持同样多的生产性劳动者。这种基金,将如何分派,将用到什么地方,固然没有法律予以保障,没有信托契约或永远营业证书加以规定,但有一个强有力的原理保护其安全,那就是所有者个人的利害关系。如果把这基金的任何部分,用于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这样不按照原指定用途滥用该基金的人,非吃亏不可。 奢侈者就是这样滥用资本:不量入为出,结果就蚕食了资本。正像把一种敬神之用的基金的收入移作渎神之用的人一样,他把父兄节省下来打算做点儿事业的钱,豢养着许多游手好闲的人。由于雇用生产性劳动的基金减少了,所能雇用增加物品价值的劳动量亦减少了,因而,全国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价值减少了,全国居民的真实财富和收入亦减少了。如果另一部分人的节俭,不足以抵偿这一部分人的奢侈,奢侈者所为,不但会陷他自身于贫穷,而且将陷全国于匮乏。 纵使奢侈者所花费全系国产商品,不用一点儿外国货,结果将同样会影响社会的生产基金。每年总有一定数量本来用于维持生产性劳动者的食品和衣服,被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因此,每年一国生产物的价值,总不免低于本来应有的价值。 有人认为,这种花费不是用来购买外国货物,不曾引起金银往外输出,国内货币是不会减少的。但是,假若这一定量的食品和衣服,不被非生产者消费,而是分配给生产者,他们就不仅可再生产他们消费的全部价值,而且可提供利润了。这同量的货币将依然留在国内,却又再生产了一个等价值的消费物品,所以结果将有两个价值,不仅有一个价值。 而且,年产物价值日趋减落的国家,绝不能保留这同量的货币。货币的唯一功用,是周转消费品。赖有货币,食品、材料与制成品才可实行买卖,而分配给正当的消费者。一国每年所能通用的货币量,取决于每年在国内流通的消费品的价值。每年在国内流通的消费品,不是本国土地和劳动的直接生产物,就是用本国生产物购买进来的物品。国内生产物的价值减少了,每年在国内流通的消费品的价值亦必减少,因而,国内每年所能通用的货币量,亦必减少。因生产物年年减少而被逐出国内流通领域以外的货币,绝不能弃无所用。由于利害关系货币所有者绝不愿自己的货币放着不用。国内没有用途,他就会不顾法律,不顾禁止,送往外国,用来购买国内有用的各种消费物品。货币每年的输出,将在一定时间内继续着,使国内人民每年的消费额,超过他们本国年产物的价值。繁荣时代从积下来年产物所购买的金银,在这逆境中可支持他们一段时间。但在这种场合,金银输出不是民生凋敝的原因,而是民生凋敝的结果。实际来说,这种输出甚至还可暂时减少民生凋敝的痛苦。 反过来说,一国年产物的价值增加了,货币量亦必自然增加。每年在国内流通的消费品价值增加了,当然需要更多的货币量来流通。因此,有一部分增加的生产物,必定会四散出去,在有金银的地方,购买必要增加的金银。但在这种场合,金银增加只是社会繁荣的结果,而不是社会繁荣的原因。购买金银的条件,到处都是一样的。从矿山掘出,再运到市场上来,总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或资本。为这事业而劳动和投资的人,总需要衣食住的供给与收入。这一定数量的供给与收入,就是购买金银的价格。在英格兰购买金银是这样,在秘鲁购买金银也是这样。需要金银的国家,只要出得起这个价格,用不着担心所需的金银会长久缺乏。而不需要的金银,亦不会长久留在国内。 所以,无论我们根据明白合理的说法,说构成一国真实财富与收入的,是一国劳动和土地的年产物的价值,或是依通俗的偏见,说构成一国真实财富与收入的,是国内流通的贵金属量——总之,不管怎样,奢侈都是公众的敌人,节俭才是社会的恩人。 再讲妄为。妄为的结果,和奢侈相同。在农业、矿业、渔业、商业、工业上,如果所做计划不谨慎,不成功,那么雇用生产性劳动的基金都会减损。固然,投在这种计划上的资本,亦只由生产性劳动者消费,但由于使用不适当,所以,他们消费的价值,不能充分再生产出来,与使用适当的场合比较,总不免减少社会上的生产基金。 幸而就大国的情形说,个人的奢侈妄为,不会有多大影响。另一部分人的俭朴慎重,总够补偿这部分人的奢侈妄为而有余。 说到奢侈,一个人由于有享乐之欲望,所以才会浪费。说到节俭,一个人所以会节俭,当然因为他有改良自身状况的愿望。我们一生到死,对于自身地位,几乎没有一个人会有一刻觉得完全满意,不求进步,不想改良。但是怎样改良呢?一般人都觉得,增加财产是必要的手段,这手段最通俗最明显。增加财产的最适当的方法,就是在常年的收入或特殊的收入中,节省一部分,储蓄起来。所以,虽然每个人都不免有时有浪费的欲望,并且,有一种人,是无时不有这种欲望,但一般平均来说,在我们人类生命的过程中,节俭的心理不仅常占优势,而且大占优势。 再讲妄为,无论哪里,慎重和成功的事业总占极大多数。不慎重不成功的事业,总占极少数。我们虽然常常看见破产的失意者,但在无数的经营商业的人中,失败的总是全数中的极小部分。破产这种灾祸,对于一个清白的人,实在是极大的极难堪的灾祸。不留意避免它的人,实在不多。当然,不知道避免它的人,像不知道避绞台的人一样,也并非没有。 地大物博的国家,固然不会因私人奢侈妄为而贫穷,但政府的奢侈妄为,却有时可把它弄得穷困。在许多国家中,公众的收入,全部或几乎全部都是用来维持非生产者。比如:朝廷上的王公大臣,教会中的牧师神父。又如海陆军,他们在平时既不生产,在战时又不能有所获取,来补偿他们的维持费。甚至在战争继续进行的期间,也如此。这些人,因为他们不生产,不得不仰给于别人劳动的产物。如果他们人数增加到不应有的数额,他们可能在某一年消费掉这么多的上述产物,以致反无足够余量来维持能在次年有所再生产的生产性劳动者。于是下一年的再生产,一定不及上一年。如果这种混乱情形继续下去,第三年的再生产,又一定不及第二年。那些只应拿人民一部分剩余收入来维持的非生产者,他们可能消费了人民全收入的部分,使得这么多人不得不侵蚀他们的资本,侵蚀维持生产性劳动的基金,以致不论个人多么节俭多么慎重,都不能补偿这样大的浪费。 然而,就经验所得,在大多数场合,个人的节俭慎重,不仅可以补偿个人的奢侈妄为,而且可以补偿政府的浪费。每个人改善自身境况的一致的经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以及私人财富所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这不断的努力足以挽救行政的大错误,使事情日趋改良。譬如,人间虽有疾病,有庸医,但人身上总似有一种莫名其妙的力量,可以突破一切难关,恢复原来的健康。 增加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价值,只有两个方法,一为增加生产性劳动者的数目;二为增进受雇劳动者的生产力。很明显,要增加生产性劳动者的数目,必先增加资本,增加维持生产性劳动者的基金。要增加同数受雇劳动者的生产力,只有增加那些便利劳动,缩减劳动的机械和工具,或者把它们改良。不然,就是使工作的分配更为适当。但无论怎样,都有增加资本的必要。要改良机器,少不了增加资本;要改良工作的分配,亦少不了增加资本。把工作分成许多部分,使每个工人一直专做一种工作,比由一个人兼任各种工作,定需增加不少资本。因此,我们如果比较同一国民的前代和后代,发觉那里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如果后代比前代多了,其土地耕作状况进步了,工业扩大了,繁盛了,商业推广了,我们就可断言,在这两个时代间,该国的资本必定增加了不少。那里一部分人民的节俭慎重所增加于资本的数额,一定是多于另一部分人民的妄为和政府的浪费所侵蚀了的资本的数额。只要国泰民安,即使政府不是节俭慎重的,国家情况也可有这种进步。不过,我们要正确判定这种进步,不应比较两个距离太近的时代。进步是逐渐的,时代太近了,是很难看出它的改良的。有时,即使国家是一般的改良了,但我们往往因看到某种产业的凋零或某一地方的衰落,便怀疑全国的财富与产业都在退步。 与一百年前查理二世复辟时比较,现在英格兰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当然是多得多了。现在怀疑英国年产物增加的人,固然不多,但在这一百年时间内,几乎每隔五年,即有几本写得很好的动听的书或小册子,说英格兰的国富正在锐减,人口正在减少,并且说那里是农业退步,工业凋零,商业衰落。而且,这类书籍,不见得全是党派的宣传品,全是欺诈和见利忘义的产物。我晓得,它们里面有许多是极诚实极聪明的作家所写的。这些人所叙述的,没有不是他们自己相信的。 再者,和二百年前伊丽莎白即位时比较,查理二世复辟时代英格兰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必定多得多了。和三百年前约克与兰克斯特争胜时代末期比较,伊丽莎白时代英格兰的年产物,必又多得多了。再推上去,约克与兰克斯特时代,当然胜于诺尔曼征服的时代;诺尔曼征服的时代,当然又胜于撒克逊七人统治的时代。在撒克逊七人统治的时代,英国当然不能说是一个进步的国家,但与朱利阿·凯撒侵略时代(这时,英格兰居民的状况,和北美野蛮人相差不远)比较,又算大进步了。 然而,在这各个时期中,私人有很多浪费,政府也有很多浪费,而且发生了许多次费用浩大的不必要的战争,原本用来维持生产者的年产物,有许多被用来维持非生产者。有时,在混乱激烈的时候,浪费的浩大,资本的破坏,在任何人看来,都会感觉这不但会妨碍财富的自然积蓄(实际上确是如此),而且会使国家在这时期之末陷于更为贫困的地位。查理二世复辟以后,英国境况是最幸福最富裕的了,但那时又有多少紊乱与不幸事件发生呢?如果我们是生在那时,我们一定会担心英格兰的前途,说它不仅要陷于贫困,怕还会全然破灭吧。你想想看,伦敦大火以后,继以大疫,又加英荷两次战后的革命骚扰,对爱尔兰战争,1688年、1702年、1742年和1756年四次对法耗费巨大的大战,再有1715年和1745年二次叛乱。不说别的,单就四次英法大战的结果来说,英国欠下来的债务,就在一亿四千五百万镑以上,加上战争所引起的各种特殊支出,恐怕总共不下两亿镑吧。自革命以来,我国年产物,就常有这样大的部分,用来维持非常多的非生产者。假使当时没有战争,那么当时当作那样费用的资本,其中定有一大部分会改变用途来雇用生产性劳动者。生产性劳动者既能再生产他们消费的全价值,并提供利润,那么,我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价值每年的增加,就可想而知了,而且每一年的增加,又必能更增多下一年的增加。如果当时没有战争,建造起来的房屋一定更多;改良了的土地一定更广大;已改良土地的耕作一定更加完善;制造业一定增多了,已有的制造业又一定推广了;至于国民真实财富与收入将要怎样增加起来,我们也许难以想象。 政府的浪费,虽无疑曾阻碍英格兰在财富与改良方面的自然发展,但不能使它停止发展。与复辟时代比较,现在英格兰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是多得多了;与革命时代比较,也是多得多了。英格兰每年用以耕作土地维持农业劳动的资本,也一定比过去多得多了。一方面虽有政府的诛求;但另一方面,却有无数个人在那里不断地努力改进自己的境况,他们不动声色地,一步一步地把资本积累起来。正是这种努力,受着法律保障,能在最有利情况下自由发展,使英格兰几乎在过去一切时代,都能日趋富裕,日趋改良。而且,将来永远照样进行下去,亦不是没有希望的事情。可是,英格兰从来没有过很节俭的政府,所以,居民亦没有节俭的特性。由此可见,英格兰王公大臣不自己反省,反而颁布节俭法令,甚至禁止外国奢侈品输入,倡言要监督私人经济,节制铺张浪费,实是最放肆,最专横的行为。他们不知道,他们自己始终无例外地是社会上最浪费的阶级。他们好好注意自己的费用就行了,人民的费用可以任凭人民自己去管。如果他们的浪费,不会使国家灭亡,人民的浪费,又哪里谈得上呢。 节俭可以增加社会资本,奢侈可以减少社会资本。所以,花费等于收入的人,不积蓄资本,亦不蚕食资本,不增加资本,亦不减少资本。不过,我们应该知道,在各种花费方法中,有些比其他更可促进国富的增长。 个人的收入,有的用来购买立时享用的物品,即享即用,无补于来日。有的用来购买比较耐久的可以积蓄起来的物品,今日购买了,就可以减少明日的费用,或增进明日费用的效果。例如,有些富翁简直是室满奴婢,厩满犬马,大吃大用地花。有些宁愿食事俭约,奴婢减少,却修饰庄园,整饬别墅,频兴建筑,广置有用的或专作为装饰的家具、书籍图画等。有些,却明珰璎珞,灼烁满前。还有些,则有如前数年逝世的某大王的宠臣,衣服满箱,锦绣满床。设有甲乙二富郎,财产相等,甲用其大部分收入,来购买比较耐久的商品,乙则用其大部分收入,来购买即享即用的物品。到后来,甲的境况,必能日渐改进,今日的费用,多少可以增进明日费用的效果。乙的境况,绝不会比原先更好。到底,甲必较富于乙。甲尚有若干货物,虽其价值不如当时所花费,但总有多少价值。乙的费用,就连痕迹也没留下来,十年或二十年浪费的结果,真是一无余物。 对个人财富较有益的消费方法,对国民财富亦较有益。富人的房屋、家具、衣服,转瞬就可变成对中、下等人民有用的东西。在上等阶级厌倦的时候,中、下阶级的人民就可以把它们买来使用。所以,在富人这样使用钱财的时候,全体人民的一般生活状况就逐渐改进了。在一个富裕已久的国家,下等人民虽不能自己出资建造大厦,但往往占有大厦;虽不能自己定制上等家具,但往往使用上等家具。往日西穆尔的邸宅,现今已经成为巴斯道上的客寓;詹姆士一世的婚床(那是皇后从丹麦带来的嫁妆,作为邻国通婚的礼物),几年前,已经陈列在敦弗林的酒店。在有些无进步也无退步或已稍稍没落的古城,我们有时可发现几乎没有一所房屋是眼前占有人所盖得起的。如果你进里面去,还可见到许多尚能适用的非常讲究但已是老式的家具。这些家具绝不可能是眼前使用者花钱定制的。王宫别墅,书籍图像,以及各种珍奇物品,常常又是装饰又是光荣,不但对其所在的本地方如此,对其所属国家亦如此。凡尔赛宫是法兰西的装饰和光荣,斯托威和威尔登是英格兰的装饰和光荣。意大利创造名胜古迹的财富,虽然是减落了,创造名胜古迹的大天才(也许因为没有用处)虽然似乎是湮没了,但那里的名胜古迹仍然博得世人的赞赏。 把收入花费在比较耐久的物品上,那不仅较有利于积蓄,而且又较易于养成俭朴的风尚。假使一个人在这方面花费得过多,他可翻然改计,而不致为社会人士所讥评。如果原来是婢仆成群,骤然撤减,如果原来是华筵广设,骤然减省,如果原来是陈设丰丽,骤然节用,就不免为邻人共见,而且好像是意味着自己承认往昔行为的错误。所以,像这样大花大用的人,不是迫于破产,很少有改变习惯的勇气。反之,如果他原来喜欢用钱添置房屋、家具、书籍或图画,以后如果自觉财力不济,他就可以翻然改习,人亦不疑。因为此类物品,前已购置,无须源源购置不绝。在别人看来,他改变习性的原因,似乎不是财力不济,而是意兴阑珊。 何况,费财于耐久物品,所养常多;费财于款待宾客,所养较少。一夕之宴,所费为二三百斤粮食,其中也许有一半倾于粪堆,所耗不可谓不大。设以宴会所费,用以雇用泥木工、技匠等,则所费粮食的价值虽相等,所养的人数必增多。工人们将一便士一便士地,一镑一镑地购买这些粮食,一镑也不会消耗毁弃。一则用以维持生产者,能增加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二则用以维持非生产者,不能增加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 读者不要以为,费财于耐久物品,即为善行,费财于款待宾客,全为恶行。一个富人把他收入主要用于款待宾客时,即以收入的大部分分济友伴。如果他用以购买耐久物品,利益则仅及于一身,非有代价,即不许他人分享。因此,后一种的花费,特别是花于购珠宝、衣饰等这些琐细东西,常常不仅表示一种轻浮性向,而且表示卑下的自私自利性向。综上所述,费财于耐久物品,由于助长有价商品的积蓄,所以可奖励私人的节俭习惯,是较有利于社会资本的增进;由于所维持的是生产者而不是非生产者,所以较有利于国富的增长。 第四章 论贷出取息的资财 贷出取息的资财,出借人总是看作资本。出借人总希望借贷期满,资财复归于己,而在借期中借用人因曾使用这资财,要付他年租若干。这种资财,在借用人手里,可用作资本,亦可用作留作目前消费的资财。如果用作资本,就是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可再生产价值,并提供利润。在这种场合,他无须割让或侵蚀任何其他收入的资源便能偿还该资本及其利息。如果用作目前消费的资财,他就成为浪费者,他夺去了维持勤劳阶级的基金,来维持游惰阶级。 贷出取息的资财,无疑有时兼用在这两种用途上,但用在前一种用途的较多,用在后一种用途的较少。借钱挥霍的人,势难久立,借钱给他的人,常要后悔愚不可及。除了重利盘剥者,像这样的借贷,对双方都毫无利益。社会上固然难免有这样借贷的事件发生,但因人各自利,所以,可以相信,它不会像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常有。任何比较谨慎的富人,如果问他愿以大部分资财贷给谋利的人呢,或是浪费的人,他听了,怕只会发笑,笑你会提出这样不成问题的问题。借用人虽然不是世上很有名的节俭家,但在他们之中,节俭的终必比奢侈的多得多,勤劳的终必比游惰的多得多。 借款徒供挥霍的,只有乡绅。乡绅借款,通常有财产为抵押,其所借款,常常不是用于有利的用途。但就连乡绅,借钱亦非全供浪费。所借的钱,常常早在未借之前就已用光。他们日常享用的东西,多向商店老板赊购,往往赊得很多,必须出息借款来还清账目,乡绅所借的资本实是补偿商店老板的资本,他们所收的地租,不够偿还,所以向别人借款来偿还。这时他借钱并不是为了花费,只是为了补偿先前已经花掉的资本。 取息的贷款,大都是从货币借出,或为钞票,或为金银。但借用人所需要,出借人所供给的实际上不是货币而是货币的价值,换言之,是货币所能购买的货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即享即用的资财,那么,他所借贷的便是能够即享即用的货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振兴产业的资本,那么,他所借贷的便是劳动者工作所必需的工具、材料与食品。借贷的事情,实际就是出借人把自己一部分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使用权让与借用人,任他随意使用。 货币总是国内各种借贷的手段,不论其为钞票或为铸币。一国能有多少资财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出借,或者像一般人所说,能有多少货币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出借,并不受货币价值的支配,而受特定部分年产物价值的支配。这特定部分年产物从土地生出或由生产的工人制出后,即被指定作为资本用,同时所有者又无意亲自使用,因而借给别人。因为这种资本的出借与偿还,都以货币来往,故被称为金钱上的利害关系。这不仅不同于农业上的利害关系,且不同于工商业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在工商业,资本所有者是自己使用自己的资本的。但我们应该知道,即使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方面,货币也不过像一张让与的契约一样,甲把无意亲自使用的资本转让给乙。这样转让的资本量,和作为转让手段的货币的数量相比,不知要大多少倍。同一枚铸币或同一张纸币,可做许多次的购买,亦可连续做许多次的借贷。例如,甲把一千镑借给乙,乙立即用来向丙购一千镑货物。丙因为不需要货币,就把这一千镑借给丁,丁又立即用来向戊购一千镑货物。戊也因为不需要货币,同样地把这一千镑借给己,己再立即向庚购一千镑货物。所以货币还是原来那几枚铸币或几张纸币,但不消几天时间,借贷就已进行三次,购买亦已进行三次了。每一次,在价值上,都与这货币总额相等。甲、丙、戊是有钱出借的人,乙、丁、己是借钱的人。他们所借贷的,其实只是购买那些货物的能力。借贷的价值与效用,都在于这种购买力。这三个有钱人所贷出的资财,等于这笔货币所能购买的货物的价值,所以,这三次借贷所借出的资财,是三倍于购买所用的货币的价值。假使债务人所购的货物,应用适当,能在相当期间偿还原借的价值及其利息,这种借贷,就十分可靠。而且,这笔货币,既可用作借贷三倍其价值的手段,或基于同一理由,也可用作借贷三十倍其价值的手段,所以,也可连续用作偿还债务的手段。 照这样看来,以资本贷人取息,实无异于由出借人以一部分的年产物让与借用人。但为报答这种让与,借用人需在借用期内,每年从较小部分的年产物让与出借人,称作付息;在借用期满后,又以相等于原来由出借人让给他的那部分年产物让与出借人,称作还本。在转让这较小部分和较大部分的场合,货币虽然都作为让与证明,但和其所让与的东西,完全不同。 一从土地生出或由生产性劳动者制出,即被指定作补偿资本之用的那部分年产物,如果增加了,则所谓金钱上的利害关系亦自然随之增加。资本一般增加了,所有者无意亲自使用但希望从此获得收入的资本,亦必增加。换言之,资财增加了,贷出生息的资财亦必逐渐增加。 贷出生息的资财增加了,使用这种资财所必须支付的价格即利息必然低落。那些使物品市价随物品数量增加而减低的一般原因,固然是这时利息低落的一个原因,但除了这个原因,我们还可寻出几个特殊的原因。第一,一国的资本增加了,投资的利润必减少。要在国内为新资本找到有利的投资方法,将日渐困难。资本间的竞争于是发生,资本所有者常互相倾轧,努力把原投资人排挤出去。但要排挤原投资人,只有把自己的要求条件放宽一些。他不仅要贱卖,而且,有时因为要出卖,还不得不贵买。第二,维持生产性劳动的基金增加了,对生产性劳动的需求亦必日益增加。因此,劳动者不愁无人雇用,资本家反愁无人可雇。资本家间的竞争提高了劳动的工资,降低了资本的利润。因使用资本而造成的利润既然减低了,为使用资本而付给的代价,即利息率,非随之减低不可。 洛克、劳氏、孟德斯鸠,还有许多别的作家,都认为,因为西属西印度的发现,金银量增加了,这一增加就是大部分欧洲利息率低落的真实原因。他们说,这两种金属本身的价值减低了,所以,它们特定部分的使用,亦只有较小的价值,因而使用它们时出得起的价格亦较小。这个观念乍一看来似乎很有道理,但其实是错误的。这错误已为休谟充分揭露了,我们也许没有再讲的必要。但下面极简明的议论,或可进一步说明迷惑这几位先生的谬见。 在西属西印度尚未发现以前,大部分欧洲的普通利息率似为百分之十。从那时起,各国的普通利息率,已降为百分之六、百分之五、百分之四,甚至百分之三。姑且假设某国银价低落的比例,恰等于利息率低落的比例。比方说,在利息率由百分之十减至百分之五的地方,等量的银,现在所能购买的货物量,只等于从前的一半。这种假设,真与事实符合吗?我相信,事实绝不是如此,但这种假设,对于我现今要考察的那种学说却很有利。而且,就是根据这个假设,我们亦绝不能说,银的价值的低落,有一点点减低利息率的趋势。因为,假若现今一百镑的价值仅等于昔日五十镑的价值,那么现今十镑的价值亦只等于昔日五镑的价值。减低母本价值的原因,无论它是什么,这原因也必然会减低利息的价值,且按同一比例减低其价值。母本价值与利息价值的比例,必然依旧,虽然利息率并未改变。如果利息率真的改变了,这两个价值之间的比例,就非改变不可。如果现今一百镑的价值,只等于昔日五十镑的价值,那么,现今五镑的价值,也只等于昔日二镑半的价值。所以,在母本价值折半的时候,把利息率由百分之十减至百分之五,那对使用资本所付的利息的价值,就只等于昔时利息价值的四分之一了。 在靠白银流通的商品的数量未曾增加的时候,银量增加只会减低银的价值。这时,各种货物的名义价值都会增大,但它们的真实价值却依旧不变。它们可换得较多的银,但它们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所能维持和雇用的劳动者人数,必依旧不变。移转等量资本由甲到乙所需要的银量,可能增加了,但资本却没有增加。像冗长的委托书一样,是累赘多了,但所让与的物品却仍旧一样,而只能产生同样的效果。维持生产性劳动的基金既然依旧,对生产性劳动的需求自然也依旧。所以,生产性劳动的价格或工资,名义上虽是增加了,实际上却是未变。以所付的银量计,工资虽是增加了,以所能购买的货物量计,工资却是依旧。资本利润,无论就名义说,就实际说,都无变动。劳动的工资,因为常以所付银量计算,所以在所付银量增加时,有时工资虽毫无增加,外表上却似乎已经增加。资本的利润,却不是这样。资本利润,不由所得银量的多寡计算。计算利润的时候,我们只计算所得银量与所投资本的比例。比如,我们说到工资,常常说这个国家的普通工资是每星期五先令;我们说到利润,常常说这个国家的普通利润是百分之十。但国内所有的资本,和从前一样,这全部资本的国内各个人的资本的竞争,亦必和从前一样。他们做交易时所享受的便利和从前一样,所遭遇的困难也和从前一样。因此,资本对利润的普通比例依旧不变,而货币的普通利息亦依旧不变。使用货币一般所能支付的利息,必须受使用货币一般所能取得的利润的支配。 在国内流通界货币量不变的场合,国内每年流通的商品量的增加,却除了发生货币价值提高的结果外,还会引起许多别的重要结果。这时,一国资本,名义上虽是依旧,实际上却已增加。它可能仍继续由同量货币表示,但却能支配较大的劳动量。它所能维持和雇用的生产性劳动量增加了,劳动的需求因此亦增加。工资自将随劳动需求的增加而提高,但从表面上看,却可能似乎在下跌。这时劳动者所领受作为工资的货币量,可能比以前少,但现今这较少的货币所能购买的物品量,却比从前较多货币所能购买的物品量还要多。但无论在实际上和名义上,资本的利润都会减少。国内所有的资本总量既已增加,资本间的竞争,当然会随之增加。资本家各自投资的结果,即使有所收获,在各自资本所雇的劳动的生产物中所占比例比以前小,亦只有自认晦气。货币的利息,既然与资本的利润共进退,所以,货币的价值虽然大增了,换言之,一定量货币所能购买的物品量虽然大增了,但货币的利息仍然可能大减。 有些国家的法律禁止货币的利息,但由于在任何地方使用资本都会取得利润,所以在任何地方使用资本都应有利息为酬。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法律,不但防止不了重利盘剥的罪恶,反而会使它加重。因为,债务人不但要支付使用货币的报酬,而且要对出借人冒险接受这种报酬支付一笔费用。换言之,要给出借人保险,使他不会遭受对重利盘剥所处的刑罚。 在放债取利不被禁止的国家,为了禁止重利盘剥,法律往往规定合法的最高利息率。这个最高利息率,总应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即那些能够提供绝对可靠担保品的借款人借用货币时通常所付的价格。这个法定利息率若低于最低市场利息率,其结果将无异于全然禁止放债取利的结果。如果取得的报酬少于货币使用之所值,则债权人便不肯借钱出去,所以债务人得为债权人冒险接受货币使用之全值而支付一笔费用。如果法定利息率适当等于最低市场利息率,则一般没有稳当担保品的人便不能从遵守国法的诚实人那里借到钱,而只好任重利盘剥者盘剥。现在,英国的货币贷给政府,年息为百分之三,贷给私人,若有稳当担保品,则年息为百分之四或百分之四点五,所以,像英国这样的国家,规定百分之五为法定利息率,也许是再适当不过。 必须注意,法定利息率,虽应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但亦不应高得过多。比方说,如果英国法定利息率规定为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那么,就有大部分待借的货币,会借到浪费者和投机家手里去,因为只有他们这类人,愿意出这样高的利息。诚实人只能以使用货币所获的利润的一部分,作为使用货币的报酬,所以,不敢和他们竞争。这样,一国资本将有大部分会离开诚实的人,而转到浪费者手里,不用在有利的用途上,却用在浪费资本和破坏资本的用途上。反之,在法定利息率仅略高于最低市场利息率的场合,有钱出借的都宁愿借给诚实人,不愿借给浪费者和投机家。因为借给诚实人所得的利息,和借给浪费者所收取的利息几乎相同,而钱在诚实人手上,稳当得多。这样,一国资本就大部分在诚实人手中,而在这些人手中的资本,大抵都用得有利。 没有任何法律能把利息减低到当时最低普通市场利息率之下。1766年,法国国王规定利息率需由百分之五减至百分之四,但结果,人民用种种方法逃避该法律,民间借贷利息率仍为百分之五。 应该指出,土地的普通市场价格,取决于普通市场利息率。有资本不愿亲自使用但愿从中得到一些收入的人,对于究竟把它用来购买土地好,还是把它借出取息好,通常总是再三盘算的。土地财产是极稳当可靠的,除此以外,大都还有其他几种利益。所以,比较起来,把钱贷给别人收取利息,所得虽更多,但他通常却宁愿购买土地而得较小收入。这些利益可以抵补收入上一定的差额,但亦只能抵补收入上一定的差额。如果土地地租远逊于货币利息,那就谁也不愿购买土地,土地的普通价格必因而下降。反之,如果这些利益抵补这差额后还有许多剩余,那就谁都宁愿购买土地,土地的普通价格就会提高。在利息率为百分之十时,土地售价常为年租的十倍或十二倍。利息率减至百分之六、百分之五、百分之四时,土地售价就上升到年租的二十倍、二十五倍,甚至三十倍。法国市场利息率高于英国;法国土地的普通价格低于英国。英国土地售价常为年租的三十倍;法国土地售价常为年租的二十倍。 第五章 论资本的各种用途 一切资本,虽都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但等量资本所能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随用途的不同而极不相同,从而对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能增加的价值,亦极不相同。 资本有四种不同用途。第一,用以获取社会上每年所需使用所需消费的天然产物;第二,用以制造天然产物,使适于眼前的使用和消费;第三,用以运输天然产物或制造品,从有剩余的地方运往缺乏的地方;第四,用以分散一部分的天然产物或制造品,使成为较小的部分,适于需要者的临时需要。第一种用法是农场主、矿业家、渔业家的用法;第二种用法是制造者的用法;第三种用法是批发商的用法;第四种用法是零售商的用法。我以为,这四种用法,已经包括了一切投资的方法。 这四种投资方法,有相互密切关系,少了一种,其他不能独存,即使独存,亦不能发展。为全社会的福利计,亦是缺一不可。 第一,假设没有资本用来提供相当丰饶的天然产物,制造业和商业恐怕都不能存在。第二,天然产物,有一部分往往要加工制造后才适于使用或消费。假设没有资本投在制造业中把它加工,则这种天然产物将永远不会被生产出来,因为没有对它的需求;或如果它是天然生长的,它就没有交换价值,不能增加社会财富。第三,天然产物及制造品富饶的地方,必从所剩余的地方运往缺乏的地方,假设没有资本投在运输业中,这种运输便不可能。于是它们的生产量便不能超过本地消费所需。批发商人的资本,可通有无,使这个地方的剩余生产物交换别的地方的剩余生产物,所以,既可以奖励产业,又可以增进这两个地方的享用。第四,假设没有资本投在零售商业中,把大批天然产物和制造品分成小的部分,来适应需要者的临时需要,那么,一切人对于所需的货物都得大批买进来,超过目前的必需。假设社会上没有屠户老板,我们大家都非一次购买一头牛或一头羊不可。这对富人也一定是不便的,对贫民将更为不便。贫穷劳动者如果要勉强一次购买一个月或半年的粮食,那他的资本一定有一大部分,不得不变作留供目前消费的资财,一定有一部分本来能提供收入的,不得不变作不能提供收入的。职业上的工具、店铺内的家具,都非减少不可。对这种人来说,最方便的办法,是在需要生活品的时候,能够逐日购买逐时购买。这样,他可以把几乎全部资财用作资本。于是他所能提供的工作的价值扩大了,而他以此所获的利润,将足以抵消零售商的利润对货物价格所增加的数目而有剩余。有些政论家对商店老板的成见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小商贾群立,虽然他们相互间也许有妨害,但对社会毫无妨害。所以,不需要对他们课税,或限制他们的人数。例如,某市及其邻近地带对于杂货的需求限制着该市所能售出的杂货量,因此可投在杂货商业上的资本,绝不可能超过足以购买这数量杂货所必需的数额。这种有限的资本,如果分归两个杂货商经营,这两人之间的竞争,会使双方都把售价减低得比一个人独营的场合便宜。如果分归二十个杂货商经营,他们间的竞争会更剧烈,而他们结合起来抬高价格的可能性会变得更小。他们之间的竞争,也许会使他们中一些人弄得破产,但这种事情我们不必过问,当事人应该自己小心。他们的竞争绝不会妨害消费者,亦不会妨害生产者。比之一两个人独占的时候,那只能使零售商贵买而贱卖。零售商多了,其中也许有坏分子,诱骗软弱顾客购买自己不需要的货物。不过,这种小弊害不值得国家去注意,更用不着国家去干涉。限制他们的人数不一定能杜绝这个弊害。举一个最显著的例子,不是因为市场上有许多酒店,我们社会上才有饮酒的风尚;而是社会上由于他种原因而产生了好饮酒的风尚,才使市场上有许多酒店。 把资本投在这四种用途上的人,都是生产性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如果使用得当,就可固定而且实现在劳动对象或可卖物品上,至少,也可把维持他们自身和他们自身消费掉的价值,加在劳动对象或可卖物品的价格上。农场主、制造者、批发商、零售商的利润,都来自前两者所生产及后两者所售卖的货物的价格。但是,各自投在这四种用途的资本虽相等,但因用途不同,等量资本所直接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却不相同,从而,对于所属社会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增加的价值的比例,亦不相同。 向批发商购买货物的零售商的资本,补偿并提供批发商的资本及其利润,使其营业得以继续。零售商的资本,只直接雇用了他自己,他自己就是受雇的唯一的生产性劳动者。这资本的使用,对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增加的价值,只是他自己的利润。 向农场主购买天然产物,向制造者购买制造品的批发商的资本,补偿并提供农场主和制造者的资本及其利润,使其营业得以继续。这就是批发商间接维持社会上生产性劳动,增加社会年产物价值的主要方法。他的资本,也雇用了运输货物的水手搬运工。所以它对于这种货物的价格所增加的,不仅等于批发商自己利润的价值,而且还包括水手搬运工工资的价值。它所直接雇用的生产性劳动只如此;对于年产物它所直接增加的价值亦只如此。但批发商的资本在这两方面的作用要比零售商的资本大得多。 制造者的资本,有一部分用作固定资本,投在他的生意所用的工具上,补偿出卖这些工具的其他制造者的资本并给他们提供利润。其余就是流动资本。在流动资本中,有一部分是用来购买材料,这部分补偿供给这些材料的农场主和矿商的资本并给他们提供利润。但其他大部分,是一年一次或在比一年短得多的时间内分配给他所雇用的工人的。所以,他的资本对他所加工的材料所增加的价值,包括雇工的工资,和雇主投资支付工资和购买材料工具应得的利润。所以,与批发商的等量资本比较,他的资本所直接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大多了,对于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增加的价值,亦大多了。 农场主资本所能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最大。他的工人是生产性劳动者,他的牲畜也是生产性劳动者。在农业上,自然也和人一起劳动;自然的劳动虽无需代价,它的生产物却和最昂贵的工人生产物一样,有它的价值。农业的最重要的任务,与其说是增加自然的产出力,不如说是指引自然的产出力,使生产最有利于人类的植物,虽然它也增加自然的产出力。长满蓬蒿和荆棘的田地可能生产的植物,常常不比耕作最好的葡萄园或谷田所能生产得少。耕耘与其说是增益自然的产出力,不如说是支配自然的产出力。人工以外,尚有大部分工作,非依赖自然力不可。所以,农业上雇用的工人与牲畜,不仅像制造业工人一样,再生产他们消费掉的价值(或者说,再生产雇用他们的资本)及资本家的利润,而且生产更大的价值。他们除了再生产农场主的资本及利润外,通常还要再生产地主的地租。这种地租,只可说是地主借给农场主使用的自然力的产物。地租的大小取决于想象上的自然力的大小,换言之,取决于想象上的土地的自然产出力或土地的改进产出力的大小。减除了一切人的劳作之后,所剩余的便是自然的劳作。它在全部生产物中,很少占四分之一以下,常常占三分之一以上。用在制造业上的任何同量的生产性劳动,都不能引出这样大的再生产。在制造业上,自然没做什么,人做了一切;再生产的大小,总是和导致再生产的生产因素的力量的大小成比例。所以,和投在制造业上的等量资本比较,投在农业上的资本,不仅推动较大的生产性劳动量,而且,按照它所雇用的生产性劳动的量来说,它对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增加的价值,对国内居民的真实财富与收入所增加的价值,都大得多。在各种资本用途中,农业投资最有利于社会。 投在农业上和零售业上的资本,总是留在本社会内。它们的使用有一定地点,在农业,是农场;在零售业,是商店。而且,它们的所有者,大都是本社会内的居民。当然,有时也有例外。 批发商的资本,却似乎不固定或停留在什么地方,而且也没有必要固定或停留在什么地方。因为要贱买贵卖,他们的资本往往周游各地。 制造者的资本,当然要停留在制造的场所。但在什么地方制造,却似乎没有确定的必要。有时,制造的场所,不仅离材料出产地点很远,且离制成品销售地点也很远。里昂制造业的材料,从很远的地方运来,那里的出品也要运到远处才有人消费。西西里时髦人的衣料是别国制造的丝绸;丝绸的材料,却又是西西里的产物。西班牙的羊毛,有一部分在英国制造,但英国织成的毛织物,却有一部分后来又送还西班牙。 投资于国内剩余生产物输出事业的人,无论是我们本国人或是外国人,无关重要。如果是外国人,我国受雇的生产性劳动者人数,当然比较少,但至少一个;我国的年产物价值,也当然比较少,但也至少一个人的利润。至于所雇用的水手搬运工是不是本国人,那与他是否本国人无关,他是本国人,也可以雇用外国的水手搬运工。输出人虽有国籍上的差别,但以资本输出国内剩余生产物来交换国内需要的物品,那就无论是外国人或是本国人的资本,对这剩余生产物所给予的价值,总是一样的。批发商是本国人也好,不是本国人也好,他的资本,同样有效地使生产这剩余生产物的人的资本得以偿还,同样有效地使生产这剩余生产物的人的营业得以继续经营下去。这就是批发商人资本对维持本国生产性劳动和对增加本国年产物价值所提供的主要助力。 比较重要的是,制造者的资本应留在国内。因为有这种资本留在国内,本国所能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比较大,本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能增加的价值也比较大。但不在本国境内的制造者资本也对本国很有效用。譬如,英国亚麻制造者年年投资从波罗的海沿岸各地输入亚麻来加工。此等资本,虽非产麻国所有,但对产麻国有利,则很明了。这种亚麻,只是产麻国的一部分剩余生产物,假设不年年输出,以交换本地所需各物,即无价值可言,其生产将立即停止。输出亚麻的商人可偿还亚麻生产人的资本,从而鼓励他们继续生产;英国制造者,又可偿还这种商人的资本,使他们继续运输。 像个人一样,一个国家往往没有足够资本,既把一切土地改良和耕种起来,又把全部天然产物加工起来,使适于直接的消费及使用,又把剩余的天然产物及制造品运往远方的市场换取国内需要的物品。大不列颠许多地方的居民,没有足够资本来改良和耕种他们所有的全部土地。苏格兰南部的羊毛,就大部分因为当地缺乏资本,不得不经过极不平坦的道路,用车运到约克郡去加工。英国有许多小工业城市,其人民没有足够资本把产品运到需要它们的远方市场去销售。他们中,纵使有个把商人,亦只好说是大富商的经理人。这种大富商,往往住在比较大的商业城市里。 一国资本,要是不够同时兼营这三种事业,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投在农业上的部分愈大,所推动的国内的生产性劳动量也愈大,同时,对社会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增加的价值也愈大。除了农业,当推制造业。投在出口贸易上的资本,在三者中,效果最小。 所有资本还不足兼营这三种事业的国家,就其富裕的程度说,实未达到自然所允许达到的最高点。无论就个人来说,就社会来说,企图以不充足的资本,在时机未成熟时兼营这三种事业,都不是取得充足资本的最便捷途径。正像一个人的资本有一定的限度一样,国内全体人民的资本亦有一定的限度,只够用于某些方面。要增加个人资本,需从收入内节省而不断积蓄;要增加国民资本,亦需从收入内节省而不断积蓄。因此,资本的用途,若能给国内全体居民提供最大的收入,从而使全体居民都能作最大的积蓄,则国民资本大概就会极迅速地增加起来。但国内全体居民收入的大小,必定以国民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大小为转移。 英属美洲殖民地,几乎把所有的资本都投在农业上。那里也就主要为了这个原因,才很迅速地日趋于富强。那里,除了家庭制造业和粗糙制造业(这种制造业,一定会随着农业的进步而产生,每个家庭的妇女儿童,都能经营这种工作),就没有制造业。至于输出业和航运业,则大部分由住在英国的商人投资经营。甚至有些省份,特别是弗吉尼亚和马里兰,经营零售生意的店铺和栈房多为居住在母国的商人所有。零售业不由本地商人资本经营的事例不多,这就是其中之一。假使美洲人联合起来,或用其他激烈手段,阻止欧洲制造品输入,使能够制造同种物品的本地人有独占的机会,因而使本地大部分资本,转投到制造业上来,结果将不但不能加速他们年产物价值的增进,恐怕还会加以阻碍,不但不能使其国家渐臻于富强,恐怕还会加以妨害。同样,如果他们要设法垄断全部输出业,结果也许更会如此。 人类繁荣的过程,似乎从来未曾延续这样的久,使得任何一个大的国家,可以获得足够的资本来兼营这三种事业,除非我们认为关于中国、古埃及、古印度的富裕和农业情况的那些奇异记载,是可以置信的。然而,就连一切记载所推为世界上最富的这三个国家,也只主要擅长农工业。它们的国外贸易,并不繁盛。古埃及人对于海洋,有一种迷信的畏惧心;印度人亦常有这种迷信;至于中国的对外通商,向来就不发达。这三个国家的剩余生产物,似乎大部分都是由外国人运到外国去,换回他们所需要的其他东西,那常常是金银。 这样,同一资本在国内所推动的劳动量有多有寡,所增加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价值有大有小,要看它投在农业、工业、批发商业上的比例的不同而不同。而且,同是批发商业,投资结果亦将因所营批发商业的种类不同而极不相同。 一切批发贸易,或一切大批买进来以便大批再卖出去的贸易,可分作三类,即国内贸易、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和运送贸易。国内贸易是从国内这个地方买国产货物进来,再在国内另一个地方把它卖出去,包括内陆贸易和沿海贸易。消费品的国外贸易是购买外国货物供本国消费。运送贸易,是从事各外国间的贸易,即把甲国的剩余产物运往乙国。 投资在国内贸易上,购买国内甲地产物运往乙地售卖,往返一次,一般可以偿还两个都是投在本国农业或工业上的资本,使本国的农业制造业不至于中断。运用资本,从商人店里,把一定价值的商品运出去,结果,大都至少可换一个等价值的别种商品。所以,假若交换的两方,全是本国产业的产物,结果当然可以偿还本国两个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使其能继续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比如,把苏格兰制造品运到伦敦,再把英格兰谷物或制造品运到爱丁堡来的资本,往返一次,无疑可以偿还两个投在英国制造业或农业上的资本。 国内消费的外国货物如果是用本国产业的产物来购买,那么,每往返一次,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也能偿还两个不同的资本,不过其中只有一个是用来维持本国产业的。例如,把英国货物运至葡萄牙,再把葡萄牙货物运至英国的资本,往返一次,只偿还一个英国资本。另一个却是葡萄牙的。所以,即使这种贸易能像国内贸易同样快地赚回本利,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比较起来,亦只能鼓励半数的本国产业,鼓励半数的本国生产性劳动。 但是,这种贸易很少能像国内贸易那么快地赚回本利。国内贸易的本利,大都每年能赚回一次,甚至三四次。这种贸易的本利,每年赚回一次,已属难得,两三年赚回一次,亦非仅见。往往,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已经运用了十二次,即付出而又收回了十二次,而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仅运用一次。所以,两个资本要是相同,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与投在对外贸易上的资本比较,前者对于本国产业,往往可提供二十四倍的鼓励与扶持。 国内消费的外国货物,有时是不用本国产物换购,而用第二个外国货物换购。但这第二个外国货物,非直接由本国产品换购,必间接由本国产品换购,即以本国产物购买第三个外国货物,再用以购买第二个外国货物,因为除了战争和征服的场合,外国货物,只有用本国产品直接换购而得,或用本国产品经过两三次不同交易间接换购而得,此外别无他法可以获得。所以,使用这样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的资本,和使用最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的资本比较,除了它最后的收回,由于必须依靠两三次不同对外贸易的资本的收回,所需时间较长这一点外,无论就哪一点来说,都有相同的效果。假设商人以英国制造品换购弗吉尼亚的烟草,再用弗吉尼亚的烟草换购里加的麻枲,那么,非经过两次对外贸易,资本不能返到商人手上,再用来购买同量的英国制造品。再假设用以购买弗吉尼亚烟草的,不是英国制造品,却是牙买加的砂糖,牙买加的砂糖,才由英国制造品换购,那就得等候三次对外贸易资本的收回,该商人才能再使用同一资本购买同量的英国制造品。又假设经营这两次或三次对外贸易的,是两三个不同的商人。第一个输入的货物,归第二个买去输出,第二个输入的货物,又归第三个买去输出,那就各个商人来说,各自资本的收回,确是比较迅速;但投在贸易上全部资本的最后收回,却是一样迟缓。投在这种迂回贸易上的资本,究竟为一人所有,或为三人所有,对个别商人,虽有关系,但对国家,却毫无关系。无论为一人所有,或为三人所有,间接用一定价值的英国制造品来交换一定量的麻枲,与英国制造品和麻枲直接互相交换的场合比较,所需资本总必大三倍。所以,和比较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比较,投在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资本,虽数量相等,但它对于本国生产性劳动所提供的鼓励与扶持却往往要少些。 用以购买国内消费的外国货物的,无论是什么外国商品,都不能改变贸易的性质,不能增减它对本国生产性劳动所能提供的鼓励与扶持。如果用的是巴西的金,秘鲁的银,这金银的购买,就像弗吉尼亚烟草的购买一样,当然少不了要用某种本国产业的产物,或由本国产物换购的某种物品。所以,就本国的生产性劳动来说,无论在有利的方面,在不利的方面,在偿还直接用来维持该生产性劳动的资本的速度方面,以金银为手段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都和任何其他同样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一样,毫无区别。比较起来,以金银为手段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似乎还有一个好处。金银为物,可在小容积中包含大价值,故与等价值的其他货物比较,运输费是比较小的,保险费却未必较大。此外,金银在运输过程中,比较不容易遭受破损。所以,用金银作媒介,比较用别种外国货物作媒介,我们往往可用较小量本国货物购得等量的外国货物。所以,比较起来,用别种外国货物作媒介,不如用金银作媒介,因为国内的需求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供给,而所花费又比较少。至于不断输出金银以购买本国需要的外国货物,能否陷国家于贫困,这个问题我们以后要从长讨论。 投在运送贸易上的资本,全是从本国抽调出来,不用来维持本国的生产性劳动,却转用来维持外国的生产性劳动,这种贸易经营一次,虽可偿还两个资本,但全非本国所有。从波兰运谷物到葡萄牙,再运葡萄牙水果、葡萄酒到波兰的荷兰商人的资本,确乎偿还了两个资本,但全非用来维持荷兰的生产性劳动。其中,一个是用来维持波兰的生产性劳动,另一个是用来维持葡萄牙的生产性劳动,归到荷兰去的,只是荷兰商人的利润。有了这种贸易,荷兰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并不是没有增加,但所增加的只限于此。固然,如果运送贸易所用的船舶与水手是本国的船舶与水手,那么,为支付运费而使用的那部分资本,是用来推动本国的生产性劳动,用来雇用本国的生产性劳动者的。事实上,运送贸易旺盛的国家,几乎都是这样进行的。运送贸易的名词,也许就是由此而来,因为这种国家的人民,对外国人来说常常是运送者。但运输所需要的船舶与水手,不一定为本国所有。比方说,经营波兰、葡萄牙间运送贸易的荷兰商人,不一定要用荷兰船舶,用英国船舶也未尝不可。我们可以说,在某些时候,他的确是这样做。就是因为这个缘故,人们认为,运送贸易特别有利于像英国这种国家,它的国防与安全取决于船舶与水手的数目。但是,在消费品的国外贸易方面,甚至在国内贸易方面,同量的资本,可照样雇用那么多的船舶与水手,如果所必需的运输是用近海船舶来进行的话。一定数量的资本,究竟能雇用多少船舶与水手,不取决于贸易的性质,而是一部分取决于货物容积与货物价值的比例,一部分取决于运输海港间的距离。在这两个条件中,前者尤为重要。纽卡斯尔与伦敦间的煤炭贸易,虽两个海港相距甚近,但所雇用的船舶与水手,比英格兰全部运送贸易更多。所以,以异常的奖励强迫一国资本,使不按照自然趋势而以过大部分投在运送贸易上,是否能够增进一国的航业,大是疑问。 这样,与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等量资本比较,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所维持所鼓励的本国生产性劳动量,一般较大,所增加的本国年产物价值,一般也较大。但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资本,与投在运送贸易上的等量资本比较,在这两个方面,却提供更大的利益。在有富即有势的今日,一国的富强,一定和其年产物价值,即和其一切赋税最终所出的基金相称。政治经济学的大目标,即是增进本国的富强,所以,为本国计,与其奖励消费品国外贸易,不如奖励国内贸易,与其奖励运送贸易,不如奖励消费品国外贸易或国内贸易。为本国计,不应强制亦不应诱使大部分资本违反自然趋势,流到消费品国外贸易或运送贸易方面去。 但是,如果这三种贸易,是顺应事物的趋势自然发展起来的,没有受到拘束,没有遭遇压力,那么,无论其中哪一种,就都不仅有利而且是必须的不可避免的。 在特定工业部门的产品超过本国需要的场合,其剩余部分就必然被送往国外以交换国内需要的物品。没有这种输出,国内生产性劳动一定会有一部分停顿,因而会减少国内年产物的价值。英国出产的谷物、呢绒、金属制品,常超过国内市场的需要。因此,剩余部分必须送往国外,以交换英国需要的物品。没有这种输出,这个剩余部分将不能获得充足的价格,来补偿生产它时所花费的劳动与费用。沿海沿江一带,所以宜于举办产业,就是因为剩余产物易于输出,易于换得本地需要的物品。 用本国剩余产物购得的外国货物,若多过国内市场所需要的,则其剩余部分必须运往国外,以交换国内需要的别种货物。英国输出本国剩余产物的一部分,每年在弗吉尼亚、马里兰两地购买烟草约九万六千桶。但英国每年所需,也许不过一万四千桶。所以,其余八万两千桶,若不能送往国外,以交换国内需要品,这八万两千桶的输入,就会立刻停顿。每年为购买这八万两千桶而制造的货物,原来不为本国所需要,现今输出的路又阻塞了,当然会停止生产,而为制造这种货物而被雇的那部分英国人,亦将无工作可做。所以,最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有时和最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一样,也是扶持本国生产劳动,维持本国年产物价值所必要的手段。 如果一国积累的资本,不能全数用来供给本国消费,全数用来维持本国的生产性劳动,则其剩余部分自然会流入运送贸易渠道,供给他国消费,维持他国的生产性劳动。运送贸易,是国民大财富的自然结果与征象,但不是国民大财富的自然原因。赞成这种贸易而特别给予奖励的政治家,似乎把结果与征象误认为原因。就土地面积和居民数目来衡量,荷兰是欧洲最富之国,所以,荷兰占有了欧洲运送贸易的最大部分。英格兰是仅次于荷兰的欧洲最富国家,亦有不少运送贸易。不过,在多数场合,英格兰的运送贸易,不如称为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我们运送东方的、西印度的、亚美利加的货物到欧洲各市场去的贸易,大半就是这种性质。购买这种货物的手段,一般即使不是英国的产物,亦是用英国产物购来的物品,而且,这些贸易最后带回的物品,又大都在英国消费,或在英国使用。只有由英国轮船装运的地中海各港口间的贸易以及由英国商人经营的和印度沿海各港口间的贸易,才是英国的真正运送贸易。 国内各地因有相互交换剩余生产物的必要,故有国内贸易;所以,国内贸易的范围,只及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量,必受国内各地剩余生产物价值的限制。消费品的国外贸易范围,必受本国全部剩余生产物价值以及能由此购得的物品的价值的限制。运送贸易所交换的,是全世界各国的剩余生产物。所以,其范围必受全世界各国剩余生产物的价值的限制。与以上两种贸易比较,它可能有的范围,简直没有止境,它所能吸引的资本亦最大。 私人利润的打算,是决定资本用途的唯一动机。是投在农业、工业、批发商业上,还是投在零售商业上呢?那要看什么用途的利润最大。至于什么用途所能推动的生产性劳动量最大,什么用途所能增加的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价值最多,他从来不会想到。所以,在农业最有利润、耕作最易致富的国家,个人的资本自然会投在对社会最有利的用途上。可是在欧洲,投资于农业所获利润并不见得比别种事业更为优越。的确,这几年来,欧洲各地有许多计划家盛赞农耕的利润,但不必仔细讨论他们的估算,只需略一观察,就知道他们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常常看见一种白手起家的人,他们从小小的资本,甚至没有资本,只要经营数十年制造业或商业,便成为一个富翁。然而一个世纪来,用少量资本经营农业而发财的事例,在欧洲简直没有一个。欧洲各大国,仍有许多无人耕作的优良土地;已有人耕作的土地,亦尚未充分改良。所以,现今随便什么地方的农业,都还可以容纳许多资本。欧洲各国没有什么政策,使得在都市经营产业的利益,远过于在农村经营产业,从而,私人往往宁愿投资于远方(如亚洲、美洲)的运送贸易,而不愿投资去耕垦靠近自己的最丰沃土地,关于这一点,我在下一篇再详细讨论。 第三篇 第三篇 论不同国家的财富的不同发展 第一章 论财富的自然发展 文明社会的重要商业,就是都市居民与农村居民通商。这种商业,有的是以天然产物与制造品直接交换,有的是以货币或纸币作媒介交换。农村把生活资料及制造材料供给都市,都市则把一部分制造品供给农村居民。不再生产亦不能再生产生活资料的都市,其全部财富和全部生活资料都可以说是得自农村。但我们不要根据这点,就说都市的利得即是农村的损失。他们有相互的利害关系。这里,分工的结果,像其他方面的分工一样,对双方从事各种职业的居民都有利。农村居民,与其亲自劳动来制造他们需要的制造品,不如做这种交换,因为由这种交换,他们可用较小量的自身劳动产品购得较大量的制造品。都市是农村剩余产物的市场,农民用不了的东西,就拿到都市去交换他们需要的物品。都市的居民愈多,其收入愈大,农村剩余产物的市场愈广阔。这种市场愈广阔,对广大农民愈有利。在离都市一英里生产的谷物,与在离都市二十英里生产的谷物,在市场上的售价都一样。但后者所得的售价,一般来说,不但要补偿其生产费用和上市费用,而且要对农场主提供农业的基本利润。所以,都市附近的农场主和耕作者,从谷物售价所得的,不仅是农业的基本利润,而且包括从远地运来出售的谷物运费的全部价值。此外,在购买的东西的买价上,他们还节省这些东西的远途运费的全部价值。试比较都市附近各农村和远离都市各农村的耕作,你就知道都市商业是怎样有利于农村的。就连所有宣传贸易差额的各种谬说,也没有一种敢妄说城乡通商对城市或对乡村有损的。 按照事物的本性,生活资料必先于便利品和奢侈品。所以,生产前者的产业,亦必先于生产后者的产业。提供生活资料的农村的耕种和改良,必先于只提供奢侈品和便利品的都市的增加。乡村居民须先维持自己,才有剩余产物维持都市的居民。所以,要先增加农村产物的剩余,才谈得上增设都市。但因都市生活资料,不一定要仰给于附近的农村,甚至不一定要仰给于国内的农村,而可以从远方运来,所以,这虽然不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却使各时代各国家进步繁荣的过程有所差异。 农村先于都市的事态,在大多数国家,是由需要造成的,但在所有国家,都有人类天性促其实现。只要人为制度不压抑人类天性,那么在境内土地尚未完全开垦改良以前,都市的增设,绝不能超过农村的耕作情况和改良情况所能支持的限度。如果利润相等或几乎相等,多数人都宁愿投资以改良和开垦土地,而不愿投资于工业及国外贸易。投在土地上的资本,可受到投资人自身更直接的监察;与商人资本比较,他的财产更不易遭遇意外。商人的财产,不但常常需要冒狂风巨浪的危险,而且由于商人经常要对风俗情况都不易熟悉的远郊的人贷给信用,还要冒人类的愚蠢与不正行为这些更不可靠因素的危险。反之,地主的资本,却可固定在土地改良物上,可以说是只要尽了人事所做就能得到安全。而且,乡村风景的美丽,乡村生活的愉快,乡村心情的恬静,以及乡村所提供的独立性(只要这独立性不受到人为的迫害的话),这些都具有吸引每一个人的巨大魅力。耕作土地既为人的原始目标,那么,在有人类存在的一切阶段,这个原始的职业将为人类所永远喜爱。 没有工匠的帮助,农耕必大感不便,也会时作时辍。农民常常需要锻工、木匠、轮匠、犁匠、泥水匠、砖匠、皮革匠、鞋匠和缝匠的服务。这些类别的工匠,因为一方面要互相帮助;另一方面又不必像农民那样有固定地址,所以,自然而然地聚居一地,结果,就形成了一些小市镇或小村落。后来,又有屠户、酒家、面包师,以及许多就供给临时需要那一点来说对他们是必要的或有用的其他工匠及零售商人加入,于是市镇日益扩大起来。乡民和市民是互相服务的。市镇是乡民不断前往用天然产物交换制造品的市集或市场。就是依着这种交换,都市居民才取得了工作材料和生活资料的供给。他们售给乡村居民的制成品的数量,支配他们所购的材料及食料的数量。所以,他们的材料及食料的增加,只能随着乡民对制成品需要增加的比例而增加,而这种需要,又只能按照耕作及改良事业发展的比例而发展。所以,假使人为制度不扰乱事物的自然倾向,那就无论在什么政治社会里,都市财富的增长与规模的扩大,都是乡村耕作及改良事业发展的结果,而且随着乡村耕作及改良事业发展的比例而增长扩大。 在未曾垦植,土地极易购得的北美殖民地,为销售到远方而兴办的制造业,在任何市镇都还不曾有过。在北美洲,当工匠获得的资本,超过他所经营的,以供给邻近乡村为职责的事业所需要的数额时,他不会想办一家工厂来做销售远方的生意。他一般宁愿用多余的资财,来购买或改良未开垦的土地,由技工一变而为农场主。当地付给技工的高昂工资,对技工所提供的舒畅生活,都不足以诱使他为他人工作,他总情愿为自己工作。他觉得,技工是顾客的仆役,仰给生活于顾客;至于耕作自己的土地,从自己家庭的劳力取得衣食之资的农场主,则是真正的主人翁,独立于世界。 反之,在土地全已开垦或不易购得的国家,技工所获资本,如果已经不能全数投在邻近地区随时需要的事业上,其有剩余部分,就会用来扩张营业,准备销售远方。锻工将建立铁厂,织工将建立麻织厂、毛织厂。随着时间的推进,各种制造业,将慢慢地进行精密的分工,用各种方法加以改进。这是大家容易想得到的,用不着细选。 在利润相等或几乎相等的条件下,人们选择投资途径时,在制造业与国外贸易两者中,宁愿选择制造业,其原因正如在农业与制造业中,宁愿选择农业一样。与制造商的资本比较,地主或农场主的资本更为稳当。同样,与国外贸易的资本比较,制造商的资本更为稳当,因为随时都在自己监察之下。诚然,随便什么时代,随便什么社会,剩余天然产物及制造品,或者说,国内无人需要的天然产物及制造品,都必须送往外国,以交换国内需要的其他物品。但运输剩余产物到外国去的资本为本国所有,或为外国所有,却是无关重要的。如果本国的资本,不够我们同时耕作一切土地,并完完全全地制造一切天然产物,那么由外国资本来运输本国剩余天然产物到外国去,亦对本国有很大的利益。因为,赖有这种资本,本国的资本便可全部投在更有利的用途上。中国、印度、古埃及的富裕,充分证明了一种事实,即纵使本国输出业有大部分为外国人经营,本国国民的富裕仍可达到极高的程度。北美殖民地、西印度殖民地,假若除了本地所有的资本,即没有外国资本替它们输出剩余产物,它们的进步会慢得多吧。 按照事物的自然趋势,进步社会的资本,首先是大部分投在农业上;其次投在工业上;最后投在国外贸易上。这种顺序是极自然的;我相信,在所有拥有多少领土的社会,资本总是在某种程度上按照这种顺序投用。总得先开垦了一些土地然后才能成立很多城市;总得在城市里先有了些粗糙的制造业,然后才会有人愿意投身于国外贸易。 这个自然的顺序,虽然在所有进步的社会里都已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但就今日欧洲各国的情状来说,这个顺序却在许多方面似乎完全相反。它们的精制造业或适于远地销售的制造业,多由国外贸易引出。农业大改良,也是制造业和国外贸易所产生的结果。这种反自然的退化的顺序,乃是风俗习惯造成的。他们原来的统治性质使他们的风俗习惯变成了这个模样。后来,这种统治大大改变了,他们的风俗习惯却仍没有多大改变。 第二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农业在欧洲旧状态下所受到的阻抑 自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侵扰罗马帝国西部以来,欧洲起了一个大变革,随着这个大变革发生的是,欧洲扰攘了好几百年。野蛮民族对原居民的掠夺和迫害,中断了城乡间的贸易。城市都成了荒墟,乡村亦无人耕作。在罗马帝国统治时很富裕的西欧,一变而为极贫乏极野蛮。在接连不断的扰攘中,那些民族的头子,占有或篡夺了这些国家的大部分土地。有人耕作的土地虽然不多,但要找一块没有所有主的土地,却不可能。一切土地都被吞并了;其中大部分是被少数大地主所吞并。 最初吞并荒地的危害虽很大,但有可能只不过是暂时的危害。这些土地本可通过继承或分割,把它们拆小。但长男继承法,使大土地不能因继承而拆小;限嗣继承法又使大土地不能因分割而拆小。 如果我们把土地只是看作谋生求乐的手段,和动产一样,那么,按照自然继承法,当然会把土地像动产一样,分给所有的儿女。因为每一个儿女的生计,都为老父所同样关心。罗马人就是采行这种自然继承法。他们不分长幼,不分男女,只要是自己养的,就可以继承自己的土地。他们处分土地的方法,和我们现在处分动产的方法一样。不过,当土地不单被看作谋生的手段,而是权力强弱所系的时候,就被认为以不分割而专归于一人比较适当。在那些不安全的时候,大地主同时都是小贵族。他的佃户,便是他的隶属。他是他们的裁判官,是他们和平时代的立法者,亦是他们战争时代的领导人。他可任意进行战争,对邻国作战,有时对国王作战。在这种状态下,一个地产是否安全,其中居民有无保障,都取决于它的大小。把一个地产分拆,无异于把它破坏,换言之,无异于把它拆开来,使各部分都容易受强邻的侵蚀吞并。所以,适应着当时这种情况,在地产继承方面,长男继承法,慢慢(不是立即)盛行起来。为了同一理由,君主国通常亦由长男一人继承。虽然最初并不总是如此。为君主国的安全与权力考虑,国土宁可不加分裂,宁可在诸儿女中选择一个人来单独继承。但选择谁呢,那样重要的一件事,当然要郑重规定一个普通规例,使选择不按个人资质好坏这个不大可靠的区别,而按某种明白的无可争论的标准。在同一家庭的各儿女中,除了性别与年龄,再没有其他无可争论的区别了。根据一般经验,男性比女性好,而在其他一切条件相等的场合,年长的比年幼的好。长男继承法就这样成立了。而所谓的直系继承亦从此发生了。 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都有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这种环境。但事实上,往往产生这种法律的环境已发生变化,而这种法律却仍继续有效。今日欧洲,仅占领一亩地的小地主,其安全已无异于拥有千万亩地的大地主。产生长男继承法的环境大变了,长男继承法却依然存在。由于在各种制度中,这种法律是最宜于保持贵族尊严的,所以,今后会再行几百年也说不定。但事实上,除了这一点,长男继承法也就没有一点儿不违反大家庭的真实利益了。这个权利,因为要使一个儿子富裕,就会使其他儿子陷于穷困。 限嗣继承法是长男继承法施行的自然结果。它的采行,旨在维护由长男继承法导引出来的直系继承,以及防止由于子孙不肖或遭逢不幸,一部分遗产在赠与、遗让或割让名义下旁落的危险。这种法律,罗马人是全不知道的。法国有几个法律家,虽然喜欢以今制附会罗马古制,实际上,罗马人所谓预备继承人预定法和嘱托遗赠法,都与限嗣继承法迥然不同。 在大土地财产仍为诸侯领地时,限嗣继承法或许不是不合理的办法。像一些所谓君主国的根本法律一样,这种法律可以使许许多多人不致因一人轻举妄动而遭殃。但今日欧洲各国,大地产和小地产已同样受国法保护,所以,这种法律就变得再荒唐不过了。这种法律的制定,根据一种根本错误的假定:即对所有土地及其他一切所有物,人类的各代后裔,没有同等的权利,当代人的所有权,要被五百年前祖宗的心意所限制。在今日的欧洲,实行限嗣继承法的地方还很不少。在贵族血统仍是享受民事或军事荣誉的必要资格的地方,限嗣继承法尤其牢不可破。限嗣继承法被贵族认为是保持充任大官爵的排外特权所必要的手段。这一阶级既夺得了一种超乎其同胞之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却又担心自己的贫乏会受人讥笑,以为应当再享有另一种不正当的利益。据说,英国习惯法很厌恶世业世禄的制度,因而,和欧洲其他各君主国比较,世业世禄的制度在那里比较受限制。虽然在英格兰,世业世禄的制度也还未完全废除。据说,现在苏格兰,有五分之一以上(也许是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仍受着严格的限嗣继承法的支配。 在这种情况下,大面积的荒地不仅为少数豪族所兼并,而且永无再分散的可能。事实上,大地主又不常是大改良家。在产生这种制度的混乱时代,大地主的精力,几乎全部用来保护已有的领土,扩大自身对邻国的管辖权和支配权。他们实在没有余暇来开垦和改良土地。后来和平了,法制的确立,秩序的安定,虽然使他们有余暇,但他们一般没有心思耕垦土地,并且常常没有必要的财力。如果他一身一家的费用,超过了或恰好相等于他的收入(这是极常有的现象),他就没有资本可以投在这种用途上。如果他是一个经济家,那么,他又通常感觉,与其用一年的节省来改良旧的地产,不如用来购买新的地产比较划算。改良土地,像各种商业计划一样,要获得利润,不斤斤计较小节省小赢利是绝对不行的。但生在富豪人家的人,即使天生是好俭朴的,亦不大能够做到这一点。这种人的境遇,自然而然地使他更注意悦己的装饰,而不注意自己没有多大需要的利润。他自幼就养成了饰衣裳、盛车马、崇居室、丽陈设的嗜好。他已经养成了这种习惯。即在想改良土地时,这种习惯所涵养的心理仍会支配着他。他也许会把住宅附近的四五百亩土地大大装饰起来,花费比该地改良后所值大十倍的费用,终而发觉如果对他所有全部地产都照样改良下去,那就即使毫无其他嗜好,恐怕也会在没改良十分之一以前,就耗尽他所有的财产。现在,英格兰和苏格兰自封建的无政府状态以来,有些大地产继续在少数人手里至今没有改动。把这些大地产与邻近的小地产比较一下,你就不需其他论证而相信大地产是怎样不利于改良。 如果从这样的大地主身上还不能看到一些对土地的改良的希望,那么从那些占有的土地比他们少的人那里,就更无这种希望了。在欧洲旧状态下,耕者全是可任意退租的佃农。他们全是或几乎全是奴隶,不过他们的隶役,比古希腊、罗马,甚至西印度殖民地的隶役和缓一些。他们与其说隶属于主人,不如说是隶属于土地。因此,他们可以和土地一同出卖,但不能单独出卖。得到了主人的同意,他们还可以结婚。而且,主人没有权利把他们夫妇卖给不同的人,从而拆散他们的姻缘。主人残害或杀害了奴隶,还要受处分,不过一般是小惩罚罢了。但是,奴隶不得积蓄财产。他们所获得的一切都是主人的,主人可以随时取去。所以,奴隶所能进行的垦植和改良,实际上都是由主人进行,由主人负担费用的。种子、牲畜、农具,全是主人的。改良的利益,亦是主人的。这种奴隶,除了日常维持生活的东西,什么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种场合,正当地说,土地仍是由地主占有,由农奴耕作的。这种奴隶制度,在俄罗斯,在波兰,在匈牙利,在波希米亚,在摩拉维亚,在德意志其他部分,现在还存在。这种制度逐渐全然废除了的地方,不过只有欧洲西部及西南部而已。 如果希望大地主进行大改良,已是很难,那么,当他们使用奴隶耕作的时候,要他们进行大改良就更是无望了。我相信,一切时代和一切国民的经验,都证明了一件事,即奴隶劳动虽表面上看来只需维持他们生活的费用,但彻底通盘计算起来,其代价是任何劳动中最高的。一个不能获得一点儿财产的人,食必求其最多,做必望其最少,除此之外,什么也不关心。他的工作,够他维持生活就行了,你要从他身上多榨出一些来,那只有出于强迫,他自己决不会愿意的。普林尼和科拉麦拉的著作都说,古意大利的谷物耕种事业,在奴隶制度下非常衰微,对主人非常不利。耕种事业在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古希腊并没有多大进步。所以,当论及柏拉图理想国时他说:要有一片像巴比伦平原那样极大极丰沃的土地,才可以养活五千懒惰人(当时认为卫护那理想国所必要的战士)及其妻仆。 人类好胜的心理,多以统治下等人为荣,而以俯就下等人为耻。所以,如果法律允许,工作的性质也允许,那在奴隶与自由人之间,他一定愿意选用奴隶。蔗糖与烟草的栽种,能够提供使用奴隶耕作的费用;谷物的耕种,现在似乎还不能够办到这一点。主要产物为谷物的英国殖民地,大部分工作都由自由人来操作。本雪文尼亚人最近议决释放黑奴。那种事实,使我们相信他们所有的黑奴一定不多。如果奴隶是他们财产的大部分,他们决不会赞成释放。但以蔗糖为主要产物的英国殖民地,全部工作都由奴隶担任;以烟草为主要产物的英国殖民地,亦有大部分工作由奴隶担任。西印度殖民地栽种甘蔗的利润特别大,在欧美两洲,简直没有什么耕种事业比得上。栽种烟草的利润,虽比不上栽种甘蔗,但与栽种谷物比较,却仍然较大。这两种耕种事业都能提供奴隶耕作的费用,但栽种甘蔗,比栽种烟草更能提供这种费用。所以,与白种人数相比,黑奴的数目,在甘蔗区域,比在烟草区域大得多。 继古代奴隶耕作者之后,逐渐出现了法兰西今日对称作分佃农的一种农民。这种农民,在拉丁文中叫作Coloni Partarii(分益隶农),在英格兰,这制度早已废止,所以,在英文中,我现在不知道他们叫作什么。在这种制度下,种子、牲畜、农具,总之,耕作所需的全部资本,都由地主供给。农民离去或被逐去时,这种资本就须归还地主。生产物在留出被认为保持原资本所需要的部分之后,其余就由地主与农民均分。 在对分佃耕制下,耕作土地的费用,严格地说亦是出自地主,和在奴隶耕作制下没有差别。但其中,有一个根本不同之点,对分佃耕制下的佃农,是自由人,他们能够占得财产,可以享有土地产品的一定比例。生产总额愈大,他所占有的部分愈大。所以,他们的利益,显然在于能够生产多少,就生产多少。反之,一个没有占得财产希望只能维持自己生活的奴隶,就会图自己舒服,比量着自己的需要,不想使土地产品多于自身所需。也许就是部分因为对分佃耕制对地主有利,部分因为君主嫉恨大地主,鼓励农奴反抗他们的权力,终而使大家都觉得奴隶耕作制不利,于是大部分欧洲的奴隶耕作制逐渐消灭。这样一次大的变革,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是怎样发生的,在近代历史中,是最难稽考的事件之一。罗马教会,常自夸其废除奴隶的功绩。当然,我们也知道,早在十二世纪亚历山大三世时代,罗马教皇就发出了释放普通奴隶的训谕。但这个训谕,似乎不过是个谆谆的劝谕,不遵守训谕的人,并不受处罚。奴隶制度依然保持了数百年。最后,因为上述那两种利害关系(地主的利害与君主的利害)共同作用起来,才逐渐把它废除。一个已被释放,又许继续保用土地,但自己没有资本的贱奴,只有向地主借用资本,才有耕作土地的可能,所以,非成为法兰西今日所称的对分佃农不可。 不过,在对分佃耕制下,土地仍不能得到大的改良。地主既可不花费分文,而享受土地产品的一半,留归对分佃农享有的自属不多。在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节省的更是有限。对分佃农决不愿用这有限的节余来改良土地。教会什一税,不过抽去生产物十分之一,已是土地改良极大的障碍。抽去生产物的半数,一定会切实阻止土地的改良。用地主供给的资本,从土地尽量取得最大量的生产物,固然是对分佃农所愿望,但若以自有资本与地主资本混合,却决非对分佃农所愿的。在法兰西,据说,有六分之五的土地仍由对分佃农耕作。地主常常指责农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来拖车。因为,拖车的利润,全部归于农民,耕田的利润,却须与地主平分。在苏格兰的某些地方也残留着这种佃农,叫作由地主借给种子农具的佃户。大贵族吉尔伯特和布勒克斯登博士曾说,英格兰古代的佃农,与其称为农户,不如称为地主的属役。这种佃农,大概与此属于同一种类。 慢慢地继对分佃农而起的农民,可以说是真正的农民。他们耕田的资本是自己的,但要对地主缴纳一定数额的地租。这种农民租田都有一定的租期。所以,他们有时觉得,投下一部分资本改良土地,对自己有利益。他们希望,在租期未满以前,投下的资本可以收回,并提供很大的利润。不过,就连这种农民的借地权,也有一个长时期是极不可靠的。今日欧洲有许多地方的情况也是如此。土地换了新主,即使租期未满,也可把农人逐去,不算非法。在英格兰,甚至得依虚构的普通退租法取回租地。如果地主使用违法的暴力手段驱逐农民,农民所能凭借以获取赔偿的诉讼章程,是极不完善的。农民并不一定能恢复占有原来的土地,他们通常只能获得损失的赔偿,而且所偿绝不能等于所损。在欧洲,英格兰也许是最尊重耕农的一个国家。但那里,也是直到亨利七世第十四年,才立改佃诉讼法。规定改佃时,佃农得要求赔偿损失,并得要求恢复借地权。这种要求,不必由一次审问而审结。这个诉讼法,施行极其有效,所以,近来,地主若要为占有土地而起诉,他常常不用地主名义,按权利令状起诉,而常常用他的佃农名义,按退佃合状起诉。以此之故,在英格兰,佃户的安全等于地主了。此外,英格兰又规定,每年纳租四十先令以上的终身租地权就是终身保有的不动产,有选举国会议员的权利,耕农大部分有这种终身不动产,所以政治上的势力也不小,地主因此更不敢轻视他们。我相信,欧洲除了英格兰,没有一个地方的佃农,未立租地权约,便出资财建筑仓廩,不怕为地主所夺的。这种十分有利于农民的法律风俗,所起的促进现代英格兰伟大光荣的作用,也许比为商业而定立的所有各种夸大条例所起的作用还要大得多。 保障最长租期使不为各种继承人所妨害的法律,据我所知,乃英国所特有。早在1449年,这种法律就由詹姆士二世传到苏格兰去。但当时,限嗣继承法的财产的继承人,往往不许以一年以上的租约出租田地,所以,这法律的泽润未能尽量广布。最近,国会虽立法补救,但这些束缚仍太严厉。此外,在苏格兰,租地人又因没有选举议员的权利,所以不像英格兰佃农那样,受到地主那么大的重视。 在欧洲的其他地方,虽亦保障佃农权利,使不受土地继承人和购买人的损害,但这种权利的保障期限仍甚短促。例如,法兰西初定租期为九年,近来才延长至二十七年。但二十七年为期仍嫌太短,不足以鼓励佃农进行各种最重要的改良。我们知道,欧洲各地的地主,在古代原都是立法家。土地法都是为他们所设想的地主利益打算的。他们认为,为地主利益打算,祖先不应将土地长期出租,使得他们长时间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价值。贪而不公,必定目光短浅。他们不会想到这种规定,一定会妨害改良,结果,一定会妨害他们自己的真实利益。 古代,农民对于地主,除了纳租,还须提供各种劳役。那种劳役,既不明定于租约内,又不受任何规定支配,只要庄主诸侯需要,就得随命随到。这种全无规定的劳役,使佃农不知受了多少痛苦。苏格兰最近把一切全无规定的劳役废止,不到几年,国内农民的境况就改善了许多。 农民的私役如此,公役又同样横暴。公路的建筑修补(这种劳役,我相信,各处尚未废除,但横暴的程度不等),不过是一个例子罢了。在王军或王官过境时,当地农民,又有提供车马和粮食的义务,那虽有代价,但代价定于食物征发官。我相信,在欧洲各君主国中,只英国一国,完全消除了食物征发的压迫。在法国和德国,都未曾消除。 农民所负担的劳役义务,既如上述。农民所负担的纳税义务,其不规则和横暴的程度也和劳役义务不相上下。古代贵族,虽不愿在金钱方面给君主以任何帮助,但毫不踌躇地听任君主对佃农征收贡税。他们没有看出,这种苛税终必严重地影响他们自身的收入。法国今天仍有贡税,那就是古代君王苛税的一例。贡税是加于假定的农民的利润的一种税,它是根据农民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估定的。所以,农民为自身利益计,尽可能装穷,结果,他耕作所用的资本必减至尽可能少的程度。至于改良土地的资本,那就以减少到零为宜。即使法国农民手中积蓄了一点儿资本,亦将因有贡税,不愿投到土地上来。贡税事实上几乎等于禁止农民把积蓄投资于土地。此外,这种赋税被认为会抑低任何要完纳它的人的身份,使不仅不能与乡绅平行,且不能与市民并列。而谁租借别人的土地,谁就要完纳这种税。绅士,甚至有产的市民,都不愿受这种耻辱。所以,施行这种赋税的结果,不仅使从土地方面积蓄起来的资本不用来改良土地,而且使一切资本都不用来改良土地。英格兰以前曾有十分之一税和十五分之一税,就它们对土地的影响说,似乎是和贡税同一性质的税。 在这一切害农政策之下,要耕者来改良土地的可能性很小。这一阶级的人民,尽管受法律保障,有自由有安全,但在改良土地上,却处于大不利的地位。农民与地主比较,犹如借钱经商者与有资亲自经商者相比。固然,无论是借资经商,或是有资亲自经商,只要他们的行为一样慎重,他们的资财就都可以增进,但因借钱经商者的利润有一大部分归作借款的利息,所以借钱经商者的资财的增进,定要迟缓得多。同样,与地主比较,即使行为一样慎重,佃农耕地的改良,亦要迟缓得多;因为,在农民的场合,生产物的大部分须归作地租,而在地主的场合,这一部分却仍可用来作进一步的改良。此外,农民的地位,当然比地主低。不仅如此,欧洲有大部分地方,把农民看作下等人,甚至不如有些地位的小商人和技师。至于农民地位被看得低于大商人和大制造商,那是全欧洲各地普遍的情况了。世上有几个大财主愿舍弃高的地位而与下等阶级的人民为伍呢,所以,即在现今,欧洲人的资本,仍很少会由其他行业转到农业上来改良土地。也许与欧洲其他国家比较,英国资本转到农业方面来改良土地的,比较多些。但即使在英国,在若干地方用于农业上的大资本,大都是在农业上获得的。(和一切其他职业比较,农业上资财的积蓄,最为迟缓。)不过,我们应该知道,在所有国家里,除了小地主,最能改良土地的,要首推富农和大农。在欧洲君主国中,英格兰也许特别有这种情形。据说,在荷兰共和政府以及瑞士伯尔尼共和政府中,农民的地位,也不低于英格兰农民。 除上述外,欧洲古代的政策,尚有其他不利于土地的改良与垦作的地方,不论进行改良和垦作的人是地主还是农民。比如:一、到处都规定,未经特许,谷物输出一律禁止;二、限制谷物甚至各种农产物的内地贸易,实行禁垄断禁零售禁屯积种种谬法,确立集市市场的特权。我说过,古意大利土地非常肥沃,且又为世界最大帝国的中心地,然其农耕的进展,亦不免因禁止谷物输出和奖励外谷输入而受到许多阻碍。至于土地没有那样肥沃,位置没有那样有利的国家,其耕作会因限制谷物的内地贸易和禁止谷物输出而受到何种程度的阻碍,就难于想象了。 第三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的勃兴与进步 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居民的境况,并不比农村居民好。不过,那时候都市中的居民,和古代希腊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内的居民大不相同。在这些古代共和国内,地主占居民中的多数,他们分占公地,都觉得房屋毗连,环以围墙,便于共同防御。但在罗马帝国崩溃后,地主大都散居于各自领地的城寨内,住在各自的佃农及属民中间。市镇上的居民,大都是商人和技工。他们的处境无异于隶役,或近似于隶役。古时各宪章所赋予欧洲各重要都市居民的权利,充分证明了他们在未取得这些权利以前的生活情况。这些宪章,准许都市人民,第一,可以自由嫁女,不必领主许可;第二,在他死后,他的财物可由儿孙继承,不由领主领取;第三,自身遗产可由遗嘱处分。这种权利的颁给,充分证明了在未颁给前,他们是和农村耕作者几乎一样,或竟全然一样,处于贱奴状态。 这些人,无疑是很贫困很下贱的,他们肩挑着货物,过市赴墟,从这里跑到那里,与今日拉车荷担的小贩相类似。那时欧洲各国,像现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一样,经常在这些旅行者经过某些采邑,经过某些桥梁,过市赴墟,设摊售货的时候,把赋税加在他们的人身与货物上。在英格兰,这些税叫作过界税、过桥税、落地税、摊税。有的时候,国王以及在某些场合拥有这项权力的大领主,特许某些商人,特别是住在他们领地内的商人,免纳各税。因此,这些商人的地位,虽在其他各点与隶役无异或极相类似,但仍被称为自由商人。不过,他们为报答保护者的保护,通常每年需纳人头税若干。当时非付厚酬,保护不易获得。所以,这类人头税可看作他们对保护者舍弃其他税收所提供的补偿。这种交换条件的实行,当初只限于个人,其期限或限于其人之身,或凭保护者的好恶。英国土地清账册关于几个都市的很不完全的记载,常常提及某某市民为这种保护各纳人头税若干给国王或大领主。有时,它又只记录这些人所纳的税的总和。 都市居民的情况,无论当初是怎样卑贱,但与乡村耕作者比较,他们取得自由与独立,在时间上总要早得多。都市居民的人头税,是国王收入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收入,多由国王制定比额,在一定年限内包给该市长官或其他人征收。但市民自己亦往往可以取得这样的信用,来经收他们本市的这种税收,于是就对这全部税额联合负责。这种包税办法,对于欧洲各国国王的一般经济,应当是十分适宜的,因为他们本来习惯于把庄园全部的税收,交由庄园全体佃农包办,使其对这全部税收负连带责任。但这种办法,对佃农亦有利。他们可照自己喜欢的方法从事稽征,并通过自己聘员之手将税款纳于国库,不必再受国王派出的吏役的横暴了。这在当时被视为极重大的一件事。 当初,市民包办市的租税,和农民包办庄园的税一样,是有年限的。后来,随着时代的推进,变成永久的。税额一定,以后永远不能再加。税额既成为永久的,以纳此税为条件的其他各种赋税的豁免,便亦成了永久的。因此,其他各税的豁免,便不限于一人之身,不再属于作为个人的个别的人,而属于特殊城市内的一切市民了。这个城市,因此成为所谓自由市;由于同一理由,市民成为所谓自由市民或自由商人。 前面说过的那种重要特权即嫁女自由权、儿女继承权与遗嘱权,一般常常是随着这种权利一同赐给特殊市的一般市民的。那种种特权,是否常伴随着贸易自由权的赐与,赐给作为个人的个别市民,我不知道。也许真是如此,但我提不出什么直接的证据。不过,无论如何,贱奴制度及奴隶制度的主要属性,就这样从他们身上解除了,至少,从这个时候起,他们在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由这个字的意义上,是自由了。 不仅如此,他们通常设立一种自治机关,有权推举市长,设立市议会,设立市政府,颁布市法规,建筑城堡以自卫,使居民习战事,任守备。遇有敌攻或意外事情,凡属居民,不分昼夜,都需尽防卫责任。在英格兰,他们一般可免受郡裁判所州裁判所的管辖;所有诉讼,除公诉外,都可由市长判决。在其他各国,市长所得的裁判权尤其大。 市税由市民包办的都市,不能不给它们以某种裁判权,借以强迫市民纳税。此时,国家纷乱,如果要它们到别的法庭请求这种判决,势必极其困难。但很奇怪,欧洲各国君主,为什么这样地用这部分税收来交换这种固定的不得增加的租税。我们知道,这种税收在一切税收中,是最不必劳神费财,自然会增加起来的。此外,还有一点,也是很为奇怪的,那就是,君主们竟然自动地在他们领土的中心,建立一种独立的民主国。 要理解此中理由,必须记得,在当时纷乱情形下,欧洲各国君主,也许没有一个能保护国内弱小人民,使其不受大领主的压迫。这一部分弱小人民,既不能受国法保护,又无力自卫,所以只有两条路走,就是说,若不投身某大领主之下,为其奴隶,乞求保护,就只有联合起来,共同守卫,彼此相互保护。城市居民单个地说,没有自卫能力,但一旦有了攻守同盟,抵抗力就不可轻视。领主常鄙视市民,不仅认为市民的身份与己不同,而且认为市民是被释放的奴隶,其族类亦与己不同。因此,市民的富裕,常常使领主嫉妒愤怒,有机会即加以压迫侵凌,不稍宽恕。市民当然嫉恨领主,畏惧领主。恰好,国王亦畏惧领主,嫉恨领主。另一方面,国王虽亦鄙视市民,但他没有嫉恨他们畏惧他们的理由。所以,相互的利害关系,使国王和市民互结同盟,以抗领主。市民是国王敌人的敌人,所以,国王为了他自己的利益,尽其所能,使市民的地位变得稳固。给予市民权力,使其能推举市长,制定市法规,建筑城堡自卫,进行军事训练,国王就这样尽他权力之所及,把一切独立安全的手段给予市民,使他们不依靠领主。但要使他们的自由同盟能对他们提供永久的安定,能对国王提供相当大的援助,则又非有正常的政府组织不可,非有强制居民服从的权威不可。至于把市税永久包给他们,则是为了表明心迹,使愿结为朋友结为同盟的人,不惧他将来会再压迫他们,会把税额提高或把税包给别人。 对领主感情最坏的国王,对于市民,敕赐往往最为宽大。例如英格兰国王约翰,对市民最为宽容。法兰西菲利浦一世,全然失去统率领主的权力。至其末年,据神父丹尼尔说,其子路易,即后来称为肥路易的,与国内各主教,筹商最适当的方法,以取缔领主暴行。主教们的意见,可归纳为两种提议:第一,在国王领土内,各大城市都设市长和市议会,以创设新的管辖体系;第二,使城市居民,组织新的民军,听市长调遣,在必要时,出发援助国王。据法兰西各考古学家说,法兰西市长制度和市议会制度,就是这时创立的;德意志大部分自由市也是在式微的苏阿比亚王统治下,才得到这种种特权;有名的汉萨同盟,也是在这时才开始崭露头角。 都市民军的力量,此时既不下于乡村民军,一旦有事,又容易集合,所以与当地领主争议时,他们常占优势。意大利、瑞士等地,各个都市或由于离首府所在地很远,或由于本身的天然力量,或由于其他缘故,君主对它们已全无权力,它们大都逐渐成为独立的民主社会,并征服当地贵族,迫令其拆毁乡间城堡,而以和平居民资格居住在都市内。伯尔尼民主国及瑞士其他若干都市的简史,类皆如此。除威尼斯外,十二世纪末至十六世纪初,意大利屡起屡灭的无数大民主国的历史亦如此。 英、法两国王权虽有时甚为式微,但从未全部消灭。都市因此没有完全独立的机会。但因市民势力日涨,除上游的市税以外,国王一切赋税,须得市民同意,才征收得到。国王有急需,就通诏全国各市,使派遣代表,出席国会。这些代表可与牧师和贵族一起议决,给予国王特别经济援助。由于市民代表,大都袒护国王,国王有时利用他们抵抗议会内大领主的权力。这就是市民代表出席欧洲各大君主国的国会的由来。 秩序、好政府以及个人的自由安全,就在这种状态下在各个都市确立了。但此时,乡村耕作者,依然受到贵族的各种迫害。处于无力自卫状态的人,自然满足于仅够过活的生活资料;因为,拥有更多财富,只会招惹压迫者更苛虐的诛求。反之,当人们勤劳的结果确有亲自享受的把握时,他们就自然会努力来改善他们自身的境遇,不仅要取得生活必需品,而且要取得生活上的便利品和娱乐品。所以,以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外的东西为目的的产业,在都市建立的时期,比在农村早得多。在贱奴状态下受领主钳制的贫穷农民,稍有储蓄,必掩藏唯谨,免得领主看见,据为己有,而且一有机会,即逃往都市。加之,当时法律对市民既如此宽纵,同时又如此热望削减领主对农民的权力,所以,农民只要逃往都市,一年不为领主所获,即可永享自由。因此,乡村勤劳居民,一有积蓄,自然会逃到都市来,把都市看作他们唯一安全的避难所。 城市居民的食品、材料和产业手段,归根结底,都出自农村。但近海岸沿河边的城市居民,却不一定只从邻近农村得到这些物品。他们有大得多的范围。他们或用自身工业的制造品作交换,或经营遥远国家间的运送业,以甲国产物交换乙国产物,而从远地取得他们所需要的种种物品。一个城市不但在其邻近各农村都很贫乏都很衰落,而且在它所与通商的各个农村也都很贫乏很衰落的情况下,仍可发达起来,日臻于富强。因为单个地说,每个农村对它所能提供的食料与雇用机会也许有限,但综合起来说,它们所能提供的却极可观。不过,在商业范围还极狭隘时,有些国家就很富裕,产业就很发达了。例如,未曾灭亡时的希腊帝国,亚巴西德统治下的撒克逊人的帝国,未被土耳其人征服的埃及,巴伯里海岸某地,以及摩尔人统治下的西班牙各省。 在欧洲,最早由商业致富的,似为意大利的城市。意大利当时居于世界的文明部分和进步部分的中心。十字军虽然破坏了许多资财,伤害了许多居民,妨碍了欧洲大部分地方的进步,但却非常利于意大利若干城市的发展。为争夺圣地从各地出发的大军,对威尼斯、热那亚和比萨各市的航海业,给予了极大的鼓励。十字军有时由这些地方的船只运送,粮食常由它们供给。它们简直可以说是大军的辎重队。使欧洲其他各国遭受极大破坏的十字军,却成为这些民主国富裕的源泉。 商业城市的居民往往以制造品和奢侈品运往富国,只满足大富翁的虚荣心,大富翁也很愿意用大量本国生产物来交换。因此,当时大部分欧洲商业,主要是以本国生产物交换较文明国的制造品。英格兰的羊毛常与法兰西的葡萄酒及弗兰德的精制呢绒交换;波兰的谷物亦常与法兰西的葡萄酒、白兰地酒及法兰西和意大利的丝绒交换。 这样,对精良制造品的嗜好,就通过国外贸易逐渐普及到没有精制造业的国家。但这种嗜好,一经普及于国内,便引起很大的需要,商人为免去运输费起见,自然会想到在本国建立同种制造业。这就是罗马帝国崩溃后西欧各地为远地销售而建立的制造业的由来。 但我们必须注意,世界上从未存在过而且也绝不可能存在完全没有制造业的大国,我所说的大国没有制造业,所指的只是精良进步的制造业,或适于远地销售的制造业。各大国大部分居民所穿的衣服所用的家具,都是本国产业的产物。这种情形,在普通所谓无制造业的贫国,尤为常见,而在普通所谓制造业发达的富国,反而不常见。与贫国比较,富国下等阶级人民日用的衣服、家具,反有大得多的部分,是外国的产物。 各国适于远地销售的制造业,其发生的情况有两种。 第一种是国内商人和企业家像上面所说,有时因要仿效外国某种制造业,而勇往直前地(如果可这样说),把资本投下来经营。像这样发生的制造业乃是国外通商的结果。十三世纪盛行于路卡地方的绸制造业、绒制造业、缎制造业,即如此发生。此等制造业,后为马基雅弗利的英雄之一卡斯特拉卡尼的暴令所驱逐。1310年,有九百家族,被逐出路卡;其中,有三十一家,退往威尼斯,建议在那里开办绸业。当地官吏准许,并给以多种特权。因此,他们就在那里创设绸业。开始的时候,即雇有工人三百名。伊丽莎白时代才传入英格兰而在古代即已盛行于弗兰德之呢绒业,现在里昂及斯皮塔菲尔的绸业,似乎也是这样发生的。这样发生的制造业,因为是仿效外国,所以,大部分使用外国材料。当威尼斯初有制造业时,一切材料都从西西里及利文运来。更久以前的路卡制造业,其所用的材料亦产在外国。桑树的培植,蚕虫的饲养,在十六世纪以前,意大利北部人似乎还不大知道。种桑养蚕的技术,在查理九世才传入法国。弗兰德制造业所用的羊毛,主要来自西班牙和英格兰。西班牙羊毛,虽然不是英格兰毛织物最初采用的材料,却是适于远地销售的毛织业最初所采用的材料。现时里昂制造业所用的丝,亦大半是外国出产;而且,在它初建时,就全部或几乎全部是外国出产。斯皮塔菲尔制造业所用的材料,大概一向都不是英国产物。像这样的制造业,大部分是因少数人的计谋而创办的,所以设立的地址,有时是滨海的都市,有时是内陆的都市,视这少数人的利害关系和主意而定。 有时,适于远地销售的制造业,是自然而然地由家用品制造业和粗物制造业逐渐改良而成的。我们说过,即便最贫陋的国家,亦常有家用品制造业和粗物制造业。由这种制造业逐渐改良而生的制造业,大都使用本国出产的材料;这些材料最初往往是在离海岸很远有时甚至离可通航运的水路亦很远的内地加工的。土壤肥沃的内地,耕作容易,所产物品,除了维持耕者生活所需外,还有很多剩余。这种剩余,因陆运费太贵,航运不便,不易运往外地。因此,丰饶的出产,使粮食便宜,从而鼓励工人住在那里。他们觉得,在那里劳动比在其他地方可获得更多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他们所用的材料是本地出产的,他们把材料加工后,即以制成品,或者说,以制成品的价格,换得更多的材料和粮食。他们节省了由内地到沿河沿海各地或遥远市场的运输费,从而给剩余部分天然产物增加了一个新的价值。这样,耕者可以用比从前更为简易的条件,从这班工人手里取得对他们有用或者使他们满意的物品。对于剩余部分农产物,耕者可取得更高的价格;他们所需要的其他便利品,又可以较低价格买得。这种鼓励农民并使农民有能力进一步改良和耕作土地,因而增加剩余的产量。土地肥沃,使制造业诞生,而制造业的发展,又反过来增进土地的出产力。制造业最初仅供应本地;后来,作品改良精致了,便能供应远地的市场。因为,天然产物甚至粗制造品很难担负由陆运运往远地的费用,而精制造品却不会遇到这种困难。精制造品,在小容积中,常包含大量天然产物的价格。例如,一匹精制呢绒,虽仅重八十磅,但所含价格,却不仅是八十磅羊毛的价格,而且,有时,还包含着几千磅谷物,即各种工人及其直接雇主的生活资料的价格。这种谷物,如果以谷物的原形运往海外,定然是极困难的。但若以精制品的形态运往,则虽运往最远的角落亦很容易。利斯、赫利法克、设菲尔德、伯明翰、沃弗汉普顿等地的制造业,就是按照这个方式,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的。这种制造业是农业的结果。其推广与改进,在欧洲现代史上,一般迟于那些由对外贸易促成的制造业。在现在上述各地很繁荣的那些制造业适于外销以前一百多年,英格兰就以其用西班牙羊毛为原料的精制呢绒业著名于世了。前一类制造业是随着农业的发展而推广和改进的,而农业的推广与改进,又是国外贸易和直接由此而产生的制造业的最后和最大的结果。关于这一点,我将在下面说明。 第四章 都市商业对农村改良的贡献 工商业都市的增加与富裕,对所属农村的改良与开发,有所贡献,其贡献的途径有三。 一、为农村的天然产物提供一个巨大而便宜的市场,从而鼓励了农村的开发与进一步的改进。受到这利益的,不仅仅是都市所在的农村。凡与都市通商的农村,都多少受其实惠。它们为此等农村的天然产物或制造品,提供了市场,结果就鼓励了其产业和产业的改进。当然,靠近都市的农村,所得实惠自必最大。其天然产物的运输,所费也较省,所以,与较远农村的产物比较,商人们即使付给生产者较高的买价,但对于消费者,取价却仍可一样便宜。 二、都市居民所获的财富,常用以购买待售的土地,其中很大一部分往往是未开垦的土地。商人们都渴望变成乡绅。而且,在他们变成了乡绅的时候,他们往往最能改良土地。商人与乡绅不同。乡绅是一向奢侈惯了的,他只会花钱,从来不会想到赚钱。商人却常用钱来经营有利事业,他用一个钱,就希望在这一个钱回来的时候,带回一些利润。他们这种不同的习惯,必然会影响他们在一切事业上的性情和脾气。商人往往是勇敢的事业家,乡绅往往是胆怯的事业家。就商人说,如果他觉得投下大资本来改良土地,有希望按照费用的比例增大它的价值,他就毫不迟疑地马上去做。但乡绅很少有资本,即使有些资本,也很少敢如此来使用。如果他真的着手进行改良,所用以改良的,亦往往不是资本,而是每年收入的剩余。假设你幸而住在四周农村多未开垦的商业都市中,你当能看到商人在这方面的活动,比乡绅是活跃得多啊。此外,商人由经商而养成的爱秩序、节省、谨慎等各种习惯,也使他更适合于进行土地上的任何改良,不愁不成功,不愁不获利。 三、农村居民一向处在与其邻人的战争和对其上司的依附状态中。但工商业的发达,却逐渐使他们有秩序,有好政府,有个人的安全和自由。这种效果,是最重要的,但却不为世人所注意。据我所知,曾注意此点的作家,迄今只有休谟先生。 在既无国外贸易又无精制造业的农村,一个大地主,对维持耕作者所剩余的大部分土地产品,既无物可以交换,也就无所谓地把它花费于乡村式的款客。这剩余部分,如足够养活一百人,他即用以养活一百人,如足够养活一千人,他即用以养活一千人。舍此以外,实无其他用途。所以,他的周围常有成群的婢仆和门客。他们依赖他的给养,既无任何等价物品为报酬,就服从他,像士兵服从国王一样。在欧洲工商业尚未扩张以前,大人物和大富翁,上自王公,下至小领主,其待客的阔绰,都超过我们今日所能想象的。例如,威斯敏斯特大厅,为威廉·鲁弗斯的饭厅,然而常有人满之患。托马斯·伯克特常以清洁的草秣铺于厅的地上,使坐不到座位的坐地就食的武士文人,不致污染他们崭新的衣裳。据说,瓦维克大公每日在各庄园所款待的宾客,达三万人;此或言过其实,但数目必很大,否则不会被夸大到如此程度。我们知道,不多几年前,苏格兰高地一带,仍盛行近似这种规模的款客,而在工商业很不发达的民族,这种风气似乎也很普遍。波科克博士说:“我曾见一阿拉伯酋长,在他售卖牲畜的集市上,当街宴请一切行人,即使普通乞丐亦在被邀之列。” 佃耕者依赖大领主,无异于他的婢仆。他们即使不是贱奴,也是可随意退租的佃农。他们所缴纳的地租,无论任何方面都不能与土地所提供的生活资料等价。数年前在苏格兰高地一带,足维持一家生活的土地,通常所纳的地租仅为一克朗、半克朗、一羊、一小羊而已。有些地方现在依然如此;而且现在该处的货币,与他处比较,也并不能购买更多的商品。其实,在一个大庄园所产的剩余产物必须在本庄园内消费的农村,为地主便利打算,与其在家中消费这全部剩余,不如在离家不远的地方消费其一部分,前提是消费它的人们像门客家仆一样听从自己的号令。这样,他可省去许多麻烦,伴侣不至过多,家庭不至过大。仅付比免役租多一点儿的地租,而占有能维持一家生活的土地的可随意退租的佃农,其从属于领主,无异于婢仆、家奴。他们须绝对服从领主的命令。这种领主,在佃农家里养佃农,与在自己家里养婢仆和家奴没有什么区别。婢仆和佃农的食粮都来自领主的恩惠。恩惠是否继续则取决于领主是否高兴。 在这种情况下,大领主对于其佃农和家奴,必然有一种驾驭的权威。这种权威,便是一切古代贵族权力的基础。他们在平时,是境内居民的裁判者,在战时,是境内居民的统领者。他们有统率境内居民以抗不法者的权利,所以在境内成了治安的维持人、法律的执行者。其他没有任何人拥有这样的权力,国王也没有这样的权利。国王在古代,不过是领土内最大的领主,其他领主只为防御共同敌人,才给他一定程度的尊敬。如果国王要依靠自己的权力,强制某大领主领地内人民偿还小小的债务,那里居民都守望相助,恐怕国王所要花的力量,几乎将等于消灭一个内战所花的力量。因此,他不得不将大部分农村的司法权,交给能执行法律的人,不得不把统辖民军的权力,交给能统辖民军的人。 说这种地方性裁判权起源于封建法律,实是一个错误。不仅最高的民事刑事裁判权,在欧洲尚不知有所谓封建法律以前数百年,即已掌握在大土地占有者手中。而且一切募兵权、铸币权、制定地方行政法规权,也已在这时候掌握在大领主手中了。英格兰被征服前的撒克逊各领主所掌握的统治权与裁判权,并不亚于被征服后诺尔曼各领主所掌握的统治权与裁判权。但我们不可设想,直到被征服以后,封建法律才成为英格兰习惯法。在法兰西,领主统治权、裁判权的发生先于封建法律的发生,尤为不容置疑的事实。这种种权力,无疑会随着上述各种财产制度与风习而产生。且不讲古代英、法两王国,我们就在晚得多的时代也可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种结果必随这种种原因而发生。不到三十年前,在苏格兰洛赫巴的地方,有个叫作克默伦的绅士,不是贵族领主,甚至不是一个大佃农,不过是亚盖尔公爵的一个家臣罢了。他既没有获得正式的委任状,又不是治安推事,却对其民众执行最高的刑事裁判权。据说,他的审判裁判,虽无司法仪式,却很公正。也许在当时当地的情形下,他为维持公共治安考虑,不得不出面承揽这权力。这位绅士,每年得租不过五百镑,1745年率领八百人参加了斯托亚的起义。 封建法律的推行其目的绝不是想扩大封建领主的权力,倒可只看作想把他们的权力缩小。自国王以下,直到最下级的领主,都由封建法律妥为制定等级,各有各的职守和义务。在领主未成年时,该领主所有的土地的地租归其直接上司领受,土地管理权亦归其直接上司掌握。结果,各大领主未成年时,他们土地的地租和对土地的管理权也都归于国王。国王对于这种未成年的领主尽保护教育的责任,并以监护人的资格,为之婚娶,不过选择的对象,要身份相称。但是,这种法律,虽本意要加强国王的权力,削弱大领主的权力,但仍不能使乡村居民得有安宁的秩序和良好的政府,因为它不能彻底改变纷乱状态所引起的财产制度与风习。政府的权力仍过小,贵族的权力仍过大,而贵族权力过大,正是政府权力过小的原因。封建等级制度虽然确立了,国王仍不能制伏大领主,大领主依然横暴如故。他们相互间依然不断地任意作战,甚至常常对国王作战。广大的乡野仍呈一片强取豪夺和骚乱的景象。 然而,封建法制凭一切强制力量所办不到的事,却由国外商业和制造业潜移默化,逐渐实现。国外商业与制造业的兴起,渐使大领主得以以其土地的全部剩余产物与他物交换。由此而得的物品,于是无需与佃农和家奴共享,而完全由自己消费。完全为自己不为他人,这似乎是一切时代为主子者所遵守的可鄙格言。所以他们一发现了由自己来消费所收地租的全部价值的方法之后,他们就不愿再和别人共同享受这价值。他们就宁愿把足以维持一千人一年生活的粮食或其价格,用来换取一对金钢石纽扣或其他同样无用而无意义的东西,随之也把这粮食所能给他们带来的权威一并舍弃了。但金钢石纽扣是由他自己独享,无人与他共享的。至于以前的花费方法,他至少要与一千人共享。这区别是非常明显的,要作出取舍的决定,有赖于明智的判断。于是,为了满足最幼稚最可鄙的虚荣心,他们终于完全舍弃了上述权威。 在无国外贸易又无精制造业的国家,每年有一万镑收入的人,除了以这一万镑养活一千家人家使其俯首听命以外,也许就没有其他的消费方法。但在现在的欧洲,每年有一万镑收入的人,不必直接养活二十人,不必直接使唤无使唤价值的仆役十多人,却可消费其全部收入。事实上,他通常也是这样做。他间接维持的人,也许和往昔消费方法所雇用的一样多或是更多。他以全部收入所换得的宝物量,也许很少,但为采集制造这宝物而被雇用的工人,却必然很多。这种宝物的昂贵价格,大都由于这些工人的工资及其直接雇主的利润所造成。他直接支付宝物的价格,即间接支付这一切工资与利润,从而间接维持了这些工人及其雇主的生活。不过,他对于他们各人的贡献,却只是他们全年生活费的极小部分。他们各人每年的生活费,来自他一个人的,少数占全部的十分之一,许多占全部的百分之一,有些则尚不及千分之一万分之一。他虽然对维持他们全体的生活有所贡献,但他们全体的生活,都不一定要他维持,所以,对于他,他们就多少是独立自主的了。 在大地主以地租维持佃农和门客的生活时,他们是各自维持各自的佃农和门客的生活。但在他们以地租维持商人工匠时,他们全体所能养活的人数也许和往昔一样多,而且由于乡村式的款客方法难免浪费,现在所能养的,也许比往昔还多。但是,分开计算,他们每个人对这较多人数中每个人的生活费所贡献的往往极微。每个商人或工匠的生活费,都不是得自一个顾客,而是得自千百个不同的顾客。他在某种程度上,虽要仰给于他们中每一个人,但不绝对仰赖他们中任何一个人。 大地主的个人消费,就在这情况下逐渐增大起来。因此,他所养活的门客,就非逐渐减少以致全部打发掉不可。由于同一理由,不必要的佃农,亦非逐渐打发不可。农田加大了,而地主不顾被裁减佃农的怨言,却仍把佃农人数减少到按照当时不甚完善的耕作和改良情况耕作所需要的最少人数。由于尽数打发了不必要的寄食者,由于逼着佃农缴出农田所能提供的全部价值,地主所得的剩余,或者说剩余的价格逐渐增大了。这个较大的剩余,商人和制造业者又给他提供方法,使其能自己来消费,像此前消费其余部分一样。个人消费增大这一因素,又驱使地主们渴望所得地租,能超过现在改良状态下土地所能提供的数额。但这样土地就要进一步改良,佃农就要增加费用,如果租佃期限不够长,不足以使他收回增加的费用及其利润,他决不会同意地主加租的要求。他定要延长租期。地主们爱好浮华,要扩大用度,终于承认佃农的条件。这就是长期租地权的起因。 可随意退租的佃农,耕作土地,给付十足的代价,他并非完全隶属于地主。他们彼此所得的金钱上的利益,是相互的平等的。可随意退租的佃农,不会牺牲生命与财产来为地主服务,而在租期延长后,他就简直是独立自主的了。除了按照租约或习惯法,地主别想让他做一点儿其他事情。 佃农既已独立,门客又已打发掉,大领主就不能再干涉法律的正常的执行,不能再扰乱地方的治安了。他们那与生俱存的权力已经卖掉,然而,出卖的目的,不是像伊骚那样为了饥饿,为了必需,却仅仅为了耳目玩好,仅仅为了为儿童所玩乐而非成人所应追求的宝石钻戒。因此,他们就像城市中的殷实市民或商人一样平庸了。于是,在城市,在乡村,都设立了正常的政府。没有谁能扰乱都市的政治,也没有谁能扰乱乡村的政治了。 下述一事,或与本题无关,但不妨在此一提。即以大宗地产,由父传子,子传孙,传至许多世代的世家,在商业国,是极罕见的。反之,在商业不盛的国家,如威尔斯,如苏格兰高地,则极普通。阿拉伯历史,充满着贵族的世系;有一位鞑靼可汗著了一部历史,曾经译成几种欧洲文字,其中,就全是关于贵族的世系。这可证明,古世家在这些国家是极普通的。在富人收入只能用于养活尽量多的人的国家里,富人的用度很少过分,他的仁爱心似乎难以热烈得使他企图养活超过他所能养活的人数。但在收入的最大部分归个人消费时,他的用度就往往极无限制;因为他的个人虚荣心,是无限制的永远满足不了的。所以,在商业国,即使有极严厉的法规取缔挥霍浪费,长期富裕的家庭仍属罕见。但在商业不盛的国家,即使没有法规取缔,亦多长富之家。像鞑靼和阿拉伯那样的游牧民族,财产不易消费,取缔浪费的法规,亦无设立的可能。 对于公众幸福,这真是一种极重要的革命,但完成这种革命的,却是两个全然不顾公众幸福的阶级。满足最幼稚的虚荣心,是大领主的唯一动机。至于商人工匠,虽不像那样可笑,但他们也只为一己的利益行事。他们所求的,只是到一个可赚钱的地方去赚一个钱。大领主的痴愚,商人工匠的勤劳,终于把这次革命逐渐完成了,但他们对于这次革命,却既不了解,亦未预见。 因此,在欧洲大部分地方,城市工商业是农村改良与开发的原因,而不是它的结果。但是,这种发展,既与自然趋势相反,当然是迟缓和不确定的。试比较以工商业为国富基础的欧洲各国的缓慢进步,与以农业为国富基础的我国北美殖民地的急速进步吧。欧洲大部分地方的居民数目,在将近五百年中,未增加一倍。我国北美殖民地有些地方,却是二十年或二十五年就增加了一倍。在欧洲,长男继承法和各种永久所有权,使大地产不能分割,也就使小地主不能增加。我们知道,小地主对其有限土地十分熟悉,爱护备至。他不但喜欢开发它,而且喜欢改良它。他在各种耕作者中算是最勤勉,最聪明,最成功的了。加之,长男继承法和永久所有权,又使许多土地不能出卖,常使购买土地的资本多于待售的土地,从而使土地常以独占价格出售。土地所得的地租,常不足以支付买价的利息,至于修补费,及其他各种意外费用,更不用说。所以,购买土地,在欧洲,是小资本利润最少的用途。固然有些不再经营工商业的人,为安全起见,亦有时愿把小资本用来购买土地。还有些从别的来源取得收入的专门职业家,亦常因要保储蓄的安全,喜投资购买土地。但是,一个青年,如果不愿从事工商业,而用两三千镑资本购买一小块土地来开发,固然也可以生活愉快,不依靠人,但要希望成为大富翁大名人,就绝不可能了。如果他把资本用于别的用途,他就可望发大财或享大名,和别人一样。而且,这样的青年人,虽不希望成为地主,但大都不愿成为农民。这样,任人购买的土地既少,土地的卖价又高,结果,使许多原来可能用于改良和开发土地的资本都不投到这方面来。反之,在北美洲,则有五六十镑的资本,便足够用来开办一个农场。那里,未开垦土地的购买与开发,既为最大资本最有利的用途,亦为最小资本最有利的用途。在那样的地方,这既是最直接的致富方法,也是最直接的成名方法。那里的土地,几乎全无代价取得,即使付出代价,亦比其自然生产物的价值少得多。这种事在欧洲是绝不可能的;在土地早已成为私有财产的任何国家都是不会有的。可是,当一个大家庭的家主死时,所遗土地财产若能平均分配于各个儿女,则所遗地产,大都有出售的日子。待售的土地就会增加,土地就不能再以独占价格出售。土地的自由地租,这样将渐足抵付买地地价的利息;以小额资本购买土地,亦将和其他用途同样有利。 英格兰,因土壤天然肥沃,海岸线与全国面积相比甚长,又因有许多可以通航的河流流贯其间,使内陆各地能有水运之便,所以,与欧洲任何大国比较,都一样宜于国外通商,一样宜于经营远地销售的制造业,一样宜于上述情况所能引起的种种改良。此外,自伊丽莎白即位以来,英国立法都特别注意工商业的利益;事实上,欧洲没有一个国家,即荷兰亦不例外,其法律一般地说,能这样有利于这种产业。所以,英国工商业就在这整个时期内不断地向前发展起来。无疑,农村的开发与改良,亦不断地在进步;但其进步,似较迟缓,不如工商业的迅速。大部分土地,也许在伊丽莎白时代以前就耕种了,可是还有一小部分仍全未耕种,至于已耕种的土地,其耕作状况大部分亦未尽如人意。不过,英格兰的法律,不仅由保护商业而间接鼓励农业,且有若干对农业直接加以奖励。除歉收年度外,谷物输出,不仅自由,且有奖金。在收获一般的年度,外谷输入,又有等于禁止输入的关税。除了来自爱尔兰的以外,活牲畜的输入一向是禁止的,而且准许从爱尔兰输入亦是不久以前的事。所以,在两种最重要的土地产品即面包与家畜肉上,土地耕作者实享有一种独占,他人无从染指。这种奖励,虽像我后面指出的那样到底全是幻想,但由此至少可以推知英国立法当局,实有赞助农业的美意。而最重要的是英格兰法律对于国内农民曾竭尽所能使其安定独立而受人尊敬。所以,在长男继承法尚未消灭,什一税继续征收,与法律精神相反的永久所有权有时仍然有效的国家中,英格兰总算是最鼓励农业的国家了。但英格兰农业的情况,仍是如此。假使农业除了由于商业进步而间接得到鼓励以外,没得到法律的直接鼓励,政府袖手旁观,听任农民的处境停留于与欧洲其他各国相同的状态,那么,农业将呈现何种情况呢。伊丽莎白即位迄今已二百余年了。这悠长的时间,是人类繁荣阶段通常所能持续的最久时间。 在英格兰成为大商业国以前大约一百年,法兰西的对外贸易很可观。按照当时人的设想,似乎在查理八世远征那不勒斯以前,法国的航海业就已很可观。但就全体说,法兰西土地的耕作与改良,逊于英格兰。法国法律从未给予农业以直接的奖励。 西班牙与葡萄牙对欧洲其他各国的国外贸易,虽多由外国船舶装运,但很可观。西班牙与葡萄牙对他们殖民地的国外贸易,由本国船舶装运,这贸易因殖民地富饶广大,尤为巨大。然而,如此巨大的国外贸易,并不曾在这两国内引起任何重大的适于远地销售的制造业,甚至,这两国的土地亦尚有大部分未曾开垦。就国外贸易说,在欧洲各大国中,除意大利外,葡萄牙历史最久。 由于国外贸易及适于远地销售的制造业而使全国土地全部得到开发与改良的国家,在欧洲,似乎只有一个意大利。据古西亚迪尼说,在查理八世侵入以前,意大利不但最平坦最肥沃的农村已经耕种,而且最多山最荒芜的地区也同样已经耕种。这个国家所处的相当有利的地位,以及在这个国家里存在的大量独立小邦,对于上述土地的全面开垦或不无贡献。然而,这位贤明的近代历史家虽这样说,但那时意大利的土地垦作,不及今日的英格兰也不是不可能的。 可是,无论哪个国家,通过工商业而获得的资本,除非其某一部分已在土地耕作与改良事业上得到保障和实现,总是极不确定的财产。说商人不一定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这句话真是不错。究竟在何处营业的问题,在他似乎没有多大意义;如果他们对甲国感到一种厌恶,哪怕极微小,亦可使他把资本从甲国迁到乙国。随着资本的迁移,资本所维持的产业亦必移动。在资本尚未散在地面上,成为建筑物,成为土地永久改良物以前,那资本绝不能说属于某一国。据说汗萨同盟大部分都市都拥有大财富,这财富如今到哪里去了呀,除了在十三世纪和十四世纪模糊的历史外,像是一点儿痕迹也没有留下。甚至它们中某些城市究竟坐落在什么地方,其中有些的拉丁文名称究竟属于欧洲的哪些都市,也不易确定。但是,十五世纪末和十六世纪初意大利所遭的灾祸,虽然使伦巴迪亚和托斯卡纳所属各城市的工商业大为衰落,但这些地方,至今仍为欧洲人口密度最大土地耕作最优良的地方。弗兰德在内战后又受西班牙的统治,这些虽然逐去了安特卫普·根特、布鲁哲斯的大商业,但弗兰德至今仍为欧洲财富最多,人口最稠密,耕作最进步的地方。战争与政治上的一般变革,可以容易地使以商业为唯一来源的富源趋于耗竭。通过比较可靠的农业改良而产生的富源就比较持久得多,除了由于敌对蛮族的侵凌而引起的持续一两百年之久的比较激烈的大变动,如罗马帝国崩溃前后西欧的大变动外,其他事件都破坏不了。 第四篇 第四篇 政治经济学体系 导言 政治经济学被看作政治家和立法者的一门科学,它提出了两个明确的目标:第一,给人们提供充足的收入和生活资料,更确切地说应该是使人们能为自己提供充足的收入和生活资料;第二,为国家或联邦政府供应充足的收入,以维持公共服务。总之就是要使国与民共富。 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的不同富裕程度,就使人民富裕而言,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政治经济学体系。一种可称为重商主义,另一种可称为重农主义。我将尽我所能充分且详尽地阐述这两种主义。我先从重商主义开始介绍,因为它是一种现代的经济体系,这是我国现在最为人所熟知的一种体系。 第一章 商业主义和重商主义原理 财富是由货币或金银构成的,人们之所以会有这种通俗的观念,是自然而然地产生于货币所拥有的两种职能,即交易媒介和价值尺度。因为它是交易的媒介,所以我们用货币就能比用其他商品,更容易地得到我们想要的东西。我们总是发现,头等大事就是得到货币。只要有了钱,以后随便买什么都没有问题了。因为它是价值尺度,我们就可以用货币的兑换量来衡量其他商品的价值。所以我们说有很多钱的就是富人,钱少的就是穷人。俭朴的人或是想发财的人,我们说他爱钱;不在乎钱,慷慨大方或是生活奢侈的人,我们说他不关心钱。 想富就要多挣钱。总之,普遍来看,货币和财富在每一方面都被认为是等同的。 从某些方面来看,一个富裕的国家,就像是一个富人,拥有很多钱。在任何国家看来,积攒金银都是一条致富的捷径。在美洲被发现以后的一段时期,当西班牙人来到一个陌生的海岸,首先要打听的通常就是附近能否找到金银。根据他们所获得的信息来判定这个地方是否有建立殖民地的价值,或者是否有征服的价值。法兰西国王曾派遣僧人普拉诺·卡尔比诺作为大使去拜见赫赫有名的成吉思汗的一个儿子,据这位大使说,鞑靼人经常问他法国是否有很多的牛羊。他们的问题和西班牙人的问题都是同一个目的,他们想知道这个国家是否足够的富有,值得他们去征服。鞑靼人和其他游牧民族一样,通常都不知道货币的用途,牲畜在他们眼里才是交易媒介和价值尺度。财富对他们而言就是成群的牛羊,就如同西班牙人认为财富就是成堆的金银一样。在这两者之中,也许鞑靼人的看法更接近真相。 洛克先生曾对货币和其他动产作了区分。他说,其他动产都是很容易消耗的,由这种动产所构成的财富是很靠不住的,而这种动产很多的国家即使这一年没有任何输出,也可能仅仅是由于自身的消耗和过度的浪费,来年就变得极度需要这种动产。反之,货币就很靠得住,虽然它可能辗转入手,但只要能使之不流出国内,它就不容易被浪费和消耗。因此,根据他的理论,金银是一国动产中最坚实最可靠的部分,所以他认为,增加金银的积累应该是一国政治经济学的重大目标。 其他一些人认为,一个国家如果能脱离于整个世界,那么国内流通货币的多少就显得无所谓了。靠这种货币来流通的可消费物,只能换取或多或少的这种货币;但他们也承认,国家真正的穷与富也完全依赖这些可消费物的多寡。但是,他们认为对于那些与其他国家有联系,有时因对外宣战而不得不在遥远地区维持海陆军的国家来说,情况就不同了。他们说,要维持远方海陆军的给养,就要派出货币,但除非国内本身就有足够的货币,否则也无钱可派。所以,这类国家都需要在和平时期大量积攒金银,以便有足够的财力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对外战争。 基于这些普遍认可的观念,欧洲各国都在想尽办法增加各自的金银储备,尽管收效甚微。西班牙和葡萄牙两国是向供应欧洲这种金属的主要矿山的占有者,但他们都以严刑峻法和课以重税来禁止金银外流。同样的禁令政策在以前欧洲大多数的国家都采用过。我们甚至会出乎意料地发现,在一些旧时期的苏格兰议会法律里也曾重刑禁止将金银携带出国,类似的政策在旧时的法兰西和英格兰都有。 当这些国家变成商业国后,商人们发现这些禁令在很多场合中使他们极为不便。他们用金银向国外购买他们所需的物品,这些物品无论是输入自己国家或是运往其他国家,都比用其他商品更加便利。因此他们抵抗这种禁令,认为它有损于贸易。 他们提出,第一,为购买国外货物而造成的金银流出,未必就会减少国家的金银数量,反之还常常会增加国家的金银数量。因为,如果外国货物在国内的消费没有增加,那么这些货物就可以再以高额利润输出到其他国家,这样就有可能赚回比原来买它们的时候多得多的金银。孟先生将这种对外贸易运作比作农业上的播种期和收获期。他说:“如果我们只看见农夫在播种期把很多优良谷物播撒到地里去的行为,我们一定会把他看作是一个疯子而不是农夫。但当我们再考虑到他在收获期间的收益——这都是他播种时努力的结果,我们就会发现,他的行为是既有价值又有很大的收获。” 第二,他们提出,即使有禁令也不能阻止金银的外流,因为金银体积小而价值大,极易走私外流。只有适当地注意这种所谓的贸易差额,才能防止这种情况的金银外流。当一国的输出值大于进口值时,外国就欠它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必然要以金银补齐,这样增加了本国的金银量。但当一国输入值大于输出值时,它就相反地欠外国一个差额,这必然也需要以金银来补齐,这样就减少了本国的金银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禁令不但不能阻止金银外流,反而使金银输出多加了一层危险,多加了一层费用。相比贸易顺差国家来说,汇兑将更不利于有逆差的国家;购买外国汇票的人,要对出售汇票的银行付出代价,不仅是对运送货币的自然灾害、付出的周折和承担的费用付出代价,而且要对由于禁止金银输出而产生的意外风险付出代价。汇兑愈是不利于一个国家,贸易差额也必然对这个国家不利。与贸易顺差国家相比,贸易逆差国家的货币必定贬值。拿英格兰和荷兰举个例子,如果两国之间的汇兑有百分之五不利于英格兰,那么在汇兑时便需以英银一百零五盎司购买荷银一百盎司的汇票。即英银一百零五盎司等于荷银一百盎司,也就只能购得相应数量的荷兰货物。相反,荷银一百盎司却与英银一百零五盎司相等,也就可以购得相应数量的英国货物。因此,卖给荷兰的英国货物将以低那么多的价格出售,而卖给英国的荷兰货物又将以高那么多的价格出售,这就是由于汇兑造成的差额。这种情况下的贸易使流入英格兰的荷银少,而流入荷兰的英银多,其量的多少也是由汇兑差额决定的。所以,贸易差额就必然在相同程度上更不利于英格兰,也就必然要将更多的金银输往荷兰。 以上的言论有一部分是有理由的,有一部分却是强词夺理的。他们认为贸易上的金银输出往往有利于国家,这是正确的。认为当私人觉得金银输出有利时,禁令并不能防止金银的输出,这也是正确的。但他们如下的议论却是强词夺理,即:为了保持或增加本国的金银量,比要保持或增加本国其他有用商品的数量,更需要政府的关心;自由贸易能确保这些商品的适量供应,无需政府给予那样的关心。他们又说,高汇价必然加剧他们所谓的贸易差额的不利程度,或导致更多的金银输出,这样的说法也是强词夺理。诚然,这种高汇价极不利于向国外支付货币的商人。在购买外国汇票时,他们要以高得那么多的价格付给银行。但是,虽然由禁令而产生的风险可能使银行负担一些额外的费用,却未必会因此而导致更多的货币外流。这种费用,一般是在走私时在国内支付的,它不会使人在所需汇出的数目以外,多输出一文钱。高汇价也自然会使商人努力平衡他们的出口和进口,以便使他们支付的高汇价尽可能的小。此外,汇兑的高价必定会产生类似税收的作用,抬高外国货物的价格,从而减少对它们的消费。所以,高汇价不至于增加而只会减少他们所谓的贸易逆差额,因而也不会增加而只会减少金银的输出。 但是,尽管如此,那些议论却使听取它们的人深信不疑。商人们向国会、王公会议、贵族和乡绅们申诉,是由那些被认为了解贸易的人向那些自认为对这种问题一无所知的人陈述的。贵族及乡绅和商人一样,都从经验中知道,对外贸易可以富国,但对外贸易是通过何种方式富国的问题,他们却没有一个懂得清楚。商人们完全知道,对外贸易是如何使他们发财。理解这个问题,是他们的分内之事。但了解国外贸易如何富国的问题,却不是他们的分内之事了。除了在他们向国家请求改订国外贸易法案的时候,他们从来不考虑到这个问题。只有在请求改订法律的时候,他们才有必要陈述对外贸易的有利结果,以及现行法律对这种有利结果的阻挠。他们向那些要对这种事情作出决定的裁判官说,对外贸易可以为国家带来货币,但相关的法令却使对外贸易所带回来的货币不及本来应有的多,裁判官听了这个说法,也觉得十分满意。于是,这种议论产生了预期的效果。法兰西和英格兰的金银输出禁令,仅限于本国的铸币。外国铸币和金银仍可自由输出。在荷兰和其他一些地方,甚至本国铸币也可自由出口。政府的注意力,从对金银输出的监视,转到对贸易差额的监视,并把贸易差额看作能够引起国内金银量增减的唯一原因。他们从一种毫无结果的监督,转向另一个更为复杂更为困难但却是同样毫无结果的监督。托马斯·孟的《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不仅成为英格兰而且成为其他一切商业国家政治经济的基本准则。尤其重要的是,内地或国内贸易,即那种以同量资本可提供最大收入而又能使本国人民获得最大就业机会的贸易,却被视为只是对外贸易的附属物。据说,国内贸易既不能从外国带货币回来,也不能把货币带出国外。所以,除非国内贸易的盛衰可以间接影响对外贸易的状况,否则它就决不能使国家变得更加富裕或更加贫困。 没有金银矿的国家无疑必须从外国取得金银,就如同没有葡萄园的国家,须从外国进口葡萄酒一样。然而,政府似乎不必更多注意某一物品而更少注意另一物品。一个有财力购买葡萄酒的国家,总会获得它所需要的葡萄酒;一个有财力购买金银的国家,也绝不会缺少金银。金银像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必须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而且,正因为金银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价格,所以其他一切商品也都是金银的价格。我们完全有把握地相信,无需政府的注意,自由贸易也总会给我们提供我们所需要的葡萄酒;我们可以同样有把握地相信,自由贸易总会按照我们所能购入或所能使用的程度,给我们提供用以流通商品或用于其他用途的全部金银。 在各个国家,人类勤劳所能购入或生产的每一种商品量,自然会按照有效需求,即按照愿意支付为生产这种商品并使它进入市场所需支付的全部地租、劳动与利润的那些人的需求,自行调节。但金银比其他商品更容易或更准确地按照有效需求来进行调节,这是因为金银体积小而价值大,能比其他商品更容易地从一处地方运到另一处地方,从价廉的地方运到价昂的地方,从供大于求的地方运到供不应求的地方。譬如,如果英格兰有额外数量黄金的有效需求,那么一艘邮船就可从里斯本或从其他可以购买黄金的地方运来黄金五十吨,用以铸成五百多万几尼。但如果有效需求是同等价值的谷物,那么以五几尼换一吨谷物计算,输入这批谷物便需载重一百万吨的船只,或一千艘载重一千吨的船只。就算英国的整个海军舰队也不够用。 当输入一国的金银量超过有效需求时,无论政府怎样保持警惕也不能阻止其输出。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严刑峻法,并没能使金银留在国内。从秘鲁和巴西源源不断的金银输入,超过了这两个国家的有效需求,使金银在这两个国家的价格降低到邻国之下。反之,如果某国的金银量少于其有效需求,那就会使金银的价格高于邻国之上,也用不着政府操心去进口金银。即使政府想尽力禁止进口金银,也不能做到。莱克加斯制定法律设置障碍来阻止金银输入斯巴达,但斯巴达人的充沛的购买力却冲破了这一障碍。所有严峻的关税法都不能阻止荷兰和戈登堡东印度公司把茶叶输入英国的,因为它们比英国东印度公司运来的茶叶便宜一些。一磅茶叶的价格通常以银计算,最高是十六先令,而一磅茶叶的体积约是十六先令体积的一百倍;如以金币计算,则在两千倍以上。因此走私茶叶的困难也就比走私金银大这么多倍。 金银很容易由丰足的地方运到缺乏的地方,而其他许多货物,因为体积关系,不能随意由存货充足的市场转移到存货不足的市场,正是部分地由于这个缘故,金银的价格才不像其他大部分货物的价格那样不断波动。固然,金银的价格也不是完全不变动的,但其变动大都是缓慢的渐进的和统一的。例如,有人认为——也许没有多大根据——在本世纪和前一世纪的欧洲,金银因不断由西属西印度输入,其价值已经不断地但逐渐地下落。但要使金银的价格突然改变,从而使其他一切货物的货币价格立刻发生显著的涨落,那就非要有像发现美洲所造成的那种商业上的大变革不可。 尽管如此,如果一个有财力购买金银的国家,在任何时候缺乏金银,要想法补足,那就比补足其他任何缺乏的商品都更方便。如果原料不足,制造业必陷于停顿。如果食粮不足,人民必然挨饿。但如果货币不足,则既可代之以物物交换,又可凭信用赊账买卖,每月或每年清算一次,更可用调节得当的纸币来加以弥补。第一种方法很不方便,第二种方法就比较方便了,至于第三种方法,则不但方便,而且有时还会带来一些利益。所以,无论就哪一点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对于保持或增加国内货币量的关心,都是不必要的。 可是,人们对于货币稀少的抱怨是再普遍不过了。货币像葡萄酒一样,对于那些既没有购买它的资力,又没有借贷信用的人,一定会经常感到缺乏。而有财力又有信用的人,在需要货币或葡萄酒时很少会感到缺乏。然而抱怨货币稀少的人,未必都是些毫无远虑的败家子儿。有时,整个商业城市及其邻近乡村也都会普遍感到货币稀少。贸易过度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普遍原因。一个稳重的人,如果其制订的经营计划与其资本不相称,结果也会像没有量入为出的浪费者一样,既没有购买货币的资力,又没有借贷货币的信用。在计划实现以前,他们的资财就已耗尽,接着他们的信用也完了。他们到处去向人借贷,但人家都说无款可贷。即使这种对货币稀少的普遍抱怨,也并不能证明国内流通的金银已失常量,而仅能证明有许多人想要金银但没有可以用来交换的东西。当贸易的利润偶然比平时大时,无论大小商人都容易犯贸易过度的错误。他们输出的货币并不总比平常多,而只是在国内和国外赊购比平常更多的货物,将其运往远方的市场,希望在付款期前收回货款。如果付款期前不能收回货款,他们就两手空空,既没有购买货币的资力,也没有贷款的抵押品。对货币稀少的普遍抱怨,不是起因于金银的稀少,而是起因于那些求借者难以借贷,以及债权人害怕债款难以收回,不肯出借。 如果力求认真地证明,财富不由货币或金银构成,而由货币所购买的各种东西构成,并且只在购买货物时货币才有价值,那就未免过于滑稽。无疑,货币总是构成国民资本的一部分,但它通常只是一小部分,并总是最无利可图的一部分。 商人之所以普遍感觉以货币购买货物较易,以货物购买货币较难,并不是因为构成财富的更主要的成分是货币而不是货物,而是因为货币是公认的已确立了的交易媒介,所以货币容易和一切物品交换,但一切货物却不能同样容易地和货币交换。此外,大部分货物比货币更易于磨损,直接保存货物可能往往要蒙受更大的损失。商人有现货在手,同有等值的货币存在金库相比,更容易发生为他所不能应付的支付需求。而且,他的利润更直接出自卖货而不是买货,因此他一般更急于以货换钱,而不是以钱换货。不过,丰富的货物堆在货栈不能及时售出,这有时可能成为个别商人破产的原因,但绝不能使一国或一个地方遭受同样的灾难。商人的全部资本,往往由容易损坏的必定用来交换货币的货物构成。但一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却只有极小一部分可以预定用来交换邻国的金银。极大部分是在国内流通和消费的,即使是运往外国的剩余物品,也常有大部分用来购买其他外国货物。所以,预定用以购买金银的那部分货物,即使不能卖出以换取金银,也不至于使一个国家破产。当然,它可能遭受某些损失和不便,不得不采用某种替补货币所必需的办法。但是,它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却照常一样或几乎照常一样,因为它有同样多的或几乎同样多的可消费资本来维持自己。以货物交换货币,未必总像以货币交换货物那么容易,但从长远来看,以货物交换货币却比以货币交换货物更有必要。除了购买货币,货物还有其他许多用处,但除了购买货物,货币就一无所用了。所以,货币必然追求货物,而货物却并不总是或无需追求货币。购买货物的人并不总想再把货物出售,而往往打算自己消费或使用,但售卖货物的人却总想再购买。前者购买货物,往往完成了他的全部任务,而后者售卖货物,顶多只能算是完成了任务的一半。人们所以需求货币,不是为了货币本身,而是为了货币所能购买的物品。 据说,可消费的物品不久就会损坏,而金银则具有较大的耐久性,只要不继续输出,就可在长时期内积累起来,使国家的财富增加到使人难以置信的程度。所以,对任何国家来说,最不利的事情莫过于以这种耐久的商品交换那些容易损坏的商品。可是,我们并不认为用英格兰的铁器去交换法国的葡萄酒是不利的贸易。铁器也是极耐久的商品,如果不继续输出,也可能在长时期内积累起来,使国内锅釜的数量增加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很容易看出,随便在哪个国家,这类用具的数目必然要受其实际用途的限制;锅釜的数量超过用于烹调食物的锅釜数,那是很荒谬的;如果食物的数量增加了,锅釜的数目很容易随之而增加,即用一部分增加的食物量来购买锅釜,或用来维持额外的制锅业工人。同样容易看出,任何一个国家的金银量也都受这类金属的实际用途的限制,或是作为货币来流通商品,或是制成器皿当家具使用。任何一个国家的铸币量都受国内流通的商品的价值的支配;商品的价值量增加了,立刻就会有一部分商品被运到有金银铸币的外国,去购买为流通商品所必须增加的铸币量。金银器皿的数量是受喜欢这些东西的家族的数目与财富来调节的,这类家族的数目与财富增加了,就很可能会有一部分增加的财富被送到有金银器皿的地方去购买所需要的额外的金银器皿。一个国家企图通过引进或保留多于它所需要的金银,以此增加财富,就如同要那些家族购置多于他们所需要的厨房用具,以增加其快乐一样,都是荒谬的;出资购买那些不必要的用具,不仅不能增进而且会减损家庭食品的数量和质量;同样,出资购买那些不必要的金银,也必然会减少用于衣、食、住和用于维持人民生计以及提供就业机会的财富。必须记住,金银无论铸成硬币或制成器皿,同厨房用具一样,都是器具。如果增加金银的用途,增加用金银来流通、支配和制造的可消费的物品,就一定会增加金银的数量;但是,如果你想用非常规的手段来增加金银的数量,那就一定会减少它们的用途,甚至会减少它们的数量,这些金银的数量绝不会大于用途所需求的。如果金银积累得超过所需求的数量,那么,由于金银的运输是那么容易,而闲置不用的损失又是那么大,任何法律也不能防止它们被立即输出国外。 一国要对外进行战争,要在海外维持军队,并不一定非要积累金银。军队的维持所依赖的不是金银,而是可消费的物品。一国国内的年产物,即本国土地、劳动和可消费资本的年收入,就可在海外购买可消费的物品,从而维持对外战争。 一个国家有三种不同的途径为海外军队购买粮饷。第一,把一部分积累的金银运往海外;第二,把制造业的年产物的一部分运往海外;第三,把每年国内原生产物的一部分运往海外。 一个国家金银的累计和储存也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流通的货币;第二,私人家庭的金银器皿;第三,由于多年节俭而存于国库的货币。 从一国的流通货币中很少能节省下金银,因为在这一方面不可能有多大的剩余。无论在哪个国家,每年买卖的货物的价值,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货币来使之流通和分配给适当的消费者,但不能超过必要的数量。流通的渠道必然吸引充足的货币量,但一到饱和就不能再加容纳。但在对外战争的情况下,通常要从这个渠道里抽取若干。由于有大量的人遣往海外,国内所要维持生活的人数便大为减少了。国内流通的货物既已减少,为流通货物所必需的货币也必减少。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发行大批纸币,如英格兰的财政部证券、海军部证券和银行证券。用这些纸币来代替金银的空缺,国家才有机会把更多的金银运往外国。不过,所有这些对耗费巨大并延续几年的对外战争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而已。 熔解私人家庭的金银器皿,更无济于事。上次战争开始时,法兰西曾使用这种办法,但从这方面所得的利益还不足以补偿铸造的损失。 以前,君主积累的财富曾提供了更大更持久的资源。但在今日,除了普鲁士国王,似乎欧洲王室再没有以积累财宝为政策的了。 本世纪的历次对外战争,也许是历史上花费最大的战争了,维持这种战争的费用似乎很少依靠流通的货币、私人家庭的金银器皿或国库财宝的输出。上次对法战争使英国花费了九千万镑以上,其中不但有七千五百万镑新募的国债,而且还有每镑二先令的土地附加税,以及每年从还债基金中借用的款项。这种支出有三分之二以上用在海外,即德意志、葡萄牙、美利坚,地中海各港口以及东西印度群岛。英国王室没有财富积蓄。我们从来没有听说有大量的金银器皿被熔解。那时人们都认为国内流通的金银不超过一千八百万镑。但自从最近金币改铸以来,大家相信这个数字是被低估了。因此,我们不妨按照我记得曾经看到或听到过的最夸大的统计,假定我国金银合计达三千万镑。如果战争是用我国的货币来进行的,那么根据这个统计数字,在六七年里,这些货币一定被运出运回过至少两次。如果可以作这样的假设,那就提供了最有决定性的论点,说明政府没有必要注意货币的保存,因为根据这一假定,国内的全部货币曾在这么短的时期内被运出又被收回,而且根本没有人注意到这回事。可是,在这期间流通渠道并不显得比平常更空虚,有资力换取货币的人,很少感到货币缺乏。在整个战争时期,尤其是在战争将要结束的时候,对外贸易的利润确实比平时大。这就总是造成英国港口普遍贸易过度的现象。随之而来又引起了对货币缺乏的不满,而这种不满常常是跟着营业过度现象出现的。许多人缺少货币,因为他们既无资力可以换取,又无信用可以借贷,而且因为债务人觉得难以借贷,债权人也就觉得难以收回。不过,拥有可以换取金银的价值的人,一般都能以他们的价值换取金银。 可见,上次战争的巨大费用,主要不是依靠金银的输出,而是依靠英国某种商品的输出。在政府或政府工作人员同一个商人订约汇款至外国时,这商人就向国外来往通汇处出一期票,他为了支付这张期票,自然会尽力把商品而不是金银运出国外。如果那个国家不需要英国的商品,他就会设法把商品运往别国,购买一张期票,来付清所欠那个国家的款项。当输出的商品适应市场的需求时,就可取得相当的利润,但输出金银,却很难得到任何利润。当这些金属被运往外国以购买外国商品时,商人所获得的利润不是来自商品的购买,而是来自所购商品的售卖。但如果只是为了还债而运出金银,那就不能换回商品,因而也不能得到利润。所以,商人自然会想尽办法来偿还外债,那就是输出商品而不是输出金银。《英国现状》的作者指出,在上次战争期间,英国输出了大量货物,却没有带回来任何东西。 除上述三种金银外,在一切商业大国中,还有大量金银块交替地输入和输出,以经营国外贸易。这种金银块像国内流通的货币一样,在各商业国之间流通,可以被看作大商业共和国的货币。国家铸币的流动及其方向,受国内流通商品的支配;大商业共和国的货币的流动及其方向,则受流通于各国间的商品的支配。两者都是用来便利交易的,前者用于同一国家的不同个人之间,后者用于不同国家的不同个人之间。这种大商业共和国货币的一部分可以用来,或已经用来进行上一次战争。在一场全面战争的时候,人们自然要认为,这种货币的流动与方向和平时不同,它应当在战场周围流通得更多,因为交战国军队所需的粮饷都要在交战地点周围及邻近国家购买。但无论每年使用的这种大商业共和国的货币有多少,英国都要年年购买,而用以购买这种货币的,或是英国商品,或是以英国商品换取的其他物品。所以归根结底,仍是商品,仍是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才是使我们能够进行战争的最终资源。所以可以很自然地认为,每年这样大的费用一定从巨额的年产物中支付。例如,1761年的费用便在一千九百万镑以上。任何金银的积累都不够维持如此巨大的年度开支。即使是每年的金银产量也无法维持这样大的开支。根据最可靠的统计,每年输入西班牙和葡萄牙的金银一般不会超过六百万镑;就某些年份来说,还不够支付上次战争四个月的费用。 军队派往遥远的国家,其饷给和食粮要在远地购买。购买这些东西或买进大商业共和国的货币以购买这些东西,要输出若干商品。最宜于为这一目的而输出的商品,似乎是制造得比较精巧的工业品,即体积小价值大,因而能以不大的费用运到遥远地方的制造品。一个国家,如果它的产业每年生产这种大量剩余的制造品输往外国,那么,即使它不输出大量金银,甚至没有如此大量的金银可供输出,也能进行一场费用浩大的对外战争好多年。诚然,每年剩余制造品的很大部分必须在这种情况下输出,而它虽给商人带回利润,却不给国家带回任何利润,因为政府向商人购买外国期票,以便在外国购买军队的饷给和食粮。不过,总有一部分剩余制造品的输出,仍可带回利润。在战争期间,政府将对制造业提出加倍的要求。第一,由于购买军队的饷给和食粮,政府向外国出了期票,为了付清期票,政府就要求制造业制造商品,以便运往外国;第二,国内通常已经消费掉的外国货物,仍须向外国购买,为了换回这种货物,政府又要求制造业制造商品运往外国。在破坏性最大的对外战争中,大部分的制造业往往会极度繁荣;反之,在恢复和平的时候却往往会衰落下去。它们可能在国家衰落时繁荣,而在国家恢复繁荣时衰落。英国制造业的许多不同部门在上次战争期间和在战后一段时期的不同状况,可作我上面所说的例证。 借土地原生产物的输出而进行费用浩大或旷日持久的对外战争是不相宜的。把大量原生产物运往外国以购买军队的饷给和食粮,费用太大。而且没有几个国家所生产的原生产物,除了足够维持本国居民生活所需外,还能有大量剩余。因此,以大量原生产物输往外国,无异于夺去人民一部分的必要生活资料。至于制造品的输出,情形就有所不同。制造业工人的生活资料仍保存在国内,所输出的仅是他们产品的剩余部分。休谟屡次注意到往昔英国国王不能不断地进行长期对外战争的事实。那时英国除了土地原生产物和若干最粗陋的制造品,就没有其他东西可以用来购买远地军队的饷给和食粮。但原生产物不能从国内消费中大量节省下来,粗制造品和原生产物的运输费用又过于巨大。所以,他们不能长期对外作战,并不是因为缺少货币,而是因为缺少比较精巧的工业品。英格兰的买卖在那时和现在都是以货币为媒介的。那时货币流通量对通常买卖次数和价值的比例,必定和现在相同,更确切地说,必定比现在大,因为那时没有纸币,现在纸币却已代替了大部分金银。在商业和制造业不甚发达的国家,遇有非常事件发生,臣民对君主很难有多大援助,其理由我将在下面说明。所以,在这样的国家里,君主都努力积累财宝,作为预防不测事件的唯一手段。即使没有这种必要,君王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自然会倾向于为积累所必需的节俭。在那样简朴的状态下,甚至君主的消费也不受爱好宫廷豪华的虚荣心的支配,而用于赏赐佃户、款待家臣。虚荣心几乎总是导致浪费,但赏赐和款待却很少引起这种结果。因此,每一个鞑靼酋长都有财宝。查理十二世有名的同盟者乌克兰哥萨克酋长马捷帕的财宝据说很多。梅罗文加王朝的法兰西国王都有财宝。在他们分封儿子时,也把财宝分给他们。撒克逊君王以及征服后最初几个国王,也似乎曾经积累过财宝。每一个新朝代所做的第一件事通常就是夺取前王的财宝,作为获得继承权的最重要的手段。先进的商业国家的君王,却没有积累财宝的同样的必要,因为他们在非常事故发生时,通常都能得到臣民的特别援助。他们积累的倾向也没有那样厉害。他们自然地,也许必然仿效那个时代流行的办法,他们的消费和领土内各大业主的消费一样,会受豪华的虚荣心的支配。宫廷中毫无意义的装饰一天比一天华丽,其用费之大,不仅阻止积累,而且往往侵及预定供给更必要的用途的基金。德西利达斯关于波斯宫廷所说的话,可适用于欧洲一些君主的宫廷。他说:他在那里只看到许多富丽的东西,看不到什么力量;看到许多奴婢,看不到几个军人。 金银的输入,不是一国得自对外贸易的主要利益,更不是唯一利益。经营对外贸易的任何地方之间,都可从中得到两种不同的利益。那就是,将本国所不需要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剩余部分输出以换回他们所需要的其他物品。通过以剩余物品换取其他物品的方式使剩余物品有了价值,满足了国内的部分需要,并增加他们的享受。利用这个办法,国内市场的狭小并不妨碍任何工艺或制造业部门的分工发展到十分完善的程度。通过给国内消费不了的那部分劳动成果开拓一个比较广阔的市场,就可以鼓励他们去改进劳动生产力,将年产物增至最大限度,从而增加社会的实际财富与收入。对于彼此进行对外贸易的所有不同的国家,对外贸易都不断地从事完成这些伟大而重要的工作。大家都能从对外贸易得到好处,当然,经营对外贸易的商人一般总是较多地注意供应本国人民的需要和输出本国的剩余物品,较少地注意供应别国人民的需要和输出别国的剩余物品,所以收益最多的,往往是这些商人所在的国家。向没有金银矿山但又需要金银的国家输入金银,无疑是对外贸易的一部分,但这是最不重要的一部分。单为了这种打算而经营对外贸易的国家,恐怕在一个世纪内都没有机会能装满一船金银。 美洲的发现之所以使欧洲变得富裕,并非由于输入金银的缘故。因为美洲金银矿山丰饶,这些金属的价格降低了。与十五世纪相比,现今购买金银器皿所需付给的谷物或劳动,约为当时的三分之一。欧洲每年花费同量的劳动和商品,就能买到大约三倍于当时的金银器皿。但是,当一种商品跌到从前售价的三分之一时,不仅原来有资力购买这商品的人可购买三倍于此的数量,而且许许多多原来没有资力购买这商品的人也能购买;现在有资力购买金银器皿的人数,也许比从前增加到十倍以上,也许增加到二十倍以上。因此,欧洲现有的金银器皿,不仅可能比设若美洲金银矿尚未发现而甚至在其目前进步状态下所会有的金银器皿多三倍以上,而且可能多二十倍乃至三十倍以上。直到现在为止,欧洲无疑地已经获得了一种实在的便利,不过那确是一种微不足道的便利。金银价格的低廉使这些金属不像以前那样宜于充作货币。为了购买同一东西,我们必须携带较多的金银,并在口袋里带一个先令而不像从前那样只带四便士的一个银币。很难说上述的便利和不便利,哪一种较不重要,这两者本来都不会使欧洲的情况发生任何根本的变化。然而美洲的发现确曾使欧洲的情况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美洲的发现给欧洲各种商品开辟了一个无穷的新市场,因而就有机会实行新的分工和提供新的技术,而在以前通商范围狭隘,大部分产品缺少市场的时候,这是决不会有的现象。劳动生产力改进了,欧洲各国的产品增加了,居民的实际收入和财富也跟着增加了。欧洲的商品对美洲来说几乎都是新奇的,美洲的许多商品对欧洲来说也是新奇的。于是发生了一系列以前从未想到过的新的交易,它当然对旧大陆有利,但自然对新大陆也同样有利。由于欧洲人野蛮不公正的行为,使得这样一件对所有国家本来都是有利的事情,却成为若干不幸的国家遭到摧残和破坏的根源。 几乎同时发生的经由好望角至东印度的航道的发现,也许开辟了一个比美洲更大的对外贸易市场,虽然距离更远。美洲当时只有两个民族在各方面优于野蛮人,它们在被发现后不久就被消灭了。其余的都不过是野蛮人。但是,中国、印度、日本等帝国以及东印度的几个帝国,虽然没有比较丰富的金银矿山,但在其他各方面却比墨西哥或秘鲁更为富裕,土地耕种得更好,所有工艺和制造业更为先进;即使我们相信西班牙各作家关于那些帝国往昔情况的夸大记载,也仍得承认这一点,其实这些作家的话显然是不足置信的。文明富国间交易的价值,总会比文明富国与野蛮民族交易的价值大得多。但欧洲从美洲贸易所得的利益,却一向比它从东印度通商所得的利益大得多。葡萄牙人独占东印度贸易几乎达一百年之久,其他欧洲国家要把任何货物运到东印度去或从东印度购入任何货物,都须间接经过葡萄牙人之手。上世纪初荷兰人开始侵入东印度时,他们把全部东印度的商业交由一家公司独家经营。英国人、法国人、瑞典人和丹麦人随后都仿效他们的先例,所以,欧洲任何大国都没有享受到对东印度自由贸易的利益。这种贸易之所以不及美洲贸易有利的唯一原因是,美洲贸易,即欧洲几乎每一国家对其所属殖民地的贸易是其一切臣民可以自由经营的。那些东印度公司的专营的特权,雄厚的财富,以及这些财富为它们从本国政府获得的惠益和保护,已经引起不少嫉妒。这种嫉妒心理使人往往把它们的贸易看作是完全有害的,因为经营这种贸易的国家每年都输出大量的白银。有关方面回应说,由于这种不断地输出白银,他们的贸易一般来说可能使欧洲陷于贫困,但对于从事贸易的具体国家来说,却并非如此。因为,通过输出一部分回程货到欧洲其他国家,这种贸易每年给本国带回的白银数量远远超过输出的白银数量。反对者和答辩者都以我刚才一直在考证的流行的说法为根据。所以,无需就两者再做过多的论述。由于每年有白银输往东印度,欧洲的银器也许会比以前贵一些,银币所能购买的劳动和商品大概也多一些。在这两个结果中,前者所受的损失很小,后者所得的利益很小,两者都微不足道,不值得公众注意。东印度的贸易由于为欧洲商品开辟了一个市场,或者用近似的说法,为那些商品所购买的金银开辟了一个市场,就一定会增加欧洲商品的年产量,因而也增加欧洲的实际财富和收入。它们至今增加得很少,也许是因为那种贸易处处受到限制的缘故。 虽然不免让人感到冗长乏味,但我认为仍有必要对财富是由货币和金银构成的这一流行的说法作详尽的考察。我已经说过,按照普通的说法,货币往往表示财富;这种词义的含糊使这一流行的见解在我们听来非常熟悉,甚至那些确信这种说法是谬论的人也往往会忘记自己的原则,在推理的过程中把它当作确定不移的不可否认的真理。英国有几个研究商业的优秀作家在开头就指出,一个国家的财富不仅在于金银,而且在于它的土地、房屋和各种各样可消费的物品。但在他们推理的过程中,他们却似乎把土地、房屋和可消费的物品统统忘记了;他们的论证往往认为:一切财富在于金银,增加金银就是国家工商业的巨大目标。 但是,这样两个原则已然确立:财富由金银构成,无金银矿山的国家只有通过贸易差额,即出口价值大于进口价值,才能输入金银。那么,政治经济学的巨大目的就必然变成尽量减少供国内消费的外国商品的输入,尽量增加国内产业产品的输出了。因此,使国家致富的两大引擎就是限制输入和奖励输出。 输入的限制有两种。 第一,凡能由本国生产的供国内消费的外国商品,无论从什么国家输入,都一律加以限制。 第二,凡是从贸易差额不利于本国的那些国家进口的几乎一切货物,一律加以限制。 这些不同的限制有时采用高关税的方法,有时采用绝对禁止的方法。 奖励输出的方法,有时是退税,有时是发给奖励金,有时是同外国订立有利的通商条约,有时是在遥远的国家建立殖民地。 在下面两种不同的情况下允许退税。已纳关税或国产税的国内制造品,在输出时往往将所收税额的全部或部分发还;输入时已经交税的外国商品,如再输出,则有时将所交税的全部或部分发还。 奖励金的颁发,用以奖励某些新兴的制造业,或用以奖励被认为应受特殊照顾的其他一些工业。 通过有利的通商条约,本国的货物或商人在外国获得了其他国家的货物和商人所不能享受的特权。 在遥远的国家建立殖民地,不仅使殖民地建立国的货物和商人享有某些特权,而且往往享有垄断权。 上述两种限制输入的方法和四种奖励输出的方法,乃是使贸易差额有利,以增加国内金银量的六种主要的手段,为重商主义所倡导。我将在以下各章分别加以讨论。对于这些手段有没有所说的把货币输入到国内来的倾向,我将不再多加注意,而主要考察这些手段的每一种对于国家产业的年产物可能有什么影响。这些手段既然会增加或减少国家年产物的价值,显然也一定会增加或减少国家的实际财富和收入。 第二章 论限制能在本国生产的外国货物的进口 以高关税或绝对禁止的办法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够生产的货物,国内从事生产这些货物的产业便多少可以确保国内市场的独占。例如,禁止从外国输入活牲畜和腌制食品,英国牧畜业者就确保了国内肉类市场的垄断。在一般的丰收年对谷物输入收取高额关税,就给予谷物生产者以同样的利益。禁止外国毛织品的输入,同样有利于毛织品制造业。丝绸制造业所用的材料虽全系产自国外,但近来也已取得了同样的利益。麻布制造业尚未取得这样的利益,但正在大踏步向这一目标迈进。还有其他许多种类的制造业同样地在英国完全取得了或几乎取得了不利于同胞的垄断权。英国所绝对禁止输入或在某些条件下禁止输入的货物,其种类之繁多,大大超出了不熟悉关税法的人的想象。 这种国内市场的独占,对享有独占权的各种产业往往给予很大的鼓励,毫无疑问,在此情况下,往往使社会劳动和资本的大部分转用到这方面来。但这办法会不会增进社会的全部产业,会不会引导全部产业走上最有利的方向,也许并不是十分明显。 社会全部的产业决不会超过社会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任何个人所能雇用的工人人数必定和他的资本成某种比例,同样,一个大社会的一切成员所能继续雇用的工人人数,也一定同那个社会的全部资本成某种比例,决不会超过这个比例。任何商业条例都不能使任何社会的产业量的增加超过其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它只能使本来不纳入某一方向的一部分资本转到这个方向来。至于这个人为的方向是否比自然的方向更有利于社会,却不能确定。 每个人都不断地竭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 第一,每个人都想把他的资本投在尽可能接近他家乡的地方,因从而所支持的国内产业也就会尽可能的多,如果这样做能使他取得普通的资本利润,或者不太少于这种利润。 所以,如果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每一个批发商自然宁愿经营国内贸易而不愿从事对外消费贸易,宁愿从事对外消费贸易而不愿经营运送贸易。投资对外消费贸易,资本往往不在自己的监视之下,但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却常在自己的监视之下。他能够更好地了解所信托的人的品性和地位,即使偶然受骗,也更清楚地了解寻求赔偿的本国法律。至于运送贸易,商人的资本可以说分散在两个外国,没有任何部分有携回本国的必要,亦没有任何部分受他亲身的监视和支配。譬如,一个阿姆斯特丹商人从康尼斯堡运送谷物至里斯本,从里斯本运送水果和葡萄酒至康尼斯堡,他通常必须将资本的一半投康克尼斯堡,另一半投在里斯本。没有任何部分有流入阿姆斯特丹的必要。这样的商人自然应当住在康尼斯堡或里斯本,只有某种非常特殊的情况才会住在阿姆斯特丹。然而,由于远离资本而感到的不放心,往往促使他把本来要运往里斯本的康尼斯堡货物和要运往康尼斯堡的里斯本货物的一部分,运往阿姆斯特丹,虽然这样做要支付双倍装卸费用,以及一些关税和税捐。但为了亲自监视和支配一部分资本,他自愿担负这种特别的费用。也正由于这样的情况,运送贸易占相当份额的国家才通常成为通商各国货物的中心市场或总市场。为了免除二次装卸费用,商人总是尽量设法在本国市场售卖各国的货物,从而尽可能使运送贸易变为对外消费贸易。同样,经营对外消费贸易的商人,当收集货物准备运往外国市场时,总会愿意以均等或几乎均等的利润尽可能在国内售卖货物的一大部分。当他这样尽可能地使对外消费贸易变为国内贸易时,他就可以避免承担输出的风险和麻烦。这样一来,要是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本国就是每一国家居民的资本不断绕之流通的中心,虽然由于特殊原因,这些资本有时从那中心被赶出来,在更遥远地方使用。可是,我已经指出,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同投在对外消费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必能推动更大量的国内产业,使国内有更多的居民能够由此取得收入和就业机会。投在对外消费贸易上的资本,同投在运送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也有同样的优点。所以,在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的情况下,每个个人自然会运用他的资本来给国内产业提供最大的援助,使本国尽量多的居民获得收入和就业机会。 第二,每个人把资本用以支持国内产业,必然会努力引导那种产业,使其生产物尽可能有最大的价值。 劳动的结果是劳动对其对象或对施以劳动的原材料所增加的东西。劳动者利润的大小,同这生产物价值的大小成比例。但是,把资本用来支持产业的人,既以谋取利润为唯一目的,他自然总会努力使他用其资本所支持的产业的生产物能具有最大价值,换言之,能交换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他货物。 但每个社会的年收入,总是与其产业的全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恰好相等,或者说,和那种交换价值恰好是同一样东西。所以,由于每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国内产业,都努力管理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高程度,他就必然竭力使社会的年收入尽量增大起来。诚然,一般来说,他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只是为了他自己的安全;以此方式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也只是盘算自己利益。在这种场合,也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虽并非出于本意,可对社会来说并非如此。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我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些假装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事实上,这种装模作样的商人并不普遍,用不着多费唇舌去劝阻他们。 很显然,把资本用在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上面,何种生产物能有最大价值这一问题,每一个人根据当地的情况,都能比政治家或立法者作出更好的判断。如果政治家企图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不仅枉费力气,而且是僭取了这样一种权力:这种权力不但不能放心地委托给任何个人,也不能放心地委之于任何委员会或参议院,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大言不惭的,荒唐地自认为有资格行使这种权力的人手中,是最危险不过的了。 使国内产业中任何特定的工艺或制造业的产品垄断国内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而这种管制几乎毫无例外地必定是无用的或有害的。如果本国产业的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同国外产业的产品一样低廉,这种管制显然无用。如果价格不能一样低廉,那么一般地说,这种管制必定是有害的。每一个精明的户主都知道,凡是制作起来比购买更费钱的东西,就绝不要自己制作。裁缝不自己制鞋,而向鞋匠购买。鞋匠不自己制衣,而雇裁缝制作。农民不缝衣,也不制鞋,而是雇用这两种工匠去做。他们都发现,应当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集中使用到比邻人处于某种有利地位的方面,而以劳动生产物的一部分或同样的东西,即其一部分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其他任何物品,这样做才是有利的。 对每一个私人家庭来说是精明的行为,对一个大国而言就不可能是荒唐的行为。如果外国能以比我们自己制造还便宜的商品供应我们,我们最好就用一部分我们有利产业的产品向他们购买。国家的总劳动既然总是同维持它的产业的资本成比例,就决不会因此减少,正如上述工匠的劳动并不减少一样,只不过听其随意寻找最有利的用途罢了。要是把劳动用来生产那些购买起来比自己制造还便宜的商品,那显然不是最有利的使用方式。劳动如果不去用于显然比这更有价值的商品的生产,那一定或多或少会减损其年产物的价值。按照假设,向外国购买这种商品,所费比国内制造更为便宜。所以,如果听其自然,仅以等量资本雇佣劳动,在国内所生产商品的一部分或其价格的一部分,就可把这商品购买进来。所以,上述管制的结果,国家的劳动由较有利的用途改到较不利的用途。其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不但没有像立法者所想的那样增加起来,而且必然减少下去。 诚然,由于有了这种管制,特定制造业有时能比没有这种管制时更迅速地确立起来,而且过了一些时候,能在国内以同样低廉或更低廉的费用制造这特定商品。不过,社会的劳动,由于有了这种管制,虽可更迅速地流入有利的特定用途,但劳动和收入总额,却都不能因此而增加。社会的劳动,只能随社会资本的增加而增加;社会资本增加多少,又取决于在社会收入中逐渐节省的多少。而上述那种管制的直接结果,是减少社会的收入,而凡是减少社会收入的措施,一定不会比听任资本和劳动寻找自然的用途,而使社会资本增加得更快。没有那种管制,那特定制造业虽不能在这社会上确立起来,但社会在其发展的任何时期内,并不因此而更贫乏。在这社会发展的一切时期内,其全部资本与劳动,虽使用的对象不相同,但仍会按照当时最有利的方式使用。在每一个时期,其收入可能是资本所能提供的最大的收入,而资本与收入均可能按最大的速度增加。 在某些特定商品的生产上,某一国占有巨大的自然优势,以至全世界都认为,跟这种优势作斗争是枉然的。通过嵌玻璃、设温床、建温壁,苏格兰也能栽种极好的葡萄,并酿造极好的葡萄酒,其费用大约三十倍于能由外国购买的至少是同样好品质的葡萄酒。单单为了要奖励苏格兰酿造波尔多和布冈迪葡萄酒,便以法律禁止一切外国葡萄酒输入,这难道是合理的吗?但是,如果苏格兰不向外国购买它所需要的等量的葡萄酒,而竟使用比购买所需的多三十倍的资本和劳动来自己制造,显然是不合理的,那么所使用的资本与劳动,仅多三十分之一,甚或仅多三百分之一,也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程度虽没有那么惊人,但却完全是同样不合理。至于一国比另一国享有的这种优势,是与生俱来的,或是后天争取的,在这方面,无关紧要。只要一国有此优势,而另一国无此优势,后者向前者购买,总是比自己制造有利。一种技艺的工匠比另一种技艺的工匠具有这种优势,这是后来获得的,但他们都认为,互相交换彼此产品比自己制造更有利。 从国内垄断市场取得最大好处的,乃是商人与制造业者。禁止外国牲畜及腌制食品的输入,以及对外国谷物收取高关税——这在一般丰年等于禁止——虽有利于英国牧畜者与农民,但其有利程度,比不上商人和制造业者从同类限制所得的利益。制造品,尤其是精制造品,比谷物和牲畜,更易于由一国运至另一国。所以,国外贸易,通常以贩卖制造品为主要业务。在制造品方面,只要能占一点点利益,甚至在国内市场上,也能使外国人以低于我国工人的产品的价格出售。但在土地原生产物方面,非有极大的好处不能做到这个地步。如果在这情况下准许外国制造品自由输入,也许有几种国内制造业会受其损害,有的甚至会完全破产,结果大部分资本与劳动,将离开现在用途,被迫寻找其他用途。但土地原生产物最自由的输入,不能对本国农业发生这样的影响。 例如,如果牲畜的输入变得十分自由,以至很少有牲畜再能进口,那么对英国牧畜业就没有多大影响。活牲畜,恐怕是海运费用高于陆运的唯一商品了。陆运时牲畜能自己行走。但如果使用海运,则不仅是牲畜,而且还有牲畜所需的食料和饮水,都要费许多钱,而且很不方便。爱尔兰和大不列颠间的海程,距离很短,爱尔兰牲畜的输入因此较易。最近只允许爱尔兰牲畜在有限时期内输入,但如果允许其永久自由输入,对大不列颠牧畜者的利益也不会有很大影响。大不列颠靠近爱尔兰海的地方,都是牧畜地。输入的爱尔兰牲畜,必须经过这些广大的地区,才能到达适当的市场,所费不小,而且麻烦很多。肥的牲畜,不能行走那么远,所以,只有瘦牲畜可以输入,这种输入不会损害饲养或催肥牲畜的地方的利益,因为减低了瘦牲畜的价值,所以对这些地方是有利的,这种输入只会损害繁殖牲畜的地方的利益。自从爱尔兰牲畜准许输入以来,爱尔兰牲畜运入不多,而瘦牲畜售价依然高昂。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就连大不列颠的繁畜地方,也不见得受爱尔兰牲畜自由输入的影响。据说,爱尔兰的普通人民暴力反对牲畜的出口。但是,输出者如果觉得继续输出牲畜有很大利益,而法律又站在他们这边,他们是很容易克服这种群众反对的。 此外,饲养和催肥牲畜的地方,必定都是已大加改良的地方,而繁畜的地方,却通常是未开垦的地方。增加荒地的价值,提高瘦牲畜的价格,无异是反对改良的奖励金。对于全境都已大加改良的地方,输入瘦牲畜比繁殖瘦牲畜更为有利。因此,现在的荷兰,据说信奉此原理。苏格兰、威尔士及诺森伯兰的山地,都是不能有多大改良的地方,似乎看来先天注定要作为大不列颠的繁畜场的。准许外国牲畜自由输入,其唯一结果不过是使这些地方不能利用其他地方日益增加的人口与改良,就是说,不能把牲畜价格抬高到非常的高度,不能对国内改良和开垦过的地方收取一种真实的税。 如同活牲畜一样,腌制食品最自由的输入,也不能对大不列颠牧畜者的利益有多大影响。腌制食品,不仅是笨重的商品,而且与鲜肉比较,其品质较劣,其价格又因所需劳动和费用较多而比较贵。所以,这种腌制食品,虽能与本国的腌制食品竞争,但决不能与本国的鲜肉竞争。它虽可用作远洋航轮上的食料,以及诸如此类的用途,但绝不可能成为老百姓食物的重要部分。自从准许腌制食品自由输入以来,从爱尔兰输入的腌制食品数量很少,这一实证说明我国牧畜业者完全不必担忧。家畜的价格,似乎不曾显著地受其的影响。 即使是外国谷物的输入,也不能对大不列颠农场主的利益有多大影响。谷物是比家畜肉笨重得多的商品。四便士一磅的家畜肉和一便士一磅的小麦一样昂贵。甚至在大荒年,输入的外国谷物为数也不多,可消除我国农民对外国谷物自由输入的恐惧。根据见闻广博的谷物贸易研究者的论文,平均每年输入的各种谷物量,总共不过23728夸特,只达本国消费额五百七十一分之一。但由于谷物奖励金在丰收年导致了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容许的输出,所以在歉收年,必然导致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容许的输入。这样一来,丰收年的多余不能弥补歉收年的不足。由于平均输出量,必因这种奖励金而增大,所以平均输入量,也必因这种奖励金而增大,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需要输入的程度。要是没有奖励金,那么输出的谷物将比现在少,因此逐年平均计算,输入量也许亦比现在少。谷物商人,即在英国及他国间贩运谷物的人,将因此而失去许多生意,遭受很大损失,但就乡绅和农场主来说却不会遭受什么损失。所以我曾说,最希望奖励金制度继续实行下去的人,不是乡绅与农场主,而是谷物商人。 在所有人中,乡绅与农业家算是最少有恶劣的垄断思想的人,这是他们的光荣。大制造厂企业家,如果发觉附近二十英里内新建了一个同种类工厂时,便会惊慌起来。在阿比维尔经营毛织品制造业的荷兰人,规定在那城市周围三十里格(长度单位)内,不许建设同类工厂。相反,农场主与乡绅,却通常愿意促进邻近各田庄的开垦与改良,而不是加以阻止。大部分制造业,都有要保守商业秘密,而他们却没有什么秘密,如果他们发现了有利的新方法,他们一般都欢喜把这方法告诉他们邻人,而且尽可能地来推广。老伽图曾说:Pius Questus,stabilissimusque,minimeque invidiosus;minimeque malecogitantes sunt,qui in eo studio occupati sunt.(这是最受人尊敬的职业,从事于这种职业的人,生活最为稳定,最不为人忌恨,他们也最没有不满之念)设法取乡绅与农场主,散居国内各地,不易于结合,商人与制造业者,却集居于城内,易于结合。他们都沾染城市所盛行的专营同业组合的习气,他们一般取得了对各城市居民的那种排他性的专营特权,自然竭力没法取得违反所有同国人的专营的特权。保障国内市场独占、限制外国货物输入的方法,似乎就是他们的发明。乡绅和农场主,忘却他们所应有的慷慨大方,也许是模仿商人和制造业者,又发现他们常常压迫自己,因此也要求谷物及家畜肉供给的独占权。至于自由贸易对他们利益的影响比对商人和制造业者利益的影响少得多这一问题,他们也许没花工夫去考虑。 以永久性的法律禁止谷物及牲畜的输入,实际上等于规定,一国的人口与产业,永远不得超过本国土地原生产物所能维持的限度。 但是,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似乎一般只在下述两种场合是有利的。 第一,为国防所必需的特定产业。例如,英国的国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它有多少海员与船只。所以,英国的航海法,当然力图通过绝对禁止或对外国航船收取重税来使本国海员和船舶独占本国航运业了。航海法的规例,大体如下: (一)凡与英国居留地和殖民地通商或在英国沿岸经商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四分之三船员,必须为英国籍臣民,违者没收船舶及其所载的货物。 (二)有许多体积极大的输入品,只能由上述那种船舶或商品出产国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四分之三船员为该国人民)输入英国,但由后一类船舶输入,必须收取双倍的外国人税。若由其他船舶输入,则处以没收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惩罚。此法令颁布时,荷兰人是欧洲最大的运输商(现在仍是)。但这法令公布后,他们被排挤出英国之外,再不能把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输入我国了。 (三)有许多体积极大的输入品,只许由出产国船舶输入,连使用英国船舶运送也在禁止之列,违者没收船舶与其所载货物。这项规定,可能也是专为荷兰人而设。荷兰那时,像现在一样,是欧洲各种货物的中心市场,有了这个规定,英国船舶就不能在荷兰起运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了。 (四)各种腌鱼、鲸须、鲸鳍、鲸油、鲸脂,非由英国船捕获及调制,在输入英国时,需收取双倍的外国人税。那时欧洲以捕鱼为业供给他国的,只有荷兰人,现在仍主要是荷兰人。有了这个条例,他们向英国供货时,就需缴纳极重的税了。 这项航海法制定时,英、荷两国虽实际上没有战争,然而两国间的仇恨已达顶点。这仇恨在制定这法律的长期议会统治时期已经开始,不久在护国公统治时期及查理二世王朝的荷兰战争中爆发了出来。所以,这个著名法令的某些条目很可能是从民族仇恨出发的。但这些条目却明智得如同深思熟虑过一样。当时的民族仇恨,以削弱唯一可能危害英国安全的荷兰海军力量为其目的,这和经过最冷静的深思熟虑所想出来的正相同。 航海法对对外贸易不利,或者说对可能因对外贸易而产生的财富增长不利。一国对外国的通商关系,像一个商人与其他人进行贸易往来时的关系一样,以贱买贵卖为有利。但是,在贸易完全自由的情况下,一个国家最可能有贱买的机会,因为贸易完全自由,鼓励一切国家,把它所需的物品,运到它那边来。基于同一原因,它也最可能贵卖,因为买者都集中于它的市场,货物售价可尽量提高。诚然,航海法并未对出口英国货物的船只造成负担。甚至是以往的外国人税法,对所有的进出口货物都要收税。但以后的几项法令使大部分出口商品无需再纳税了。但外国人如果因为受我们禁止,或被我们收取高关税,而不能来此售卖,也就不会来此购买。因为空船来我国装货的外国人,势必损失从他们国家到英国的运费。所以减少卖主,即是减少买主。这样,与贸易完全自由的时候相比,我们不仅在购买外国货物时,要买得更贵,而且在售卖本国货物时,要卖得更贱。但是,由于国防比国富重要得多,所以,在英国各种通商条例中,航海法也许是最明智的一种。 第二,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一般是在国内对本国产品收税的时候。在这种场合,对外国同样的产品收取同样的税,似乎也是合理的。这办法不会给国内产业以国内市场的独占权,亦不会使流入某特殊用途的资财与劳动,比自然会流入的多。收税的结果,仅使本来要流入这用途的任何一部分资财与劳动,不流入较不自然的用途,而本国产业与外国产业,在收税后,仍能在和收税前大致相同的条件下互相竞争。在英国,当国内的产品有此等税的时候,通常就对同种类进口的外国商品收取高得多的税,免得国内商人和制造业者吵吵嚷嚷地埋怨说,此等商品要在国内贱卖了。 有人认为,这第二种对贸易自由的限制,不应局限于输入本国而与本国收税品相竞争的那些外国商品,应该扩大到许许多多外国商品。他们说,生活必需品,要是在国内收税,那么不仅要对外国输入的同种生活必需品收税,而且要对从外国进口的,能与本国任何产品竞争的一切货物收税。他们说,这种收税的结果,必然抬高生活品价格,而劳动者生活品价格抬高必然导致劳动价格跟着抬高。所以,国内生产的各种商品,虽没直接收税,但其价格都将因这种税收而上升,因为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的价格上升了。所以,他们说,这种税收,虽只以生活必需品为对象,但实际上等于对国内一切商品收税。他们认为,为了使国内产业与国外产业处于同等地位,对输入本国而与本国任何商品产生竞争的任何外国商品,需一律收取与本国商品价格增高额相等的税。 生活必需品税,如英国的肥皂税、盐税、皮革税、烛税等,是否必然提高劳动价格,从而提高一切其他商品的价格,我将在后面考察赋税时,加以考察。但是,假定这种税有这种后果(它无疑有这种后果),一切商品价格像这样由于劳动价格的上涨而普遍上涨的情况,在以下两方面和特定商品由于直接收取特种赋税而涨价的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特种赋税能使特定商品的价格提高到什么程度,是可以明确的。但劳动价格的普遍提高,能在什么程度上影响各种不同产品的价格,却不能相当准确地判定。所以,要按各种国内商品价格上涨的比例,对各种外国商品收取相应的赋税,不可能做得相当准确。 第二,生活必需品税对人民境况的影响,和贫瘠土壤与不良气候所产生的影响大致相同。食粮价格因此变得比从前昂贵,正如同在土壤贫瘠气候不良的情况下生产食粮,需要特别的劳动和支出。在土壤和气候引起食物自然短缺时,指导人民如何去使用其资本与劳动,是不合理的;在对生活必需品收税引起人为的缺乏时,指导人民应如何去使用其资本与劳动,也是不合理的。很明显,在这两个场合,对人民最有利的是,让他们尽可能地使自己的劳动去适应自己的环境,使他们在不利的情况下,能在国内或国外市场占有优势地位。由于他们已经处于税收的高压之下,他们对生活必需品已经给付了过高的价格,再对他们征收新税,要他们对其他大部分物品也付出过高的价格,这无疑是一种最荒谬的补救办法。 这类赋税,在达到一定高度时所造成的祸害,等于土壤贫瘠和天时恶劣所造成的祸害。但最普遍征收这类赋税的地方,却是最富裕和最勤勉的国家。其他国家,都经不起这么大的乱政。就如同只有最强健的身体,才能在不卫生的饮食下生存并保持健康,所以,只有各种产业都具有最大天然优势和后来取得优势的国家,才能在这类赋税下生存和繁荣。在欧洲,这类赋税最多的国家,要算荷兰,而荷兰之所以继续繁荣,并不是像那些荒谬的说法一样,是由于有了这类赋税,而是由于荷兰有特殊的环境,使得这种赋税不能阻止其继续繁荣。 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本国产业,在上述两种场合,一般是有利的,而在下述两种场合,则有待考察。一是在多大程度上继续准许一定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是适当的;二是在自由输入业已中断若干时候之后,在多大程度上或使用什么方式恢复自由输入是适当的。 在多大程度上继续准许一定外国商品的自由输入是适当的,有时要考虑到的情况是,当某一国以高关税或禁止进口的方法,限制我国某些商品输入时,在这种情况下,复仇心自然要驱使我们报复,我们对他们的某些或一切商品,征收同样的关税或禁止其输入我国。各国通常都是如此进行报复的。法国人为了庇护本国的制造业,对于一切能和他们竞争的外国商品,特别喜欢用限制输入的方法。科尔伯特政策有很大部分就是这样。科尔伯特才能虽不小,但在这里,却似乎被商人和制造业者的诡辩所欺蒙了,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总是要求一种针对他们同胞的垄断权。现在,法国最明智的人都认为,他的这种行为对法国无利。这位大臣1667年公布关税法,对大多数外国商品征收极高的关税。荷兰人请求降低关税不得,便于1671年禁止法国葡萄酒、白兰地及其他一些商品的输入。1672年的战争可部分归因于这次商业上的争端。1678年的《尼麦格和约》结束了这场战争,法国降低了对荷兰商品的种种关税,荷兰人于是也撤回了输入禁令。英、法两国大约是在同一个时候开始互相采用同样的高关税与禁止政策来压迫对方的产业,这似乎是法国人开的头。从那时开始的两国之间的敌对情绪,使得它们都不肯降低关税。1697年,英国禁止弗兰德制造的麻花边输入。弗兰德那时为西班牙领地,其政府以禁止英国毛织品输入作为报复。1700年,英国撤回了禁止弗兰德麻花边输入的禁令,以此为条件,弗兰德撤回禁止英国毛织品输入的禁令。 为了要废除大家所斥责的高关税或禁令而采用的报复政策,如果能达到此目的,就可说是良好的政策。一般地说,大的外国市场的恢复,可以大大抵消由于某些物品价格短期昂贵而蒙受的暂时困难。要判断这种报复能否产生那种效果,与其说需要有立法家的知识,不如说需要有所谓政治家或政客的技巧,因为立法家的考虑,是受持久不变的一般性原理的指导,而世俗所谓政治家或政客就如同狡猾的动物,他们的考虑,则受事物的瞬息万变所指导。在没有撤销这种禁令的可能时,为了赔偿我国某些阶层人民所受的损害,而损害几乎一切其他阶层的利益,似乎不是一个好办法。在我们邻国禁止我国某种商品时,我们通常不但禁止他们的同种商品,而且禁止他们其他几种商品,因为单禁止前者,很少能给他们以重大的影响。这无疑可给我国某些部门的工人以鼓励,替他们排除了一些竞争者,使他们能在国内市场上抬高他们的价格。不过,因邻国禁令而蒙受损害的那些我国工人,决不会从我国的禁令得到利益。反之,他们以及我国几乎所有其他阶层的人民,在购买某些货物时,都不得不支付比从前更为昂贵的价格。所以,这类法律是对全国征收了一种真实的税,受益的不是受邻国禁令之害的那类工人,而是其他类别的工人。 另一种情况是,在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已经中断若干时候以后,在多大程度上或使用什么方式来恢复自由输入才恰当,此时本国的某些制造业,由于一切能和它们竞争的外国货物都被征收高关税或被禁止输入,而扩大起来,他们能雇用许许多多工人。在这种时候,人道主义也许要求,只能用缓慢的渐进的办法恢复自由贸易。如果骤然废除高关税和禁止令,价格低廉的同种类外国货物将迅速流入国内市场,成千上万的本国人民将立即失去日常工作与生活资料。由此而起的混乱无疑是十分巨大的。但依据下述两个理由,这混乱也许比一般所想象的小得多。 第一,通常无奖励金亦可输出到欧洲其他各国的制造品,都不会受到外国商品自由输入的大影响。这种制造品,输往外国,其售价必与同品质和同种类的其他外国商品一样低廉。因此,在国内,其售价应当更为低廉,因而仍能控制国内市场。即使有一些爱时髦的人,有时只因为是外国货,便爱好起来,本国制造的同种类货物,虽价廉物美,亦为他们所不取,但从事物的本性来说,这种愚蠢的行为总不会那么普及,所以对就业问题没有显著的影响。我国毛织品制造业、制革业、铁器业中,即有很大一部分制造品,每年不依赖奖励金而输往欧洲其他各国,而雇用工人最多的也正是这几种制造业。在自由贸易受到最大损害的也许是丝制业,其次是麻织业,但后者所受损失比前者少得多。 第二,虽然大量的人会因为这样恢复贸易自由而失去他们通常的职业和普遍的谋生方法,但他们不会因此而失业或失去生计。上次战争结束时,海陆军裁军十万以上,人数等于最大的制造业所雇用的人数,他们顿时失去了他们平素的职业,无疑会感到困难,但他们并不因此便被剥夺了一切职业与生计。大部分水兵也许逐渐转移到商船上去工作,在这当中,被遣散的海陆军兵士,都被吸收在广大的人民群众中,受雇于各种职业。十万多惯于使用武器,而且其中有许多惯于劫掠的人,他们的位置起了那么大的变化,却不曾引起大的动乱,甚至不曾引起显著的混乱。任何地方,流氓的数目并未因此而显著增加,而且,据我所知,除了商船海员外,无论何种职业的劳动工资也未曾减少。要是我们比较兵士和任何种类制造业工人的习惯,我们就可发现,后者改行的可能性比前者大,因为制造业工人专赖自身劳动为生,而兵士一向依赖粮饷为生。前者习惯于勤奋和辛劳,而后者习惯于懒散和闲荡。由一种辛勤劳动改为另一种辛勤劳动,当然比由懒散闲荡改为勤劳容易得多。此外,我曾说过,大部分制造业其他附带的制造业,所以,工人很容易从这些制造业的一种转到另一种。而且这类工人的大部分,有时还被雇用从事农业劳动。以前在特定制造业上雇用他们的资财,仍将留在国内,可以用其他方式雇用同等数量的人。国家的资本和从前相同,劳动的需要也和从前相同,或大致相同,只不过是用在不同地方和不同职业上。诚然,海陆军士兵如被遣散,他们有在英国或爱尔兰任何城市或任何地方从事任何职业的自由。让我们恢复国王陛下的一切臣民有选择任何职业的自由,就像海陆军士兵所享受的那样,换言之,打破行业协会的专营的特权,废除学徒法令,这二者都是对天赋自由的真实侵害,再废除居住法,使一个行业或一个地方失业的贫穷工人可以在另一个行业或另一个地方找工作,而无需担心被人检举,亦无需担心被迫迁移,那么,公众与个人,由于某种特定制造业工人的偶然遣散而蒙受的损害,就不会大于他们从士兵的遣散所遭受的损害。我国的制造业工人无疑对国家有很大的功绩,但和以血肉保卫国家的那些人相比,他们的功绩就显得小,对于他们,用不着给予更大的优待。 诚然,期望自由贸易在英国完全恢复,正如期望理想岛或乌托邦在英国建立一样,都是荒谬的。不仅公众的偏见,还有更难克服的许多个人的私利,都是完全恢复自由贸易的不可抗拒的阻力。如果军队的将校都像制造业者反对在国内市场增加竞争者人数的法律那样激烈地一致地反对缩小兵力,都像制造业者煽动他们工人那样激烈地一致地去鼓动他们的士兵,以暴力攻击缩减兵力的提议者,那么要想缩编军队,正如现在想在任何方面减缩我国制造业者的既得垄断权那样危险。这种垄断已经在极大的程度上增加了某些制造业的人数,他们像一支庞大的常备军一样,不但可以胁迫政府,而且往往可以胁迫立法机关。议会议员如果支持加强这种垄断,不仅可获得理解贸易的好名声,而且可在那个以人数众多和财富庞大而占重要地位的阶级中受到欢迎与拥护。反之,要是他反对这类提案,尤其是如果他有阻止这类提案通过的权力,那么,即使他被公认是最正直的人,有最高的地位,有最大的社会功绩,仍免不了受最恶劣的侮辱与诽谤,不免受人身的攻击,而且有时还有实际的危险,这些都是愤怒和失望的垄断者的无理暴行。 大制造业经营者,如果由于在国内市场上突然遇到了外国人竞争,不得不放弃原产业,其损失当然不小。通常用来购买材料支付工资的那部分资本,要另觅用途,也许不会十分困难。但固定在工厂及职业用具上的那部分资本,却不免遭受相当大的损失。因此,为了公平对待他的利益,就要求这种变革不要操之过急,而要缓慢地,逐渐地,在发出警告很久以后实行。要是立法机关的考虑,不为片面利益的要求所左右,而为普遍福利观点所指导,那么,由于上述原因,它要特别小心,不建立任何新的这类的垄断,也不扩大已经建立的垄断。这样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给国家带来紊乱,而后来的救济,也难免引起另一种紊乱。 至于在多大程度上,可对外国进口商品收税,不是为着防止进口,而是为了筹集政府收入,那是我以后考察赋税时所要考虑的问题。但为阻止或减少进口而设的税,显然是既破坏贸易自由,也破坏关税收入的。 第三章 论对其贸易差额被认为于我不利的那些国家的几乎所有货物进口施加的特别限制